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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不給生活費?法律教你保護自身財產與權益

婚姻中遭遇外遇與經濟壓迫,許多人面臨是否要離婚的兩難。即便不想離婚,法律仍提供多種途徑保護受害配偶的權益。 家庭主婦該如何因應丈夫外遇還不給生活費?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消滅事由不僅限於離婚,還包括: 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法院裁定改變財產制 夫妻約定變更財產制 二、可請求分配財產的具體情況 依《民法》第1010條,以下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未經同意處分重要財產 共同財產管理不當 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虞 其他重大事由 三、特別提醒的重要情節 夫妻不同居已達6個月 大量移轉財產給第三者 明顯侵害另一方權益 四、具體法律保護途徑 請求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 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保留日後索賠和求償的法律權益 重要建議: 搜證並保留相關證據 及時尋求專業諮詢 理性面對,依法維自身權益 面對婚姻危機,不要盲目激進。瞭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理性應對,才是最佳策略。每個人每件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建議尋求專業諮詢,制定最適合自身的解決方案。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及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4〕14號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 (2024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修改和司法實踐,現決定對《最高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法釋〔2015〕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引言修改為:“為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三、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台灣地區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履行相關公證或查明手續,但授權委託書經人民法院法官線上視頻或線下見證簽署,或經中國大陸公證機關公證證明是在中國大陸簽署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委託中國大陸執業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者履行相關查明手續。 」   五、將第七條第一款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並依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二)判決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三)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依據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不需另行出具證明書的調解筆錄等除外;   「(四)身分證明資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分證、台灣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分證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提交註冊登記證的影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分證件影本;申...

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淺談分居離婚的法律認定

在現代社會中,婚姻關係遇到瓶頸時,許多夫妻會選擇分居作為緩衝。然而,分居是否能成為離婚的合法依據?讓我們從法律觀點深入探討。 分居的法律定位 分居雖然代表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並不能直接作為離婚理由。根據民法第1001條,夫妻間雖有同居義務,但若有正當理由(如工作、出差)而分居,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單純分居」並不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如何透過分居達成合法離婚? 要以分居狀態申請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法定離婚事由(如惡意遺棄、生死不明逾三年等) 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法院判決實例分析 案例一: 分居一年半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雙方與異性第三者密切往來 判決理由:無法期待繼續共同生活 案例二: 分居一年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家庭倫理與金錢觀念嚴重不合 判決理由:婚姻基礎已完全喪失 案例三: 分居六個月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重大債務壓力導致一方精神疾病 判決理由:雙方關係難以修復 重要法律提醒 1. 分居協議效力 若雙方具有「不堪同居之事實」且同意分居,協議具有效力,但協議本身不等同於離婚理由。 2. 分居責任方的限制 造成分居的責任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訴訟,違反此項規定可能導致訴訟駁回。 在考量分居離婚案件時,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時間長短作為判決依據。重點在於分居背後的實質原因,以及婚姻關係是否確實無法維持。若您正面臨類似情況,建議尋求專業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我們分享透過已判決的因素、判決理由和法律規定等資訊,希望能幫助正在經歷婚姻危機的夫妻,更清楚理解分居離婚的法律認定標準,做出最適合的決定。

台商在大陸外遇生子 侵害配偶權判賠120萬

吳姓台商於大陸外遇並產子,還辯稱妻子身體產生異味,導致他興趣缺缺,一審與二審判決他與小三應賠償原配120萬元確定。 台灣劉姓女子與吳姓男子結婚20多年,吳男到大陸經商,卻與大陸賀姓小三外遇,他並把兩人的私生子帶到台灣,劉女於2022年得知後控告吳男與賀姓小三索賠200萬元。 吳男辯稱,妻子劉女身體有異味,他興趣缺缺,一審認定外遇屬實,判決吳男與賀姓小三應賠償50萬元。 原配劉女上訴二審,指2人侵害她的配偶權情節重大,應再賠償70萬元,二審認為有理由,判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共120萬元,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原配劉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她指控丈夫吳男,於2008年間到大陸發展事業,與賀姓小三外遇並生下兒子,吳男還把兒子帶到台灣,設籍於吳男的戶籍地。 另外,吳男還出錢給賀姓小三於大陸設置公司,顯示吳男與賀姓小三有通姦的不法侵權行為,導致她精神受相當痛苦,兩人應賠償200萬元。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男答辯說,他在大陸經商多年,妻子劉女不願共同前往,也不願到大陸探視,夫妻情分已薄弱;另外,妻子劉女於2010年起,「身體產生異味」,卻拒不治療,導致他興趣缺缺而分居長達12年,兩人婚姻觸礁、情誼已盡。 賀姓小三則強調自己是產子之後才知悉吳男已婚,劉女請求200萬元賠償過高,兩人僅同意賠償10萬元。 一審認定,吳男與賀姓小三外遇且生下兒子,足以認定兩人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所能容忍的範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衡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等狀況,以賠償50萬元為適當。 劉女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聲明2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120萬元),理由是丈夫吳男與大陸籍賀姓小三,不但生下兒子,還於2018年5月起同居至今,侵害她的法益且情節重大,應再賠償她精神慰撫金。 吳男答辯則與一審相同,都是指稱劉女身體有異味,拒不治療等倆人分居逾10年以上,夫妻情分淡薄等;賀姓小三則答辯說,她不知吳男已婚,生下兒子才知道,且兩人同居卻未同床共眠,聲明駁回劉女上訴。 針對賀姓小三辯稱不知吳男已婚,二審法官認為,兩人交往發生外遇時,吳男已經40多歲,賀姓小三豈有不查證吳男是否結婚之理?辯詞不足採信。 至於吳男辯稱髮妻劉女有異味,這與是否侵害配偶權無關,兩人侵害劉女配偶權,造成劉女精神痛苦,判決兩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應賠償120萬元,全案確定。 相...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整指南,財產調查方法與惡意脫產因應之道

現代婚姻關係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往往是離婚過程中最複雜的議題之一。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制度、計算方式,以及如何因應惡意脫產等問題。 離婚財產分配制度概述 三種財產制度比較 1. 法定財產制(最常見) 婚前婚後財產分開計算 僅就婚後財產進行分配 扣除各自負債後平均分配剩餘財產 2. 分別財產制 婚前婚後財產完全分離 婚姻關係結束後不得請求分配 3. 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皆為共有 離婚時各自取回原有財產 剩餘共同財產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 財產計算時點認定 依離婚方式區分 1. 協議離婚 以戶政機關登記日為計算時點 離婚協議簽署後需完成登記才生效 2. 裁判離婚 以起訴時財產價值計算 後續財產變動不影響計算結果 3. 調解或和解離婚 同時提起財產分配訴訟:多採起訴時點 先調解後提起訴訟:多採調解成立時點 財產調查方法 透過法院發函調取資料 1. 國稅局資料 個人財產總歸戶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2. 其他單位查詢 勞保投保紀錄 人壽保險資料 集保帳戶明細 車籍資料 銀行存款與基金資訊 防範惡意脫產措施 法律保障機制 1. 撤銷權行使 知悉後6個月內可請求撤銷 處分行為發生後1年內有效 2. 財產追加計算 離婚前5年內的脫產行為可追加計算 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 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如孝親費)除外 實務建議 及早蒐集對方財產資料 善用法院調查服務 留意可疑的財產異動 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離婚財產分配是一項複雜的法律程序,需要充分了解自身權益並善用法律工具。若發現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應即時採取行動,運用法律賦予的保障機制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在進行相關法律程序時,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婚後外遇率最高的五個星座男,另一半注意了!

天秤座 要說在十二星座中,誰的心最容易蠢蠢欲動,天秤座絕對是當仁不讓!天秤座的男人,就像是行走的荷爾蒙發射器,他們不僅外表英俊,風度翩翩,更重要的是,他們懂得如何用甜言蜜語去打動女人的心,要命的是,他們和女人相處極度沒有分寸感,所以很容易擦槍走火。 面對桃色誘惑,天秤座有著自己的「三不政策」-不主動(劈腿)、不拒絕(誘惑)、不挽回(婚姻)。 聽起來好像他們很被動,其實不然。天秤座的男人不想得罪任何人,只想維持一個和諧、平衡的關係。 所以,當你看到新聞裡,兩個女人為了一個男人爭風吃醋,而男人卻一副置身事外的模樣,那這個男人十有八九是天秤座! 雙子座 雙子座的傢伙們,他們就像一個永遠不會長大的小孩,能和任何人聊得投機,輕鬆結交朋友。他們有著強烈的自由慾望,反感任何形式的束縛。 基本上來說,很多雙子座是傾向不婚的,就算結婚了,他們也不會甘願窩在家裡,全心全意變成一個顧家又痛老婆小孩的好男人。 雙子座的男人因為他們的幽默感和智慧,頗受大家喜愛,這讓他們經常無意中就能吸引一堆異性圍繞。 對於身邊一堆紅顏知己,坦白說他們是有點暗自得意的,因為這正是他們即便婚後魅力依然不減的證明。 然而,面對外遇的質疑時,雙子座總是喜歡狡辯說自己和她們「真的只是朋友」,但往往虛實間,一不小心越了界,朋友變情人,這樣的例子在雙子座身上還真是屢見不鮮呢! 雙魚座 雙魚座的男人在婚前對愛情充滿浪漫的幻想,他們以為婚姻生活會像電影裡那樣浪漫無比。 但當婚姻生活變成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瑣碎時,他們往往會感到失望和沮喪。這時,負面的雙魚座會選擇逃避,而不是溝通。 雙魚座的善良多情,很容易引起女人的愛憐,當他們在家裡得不到老婆的關愛時,他們就會很容易被另一個女人的溫柔所吸引。 射手座 射手座的男人天生就喜歡追求新鮮感,即使自己的老婆長得再漂亮,身材多性感,時間久了,他們也會覺得膩。 於是,他們的注意力就會轉移到其他美女的身上。射手座的男人不只會肉體外遇,他們更可怕的是精神外遇。 射手男的精神外遇可以持續數年,甚至更長,他們喜歡腳踏兩條船,享受被兩個女人愛的感覺。 獅子座 獅子座的男人在外打拼事業談生意時,常免不了要光顧一些成人的娛樂場所。即便有著堅如磐石的意志力,也難保不被誘惑動搖。 他們或許也會陪著商業夥伴盡情享樂,但通常只是逢場作戲,並不會動真情。獅子座的男人若在外頭「走腎」了,回到家中對你的關懷真的是無微不...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

台商配偶欲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但對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不動產、銀行現金存款、股票基金…等)不清楚,該如何執行?另外,若有法院的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的話,是否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法律?可否進行調查財產清冊?又或有其它調查管道? 一、有關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於中國民法典無相關規定。 但於中國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此亦可供審酌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 因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管轄權及審判權。 故若妻子於台灣地區法院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憑台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與相關書面文件,先經台灣地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為公證該等文書為真正後,再經兩岸文書驗證程序,最後依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裁判相關規定,申請認可台商所在地之中級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再憑該中國大陸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之文書,申請該中級人民法院為強制執行該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財產,前開申請書在中國大陸法院立案前,同樣需經公證及兩岸文書驗證。 三、至於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能否於中國大陸地區財產調查? 在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可申請中國大陸地區執行局法官為財產調查,但因各地電腦連線及自行規範等不同,而有調查財產便利性差異,且恐有疏漏。 但若配偶本身能較清楚了解提供或能 透過第三方 私人偵探Private Investigator 調查台商的不動產所在地之省市較詳盡地址門牌號碼、在哪一家銀行有現金存款、是否持有股票基金…等 ,較方便中國大陸地區執行局發函不動產交易中心、銀行、基金…等機關,達到查封目的,更方便日後變賣或收取等程序。 推薦關聯文章: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三起人妻提告外遇案全敗,法官判決: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引發熱議

台中地方法院近期審理了三起外遇引發的訴訟案,案件中的三名妻子分別指控丈夫與小三發生外遇,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對小三提告求償。 然而,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和爭議。 第一起案件中,一名張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但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業務有外遇,並掌握了兩人親密的LINE對話和性行為證據,她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第二起案件為馮姓女子,她的丈夫與另一名女子從2023年1月起交往,並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馮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 第三起案件中,賴姓女子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並在社交軟體上有親密對話,賴女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然而,台中地院的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引用了《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認為這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基本人權,並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之間互負貞操義務。 法官認為,縱使可以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偶之間應有貞操義務,但其位階仍然低於性自主決定權。 此外,法官還指出,重婚比婚外性行為更為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干擾程度較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不應視為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的判決認定,單純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除非該行為直接導致婚姻的破裂並成為離婚的理由。 在這三起案件中,妻子們僅對小三提告而未向丈夫提出訴訟,法官認為這樣的做法存在不公平之處,若支持這些訴求,可能會變相鼓勵外遇的發展,對婚姻制度的穩定性構成威脅。 這一系列判決引發了法律界的討論,不少法律專家認為,法官的觀點偏離了主流見解。 某些法律人士指出,夫妻間的貞操義務應被視為婚姻的基本責任之一,對小三提起的訴訟也應被認為是維護婚姻秩序的正當行為。 這些案件最終被裁定駁回,但均可上訴,案件結果仍有待進一步審理。

法官判還280萬!女士官砸315萬抓姦 反遭判刑怒告徵信社

高雄市1名楊姓女士官,先前發現丈夫外遇,遂上網找徵信社抓姦,前後花費近315萬元,結果她到旅館抓姦失敗,反遭對方提告侵入住宅,事後被判拘役15日,楊女憤而對徵信社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徵信社必須返還280萬元,全案確定。 楊女主張,2022年1月間,她發現丈夫疑似外遇,遂上網搜尋徵信社,並與對方主管聯絡,雙方起初講好的服務內容是外遇蒐證,費用為98000元,她先支付88000元。 數天後,她接到徵信社副總經理電話,對方鼓吹她要抓姦,並表示:「若抓姦成功,當下談和解金,錢就會沖還回來」。她決定更改服務內容,原本的尾款1萬元無須給付,改為抓姦契約,費用為300萬元。楊女依約陸續給付報酬。 一個月後,徵信社秘書長與她聯絡,並表示抓姦後會打官司,必須先支付律師費6萬元,她只好給錢,總計支付314萬8千元;又過了三天,徵信社突然通知她,丈夫與小三投宿台中國軍英雄館,她隨即北上台中。 當天凌晨1時許,她偕同3名徵信社員工,謊稱是旅館人員,因地震後必須檢查線路,順利誆騙開丈夫開門,4人持攝影器材衝入房內,雖然丈夫僅穿著四角褲,但房內並未找到外遇證據,事後丈夫氣憤提告,她與3名員工被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15日。 楊女強調,她砸大錢抓姦竟落空,事後還被判刑定讞,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徵信社返還不當得利300萬元。 一審法官重新審酌徵信社服務內容,最後認定服務費用為20萬元,因此判徵信社必須返還280萬元;徵信社不服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其上訴;徵信社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亦認定一、二審觀點無誤,上月底駁回徵信社上訴,全案確定,徵信社必須返還280萬元。 ※此案前情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