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PRIVATE INVESTIGATOR

台灣、中國大陸與亞洲
跨境私人調查服務

提供外遇搜證、尋人查址、行蹤調查、企業背景調查與訴訟證據蒐集。每一案件皆由專人私密評估,依案件事實、委任人權利基礎與當地法規規劃執行。

私密諮詢 | 合法評估 | 跨境協作
INVESTIGATION SERVICES

專業調查服務

依個案需求、可執行範圍與所在地法規進行評估,提供適合的調查規劃與執行方式。

01

外遇與婚姻調查

針對疑似婚外情、同居或異常行蹤進行合法蒐證,協助委任人掌握客觀紀錄。

02

尋人與查址

協助尋找失聯親友、債務關係人或特定對象,依現有線索評估可行方法。

03

行蹤調查與紀錄

依合法委任範圍,針對特定期間與地點進行活動觀察、影像紀錄及資料整理。

04

中國大陸與跨境案件

提供台灣、中國大陸及亞洲地區之跨境調查諮詢,依案件所在地安排協作。

05

企業背景與工商調查

蒐集企業基本資料、營運線索與商業背景資訊,作為風險判斷與後續查證依據。

06

訴訟證據蒐集

依爭議類型與法律用途,評估可合法取得之紀錄與證據,協助後續權益維護。

CONFIDENTIALITY & PROFESSIONALISM

案件評估以保密與合法為前提

徵信與私人調查涉及個人隱私及重要權益。正式執行前,需先確認案件目的、基本資料、所在地、時間範圍與可採取方式。

  • 初步諮詢與案件內容保密處理
  • 依案件需求提供調查規劃與報價
  • 跨境案件依所在地條件安排協作
  • 調查紀錄整理後交付委任人
ENGAGEMENT PROCESS

委任流程

  1. 透過電話、LINE 或 WhatsApp 私密諮詢
  2. 提供案件基本資料與現有線索
  3. 確認可行範圍、執行方式及報價
  4. 完成正式委任後安排調查執行
  5. 彙整調查紀錄並依約交付
所有案件均須個別評估。實際可承接範圍、調查方式與證據用途,應依案件事實、委任人權利基礎及所在地法規判斷;不承接違法侵害隱私、非法取得通訊內容或其他不當用途之委任。

需要進一步評估案件?

可先提供案件所在地、目標對象基本資料與目前掌握的線索,由專人進行初步評估。

調查經驗與案例知識分享

提供婚姻、蒐證、跨境調查及權益維護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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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外遇不是因為誘惑,而是因為……這四個原因讓人深思

你以為女人外遇,是因為耐不住寂寞嗎?其實未必。 很多時候,女人並不是突然變壞,也不是一時衝動,而是在婚姻裡一次又一次感到失望、孤單與心寒。當她長期得不到理解、關心與回應,內心的情感需求被忽略到極限時,她才可能向外尋找一絲被看見、被珍惜的感覺。 有些心理學觀點認為,男人外遇常與慾望有關,而女人外遇,往往與長期的情感失落有關。她們真正想要的,未必是另一個男人,而是那種「我還被人在乎」「我還值得被愛」的感覺。 根據部分婚姻與情感研究指出,情感忽視、長期冷漠、缺乏溝通與親密關係斷裂,都是女性婚姻外遇的重要誘因。尤其在人生進入中年、孩子離家、夫妻關係逐漸空洞之後,女性若長期感受不到自身價值,就更容易在情感脆弱時被外界的關心打動。 一、長期情感荒漠:她說了一萬句,你卻一句也沒聽見 當她興致勃勃地分享日常,換來的只是敷衍的「嗯」;當她說出委屈,卻被你說成「想太多」「太矯情」;當她身心俱疲,卻沒有人真正關心她累不累——婚姻,就慢慢變成了一座孤島。 她不是不愛這個家,而是漸漸發現,在這個家裡,她的情緒好像是多餘的,她的感受好像不重要。 這時候,只要有一個人願意認真聽她說話,遞上一杯溫水,問一句:「你最近還好嗎?」那顆乾涸已久的心,就可能因此裂開一道縫。 二、自我價值崩塌:從「我很重要」變成「我只是工具人」 孩子長大離家,「空巢期」突然來臨。她才發現,自己除了是「妻子」、是「媽媽」,好像已經沒有其他身份。 丈夫關心的是飯煮好了沒、衣服洗好了沒、家裡整理好了沒,卻很少問她:「你最近想做什麼?」「你還有沒有自己的夢想?」「你想不想重新開始一段屬於自己的生活?」 當一個女人長期感覺不到自己的存在價值,她就會開始懷疑:我是不是只剩下照顧別人的功能? 此時,外界一句「你很有魅力」「你值得被愛」「你其實很特別」,就可能成為致命的情感誘惑。因為那不是單純的甜言蜜語,而是她在婚姻裡失去已久的自我確認。 三、精神徹底失聯:同床共枕,卻像陌生人 你們睡在同一張床上,卻像活在兩個世界。 他談股票、基金、工作與賺錢;她想談內心的不安、焦慮與孤獨。她分享一本書帶給她的感悟,他卻回一句:「有那個時間,不如多賺點錢。」 婚姻中最可怕的,不一定是爭吵,而是無話可說。 當兩個人失去精神上的連結,靈魂無法交流,生活就只剩下責...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因為配偶的國籍而有所不同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因為配偶的國籍而有所不同,這主要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而非單純的國籍歧視。跨國婚姻在處理財產分配時,需要確認應適用的法律是臺灣法律還是外國法律。以下是關鍵的影響因素: 法律適用原則(決定用哪國法律)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跨國婚姻的夫妻財產制依據以下順序適用法律: 約定適用: 夫妻可以書面合意選擇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 無約定時: 適用夫妻共同的本國法(如果雙方國籍相同)。 皆無時: 適用共同居所地法。無共同居所地時: 適用結婚時夫(或妻)所屬國之法。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適用的是外國法,而該外國法律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制度,那外籍配偶就無法依照臺灣《民法》來請求分配。 財產類別與所在地(不動產限制) 即使適用同一國法律,外籍配偶取得臺灣的「不動產」會受到限制。 平等互惠原則: 根據《土地法》第 18 條,如果外籍配偶的本國限制臺灣人取得當地土地,則該配偶也無法在臺灣取得土地,這時可能需要以金錢折算剩餘財產的價值,而不是直接分配到房屋或土地。 大陸籍配偶的特殊性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若兩岸配偶在臺灣申請剩餘財產分配,通常參考最高法院的見解,依臺灣的法律(即《民法》)來處理在台的財產,並保障雙方的權益,但實際執行仍需視具體個案中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程度。 國籍直接影響法律適用: 若適用外國法,規定與臺灣不同。 外籍身份影響不動產權利: 不能自由取得臺灣土地(需互惠)。 權利內容相同: 若法規允許適用臺灣《民法》,外籍配偶與本國配偶具有同等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建議在涉及跨國離婚或繼承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所適用的法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起反家暴典型案例,言語羞辱、社交限制、經濟控制都算家暴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 4 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再次釋出明確訊號: 家庭暴力不只限於毆打,長期辱罵、限制正常社交、經濟控制,甚至阻止配偶就醫,都可能被認定為家暴。 大陸最高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施行以來,全國法院已簽發 3.3 萬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顯示司法對家庭暴力的介入與保護力道正持續加強。 這次公布的 4 起案例,重點如下: 一、長期辱罵、羞辱配偶,屬於家庭暴力 法院明確認定,若一方長期以謾罵、恐嚇、羞辱、嘲諷等方式傷害配偶人格尊嚴,即使沒有明顯肢體傷害,仍屬家暴。受害人除可訴請離婚,亦可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二、限制配偶正常社交,也可能構成家暴 若一方長期以懷疑、辱罵、毆打或控制方式,禁止配偶與他人正常往來、參與社交活動,導致其陷入恐懼、喪失正常社會支持,法院同樣可能認定為家庭暴力,並核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三、掌控家庭收入、阻止配偶就醫,屬於經濟控制型家暴 在其中一案中,加害人不僅施暴,還利用自己掌握家庭收入的優勢,拒絕支付醫療費、阻止受害人接受治療。法院認為,這種透過經濟依附迫使對方服從的方式,已構成典型的經濟控制型家暴。 四、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施暴,將承擔法律責任 保護令不是形式文件,而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裁定。若加害人無視禁令,再次實施毆打、騷擾、威脅等行為,法院可依法訓誡、罰款、拘留;情節嚴重者,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批案例的核心意義在於:家暴的本質不只是「傷害」,更是「控制」。 只要一方透過言語羞辱、社交限制、經濟剝奪、威脅恐嚇等方式,讓家庭成員陷入恐懼、失去尊嚴與自由,就不該再被視為單純的「家務事」。 隱性家暴,同樣是家暴。 而法律,也正逐步讓這些過去容易被忽視的傷害,被真正看見。

大陸外遇害慘全家!竹北人夫大陸外遇還生2孩,返台又遭詐團騙4800萬,離婚後竟反告前妻討剩餘財產分配1000萬

新竹縣竹北一名吳姓男子,婚後感情生活相當混亂,不僅在婚姻期間爆出婚外情,甚至還有私生女,當年在妻子選擇隱忍與包容下,事情才暫時平息。 沒想到,吳男後來被外派大陸工作後,竟又發展大陸外遇、包養大陸「二奶」,甚至又生下一對子女,讓這段婚姻徹底走向崩潰。 更誇張的是,吳男回台後沒有收心,反而又誤信「外匯黃金投資」騙局,陸續以轉帳、面交等方式,把鉅額現金交給詐騙集團,前後竟被騙走高達4800萬元。 等到拿不回本金與獲利時,才驚覺自己早已落入陷阱,但這時已經來不及了。 面對丈夫婚內不忠、長年棄家庭於不顧,如今又把大筆財產拱手送給詐騙集團,妻子終於心灰意冷,決定結束婚姻。 雙方於2023年6月21日前往新埔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正式分道揚鑣。 原以為事情到此為止,沒想到離婚後,經濟陷入困境的吳男,竟突然把主意打到前妻身上。 他主張兩人婚後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前妻分配剩餘財產,開口就討1000萬元。 吳男在法庭上辯稱,當時自己因為遭詐4800萬元,整個人「頭腦一片空白、身心俱疲」,又擔心遭到親友責備與嘲笑,加上辦理離婚時已接近戶政事務所下班時間,也就是當天下午約4點30分,所以沒有仔細看離婚協議書,才會在無法冷靜思考的情況下做出錯誤決定。 但前妻則反駁,吳男婚後早就多次外遇,先有私生女,後來又在大陸與二奶另組家庭、生下一對子女,長年對原本家庭不聞不問。 她強調,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雙方其餘所有財產各自歸屬,對外債務各自負責,並放棄所有一切金錢請求權利。 前夫既然早已簽字同意,如今只是因為被詐騙失財,才又回頭提告,根本毫無道理。 法院審理後也不採信吳男說法。 法官認為,雙方離婚時已經明確約定,彼此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吳男事後再向前妻討錢,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判決駁回其訴。 相關文章: 承接大陸外遇調查及各種私人調查案件委任搜證

大陸外遇還辦婚宴育子 夫返台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遭判給前妻822萬

一名婦人指控丈夫赴大陸工作期間,不僅與大陸小三發展感情,還在當地舉辦婚宴並育有一子,讓她長年承受巨大精神壓力。雙方最終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後續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仍鬧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妻子多年來獨力照顧3名子女、操持家務,對婚姻與家庭付出重大,判丈夫須給付822萬5552元,並自判決確定後按年息5%計息至清償為止。 婚後育有3子女 丈夫2002年赴陸工作 判決內容指出,夫妻於1998年結婚,婚後育有2子1女。婚姻初期雙方共同生活,但丈夫於2002年前往大陸工作後,夫妻長期分隔兩地,家中主要照顧與扶養責任幾乎全落在妻子身上。當時長子僅3歲、次女1歲,而三子則是在丈夫赴陸後出生,3名子女成長過程大多由母親獨力照顧。 妻控丈夫大陸外遇,還辦婚宴、與大陸小三育有一子 妻子主張,丈夫赴陸後於2004年結識一名大陸女子,之後不僅持續交往,還在2011年底於當地舉辦婚宴,卻刻意隱瞞自己在台灣已有婚姻的事實,導致當地親友與同事誤以為兩人是合法夫妻。兩人之後更育有一子。這段婚外情讓她深受打擊,甚至被診斷出罹患雙極性情感障礙,但她仍得獨自撐起家庭,照顧3名子女,其中長子還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需要更多照護。 妻稱自己收入不穩 夫在大陸任總經理、年收約人民幣30萬元 妻子表示,自己工作收入並不穩定,每月薪資遠低於丈夫;反觀丈夫在大陸企業擔任總經理,年收入約人民幣30萬元,生活條件相對優渥。雖然丈夫每月匯回約新台幣7萬元作為生活費,但她認為金額仍不足以負擔家庭日常開銷與3名子女的成長支出。離婚後,她因此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主張雙方婚後財產差額應依法平均分配,請求丈夫給付822萬餘元。 夫反控妻投資失利 要求降低分配比例 對此,丈夫則反駁稱,妻子長年投資股票失利、理財狀況混亂,導致自己負債累累,對家庭財產增加沒有實質貢獻,甚至多次提告也影響他的事業發展,因此認為不應平均分配,或至少應將分配比例大幅降低。 法院:家務與育兒也是婚姻重大貢獻 法院審理後指出,夫妻對婚姻生活的貢獻,並不只限於收入多寡,家務勞動與子女照顧同樣具有重要價值。從證據可見,丈夫赴大陸工作後,妻子長期留在台灣照顧3名子女並維持家庭運作;若非她承擔主要家庭責任,丈夫也難以無後顧之憂地在外發展事業。這類付出,依法本就屬於婚姻關係中的實質貢獻。這也與我國現行婚姻法制對剩餘財產分配、家務勞動...

法務部2026立法計畫列42案 離婚制度、特留分與信託法修法成焦點

法務部提出2026年度立法計畫,共列42項法案,除外界高度關注的民法繼承編特留分檢討外,也將推動離婚制度修正、公益信託規範強化及民事信託制度研議,成為本年度民事法制改革的三大焦點。 3月1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法務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就業務概況與立法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顯示相關修法已正式進入立法院議程視野。 這波修法不只是單一法案調整,而是法務部年度立法藍圖中的整體布局。 根據法務部送交立法院的2026年度立法計畫,除刑事與行政法制外,在民事法制部分,已明列「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案」、「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案,反映政府希望同步處理婚姻解消、財產分配、繼承制度與信託治理等長期爭議。 其中,離婚制度修法被視為本次最具即時性的重點。 法務部已說明,將修正民法親屬編有關裁判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等規定。 依目前公開草案內容,未來裁判離婚原因將朝「破綻主義」方向適度放寬,增列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作為離婚事由;夫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也可要求另一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以強化財產揭露義務。 在離婚後經濟保障部分,法務部此次也擬放寬贍養費請求要件。 未來不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才能請求贍養費,且除生活陷於困難外,若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已出現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也可主張贍養費。 法務部並表示,這項修正也呼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一般性建議,重點在於避免婚姻解消後,經濟弱勢一方承受過大衝擊。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離婚制度修法並非單純政策選擇,而有明確的憲法判決背景。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已指出,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對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限制,若不分個案情況一律禁止,可能導致顯然過苛,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並要求相關機關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完成檢討修正;若逾期未修法,法院在相關個案中須依判決意旨裁判。 換言之,這次修法不只是制度優化,也帶有回應憲法要求的時間壓力。 除親屬法制外,法務部也將民法繼承編列為本年度重要研修項目。 外界關注的特留分制度,近來...

怒衝民宿抓姦!人妻衣衫不整躲被窩 人夫腳卡門硬撞強闖…下場慘了

屏東一名詹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為了當場「抓姦」,與2名徵信社人員一路追到恆春民宿。 隔天清晨,他守在房門口,趁「小王」睡眼惺忪開門查看時,直接用腳卡門、再用肩膀把門撞開,硬闖進房內拍攝,當場撞見妻子衣衫不整躲在棉被裡。 原以為可以人贓俱獲,沒想到最後不但沒占到便宜,反而把自己送上法庭。 屏東地院審理後,依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詹男與廖姓妻子婚姻失和,兩人早已分居,廖女並於2023年11月向法院訴請離婚。 詹男懷疑妻子另結新歡,為了在離婚官司中掌握主動,於是委託徵信社協助追查行蹤,並鎖定與妻子互動密切的蔡姓男子。 經徵信社一段時間跟監後,發現兩人不僅來往頻繁,還曾多次夜宿旅館。 直到2024年5月27日,詹男得知妻子與蔡男入住屏東縣恆春鎮某民宿301號房,立刻與2名徵信社人員一起入住同一間民宿,打算隔天清晨直接上演「抓姦行動」。 隔天一早6時30分左右,3人直奔301號房門口,由其中1人敲門、1人負責錄影,詹男則埋伏在門邊。 蔡男聽見敲門聲後,睡眼惺忪地將房門微微打開一條縫,沒想到詹男一看見門開,立刻把腳伸進門縫卡住,接著用肩膀撞門闖入,還拿起手機一路猛拍。 房內的廖女當時衣衫不整,嚇得趕緊躲進棉被裡。 蔡男當場傻眼,事後指稱自己只是開門想看看是誰,根本沒同意對方進來,還多次揮手、要求詹男離開,但對方不但沒走,還持續留在房內拍攝,讓他又驚又怒,最後決定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詹男雖承認自己有進入房間,但否認是硬闖,辯稱蔡男當時有點頭,還用手勢示意他進去找老婆,所以自己不是違反對方意願闖入。 辯護人也主張,詹男是為了抓姦、維護婚姻權益及財產利益,行為有其必要性。 不過法官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後,並不採信詹男說法。 法官認為,當時房門只開了一道小縫,詹男就迅速伸腳卡門、再以肩膀撞門進入,整個過程非常短暫,蔡男根本來不及表示是否同意。 更重要的是,詹男闖入後,蔡男還曾多次要求他離開,已足以證明整起過程明顯違反房客意願。 法官指出,住宿空間屬於受法律保障的私人領域,就算是想抓姦,也不能把自己當執法人員,任意闖入別人房間。 若懷疑配偶與他人有不當關係,應循合法途徑處理,而不是強闖房門、強行拍攝。 尤其...

台南人夫控妻外遇求償百萬 法官長文判決:法律上不存在「配偶權」

台南一名人夫不滿妻子在婚姻期間與他人過從甚密,甚至共同出入汽車旅館、在通訊軟體中互稱「老公、老婆」,憤而提告,主張其配偶權遭嚴重侵害,向妻子與第三者連帶求償新台幣1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於本月13日判決駁回全部請求,並在判決書中罕見以長篇文字,全面否定「配偶權」作為可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引發各界關注。 妻子定位在汽車旅館 人夫怒控婚姻遭背叛 根據判決內容,人夫與妻子於2021年4月結婚,婚後感情逐漸失和。2024年1月,妻子突然向丈夫表示不想再繼續婚姻,甚至建議他使用交友軟體另尋對象。丈夫懷疑妻子另有對象追問未果,隔日卻發現妻子手機定位顯示在台南某汽車旅館。 人夫隨即趕赴現場並不斷致電,但妻子手機定位隨後消失,直到近兩小時後,才由岳父告知妻子已平安返家。人夫指出,妻子其後曾在雙親面前坦承外遇,且仍持續與該名男性出遊、約會,疑似發生性行為,甚至拍攝私密影像。 人夫痛批,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讓他承受婚生子女血緣混亂的高度風險,身心靈遭受重大打擊,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因此向法院提告求償。 妻子反控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對此,妻子則反駁,雙方婚後長期感情不睦,丈夫亦曾與其他女性互動逾越一般分際,忽視她對家庭的付出,婚姻早已失去互相扶持與情感基礎。她坦承認識新男性朋友,但對方並不知她已婚,雙方也未發生逾越行為。 妻子並主張,即使承認「配偶權」概念存在,在雙方已分居、婚姻實質破裂的情況下,是否仍構成「重大侵害配偶權」,本身即有高度爭議。 法官直言:法律上並無「配偶權」 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現行民法並無任何條文明文規定「配偶權」。實務上常見的配偶權說法,多源自最高法院早年判決對婚姻「忠誠、圓滿幸福」概念的延伸,卻欠缺明確法律依據。 法官認為,婚姻中的圓滿、幸福與忠誠,本質上屬於高度主觀的心理狀態,難以外在判斷,更不具法律強制性。若強行將其「權利化」,再以金錢賠償作為救濟手段,等同以金錢清算婚姻關係,反而可能侵害人格尊嚴與婚姻形成自由。 性與婚姻不應被排他、獨占綁死 判決更進一步從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切入,指出將配偶忠誠義務轉化為對性行為的排他、獨占權利,其思想根源並非現代婚姻的必然,而更接近封建、父權體制下對性的控制邏輯。 法官直言,若司法以「善良風俗」為由,過度介入親密關係與性領域,稍有尺度偏差,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