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PRIVATE INVESTIGATOR

台灣、中國大陸與亞洲
跨境私人調查服務

提供外遇搜證、尋人查址、行蹤調查、企業背景調查與訴訟證據蒐集。每一案件皆由專人私密評估,依案件事實、委任人權利基礎與當地法規規劃執行。

私密諮詢 | 合法評估 | 跨境協作
INVESTIGATION SERVICES

專業調查服務

依個案需求、可執行範圍與所在地法規進行評估,提供適合的調查規劃與執行方式。

01

大陸與台灣外遇調查

針對疑似外遇、同居或異常行蹤,依案件所在地規劃調查、活動紀錄與證據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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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尋人與查址

協助尋找失聯親友、債務關係人或特定對象,依現有線索評估可行方法。

03

行蹤調查與紀錄

依合法委任範圍,針對特定期間與地點進行活動觀察、影像紀錄及資料整理。

04

中國大陸與跨境案件

提供台灣、中國大陸及亞洲地區之跨境調查諮詢,依案件所在地安排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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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企業背景與工商調查

蒐集企業基本資料、營運線索與商業背景資訊,作為風險判斷與後續查證依據。

06

訴訟證據蒐集

依爭議類型與法律用途,評估可合法取得之紀錄與證據,協助後續權益維護。

CONFIDENTIALITY & PROFESSIONALISM

案件評估以保密與合法為前提

徵信與私人調查涉及個人隱私及重要權益。正式執行前,需先確認案件目的、基本資料、所在地、時間範圍與可採取方式。

  • 初步諮詢與案件內容保密處理
  • 依案件需求提供調查規劃與報價
  • 跨境案件依所在地條件安排協作
  • 調查紀錄整理後交付委任人
ENGAGEMENT PROCESS

委任流程

  1. 透過電話、LINE 或 WhatsApp 私密諮詢
  2. 提供案件基本資料與現有線索
  3. 確認可行範圍、執行方式及報價
  4. 完成正式委任後安排調查執行
  5. 彙整調查紀錄並依約交付
所有案件均須個別評估。實際可承接範圍、調查方式與證據用途,應依案件事實、委任人權利基礎及所在地法規判斷;不承接違法侵害隱私、非法取得通訊內容或其他不當用途之委任。

需要進一步評估案件?

可先提供案件所在地、目標對象基本資料與目前掌握的線索,由專人進行初步評估。

調查經驗與案例知識分享

提供婚姻、蒐證、跨境調查及權益維護相關資訊。

最新文章

Private Investigation Services in China | Infidelity, People Search and Corporate Investigations

When a matter in China involves suspected infidelity, a missing person, an unclear business operation, or concerns about a potential partner, the first step is to define the exact question that needs to be answered. We assess each case based on its purpose, available information, location, and intended use of the findings. Infidelity investigations, activity monitoring, people searches, premarital background checks, corporate investigations, and commercial evidence collection may all fall under private investigation, but each type of case requires different information, methods, staffing, and deliverables. Below is an overview of the investigation services we commonly handle in China, what each service is designed to confirm, and what information is usually needed before we begin. 1. Infidelity Investigations in China When a spouse works, lives, or travels frequently in China and there are concerns about a specific person, unexplained absences, reduced contact, or a possible ...

外遇中的第三者有哪幾種類型?從心理需求看懂12種常見外遇關係模式

當婚姻遭遇外遇風暴,受傷的一方最迫切想知道的,往往是:「究竟該如何面對第三者,才有機會讓外遇伴侶回歸家庭?」以及「如何避免在憤怒與衝突中,反而替第三者創造機會,把伴侶推得更遠?」 專業諮商心理師林萃芬在 《從外遇洞察人心:療癒創傷與重建信任》 一書中指出,第三者雖然可能具有某些相似的心理狀態,但每一段外遇關係的形成原因、情感需求與互動模式並不相同。因此,在面對外遇問題時,與其將所有第三者視為同一種類型,不如先理解對方在這段關係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外遇伴侶究竟從這段關係中獲得了什麼。 林萃芬表示,想了解一段外遇關係,可以從第三者的工作角色、說話邏輯、內在需求,以及她希望從外遇伴侶身上獲得什麼開始觀察。 另一方面,透過外遇伴侶與第三者的互動方式,也能進一步理解外遇者真正的情感需求,並重新檢視婚姻中的親密關係模式:自己與伴侶過去如何互動?第三者又提供了什麼不同的感受? 理解這些差異,並不代表受傷者必須模仿第三者,更不是要求自己迎合或討好外遇伴侶,而是透過觀察關係中的落差,看見婚姻長期累積的問題與雙方可能忽略的情感需求。 許多遭遇背叛的人,都曾說過一句話: 第三者做得到的,我也做得到。 這句話背後,往往包含著不甘心、不服輸與想要證明自己的心理。然而,真正重要的並不是與第三者競爭,而是在不扭曲自己感受、不違背自身價值的前提下,冷靜重新審視自己與伴侶的相處模式。有時候,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反而可能發現過去從未察覺的婚姻盲點。 以下整理12種常見的第三者類型及其關係形成模式,從不同的心理需求與互動特徵,進一步理解外遇關係可能形成與持續的原因。 一、日久生情型:從工作夥伴逐漸成為生活中的重要角色 有些外遇關係,是從長時間的工作接觸開始。例如,原本只是負責上司行程與工作安排的秘書,或是長期跟隨身邊、處理各種事務的助理。雙方因為每天密切接觸,逐漸熟悉彼此的生活習慣、情緒變化與工作壓力,時間一久,就可能從單純的職場關係發展為情感依賴。 這類關係的特殊之處,在於兩人原本就有正當且頻繁的接觸理由。第三者可能欣賞上司的能力、權力或個人魅力,而上司也習慣對方隨時在身旁處理工作與生活事務。在上下從屬關係之下,雙方公開同行、共同出差或頻繁聯絡,都容易被解釋為工作需要。 因此,當感情逐漸越界時,當事人有時甚至不容易立即意識到自己已經進入外遇關係。部分第三...

女人外遇不是因為誘惑,而是因為……這四個原因讓人深思

你以為女人外遇,是因為耐不住寂寞嗎?其實未必。 很多時候,女人並不是突然變壞,也不是一時衝動,而是在婚姻裡一次又一次感到失望、孤單與心寒。當她長期得不到理解、關心與回應,內心的情感需求被忽略到極限時,她才可能向外尋找一絲被看見、被珍惜的感覺。 有些心理學觀點認為,男人外遇常與慾望有關,而女人外遇,往往與長期的情感失落有關。她們真正想要的,未必是另一個男人,而是那種「我還被人在乎」「我還值得被愛」的感覺。 根據部分婚姻與情感研究指出,情感忽視、長期冷漠、缺乏溝通與親密關係斷裂,都是女性婚姻外遇的重要誘因。尤其在人生進入中年、孩子離家、夫妻關係逐漸空洞之後,女性若長期感受不到自身價值,就更容易在情感脆弱時被外界的關心打動。 一、長期情感荒漠:她說了一萬句,你卻一句也沒聽見 當她興致勃勃地分享日常,換來的只是敷衍的「嗯」;當她說出委屈,卻被你說成「想太多」「太矯情」;當她身心俱疲,卻沒有人真正關心她累不累——婚姻,就慢慢變成了一座孤島。 她不是不愛這個家,而是漸漸發現,在這個家裡,她的情緒好像是多餘的,她的感受好像不重要。 這時候,只要有一個人願意認真聽她說話,遞上一杯溫水,問一句:「你最近還好嗎?」那顆乾涸已久的心,就可能因此裂開一道縫。 二、自我價值崩塌:從「我很重要」變成「我只是工具人」 孩子長大離家,「空巢期」突然來臨。她才發現,自己除了是「妻子」、是「媽媽」,好像已經沒有其他身份。 丈夫關心的是飯煮好了沒、衣服洗好了沒、家裡整理好了沒,卻很少問她:「你最近想做什麼?」「你還有沒有自己的夢想?」「你想不想重新開始一段屬於自己的生活?」 當一個女人長期感覺不到自己的存在價值,她就會開始懷疑:我是不是只剩下照顧別人的功能? 此時,外界一句「你很有魅力」「你值得被愛」「你其實很特別」,就可能成為致命的情感誘惑。因為那不是單純的甜言蜜語,而是她在婚姻裡失去已久的自我確認。 三、精神徹底失聯:同床共枕,卻像陌生人 你們睡在同一張床上,卻像活在兩個世界。 他談股票、基金、工作與賺錢;她想談內心的不安、焦慮與孤獨。她分享一本書帶給她的感悟,他卻回一句:「有那個時間,不如多賺點錢。」 婚姻中最可怕的,不一定是爭吵,而是無話可說。 當兩個人失去精神上的連結,靈魂無法交流,生活就只剩下責...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因為配偶的國籍而有所不同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因為配偶的國籍而有所不同,這主要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而非單純的國籍歧視。跨國婚姻在處理財產分配時,需要確認應適用的法律是臺灣法律還是外國法律。以下是關鍵的影響因素: 法律適用原則(決定用哪國法律)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跨國婚姻的夫妻財產制依據以下順序適用法律: 約定適用: 夫妻可以書面合意選擇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 無約定時: 適用夫妻共同的本國法(如果雙方國籍相同)。 皆無時: 適用共同居所地法。無共同居所地時: 適用結婚時夫(或妻)所屬國之法。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適用的是外國法,而該外國法律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制度,那外籍配偶就無法依照臺灣《民法》來請求分配。 財產類別與所在地(不動產限制) 即使適用同一國法律,外籍配偶取得臺灣的「不動產」會受到限制。 平等互惠原則: 根據《土地法》第 18 條,如果外籍配偶的本國限制臺灣人取得當地土地,則該配偶也無法在臺灣取得土地,這時可能需要以金錢折算剩餘財產的價值,而不是直接分配到房屋或土地。 大陸籍配偶的特殊性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若兩岸配偶在臺灣申請剩餘財產分配,通常參考最高法院的見解,依臺灣的法律(即《民法》)來處理在台的財產,並保障雙方的權益,但實際執行仍需視具體個案中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程度。 國籍直接影響法律適用: 若適用外國法,規定與臺灣不同。 外籍身份影響不動產權利: 不能自由取得臺灣土地(需互惠)。 權利內容相同: 若法規允許適用臺灣《民法》,外籍配偶與本國配偶具有同等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建議在涉及跨國離婚或繼承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所適用的法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起反家暴典型案例,言語羞辱、社交限制、經濟控制都算家暴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 4 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再次釋出明確訊號: 家庭暴力不只限於毆打,長期辱罵、限制正常社交、經濟控制,甚至阻止配偶就醫,都可能被認定為家暴。 大陸最高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施行以來,全國法院已簽發 3.3 萬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顯示司法對家庭暴力的介入與保護力道正持續加強。 這次公布的 4 起案例,重點如下: 一、長期辱罵、羞辱配偶,屬於家庭暴力 法院明確認定,若一方長期以謾罵、恐嚇、羞辱、嘲諷等方式傷害配偶人格尊嚴,即使沒有明顯肢體傷害,仍屬家暴。受害人除可訴請離婚,亦可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二、限制配偶正常社交,也可能構成家暴 若一方長期以懷疑、辱罵、毆打或控制方式,禁止配偶與他人正常往來、參與社交活動,導致其陷入恐懼、喪失正常社會支持,法院同樣可能認定為家庭暴力,並核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三、掌控家庭收入、阻止配偶就醫,屬於經濟控制型家暴 在其中一案中,加害人不僅施暴,還利用自己掌握家庭收入的優勢,拒絕支付醫療費、阻止受害人接受治療。法院認為,這種透過經濟依附迫使對方服從的方式,已構成典型的經濟控制型家暴。 四、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施暴,將承擔法律責任 保護令不是形式文件,而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裁定。若加害人無視禁令,再次實施毆打、騷擾、威脅等行為,法院可依法訓誡、罰款、拘留;情節嚴重者,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批案例的核心意義在於:家暴的本質不只是「傷害」,更是「控制」。 只要一方透過言語羞辱、社交限制、經濟剝奪、威脅恐嚇等方式,讓家庭成員陷入恐懼、失去尊嚴與自由,就不該再被視為單純的「家務事」。 隱性家暴,同樣是家暴。 而法律,也正逐步讓這些過去容易被忽視的傷害,被真正看見。

大陸外遇害慘全家!竹北人夫大陸外遇還生2孩,返台又遭詐團騙4800萬,離婚後竟反告前妻討剩餘財產分配1000萬

新竹縣竹北一名吳姓男子,婚後感情生活相當混亂,不僅在婚姻期間爆出婚外情,甚至還有私生女,當年在妻子選擇隱忍與包容下,事情才暫時平息。 沒想到,吳男後來被外派大陸工作後,竟又發展大陸外遇、包養大陸「二奶」,甚至又生下一對子女,讓這段婚姻徹底走向崩潰。 更誇張的是,吳男回台後沒有收心,反而又誤信「外匯黃金投資」騙局,陸續以轉帳、面交等方式,把鉅額現金交給詐騙集團,前後竟被騙走高達4800萬元。 等到拿不回本金與獲利時,才驚覺自己早已落入陷阱,但這時已經來不及了。 面對丈夫婚內不忠、長年棄家庭於不顧,如今又把大筆財產拱手送給詐騙集團,妻子終於心灰意冷,決定結束婚姻。 雙方於2023年6月21日前往新埔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正式分道揚鑣。 原以為事情到此為止,沒想到離婚後,經濟陷入困境的吳男,竟突然把主意打到前妻身上。 他主張兩人婚後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前妻分配剩餘財產,開口就討1000萬元。 吳男在法庭上辯稱,當時自己因為遭詐4800萬元,整個人「頭腦一片空白、身心俱疲」,又擔心遭到親友責備與嘲笑,加上辦理離婚時已接近戶政事務所下班時間,也就是當天下午約4點30分,所以沒有仔細看離婚協議書,才會在無法冷靜思考的情況下做出錯誤決定。 但前妻則反駁,吳男婚後早就多次外遇,先有私生女,後來又在大陸與二奶另組家庭、生下一對子女,長年對原本家庭不聞不問。 她強調,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雙方其餘所有財產各自歸屬,對外債務各自負責,並放棄所有一切金錢請求權利。 前夫既然早已簽字同意,如今只是因為被詐騙失財,才又回頭提告,根本毫無道理。 法院審理後也不採信吳男說法。 法官認為,雙方離婚時已經明確約定,彼此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吳男事後再向前妻討錢,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判決駁回其訴。 相關文章: 承接大陸外遇調查及各種私人調查案件委任搜證

大陸外遇還辦婚宴育子 夫返台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遭判給前妻822萬

一名婦人指控丈夫赴大陸工作期間,不僅與大陸小三發展感情,還在當地舉辦婚宴並育有一子,讓她長年承受巨大精神壓力。雙方最終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後續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仍鬧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妻子多年來獨力照顧3名子女、操持家務,對婚姻與家庭付出重大,判丈夫須給付822萬5552元,並自判決確定後按年息5%計息至清償為止。 婚後育有3子女 丈夫2002年赴陸工作 判決內容指出,夫妻於1998年結婚,婚後育有2子1女。婚姻初期雙方共同生活,但丈夫於2002年前往大陸工作後,夫妻長期分隔兩地,家中主要照顧與扶養責任幾乎全落在妻子身上。當時長子僅3歲、次女1歲,而三子則是在丈夫赴陸後出生,3名子女成長過程大多由母親獨力照顧。 妻控丈夫大陸外遇,還辦婚宴、與大陸小三育有一子 妻子主張,丈夫赴陸後於2004年結識一名大陸女子,之後不僅持續交往,還在2011年底於當地舉辦婚宴,卻刻意隱瞞自己在台灣已有婚姻的事實,導致當地親友與同事誤以為兩人是合法夫妻。兩人之後更育有一子。這段婚外情讓她深受打擊,甚至被診斷出罹患雙極性情感障礙,但她仍得獨自撐起家庭,照顧3名子女,其中長子還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需要更多照護。 妻稱自己收入不穩 夫在大陸任總經理、年收約人民幣30萬元 妻子表示,自己工作收入並不穩定,每月薪資遠低於丈夫;反觀丈夫在大陸企業擔任總經理,年收入約人民幣30萬元,生活條件相對優渥。雖然丈夫每月匯回約新台幣7萬元作為生活費,但她認為金額仍不足以負擔家庭日常開銷與3名子女的成長支出。離婚後,她因此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主張雙方婚後財產差額應依法平均分配,請求丈夫給付822萬餘元。 夫反控妻投資失利 要求降低分配比例 對此,丈夫則反駁稱,妻子長年投資股票失利、理財狀況混亂,導致自己負債累累,對家庭財產增加沒有實質貢獻,甚至多次提告也影響他的事業發展,因此認為不應平均分配,或至少應將分配比例大幅降低。 法院:家務與育兒也是婚姻重大貢獻 法院審理後指出,夫妻對婚姻生活的貢獻,並不只限於收入多寡,家務勞動與子女照顧同樣具有重要價值。從證據可見,丈夫赴大陸工作後,妻子長期留在台灣照顧3名子女並維持家庭運作;若非她承擔主要家庭責任,丈夫也難以無後顧之憂地在外發展事業。這類付出,依法本就屬於婚姻關係中的實質貢獻。這也與我國現行婚姻法制對剩餘財產分配、家務勞動...

法務部2026立法計畫列42案 離婚制度、特留分與信託法修法成焦點

法務部提出2026年度立法計畫,共列42項法案,除外界高度關注的民法繼承編特留分檢討外,也將推動離婚制度修正、公益信託規範強化及民事信託制度研議,成為本年度民事法制改革的三大焦點。 3月1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法務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就業務概況與立法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顯示相關修法已正式進入立法院議程視野。 這波修法不只是單一法案調整,而是法務部年度立法藍圖中的整體布局。 根據法務部送交立法院的2026年度立法計畫,除刑事與行政法制外,在民事法制部分,已明列「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案」、「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案,反映政府希望同步處理婚姻解消、財產分配、繼承制度與信託治理等長期爭議。 其中,離婚制度修法被視為本次最具即時性的重點。 法務部已說明,將修正民法親屬編有關裁判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等規定。 依目前公開草案內容,未來裁判離婚原因將朝「破綻主義」方向適度放寬,增列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作為離婚事由;夫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也可要求另一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以強化財產揭露義務。 在離婚後經濟保障部分,法務部此次也擬放寬贍養費請求要件。 未來不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才能請求贍養費,且除生活陷於困難外,若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已出現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也可主張贍養費。 法務部並表示,這項修正也呼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一般性建議,重點在於避免婚姻解消後,經濟弱勢一方承受過大衝擊。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離婚制度修法並非單純政策選擇,而有明確的憲法判決背景。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已指出,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對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限制,若不分個案情況一律禁止,可能導致顯然過苛,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並要求相關機關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完成檢討修正;若逾期未修法,法院在相關個案中須依判決意旨裁判。 換言之,這次修法不只是制度優化,也帶有回應憲法要求的時間壓力。 除親屬法制外,法務部也將民法繼承編列為本年度重要研修項目。 外界關注的特留分制度,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