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私自跟異性吃飯、同車出遊,能告侵害配偶權嗎?

發現自己的配偶,私底下偷偷跟其他異性出去,去餐廳吃飯用餐,又開著同一輛車,心裡一定會起疑、覺得怪怪的。

可是如果手上的證據只有「跟異性用餐」、「搭同一輛車出遊」的照片或影片,這樣證據足夠嗎?訴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有機會成立嗎?

和異性聚餐、出遊,仍屬自由交友、社交的權利

依現今法院趨勢,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社交之界線,大致區分如下:

逾越界線而構成侵害配偶權:單獨偕異性同宿、深夜共處一室、與異性裸體共浴、與異性擁抱接吻。

未逾界線而屬合理社交範圍:僅有有曖昧內容之通訊(例如常見之 LINE 對話)、密集電話聯絡(包含電話聯絡、會面、聚餐等)。

意即,結婚之人,並不因此喪失與異性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

而異性友人間出遊、聚餐及接送,尚屬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之行為,尚難僅憑被告間有多次出遊或聚餐之舉,遽認有侵害配偶權之舉。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如何計算?有侵害配偶權免賠先例嗎?

網路交友發達,個人資訊真真假假,談個戀愛一時不察就可能捲入外遇危機……不小心掉入愛情陷阱的代價為何?過去有侵害配偶權免賠的案例嗎?想了解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怎麼算、實務上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大概範圍嗎?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範圍落在哪?

實務上,以夫妻雙方都屬一般經濟水平的民眾而言,若有雙方曖昧對話(例如:愛妳、想妳、互稱老公老婆、寶貝等)或親密照片(例如:雙方單獨出遊臉貼臉合照、親吻照等)作為侵害配偶權證據,法院通常判決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20-30萬左右;

若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發生性行為(例如:汽車旅館發票、承認性行為對話、抓姦在床等),法院通常判決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50萬起跳。

然而,《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會因被害人的社經地位、職業、雙方學經歷、經濟能力、結婚時間長度及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因素而異》,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新聞上看到名人的請求金額普遍較高,因此還是需要視個案的狀況不同來做調整及評估。

什麼情況下侵害配偶權免賠?

侵害配偶權常見免賠情況:

時效消滅侵害配偶權賠償請求時效為知悉損害發生2年及事發10年內須提起訴訟,如罹逾時效即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例如:太太發現先生在12年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外遇行為,但因已超過10年時間,故不須賠償。

離婚後交往:只要雙方婚姻關係不再存續,無論相隔多久,都不須負擔賠償責任。

例如:昨天離婚,今天另結新歡,常見元配因不甘無縫接軌而提告侵害配偶權,但若能釐清事實經過,證明雙方真的不是在婚姻期間交往,即不須賠償。

不知情:法院曾經因男方騙女方自己已離婚,使女方誤信男方單身才同意交往,而認定女方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意思,故判決女方不須賠償。

證據蒐證不足:若證據蒐證不足,無法證明雙方外遇侵害配偶權,法院可能判決不須賠償。

例如:跟女性同事抱怨太太,聊天甚歡,但並無其他親密對話,可能就難以成立侵權而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