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有責方不得提離婚,大法官判:違憲!

憲法法庭24日判決,夫妻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長達一定期間,雙方都有權提離婚,不再侷限無責一方。 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有責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外遇人夫質疑違憲,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4日判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但不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多久,都不准有責配偶提離婚,顯然過苛,大法官認為不符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意旨,相關機關兩年內應修正;逾期未修法,依憲法判決意旨裁判。 只要一方想離 不再追究誰責任較大 憲法法庭認為,若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准有責配偶離婚,形同強迫維持失和、痛苦的婚姻,完全剝奪離婚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過苛,不符憲法婚姻自由;在「相當期間」、「過苛」兩要件下,有衡平必要。 至於婚姻難以維持的時間要多久算過苛?大法官認為,由立法院決定。 依大法官最新見解,失和的夫妻,只要有一方想離婚,不會再追究哪一方責任比較大。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有責配偶不准提離婚 違反比例原則 因條件過於嚴格,1985年增列第二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書規定只有在夫妻關係中,過失責任較少的一方有權提出離婚,遭質疑侵害憲法基本權,也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憲法保障婚姻自由 也包括離婚自由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不僅涵蓋結婚、維持婚姻關係的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不過婚姻影響的不只是配偶雙方,也包括子女等,國家有保護義務,在裁判離婚和因離婚所衍生的權利義務法律規範都應妥為設計。 現行民法透過排除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是為防止恣意請求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也與國民感情不合。 憲法法庭認為,有維護家庭與社會責任的功能,立法目的正當。 外遇人夫想離婚敗訴 釋憲後可如願 婚姻關係建立的基礎在於配偶相愛、相互扶持,但財務、感情、個性、生活習慣都可能造成婚姻裂痕。 憲法法庭認為,當一方已無意願繼續維持,法律又規定造成婚姻破裂唯一有責任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保障的往往只有婚姻外在形式,沒實質內涵,不利子女身心健全。 本次聲請釋憲的兩名人夫都外遇,其中方姓男子定居香港多年,和小三育有三名子女;另名高姓男子離

徵信社非法闖入住宅抓姦遭告多項罪名 法院:違法蒐證行為領取之報酬屬犯罪所得

日前發生一起徵信社業者接案受託抓姦,帶人員闖入委託人配偶與小三的同居處,雖然成功蒐證並拍攝小三身體隱私部位等照片,但該男子遭反告妨害秘密等罪之案件。法院判決該徵信社業者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定讞,且將其收取之報酬宣告沒收。 本起案件行為人任職於徵信社,與委託人為契約委任關係,因委託人得知其配偶與小三同居事實,所以委託讓行為人於同棟大樓租屋蒐證,以取得通姦之證據。 後來當行為人發現委託人配偶與小三在租屋處內時,由行為人持其租屋時所取得的門禁管制磁扣,帶委託人及其親友進入大樓,並且在沒有得到委託人配偶與小三同意下,以不詳方式開啟門鎖侵入,並以行動電話相機拍攝身體隱私部位等照片影片,行為人則在事後收取報酬。 法院認為行為人是因為委託人懷疑其配偶在租屋處內為通姦行為,基於抓姦目的,行為人在同棟大樓租屋,藉由不同行為分擔,而共同侵入住宅及持行動電話相機拍攝被害人的身體隱私部位。 此舉已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並從一重以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斷。 而行為人因為就前述犯行與委託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此外,行為人因本起案件從委託人領取之委任報酬,由於該款項屬行為人因本件犯行之所得,因此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將其宣告沒收。另報酬中雖然有包含行為人租賃房屋的費用,不過因為其租賃房屋從一開始就是為達成本案侵入住宅、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等蒐集通姦證據之目的,所以法院認定此租賃房屋費用,不得扣除,須另行支付租賃房屋費用。 改合法蒐證或委託相關調查公司Detective 懷疑配偶外遇有婚外情,偷看配偶手機手機、看配偶與第三者的line/IG/FB/wechat/whatsapp…等通訊對話,並將訊息內容翻拍成照片、當作外遇證據。此舉將遭配偶及第三者控告妨害秘密、吃上官司,應使用其他合法的蒐證方法或委託相關調查公司 Detective/Investigator、徵信社。 我們曾看過有類似案件,但涉偷拍的委託人獲不起訴,檢方認為手機密碼是配偶先獲得對方同意取得、且偷拍行為是「有故」(即事出有因為保障配偶權);如未得到配偶同意,逕自觀看、偷翻拍手機內容,是會有妨害秘密問題。 如發現配偶疑有外遇,可從跟蹤配偶行蹤(如在家用車上裝行車記錄器或GPS追蹤器,但蒐證作為也需合法),或僱請Detective/In

大法官:配偶權非憲法特定重要法益

通姦蒐證不易,常見的蒐證手段,不外乎找徵信社跟蹤監控,或在臥室裝針孔監視器、登入配偶手機和電腦找影片、相片或通聯對話等證據,並以截圖作為訴訟證據;至於被蒐證或訴訟的一方,往往以隱私權被侵犯為由,提出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罪的刑事告訴。 法界認為,配偶權與隱私權之間孰輕孰重,可從立法角度來衡量。 通姦罪已除罪化,而在通姦除罪前,有配偶者與人通姦或相姦,僅處一年以下徒刑,換句話說,無論是背叛婚姻者或介入他人婚姻的小三或小王,在除罪前被判有罪,再重也只會判一年徒刑,而過去司法實務上,頂多判刑二個月、可易科罰金;至於偷查配偶手機或電腦取得出軌事證,則涉侵犯配偶隱私權爭議,受刑法妨害秘密罪約束,依刑法三一八條之一規定,最重可判二年徒刑。 以法學邏輯思考,比較除罪化前的通姦罪與妨害秘密罪刑度,可看出後者犯行較前者嚴重,如今通姦已除罪,依大法官的通姦罪違憲理由之一,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的忠誠義務,但在社會與法制變遷下,難認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換言之,難以保護配偶權為由而侵害配偶的隱私。 配偶雖有忠誠義務,但是否要以法律來規範值得探討,依世界潮流,未來配偶權保護可能也會被大法官做出不保護的趨勢。 因抓姦手法常有爭議,破門抓姦結果自己反被起訴的案例已經越來越多,包括桃園張姓婦人為蒐證丈夫的外遇行為,趁丈夫睡覺時下載手機中的性愛影片,丈夫提告後,桃園地檢署認為張婦「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取得電磁紀錄,將她起訴。 檢曾認同蒐證是必要努力 非無故 不過在通姦除罪前,基隆地檢署轄內有一件妻子偷開丈夫電腦,翻拍丈夫與小三的對話,被丈夫控告妨害秘密而不起訴的案例;基檢主張,夫妻雙方負有維護婚姻貞潔的忠誠義務,妻子懷疑丈夫背叛,為去除疑慮侵犯私領域,應被視為維護婚姻貞潔所做的「必要努力」,據此認為妻子所為與妨害秘密構成要件的「無故」不符。 Taiwan Detective小編 :我們自從大法官宣布通姦除罪後便不再提供協助抓姦的服務,外遇調查只致力於蒐證上,幫助委託人在相關離婚求償訴訟中順利進行取得賠償。 因為現在抓姦所得到證據除了無效,所用方式手法經常會被對方反告求償、贏的局搞到輸掉。 但很多同行還是有提供抓姦服務,原因無他,就是該項服務收費比較多、甚至是寄望像還沒除罪前一樣能取得高額協調和解金,但在現今人手至少一機、法律資訊搜尋取得如光速般便利的情況下,卻沒考慮到委託人之後須面對

外遇,最終都逃不開這三種結局

有多少人的婚姻、家庭、幸福,都敗給了外遇。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婚姻,則各有各的不同」很多家庭也因為外遇的出現,被蒙上了一層陰影,糾結、痛苦、傷心,難以從中擺脫。 遠離外遇吧,不然你既傷害了愛你的人,也會最終傷到你自己。你該知道,你已經中年了,再也玩不起了。 人生中不只有愛情,還有事業和名聲。如果放任自己的想法,會讓自己後悔莫及。你要知道,為了一時的新鮮刺激,守不住自己的心,毀掉的是你餘生的幸福。 外遇,其實無非就這三個結局,別不信。遠離外遇,保護自己的婚姻,是每一個已婚之人最基本的責任。 外遇暴露,家庭破裂。 在婚姻中,最不能讓人接受的就是夫妻間的背叛行為。如果婚姻中出現了這種情況,那麼這段婚姻是很難持久下去的,會最終破裂。這樣的人,最後會失去了婚姻,失去了父母和子女的信任,就算你想要重頭再來,也注定了只能是淒涼的結局。 貪戀外遇的人,都有僥倖心理。如果一開始知道自己背叛婚姻的結局,是家庭破裂,孩子無依無靠的後果,還會這樣去做嗎?有些人在面對外遇時,他曾經以為可以隨時懸崖勒馬。可是到最後大多都是覆水難收,伴侶無法做到真正的原諒,最後以離婚收場。 痛改前非,回歸家庭,卻回不到從前。 很多婚姻都是這樣,熬過了貧窮,熬過了生活中的種種艱辛,卻在日子開始好過一些時,有人外遇了。有些人為了尋求新鮮感,不知不覺之間背叛了自己婚姻,覺得玩一玩,然後回歸家庭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正所謂,和好容易、如初太難。外遇或許是能夠帶給你快樂,但那些快樂都是一時的,更多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再也回不到幸福的家庭氛圍。因為你辜負了自己的愛人,不是說一句對不起,就能換來一句沒關係的。 和原配離婚,和第三者再婚卻並不幸福。 你以為遇到的婚外情人,是遇到了真愛,覺得比自己的愛人不知要好上多少倍。可是你有想過生活嗎?如果把這樣假想的完美,放在一地雞毛的婚姻生活裡,還會那樣嗎? 多半是等到荷爾蒙褪去,新鮮感消散,在現實的衝擊下,那所謂的真愛,也顯得是那麼蒼白無力的。不管在哪裡,總是會有人對你指指點點,讓你無法安生過日子。 因為兩個人在天長日久的相處中,非常熟悉的缺點也就自然暴露了。就這些最現實的東西,都能讓你對婚外情人的美好想像,從天上摔到地下。 為了子女,遠離外遇 結了婚就注定擔起了家庭這個責任,你的角色是為人父母,要經得住誘惑定住自己的心性,遠離那些外遇。 人只有活在道德裡,活得光明磊落,

配偶在中國大陸有外遇,怎麼辦?如何蒐證調查?

如果您發現配偶有外遇的情況,首先您應該冷靜下來,不要輕易的找配偶質問、攤牌,因為沒有任何證據的你,只會是失敗的一方。外遇是婚姻或長期關係中最令人難以承受的事情之一。對於那些受到外遇傷害的人來說,蒐集證據是確認外遇事實的重要步驟。然而,蒐集證據並不容易,需要耐心和專業知識。 您的配偶在中國大陸有外遇的情況下,您可以考慮以下幾種蒐證調查的方式: 雇用私人偵探: 注意,在中國大陸,私人偵探行業是不合法的,在當地網上找到多半是詐騙偵探,一般都是跨國委託進入中國大陸調查,這種方式也是我們最常接到的委託。 利用徵信社提供的蒐證服務: 這些蒐證服務方式可能受到中國大陸法律限制,如果不做侵入式的違法蒐證,得到的證據也夠用了。 通過網絡搜尋和社交平台調查: 這種方式不需要雇用私人偵探或徵信社,但需要熟悉網絡搜尋和社交平台APP。 利用法律途徑: 如果您確定掌握了配偶大陸外遇的事實,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在進行調查時需要注意遵守中國大陸的隱私權相關法律法規,避免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在蒐集到證據後,需要確保證據其合法性並遵守法律程序。 如果您疑心配偶有外遇,並希望蒐集證據以確認,您可以考慮以下方法: 監控配偶的每日行程: 如果您有疑心,可以追蹤配偶的行程,看看都到哪裡去了。 查看通訊記錄: 您可以查看配偶的通話記錄和訊息記錄,看看都與誰有聯繫。 查看電腦和社交APP: 您可以查看配偶的電腦和社交APP,看看都與誰有聯繫。 委託徵信社: 如果您無法自己蒐集證據,可以委託徵信社幫您蒐集證據。 承接大陸外遇調查及各種徵信社案件委託蒐證(防疫措施不定時更新) 然而,請注意,在蒐集證據時,您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如果您不確定如何蒐集證據或遵守法律規定,建議您尋求專業徵信社的協助。 徵信社是蒐集證據的重要選擇之一。徵信社通常擁有專業的調查人員和蒐證器材,能夠幫助客戶蒐集有關外遇的證據。徵信社的調查人員可以通過監控、錄影、側錄、追蹤等方式獲取證據,並將證據整理成明確的報告。 然而,在選擇徵信社時,您需要非常謹慎。選擇一家不專業、有負面新聞的徵信社可能導致蒐集到的證據無效或不可靠。 私人偵探和徵信社通常擁有專業的調查人員和蒐證器材設備,可以幫助您蒐集有關外遇的證據。此外,他們可以根據您的需求量身定做蒐集外遇證據的方案。然而,請注意,雇用這些服務可能需要高昂的費用。 婚姻破裂的原因

工程師帶著小三全台趴趴走,到大陸出差還買春,遭法院判賠兩次

高雄一名許姓科技工程師和老婆結婚後感情不睦,他不但帶著邱姓小三全台趴趴走,同住民宿,還牽手、挽手、搭肩、摟腰,大方放閃,還趁到大陸出差時買春,楊姓正宮得知後氣炸,對許男和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判許男外遇部分應賠償24萬元,買春部分應賠償16萬元。 許男針對買春部分上訴,二審法官發現,許男買春結束後傳微信抱怨「只做了一次就叫我穿衣服」,還被洗臉「大哥,本來就是一次」,認定他買春屬實,駁回他的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和正宮是2016年結婚,育有一女,但兩人感情不睦,許男被正宮指控,結婚的隔年就跑到大陸出差還買春,到了2020年兩人分居後,許男就直接和邱姓小三交往,在2020年11月間,許男帶著小三跑到臺東縣旅遊,有牽手、挽手、搭肩、摟腰等親密行為,還同住民宿,去年1月間又跑到台北神旺飯店住宿,後來正宮得知後,氣得提告兩人侵害配偶權,損害求償1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許男說老婆提出他到大陸買春的影片和相片都是假的,就算是真的,也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他和邱姓女子牽手、挽手、搭肩、摟腰僅是純粹友誼的表現,並沒有同宿,而且他和老婆從2020年1月起分居,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應優先於配偶權,沒有侵害正宮的配偶權,還說老婆事前已經同意他的行為。 但法官根據相關事證,認為許男的確有到大陸買春,應賠償16萬元,也的確和邱姓小三到台東、台北等地同宿,因此認定許男已破壞楊姓正宮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判許男賠償24萬元。 許男不服買春的部分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根據許妻在許男手機的微信對話記錄中,發現他2017年到大陸出差時,在回國前一天曾經花了400元人民幣(約台幣1800元)買春,許男完成交易後,還傳微信給名叫「阿楚」的女性抱怨「才做一次就叫我穿衣服」,沒想到竟遭「阿楚」譏笑不懂行情,回覆洗臉說「大哥,本來就是一次好不!」,認定許男買春屬實,駁回他的上訴,仍須賠償正宮16萬元。 Detective, 大陸, 定位, 外遇, 徵信社, 私家偵探, 侵害配偶權, 剩餘財產分配

輸的徹底!綠帽夫簽下這條款,前妻和小王爽歪歪

高雄某男子結婚才1年,就發現老婆外遇,雙方鬧到上法院調解離婚,該男子簽下「任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的條款,導致他事後向老婆和小王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被法官判敗訴。 判決指出,該男子和前妻於2018年10月結婚,婚後1年,該男子懷疑妻子外遇,兩人鬧上法院,最後在法院協調下,兩人在結婚兩週年當天協議離婚,該男子也簽下「兩造離婚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的條款。 該男子離婚後,對前妻、小王提出侵權民事告訴,指控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竟拍下頭部互相依偎緊靠、互摟的親密照,向兩人各求償5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前妻和小王都否認交往,前妻更拿出離婚協議,指該男子已簽下「不得請求侵權」的條款,不能再向她求償任何金錢損失。 法官認為,前妻和小王合拍親密照片,確實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正常往來,但該男子在離婚協議書下已簽下放棄請求權,因此不能再向前妻請求任何損失;至於小王部分,法官認為沒有任何證據指證想王明知該男子前妻有婚姻仍跟她交往,因此判該男子敗訴,可上訴。 Detective, 大陸, 定位, 外遇, 徵信社, 私家偵探, 侵害配偶權, 剩餘財產分配

阿姨爸爸一起洗澡睡覺,幼兒園女兒驚揭父親有小三

台灣桃園一名人夫帶著讀幼稚園中班的女兒,在外與小三同居,妻子發現後怒向2人提告求償50萬,人夫挨告後辯稱小三只是來幫他照顧小孩,有時時間太晚,留她過夜僅是基於善舉,但女兒出庭時竟爆料「阿姨跟爸爸一起洗澡、睡覺」,法院認為2人關係侵害正宮配偶權,因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45萬元(約6.5萬令吉),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正宮主張,丈夫與小三自去年9月間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發展外遇,並同居在桃園某房屋,丈夫與小三的行為已侵害她的配偶權,致其精神痛苦不已,因此向丈夫與小三連帶求償50萬元。 法庭審理時,人夫辯稱與小三僅是朋友關係,因房屋內只有一個房間,而小三會過來幫忙照顧小孩,有時候時間太晚,他基於善意之朋友關係,所以就讓她留在家中過夜居住,2人沒有任何逾越正常男女關係之情事。又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在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僅單純屬身份利益,故妻子請求損害賠償於法無據。 但人夫的幼稚園女兒證稱,阿姨(小三)從她念中班的時候就會來房屋,並住在屋內,睡覺的時候,阿姨會跟爸爸睡在同一張床上,她則睡在另一張床上。阿姨在屋內也有放置換洗之衣物,而且她睡覺的時候會先換睡衣或把衣服脫掉,爸爸也都有在場,他們兩個人還會一起洗澡。 法官認為,一般人擁有的社會智識經驗,若明知家中僅有一個房間,而無多餘床位可供異性朋友居住、使用者,何以會讓該名異性友人在住處待到深夜而未離去?又該房屋位處都會地帶,交通時間便利,該名異性友人返回自家住處並無困難。況若真有留宿之必要者,豈有2人同宿一床之必要,因此不採信人夫說詞。 法官審酌2人明知人夫已婚,卻仍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發展外遇並同居,自足認已逾越正常人際交往,而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行為,因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正宮45萬元,可上訴。 Detective, 大陸, 定位, 外遇, 徵信社, 私家偵探, 侵害配偶權, 剩餘財產分配

刑事、民事互不拘束 多數法官認定配偶權

駱姓女獸醫被控偷吃蔡姓人夫,駱女以通姦已除罪,配偶權不存在為由拒絕賠償,卻被法官打臉,且多數法官認為,通姦固然除罪,但大法官解釋理由書卻未否定「配偶權」的存在,並要第三者賠償。 大法官(憲法法庭)前年五月廿九日做出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除罪,導致諸多第三者後來都以元配沒有配偶權為由,拒絕賠償。 雖然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澎湖地院法官陳立祥仍認定,配偶權在釋憲後已非憲法保障的權利,因此判元配敗訴。 但多數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到,大法官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時,國家若透過「刑罰」方式介入,有違比例原則,但並未否認配偶權的存在,況且,釋字第五五二號、第七一二號也分別說明「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等語。 多數法官更提到,這代表大法官肯定婚姻制度,配偶權也應受到憲法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也在判決書中強調,刑事、民事互不拘束,且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第三項都規定必須保障人格權,尤其第三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明確將配偶權明文化,予以保障。 Detective, 大陸, 定位, 外遇, 徵信社, 私家偵探, 侵害配偶權, 剩餘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