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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不給生活費?法律教你保護自身財產與權益

外遇不給生活費?法律教你保護自身財產與權益 婚姻中遭遇外遇與經濟壓迫,許多人面臨是否要離婚的兩難。 即便不想離婚,法律仍提供多種途徑保護受害配偶的權益。 家庭主婦該如何因應丈夫外遇還不給生活費?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消滅事由不僅限於離婚,還包括: 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法院裁定改變財產制 夫妻約定變更財產制 二、可請求分配財產的具體情況 依《民法》第1010條,以下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未經同意處分重要財產 共同財產管理不當 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虞 其他重大事由 三、特別提醒的重要情節 夫妻不同居已達6個月 大量移轉財產給第三者 明顯侵害另一方權益 四、具體法律保護途徑 請求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 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保留日後索賠和求償的法律權益 重要建議: 搜證並保留相關證據 及時尋求專業諮詢 理性面對,依法維自身權益 面對婚姻危機,不要盲目激進。 瞭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理性應對,才是最佳策略。 每個人每件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建議尋求專業諮詢,制定最適合自身的解決方案。

台商在大陸外遇生子 侵害配偶權判賠120萬

吳姓台商於大陸外遇並產子,還辯稱妻子身體產生異味,導致他興趣缺缺,一審與二審判決他與小三應賠償原配120萬元確定。 台灣劉姓女子與吳姓男子結婚20多年,吳男到大陸經商,卻與大陸賀姓小三外遇,他並把兩人的私生子帶到台灣,劉女於2022年得知後控告吳男與賀姓小三索賠200萬元。 吳男辯稱,妻子劉女身體有異味,他興趣缺缺,一審認定外遇屬實,判決吳男與賀姓小三應賠償50萬元。 原配劉女上訴二審,指2人侵害她的配偶權情節重大,應再賠償70萬元,二審認為有理由,判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共120萬元,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原配劉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她指控丈夫吳男,於2008年間到大陸發展事業,與賀姓小三外遇並生下兒子,吳男還把兒子帶到台灣,設籍於吳男的戶籍地。 另外,吳男還出錢給賀姓小三於大陸設置公司,顯示吳男與賀姓小三有通姦的不法侵權行為,導致她精神受相當痛苦,兩人應賠償200萬元。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男答辯說,他在大陸經商多年,妻子劉女不願共同前往,也不願到大陸探視,夫妻情分已薄弱; 另外,妻子劉女於2010年起,「身體產生異味」,卻拒不治療,導致他興趣缺缺而分居長達12年,兩人婚姻觸礁、情誼已盡。 賀姓小三則強調自己是產子之後才知悉吳男已婚,劉女請求200萬元賠償過高,兩人僅同意賠償10萬元。 一審認定,吳男與賀姓小三外遇且生下兒子,足以認定兩人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所能容忍的範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衡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等狀況,以賠償50萬元為適當。 劉女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聲明2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120萬元),理由是丈夫吳男與大陸籍賀姓小三,不但生下兒子,還於2018年5月起同居至今,侵害她的法益且情節重大,應再賠償她精神慰撫金。 吳男答辯則與一審相同,都是指稱劉女身體有異味,拒不治療等倆人分居逾10年以上,夫妻情分淡薄等; 賀姓小三則答辯說,她不知吳男已婚,生下兒子才知道,且兩人同居卻未同床共眠,聲明駁回劉女上訴。 針對賀姓小三辯稱不知吳男已婚,二審法官認為,兩人交往發生外遇時,吳男已經40多歲,賀姓小三豈有不查證吳男是否結婚之理?辯詞不足採信。 至於吳男辯稱髮妻劉女有異味,這與是否侵害配偶權無關,兩人侵害劉女...

三起人妻提告外遇案全敗,法官判決: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引發熱議

三起人妻提告外遇案全敗,法官判決: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引發熱議 台中地方法院近期審理了三起外遇引發的訴訟案,案件中的三名妻子分別指控丈夫與小三發生外遇,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對小三提告求償。 然而,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和爭議。 第一起案件中,一名張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但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業務有外遇,並掌握了兩人親密的LINE對話和性行為證據,她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第二起案件為馮姓女子,她的丈夫與另一名女子從2023年1月起交往,並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馮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 第三起案件中,賴姓女子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並在社交軟體上有親密對話,賴女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然而,台中地院的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引用了《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認為這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基本人權,並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之間互負貞操義務。 法官認為,縱使可以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偶之間應有貞操義務,但其位階仍然低於性自主決定權。 此外,法官還指出,重婚比婚外性行為更為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干擾程度較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不應視為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的判決認定,單純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除非該行為直接導致婚姻的破裂並成為離婚的理由。 在這三起案件中,妻子們僅對小三提告而未向丈夫提出訴訟,法官認為這樣的做法存在不公平之處,若支持這些訴求,可能會變相鼓勵外遇的發展,對婚姻制度的穩定性構成威脅。 這一系列判決引發了法律界的討論,不少法律專家認為,法官的觀點偏離了主流見解。 某些法律人士指出,夫妻間的貞操義務應被視為婚姻的基本責任之一,對小三提起的訴訟也應被認為是維護婚姻秩序的正當行為。 這些案件最終被裁定駁回,但均可上訴,案件結果仍有待進一步審理。

離婚條件放寬、贍養費新規定,民法四項重大修正速看!

離婚條件放寬、贍養費新規定,民法四項重大修正速看! 婚姻對許多人而言是幸福的象徵,但不適合的婚姻可能成為束縛。 即便再幸福的夫妻也可能面臨分離,這時離婚便成為一種選擇。 根據內政部統計,2022年全台離婚對數約有5萬803對,離婚率為10.0‰。 最近,憲法法庭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部分違憲,法務部也啟動了離婚與贍養費的修正程序。 本文將帶您了解民法這些最新重大修正。 離婚條件放寬 《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和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如果不是雙方合意離婚,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了十項離婚事由,包括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情況。 分居三年即可訴請離婚 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了「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和「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 新增了「5年內分居期間已達3年」的規定, 未來只需證明婚姻無法維持或分居3年以上 ,即可訴請判決離婚,這實際上是放寬了離婚條件。 別被不肖徵信業者框騙要抓姦才能離婚,抓姦現在已經一點幫助也沒有,只是滿足了那些不肖業者的口袋。 搜集有效外遇證據證明婚姻無法維持或分居3年以上 ,之後進行請求裁判離婚即可。 法官在判決時,若認為判離對其中一方不公平且雙方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可以駁回離婚訴求。 有責配偶亦可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此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 贍養費新規定 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再婚後不能拿 贍養費條文也有修正。《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修正草案放寬了請求權,刪除了「無過失」等限制,新增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再婚後也不得繼續請求贍養費。 就業能力減損可索贍養費 新增了因「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等情況可以請求贍養費。 草案也明定,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要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若提出離婚的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

前軍旅長被揭發外遇理髮店老闆娘,士官妻成功抓姦並提告求償

前軍旅長被揭發外遇理髮店老闆娘,士官妻成功抓姦並提告求償 一名已退伍的前巫姓旅長與某理髮店老闆娘發生外遇,士官妻楊女士帶著徵信社到台中市國軍英雄館成功抓姦,並獲得丈夫外遇的證據。 最終,理髮店老闆娘賠償15萬元和解,而楊女士則向丈夫提告求償30萬元。 法官判決指出,楊女士得知丈夫外遇後,上網搜尋相關資訊並與徵信社業者簽下抓姦委任書,支付300萬元請求徵信社搜集丈夫外遇證據。 去年3月,楊女士接到徵信社通知,得知丈夫帶著小三在台中市國軍英雄館開房間。 楊女士和徵信社人員趕到現場,假裝是旅館服務生敲門,謊稱地震需進房檢查水管線路。 巫姓旅長不疑有他開啟房門,楊女士和徵信社人員進房後進行拍攝取證。 巫姓旅長報警後,法院審理時,楊女士等3人坦承犯行,但辯稱自己是合法配偶,進房是為了捍衛配偶權,因此不認為有錯。 然而,法官認定楊女士及徵信社人員等使用詐術騙取房門開啟,判處楊女士及徵信社人員等3人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並給予2年緩刑。 法官認為, 「婚姻關係中之一方,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輕易以搜集違反忠誠義務之證據為由,允許一方可動輒侵入他人私領域之住宅中,而毫無限制的侵犯配偶甚至第三人之隱私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楊女士已取得丈夫外遇證據,理髮店老闆娘賠償15萬元和解,但巫姓旅長不認帳,楊女士提告求償3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巫姓旅長確實與小三有親密舉動,侵害楊女士的配偶權益,判決巫姓旅長賠償15萬元,可上訴。 此外,楊女士為了抓姦花費300萬元請徵信社幫忙,但事後認為自己花太多錢被騙,提告要求返還抓姦費用。 法官根據民法規定,認定楊女士抓姦經驗不足,判徵信社退還280萬元。 ※此案後續發展 P.S. 現在已經不是過去衝現場抓姦的年代了,加上已經有太多判例可以引用,同行業者請勿再以身試法,配偶權的重要性絕對不會比侵入私人領域、侵犯隱私權還高,別再以法律資訊落差及各種法律名目誆騙客戶、慫恿客戶抓姦。

台商在大陸外遇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台商在大陸外遇可能要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重婚罪的法律風險 如果台商在大陸與他人建立類似夫妻關係或進行重婚登記,可能會被控以重婚罪。 根據大陸刑法,重婚是一種刑事犯罪,對於有配偶而重婚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可以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民事責任 如果台商的大陸外遇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他可能需要面對來自配偶的民事訴訟,包括離婚訴訟和贍養費、損害賠償等請求。 在這種情況下,台商可能需要支付較高的贍養費,並在財產分配上可能會對配偶作出較多的讓步。 3.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和繼承權問題 如果台商與大陸的外遇對象有了非婚生子女,這些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可能會有撫養權和繼承權。 台商可能需要承擔對這些非婚生子女的經濟責任,並在繼承問題上可能會面臨複雜的法律爭議。 4. 財產爭奪 如果台商的大陸外遇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配偶可能會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請求。 此外,如果台商在大陸的外遇對象或所生子女對台商在大陸的財產提出主張,可能會導致財產爭奪戰,這在法律上可能會非常複雜和耗時。 5. 法律程序的繁瑣 由於台灣與大陸的法律制度存在差異,台商在處理兩岸婚姻問題時可能需要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 例如,離婚判決可能需要在兩地都得到承認和執行,這可能需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投入。 6. 社會和名譽風險 除了法律風險之外,外遇行為可能還會對台商的社會聲譽造成影響,這可能對其在商業和社交活動中的地位產生負面影響。 總之,台商在大陸外遇可能會面臨多重法律風險,這些風險不僅涉及法律責任,還可能對個人財務和名譽造成長期影響。 此外,台商配偶應該充分了解自身相關法律權益規定,並在必要時尋求 專業調查公司 ,調查台商在 大陸外遇的證據 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小三侵害配偶權賠三十萬元 小三反告元配違法搜證也告贏

小三侵害配偶權賠三十萬元 小三反告元配違法搜證也告贏 徐姓婦人懷疑黃姓夫婿與陳姓女同事 外遇 ,將錄音筆放在車內搜證,2度錄到黃與陳女對話,被控 妨害秘密 罪。 徐婦否認犯罪,辯稱「不小心將筆留在車內」,台北地院不採,判徐婦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說,徐婦欠缺尊重他人隱私的觀念,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以及陳女因 侵害配偶權 被判賠30萬元確定等情,判徐婦拘役刑。 徐婦與黃之前為夫妻,2020年6月19日離婚。 2019年11月15日前某一天,徐婦懷疑黃與陳女 外遇 ,將錄音筆放在黃的車子右前座下方開啟錄音,陳女11月15日上午8時30分、11月19日晚間6時分別在台北市文山區、新北市新莊區搭黃的車子,徐婦即錄得黃、陳女的行程、談話。 徐婦後來將2個錄音檔存在家中電腦,2020年2月24日晚間邀黃、陳女在住家附近公園調解 妨害家庭 的事,自稱側錄到黃、陳女在車上的對話,陳女提告,徐婦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起訴。 徐婦稱,車子登記她的名字,她不小心將錄音筆掉在車上,沒有竊錄,錄音的內容她也不清楚。 法官認為,錄音筆有開關,如果要錄製聲音,必須刻意按壓按鍵,徐婦竟然2次將錄音筆掉在車上,且2次掉落都有按下錄音鍵錄而到陳女的聲音,難以2次都是「不小心」來置辯。 法官認為,如果徐婦「不小心」將錄音筆掉在車內,應該也會錄到車內無人時或只有黃1人開車時的檔案,但徐婦電腦裡卻只有陳女、黃的對話存檔,足以證明徐婦2次竊錄都是故意為之。 判決指出,案發時徐婦與黃是夫妻,雙方固然要互負忠貞義務,但不是任何一方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 徐婦竊錄目的在窺聽配偶與他人的活動,沒有法律上的正當原因,符合 妨害秘密 違法要件。

工程師帶著小三全台趴趴走,到大陸出差還買春,遭法院判賠兩次

工程師帶著小三全台趴趴走,到大陸出差還買春,遭法院判賠兩次 高雄一名許姓科技工程師和老婆結婚後感情不睦,他不但帶著邱姓小三全台趴趴走,同住民宿,還牽手、挽手、搭肩、摟腰,大方放閃,還趁到大陸出差時買春,楊姓正宮得知後氣炸,對許男和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判許男外遇部分應賠償24萬元,買春部分應賠償16萬元。 許男針對買春部分上訴,二審法官發現,許男買春結束後傳微信抱怨「只做了一次就叫我穿衣服」,還被洗臉「大哥,本來就是一次」,認定他買春屬實,駁回他的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和正宮是2016年結婚,育有一女,但兩人感情不睦,許男被正宮指控,結婚的隔年就跑到大陸出差還買春,到了2020年兩人分居後,許男就直接和邱姓小三交往,在2020年11月間,許男帶著小三跑到臺東縣旅遊,有牽手、挽手、搭肩、摟腰等親密行為,還同住民宿,去年1月間又跑到台北神旺飯店住宿,後來正宮得知後,氣得提告兩人 侵害配偶權 ,損害求償1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許男說老婆提出他到大陸買春的影片和相片都是假的,就算是真的,也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他和邱姓女子牽手、挽手、搭肩、摟腰僅是純粹友誼的表現,並沒有同宿,而且他和老婆從2020年1月起分居,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應優先於配偶權,沒有侵害正宮的配偶權,還說老婆事前已經同意他的行為。 但法官根據相關事證,認為許男的確有到大陸買春,應賠償16萬元,也的確和邱姓小三到台東、台北等地同宿,因此認定許男已破壞楊姓正宮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判許男賠償24萬元。 許男不服買春的部分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根據許妻在許男手機的微信對話記錄中,發現他2017年到大陸出差時,在回國前一天曾經花了400元人民幣(約台幣1800元)買春,許男完成交易後,還傳微信給名叫「阿楚」的女性抱怨「才做一次就叫我穿衣服」,沒想到竟遭「阿楚」譏笑不懂行情,回覆洗臉說「大哥,本來就是一次好不!」,認定許男買春屬實,駁回他的上訴,仍須賠償正宮16萬元。

輸的徹底!綠帽夫簽下這條款,前妻和小王爽歪歪

輸的徹底!綠帽夫簽下這條款,前妻和小王爽歪歪 高雄某男子結婚才1年,就發現 老婆外遇 ,雙方鬧到上法院調解離婚,該男子簽下 「任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 的條款, 導致他事後向老婆和小王提告 侵害配偶權 求償100萬元,被法官判敗訴。 判決指出,該男子和前妻於2018年10月結婚,婚後1年,該男子懷疑 妻子外遇 , 兩人鬧上法院,最後在法院協調下,兩人在結婚兩週年當天協議離婚,該男子也簽下 「兩造離婚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 的條款。 該男子離婚後,對前妻、小王提出侵權民事告訴, 指控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竟拍下頭部互相依偎緊靠、互摟的親密照,向兩人各求償5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前妻和小王都否認交往,前妻更拿出離婚協議, 指該男子已簽下「不得請求侵權」的條款,不能再向她求償任何金錢損失。 法官認為,前妻和小王合拍親密照片,確實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正常往來, 但該男子在離婚協議書下已簽下放棄請求權,因此不能再向前妻請求任何損失; 至於小王部分,法官認為沒有任何證據指證想王明知該男子前妻有婚姻仍跟她交往, 因此判該男子敗訴,可上訴。

阿姨爸爸一起洗澡睡覺,幼兒園女兒驚揭父親有小三

阿姨爸爸一起洗澡睡覺,幼兒園女兒驚揭父親有小三 桃園一名人夫帶著讀幼稚園中班的女兒,在外與小三同居,妻子發現後怒向2人提告求償50萬,人夫挨告後辯稱小三只是來幫他照顧小孩,有時時間太晚,留她過夜僅是基於善舉,但女兒出庭時竟爆料「阿姨跟爸爸一起洗澡、睡覺」,法院認為2人的關係已 侵害正宮配偶權 ,因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45萬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正宮主張,丈夫與小三自去年9月間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發展外遇,並同居在桃園某房屋,丈夫與小三的行為已侵害她的配偶權,致其精神痛苦不已,因此向丈夫與小三連帶求償50萬元。 法庭審理時,人夫辯稱與小三僅是朋友關係,因房屋內只有一個房間,而小三會過來幫忙照顧小孩,有時候時間太晚,他基於善意之朋友關係,所以就讓她留在家中過夜居住,2人沒有任何逾越正常男女關係之情事。 又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在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僅單純屬身份利益,故妻子請求損害賠償於法無據。 人夫的幼稚園女兒證稱,阿姨(小三)從她念中班的時候就會來房屋,並住在屋內 睡覺的時候,阿姨會跟爸爸睡在同一張床上,她則睡在另一張床上。 阿姨在屋內也有放置換洗之衣物,而且她睡覺的時候會先換睡衣或把衣服脫掉,爸爸也都有在場,他們兩個人還會一起洗澡。 法官認為,一般人擁有的社會智識經驗,若明知家中僅有一個房間,而無多餘床位可供異性朋友居住、使用,何以會讓該名異性友人在住處待到深夜而未離去? 又該房屋位處都會地帶,交通時間便利,該名異性友人返回自家住處並無困難。 況若真有留宿之必要者,豈有2人同宿一床之必要,因此不採信人夫說詞。 法官審酌2人明知人夫已婚,卻仍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發展外遇並同居,自足認已逾越正常人際交往,而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行為,因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正宮45萬元,可上訴。

刑事、民事互不拘束 多數法官認定配偶權

刑事、民事互不拘束 多數法官認定配偶權 駱姓女獸醫被控偷吃蔡姓人夫,駱女以通姦已除罪,配偶權不存在為由拒絕賠償,卻被法官打臉,且多數法官認為,通姦固然除罪,但大法官解釋理由書卻未否定「配偶權」的存在,並要第三者賠償。 大法官(憲法法庭)前年五月廿九日做出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除罪,導致諸多第三者後來都以元配沒有配偶權為由,拒絕賠償。 雖然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澎湖地院法官陳立祥仍認定,配偶權在釋憲後已非憲法保障的權利,因此判元配敗訴。 但多數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到,大法官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時,國家若透過「刑罰」方式介入,有違比例原則,但並未否認配偶權的存在,況且,釋字第五五二號、第七一二號也分別說明「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等語。 多數法官更提到,這代表大法官肯定婚姻制度,配偶權也應受到憲法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也在判決書中強調,刑事、民事互不拘束,且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第三項都規定必須保障人格權,尤其第三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明確將配偶權明文化,予以保障。

人夫帶小三汽旅開房間車震,法官認同正宮裝GPS追蹤器放錄音筆

林妻在車上放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發現老公和黃女外遇,法院認有證據力。 台中林姓人夫和黃姓小三交往,面對妻質問一概否認,林的妻子就就在車上放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搜集到2人車震、赴汽旅開房間證據,雖林黃抗辯隱私權遭侵害,但法院審酌,林妻雖侵害隱私,但 搜證 時間不長,權衡妨害婚姻舉證不易等,仍認有證據力,判2人應給付林妻30萬元,可上訴。 林的妻子主張,黃女明知林男已婚有家室,她去年9月起在先生手機 LINE 對話發現2人各以老婆、老公相稱,還有多張出遊照片、一同去台南溫泉會館紀錄,由於老公常常私自外出旅宿、夜歸,她合理懷疑對方 侵害她配偶權 。 林妻表示,自己今年3月起至4月清明連假期間,在他們夫妻共同使用的汽車內放置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果真發現先生和黃女交往,今年3月還上汽車旅館性交並且在車內車震,4月又去台南、高雄旅遊入住汽車旅館,因此對林男、黃女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林男、黃女抗辯稱,林妻沒有獲得同意就在車內放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已經侵害他們隱私,主張取得的證據違反比例原則,應排除其證據力;而就算有證據力,林和妻子2016年起就感情不睦,多次離婚協議,認為林妻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指出,憲法第12條明文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但訴訟權保障與隱私權保護兩者時有衝突,而民事訴訟程序中,因兩造處於公平地位,同在法院面前針對個人權利攻防,證據取得或提出原則上無不對等,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違法取得證據的可利用性,自應綜合比較衡量。 法院說,妨害他人婚姻行為多屬隱密為之,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且往往涉及隱私,加上民事訴訟原則需由告訴人舉證,所以不法行為人的隱私權、被害人的訴訟權發生衝突時,需合併審酌。 法院查,林妻發現老公 LINE 對話曖昧經質問林男仍否認,林妻這才放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其並非長期置放、GPS 追蹤器也非精準,只能大概得知位置。 法院審酌,林妻雖侵害老公隱私,但搜證時間不長,取得方式為秘密,對象僅先生、黃女,基於利益權衡原則,仍認林妻以錄音筆、GPS 追蹤器取得證據有證據力,認定林男、黃女侵害配偶權,判2人應給付林的妻子30萬元。

偷看老婆的LINE發現老婆外遇!能做為證據嗎?

台中市陳姓人妻與網友發生外遇,老公在偷看老婆LINE 時發現老婆外遇 LINE 中有提到 「到後面你一直叫我的時候我就很興奮啊就想繼續」、「然後水就越來越多我就想一直加速」、「越叫越大聲妳水就越多好像要噴出來一樣」 …等鹹濕內容; 人妻主張丈夫未經她同意而違法取得的內容不得作為證物,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妻老公的偷看行為尚不違反比例原則,仍得採為民事訴訟判斷上之證據使用。 全案審結判決陳妻與邱姓小王已 侵害配偶權 ,判處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人妻的丈夫於109年發現妻子沉迷於線上遊戲,於110年1月14日至同年2月2日間意外發現妻子與邱姓網友間有下述LINE 對話: 「到後面你一直叫我的時候我就很興奮啊就想繼續」 「然後水就越來越多我就想一直加速」 「越叫越大聲妳水就越多好像要噴出來一樣」 「就一直動一直撞大力點呀」 「每次做完都還沒軟都想繼續塞進去了」 「喜歡邊做邊跟妳說話」 「老婆好像也比較興奮」 「既然都說就這樣了辦一辦了」 「只是我們要去買套套不然會滿出來」 「不然這麼多天會直接射到子宮裡面」 「頂到底射進去直接懷孕」 等語,致使陳姓人妻丈夫精神痛苦而對2人提告 侵害配偶權 。 陳姓人妻在法庭上答辯,指其丈夫未經她同意,趁她熟睡之際私自翻閱手機並錄影,取得她與他人間之對話內容,實已涉嫌妨害秘密罪,而該違法取得之證物,應無證據能力。 台中地院法官指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立法目的尚有不同,且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就證據能力定有規定,是就違法搜集所得之證據,在民事訴訟上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搜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綜合衡量,不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 法官進一歩指出,法院審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間應互相協力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夫妻是否違反該義務,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此項隱私權在夫妻互負忠誠之義務下應有所退讓。 準此,法官認為原告偷看妻子手機的行為尚不違反比例原則,仍得採為民事訴訟判斷上之證據使用。 全案於本8月12日判決,認定陳妻與邱姓小王已 侵害配偶權 ,判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

小三告大老婆偷錄私人對話求償百萬 法官判大老婆免賠

北市1位妻子懷疑丈夫有外遇,在自己車內放錄音筆搜證,果然錄到丈夫溫馨接送1名女同事的曖昧對話,她怒告對方 侵害配偶權 ,卻遭小三反控偷錄音商業機密對話並侵犯隱私、索賠1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法令沒禁止不能在自己名下車內錄音,小三未經同意坐進大老婆的座駕怎能提告,判妻子全部免賠,可上訴。 本案妻子是在2019年間察覺丈夫舉止有異、疑心外頭有女人,在自己名下車內放錄音筆搜證,錄到同年11月間,丈夫溫馨接送同1名女同事的曖昧對話,妻子跟丈夫攤牌,被丈夫指控涉犯偷錄音等罪嫌,雙方和解後,丈夫撤告,她告小三求償,遭小三反告妨害秘密但不起訴後,小三再對她提起本件求償。 小三堅稱只是搭男同事便車,指控大老婆在車內藏放錄音設備偷錄音,且她向男同事取得的遭偷錄錄音顯示,2段檔案各長達2小時,內容除了她在隱私空間的對話,更涉及「公司機密策略」,害她長期飽受精神壓力、影響睡眠,對工作常懷憂慮、影響工作表現,承受足以動搖職涯的巨大精神傷害痛苦,要求大老婆賠償精神慰撫100萬元。 妻子強調當時這輛車已買6年,期間她幾乎天天坐這輛車上下班、接送小孩,她不認識對方、不知道對方怎會坐上這輛車,對方的個人隱私或公司機密策略,對她而言毫無意義,她也沒把錄音檔案外流,而且對方憑什麼過問她在自己車內放什麼東西。 至於為何錄音,妻子堅稱不是偷錄,而是為了學語言和公司開會等需求,買1支錄音筆備用但經常遺落在車內,「不知為何就發現有莫名錄音檔案2個」,聽到內容是男女模糊交談,她才驚覺丈夫聲稱早上開會、晚上洽公都是謊言,但丈夫不承認外遇,還開這輛車載小三來跟她談判,她不堪如此被挑釁,2020年已跟丈夫離婚。 大老婆批小三為何無數次搭這輛車上下班、為何自稱恐懼卻又一直搭乘他人資產。 妻子表示遭丈夫背叛後,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小三卻一再濫用司法資源興訟、羅織罪名企圖構陷她,甚至脅迫要讓她丟工作,目的是要影響她告對方求償的訴訟,壓迫已成為單親媽媽的她。 法官查明小三提告舉出的2段錄音檔案,是大老婆前夫所給,錄音地點在登記於大老婆名下的車內,無論大老婆是偷錄還是莫名錄到,法令並沒禁止任何人在自己的車內用錄音器材錄音,縱然侵犯乘客隱私權,但本案原告並沒得到妻子同意使用這輛車,妻子也沒外流錄音檔案故意損害原告權利,據此判決妻子全部免賠,可上訴。

男醫外遇人妻被告侵害配偶權求償,請求隱匿裁判書內個資,遭駁回聲請

高姓男醫師 外遇 已婚林女被告,但他否認;還在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請求法院遮隱他的個資 台北地院認定他 侵害配偶權 ,判賠林女丈夫30萬元, 也特別在判決書內強調,本案並不符合裁判書不得公開情形,拒絕他的請求。 承審本案的法官透過判決書說明,高男雖主張以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法院若公開他的姓名資料,會侵害個人隱私自由,聲請遮隱。 公開裁判書及裁判書內的人名均為法定原則,意義在於人民有知的權利,且公開裁判書能有效監督司法審判,讓司法受到全民監督及公評, 同時有利於學術研究,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中「對公益有必要」之情形。 這件 外遇 求償案,並不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等,需要受到一定限制的事件, 因此,並不符合裁判書不得公開情形,駁回高男聲請。 判決指這對夫妻2014年5月26日結婚,然而,高男明知林女尚有配偶,仍介入家庭, 兩人還互傳生殖器私密照片取悅對方,造成丈夫精神痛苦也害夫妻離婚,高男被林女丈夫求償100萬元。 但高男自稱不知林女已婚,兩人更未發生性行為,至於微信內的情色對話, 單純是他工作壓力大、逞口舌之快才會傳送,也只是他的「幻想」,實際上兩人並不熟識,拒絕賠償。 法官發現,高男不但透過微信主動關心林女婚姻狀況,為了約林女外出看夜景, 同時為防林女丈夫懷疑,事先小心翼翼安排行程,代表高男確實知道林女已婚。 況且,兩人微信對話更顯示高男關心林女是否有性生活,高男問:「妳自己是不是也很喜歡上次被我插進去的感覺」, 並追問林女喜歡哪種體位如「背後位?」「女上男下?」, 高男還說:「男上女下能夠插的最深入」、「妳很愛在我身上搖耶」。 法官認定,高男、林女均 侵害配偶權 , 要賠償丈夫共60萬元,只是林女未被告應扣除,判高男賠償30萬元。

判小三免賠不承認配偶權 被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陳姓婦人向介入婚姻的洪姓小三提告民事 侵害配偶權 求償八十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去年依大法官解釋認定憲法重視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承認配偶權存在,駁回元配陳婦的請求,引起各界討論; 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洪女,程序有瑕疵,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技巧地迴避配偶權爭議性問題。 因一審已作實體判決,並非程序裁定駁回,二審廢棄發回一審重新審理後,依規定,北院將分案由不同法官審理。 法界分析,吳佳樺論點與實務界長期的主流見解不同,一般認為屬於「少數派」,但大法官這幾年常有過去的少數不同意見、如今成為主流的解釋,外界關注未來判決結果。 吳佳樺在判決中指出, 根據大法官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的釋字七九一號解釋 ,憲法過去強調保障婚姻家庭制度,如今變為重視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 她在判決中引述大法官解釋論點,指 配偶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忠誠義務,而能支配另一方的意志或自主決定 ,在憲法典範變遷脈絡下,不應承認配偶權存在,一審判洪女免賠。 吳佳樺的父親是大法官吳陳鐶,也是釋字七九一號解釋中唯一寫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釋憲後曾幽幽地說「潘朵拉的盒子已經打開了」,父女各自的觀點也引發熱議。 陳婦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高院由審判長王怡雯、受命法官王育珍、陪席法官呂綺珍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高院指出,一審審理時定去年十一月廿三日言詞辯論,向洪女屏東戶籍地址、新北市地址寄送通知書,但是兩地均無人受領,通知書寄存於派出所; 法院囑託兩地警局查訪,發現洪女已久未居住戶籍地,另新北市也僅是為子女就讀學區而暫時借遷入的地址,從未實際居住。 高院認為一審通知書未送洪女應收受的地址,不能以寄存派出所就當作合法送達,且洪女實際上也未收到通知書,認定一審送達有瑕疵,仍准一造辯論判決,訴訟程序不合法,陳婦也認為若送達瑕疵即違法。 判決指出,因洪女收受文書的地址不明,高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五一條第二項規定,詢問洪女是否同意自為裁判,為維護洪女的審級利益,判決廢棄發回北院更審。

通姦罪釋憲除罪後 250萬是台南目前已知最高判賠金額

台南市美女醫師指控前夫醫師連劈2女,法官分別判處民事損害賠償250萬、100萬元。 台南地區多名執業律師表示 「250萬元是通姦除罪化後,聽過最高的金額。」 不過,近期北院法官也主張在「配偶權」與「性自主權」兩者衝突下,應以《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優先,判原配求償敗訴。 通姦除罪後,受害配偶原本在《刑法》方面的權利被廢除掉了,民事法官對破壞婚姻的通姦行為,在實務上的確有調高精神慰撫金,而且是多數民眾能接受的。 精神慰撫金金額的考量,最高法院曾指出應考量雙方經濟狀況、身分地位、教育程度,侵權情節、精神痛苦程度等,但這些項目很難量化,而且判多、判少是審判獨立事項,司法院不能通令法官提高通姦案判賠金額,畢竟每個案情節不同,很難量化定出標準。 「250萬元是通姦除罪化後,台南地區最高的金額。」,販夫走卒身價低,賠償金額就不高,金額約是5到10萬元,但若是高收入者,金額約從20萬到100萬元,就像台南市衛生局前局長陳怡外遇案就被判賠50萬元。 大法官2020年5月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後,多數外遇糾紛轉向走民事 侵害配偶權 求償途徑討公道,不過最近台北地院陸續出現2起判決,法官均認為「配偶權」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但「性自主權」卻是《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權利。 北院法官認為,在「配偶權」與「性自主權」兩者衝突下,應以《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優先,因此判原配求償敗訴。 2起判決雖出自同一名法官之手,但已在法界引起討論,甚至激起不少共鳴,換言之,外遇案受害一方未來能否透過民事求償途徑討回公道,目前還說不準。 「性自主權不應該逾越於配偶權之上,畢竟婚姻關係是雙方神聖的允諾,也是《憲法》保障的權益。」現代婦女基金會南區工作站主任說,會提告侵害配偶權的一方,大多是不甘心。 任何人被欺騙、背叛,都是很難受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也會考慮「理」與「情」,法官審理案件時,多少會斟酌提告者遭欺騙、背叛的痛楚。

有個人性自主權就能侵害他人配偶權嗎?

有位人夫發現妻子在回娘家一個禮拜後行為舉止變得有點怪異,開始會將手機上鎖來避免被他看到內容,他質問妻子後,妻子直接向他坦承外遇,還表示自己有跟小王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並且平常也都會互傳曖昧對話,對話內容不僅用暗示的方式來表示性行為,雙方更是會以愛你等言語來表示愛意,這讓人夫瞬間覺得綠光罩頂,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 先前曾有過法官認為個人都有著所謂的性自主權,不應該被隨意剝奪,因此判決外遇者並未侵害到另一半的配偶權。 而上述的案例中,小王也以個人有言論自由以及所謂的性自主權來反駁,認為每個人都有傳送訊息的自由,不應該以傳送一兩句曖昧對話就認定是 侵害配偶權 的行為。 並且憲法也保障每個人都有性自主權,都有權利去選擇自己發生性行為的對象,因此就算是與人妻發生性行為也並未侵害對方另一半的配偶權。 其實關於所謂的言論自由與性自主權的保障,的確都是憲法上保障每個人都應有的權利,然而在個人行使這些自由及權利的前提是不應該去任意影響,甚至是侵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 民法第148條提到:「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假如在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仍不顧對方配偶在婚姻中所擁有的婚姻權以及配偶權,就直接去破壞並侵害對方的權利,而這一切都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自由的話,就真的是非常不應該。 所謂的自由都是建立在不侵害到他人的前提之下,如果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自主權或是行使自己認為的言論自由,而去侵害到他人行使權利,這樣的情況就不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及權利了。 因此像是小王與人妻這樣傳送曖昧訊息,基本上就是對於人夫配偶權的侵害,對於人夫會造成精神上的損害,並且對於其婚姻也會造成破壞,就算雙方沒有發生過性行為,光憑傳送曖昧對話這點就能夠構成所謂的 侵害配偶權 。 因此,大家一定要記得,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與權利,不應該只為了自己的權利與自由就去傷害到他人,因為其他人也都是有各自的自由權利的。 任意去侵害他人,對他人造成傷害,就是最糟糕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憲法也無法給你合理的保障。黃靖芸律師

外遇男簽切結書「保證斷絕聯繫」否則賠妻600萬 仍食言不守信用法官判決須賠償

在知名科技大廠任職的曾姓男子婚後偷吃林姓女護理師,被抓姦後簽下切結書,保證徹底斷絕與「 外遇 對象」的任何聯繫,否則賠償妻子600萬元,沒想到仍與林女到台北小巨蛋看蔡依林演唱會。 曾妻依切結書向曾男求償600萬元,一審認為該切結書違反善良風俗,僅判曾男、林女賠償25萬元。 但二審認為曾男因對妻子不忠才簽切結書,若食言不守信用才叫違反善良風俗,改判曾男、林女各應賠償曾妻100萬、15萬元。 判決指出,曾姓男子與妻子郭女於2018年8月結婚,婚後郭女就發現丈夫與林姓女子有不正常往來,曾男遂於2019年5月簽立切結書,內容為「保證徹底斷絕與 外遇對象 之任何聯繫,並履行同居行房義務,若再損害配偶合法權利,應一次給付伊新台幣600萬元」。 不料,郭女發現,曾男簽下切結書後半年,就在同年11月以信用卡支付林女其母親到日本旅遊的旅費,半年內共以手機通話54次,2020年還相約到台北小巨蛋欣賞蔡依林演唱會,並相約外出、拍攝親密貼臉照片。 郭女依切結書內容向曾男求償600萬元,並要求曾男、林女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該切結書要求曾男徹底斷絕與「 外遇 對象」之「任何聯繫」,而非「不正當男女關係」,已損及憲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及一般行為自由,而「行房義務」已涉及曾男的性自主決定權,內容已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切結書無效,但曾男、林女確實已 侵害配偶權 ,判決2人應連帶給付郭女25萬元。 雙方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郭女改向曾男求償100萬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曾男因為 外遇 簽下該切結書,並非無故限制其自由,且所謂的「 外遇對象 」應僅限林女一人,限制期間僅限於曾男與妻子的婚姻存續期間,手段合理,該切結書要求曾男不再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合於善良風俗,反之曾男若食言不守信用,才是違反善良風俗,因此認定切結書有效,依郭女請求改判曾男應賠償100萬元,林女應賠償15萬元。 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台版「夫妻的世界」渣男渣回前妻 法官判賠200萬

陳男被現任太太林女發現吃回頭草,與李姓前妻至少爽開房間10次,林女憤而求償200萬元; 陳男願意賠償,李女卻否認介入家庭,還搬出通姦罪已違憲拒絕賠償。 台北地院根據陳男證詞,認定兩人至少上床10次,已 侵害配偶權 ,如數判賠;可上訴。 陳男與林女是在2018年5月初登記結婚,然而,陳男被發現從2020年7月底起, 與李女前往各大摩鐵上床超過10次,還多次親密出遊、約會, 林女不滿失去婚姻幸福,對偷腥兩人連帶求償200萬元。 陳男承認與李女上床也願意賠償。 李女卻說,兩人在2014年離婚後很少聯絡,直到2020年初,陳男繳不起房貸開口借錢, 她也念在曾經有一段情,才陸續出借31萬元,但不能因為陳男寫悔過書,就認定兩人偷吃, 且相關對話紀錄也是出於李女要求,陳男才照做,不具證據力。 李女更表示,大法官已宣告通姦罪違憲,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 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個人」的性自主權, 因此,不應該承認「受一方獨佔、使用」的配偶權,拒絕賠償。 北院審理時傳喚陳男作證,陳男坦承與李女至少發生10次性行為, 另依兩人對話紀錄可知,陳男表示: 「你知道我在家,我在家,我在家裡面幹妳,我就等於是對媽祖做了非常不敬的事情,嚴重污辱到祂了,妳知道嗎?」 李女回:「我知道。」認定兩人 侵害配偶權 。 北院審酌雙方學、經歷後,認定陳男、李女應連帶賠償太太30萬元,其餘170萬元由陳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