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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正式施行

已於2025年2月1號開始正式施行,由於內容程度很深、太炸裂,吸引了兩岸各方的注意。 現在講白的, 夫妻一旦離婚,不管婚前婚後,誰出錢買的房子,就歸誰所有 ;以及 全職家務的人在離婚時能得到更多的補償 ;並且 外遇出軌一方私下對小三的贈與行為視為無效 。 事實上,從法條的改變來看,當下處於時代大轉型中,中國人的婚姻趨勢已經有個非常明顯的趨勢: 從理想快速邁向現實 。 為什麼這麼說?還是因為在當下的階段,很多人的婚姻直接關係到了錢,法律有個非常本質的特徵: 只能保護財產,無法保護感情 。 所以,從人的角度看,想要顧及傳統的感情、臉面,而從法的角度出發,條款全是冰冷的。 這次的內容總結起來,變化集中在三個方面: 財產、外遇出軌責任、孩子 。 先看 財產 ,這比較有體會。 2024年大陸家庭購屋的平均價格為每平方公尺9935元‌人民幣,中國式婚姻一旦牽扯買房,往往就是掏空三個家庭,夫妻雙方誰背後的父母掏更多的錢,實際上決定了購買力。 過去的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時,如果是婚內買的房子,就是共同財產,只要離婚,雙方離婚就都要分一份。 而這次,房產的分配更理性,不管婚前婚後,只要是誰出錢買的房子,就歸誰所有,就算房產證上有未出資方的名字也不行,譬如說弟弟,網路短劇常有的情節,哈哈哈。 如果是對方父母出的錢,就歸子女所有,總之,是誰出錢歸誰。 而這個新的司法解釋一個重要的地方,就是 大大防止了透過騙婚 , 透過閃結閃離來瓜分男方財產的可能性 。 從這個方面講,是有效保護了很多男性,尤其是大城市房產多的富裕男和因農村娶媳婦不容易,而容易被騙婚的男性權益。 當然,不只是房子,也不只是保護了男性,女性的權益也同樣被保護了。 例如這次的司法解釋內容連 聘金 這筆糊塗帳也算明白了。 法規確認,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而聘金,自贈與的那天起,就歸屬於女方,當然騙婚除外。 福建福州市長樂區民政局在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就曾發現有女方多次與不同對象閃結閃離,隨後直接提醒當事人,避免了聘金損失。 另外,這次司法解釋,也明確了 家務補償 。 對比過去, 家務補償 的金額從數萬元直接變成了 沒有具體限制 ,最重要的參考指標,就是當地居民的平均收入、個人收入能力以及家庭承受度。 而 家庭承受度 這個指標意味著, 越富裕的家庭 , 家務勞動越值錢 。 同時,也明確了對 外遇出軌行...

兩岸婚姻離婚與財產分配,程序規定、法律差異及實務解析

兩岸婚姻離婚怎麼處理? 關於兩岸婚姻的離婚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 協議離婚 如果兩岸婚姻中的雙方能夠達成一致,選擇協議離婚,他們需要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申請時需準備以下資料: 雙方的身份證 結婚證書 戶口簿 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會進行身分確認和婚姻關係確認,並進入為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請。 冷靜期結束後,若雙方仍決定離婚,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明。 2. 訴訟離婚 如果兩岸婚姻中的雙方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一方無法親自回大陸提起離婚訴訟,或無法查找對方下落,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和資料,如離婚起訴書、結婚證書、身分證等。 對於台灣籍當事人的相關證件,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認定,並可能需要通過兩岸公證機關的認證手續。 法院在確定案件管轄後會依法受理並進行審理,視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在處理兩岸婚姻離婚時,需要特別注意法律程序的差異和兩岸法律互助的問題。 如果涉及子女扶養和財產分割,需要妥善處理相關問題,以確保雙方子女的合法權益。 兩岸婚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關於兩岸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可以總結以下幾點。 財產分配原則: 在 大陸地區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薪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在 台灣地區 ,依照當地法律,夫妻財產制實行〝聯合財產制〞,即婚後財產屬各自所有,需扣除各自負債後的差額進行分配。 兩岸法律的差異: 大陸地區強調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分配,而台灣地區則更注重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的獨立性。 協議與訴訟: 如果兩岸居民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協商處理財產分配問題。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在訴訟方面,如果一方在大陸而另一方在台灣地區,可以透過法院的...

外遇不給生活費?法律教你保護自身財產與權益

婚姻中遭遇外遇與經濟壓迫,許多人面臨是否要離婚的兩難。即便不想離婚,法律仍提供多種途徑保護受害配偶的權益。 家庭主婦該如何因應丈夫外遇還不給生活費?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消滅事由不僅限於離婚,還包括: 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法院裁定改變財產制 夫妻約定變更財產制 二、可請求分配財產的具體情況 依《民法》第1010條,以下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未經同意處分重要財產 共同財產管理不當 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虞 其他重大事由 三、特別提醒的重要情節 夫妻不同居已達6個月 大量移轉財產給第三者 明顯侵害另一方權益 四、具體法律保護途徑 請求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 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保留日後索賠和求償的法律權益 重要建議: 搜證並保留相關證據 及時尋求專業諮詢 理性面對,依法維自身權益 面對婚姻危機,不要盲目激進。瞭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理性應對,才是最佳策略。每個人每件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建議尋求專業諮詢,制定最適合自身的解決方案。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及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4〕14號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 (2024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修改和司法實踐,現決定對《最高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法釋〔2015〕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引言修改為:“為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三、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台灣地區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履行相關公證或查明手續,但授權委託書經人民法院法官線上視頻或線下見證簽署,或經中國大陸公證機關公證證明是在中國大陸簽署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委託中國大陸執業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者履行相關查明手續。 」   五、將第七條第一款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並依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二)判決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三)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依據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不需另行出具證明書的調解筆錄等除外;   「(四)身分證明資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分證、台灣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分證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提交註冊登記證的影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分證件影本;申...

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淺談分居離婚的法律認定

在現代社會中,婚姻關係遇到瓶頸時,許多夫妻會選擇分居作為緩衝。然而,分居是否能成為離婚的合法依據?讓我們從法律觀點深入探討。 分居的法律定位 分居雖然代表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並不能直接作為離婚理由。根據民法第1001條,夫妻間雖有同居義務,但若有正當理由(如工作、出差)而分居,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單純分居」並不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如何透過分居達成合法離婚? 要以分居狀態申請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法定離婚事由(如惡意遺棄、生死不明逾三年等) 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法院判決實例分析 案例一: 分居一年半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雙方與異性第三者密切往來 判決理由:無法期待繼續共同生活 案例二: 分居一年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家庭倫理與金錢觀念嚴重不合 判決理由:婚姻基礎已完全喪失 案例三: 分居六個月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重大債務壓力導致一方精神疾病 判決理由:雙方關係難以修復 重要法律提醒 1. 分居協議效力 若雙方具有「不堪同居之事實」且同意分居,協議具有效力,但協議本身不等同於離婚理由。 2. 分居責任方的限制 造成分居的責任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訴訟,違反此項規定可能導致訴訟駁回。 在考量分居離婚案件時,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時間長短作為判決依據。重點在於分居背後的實質原因,以及婚姻關係是否確實無法維持。若您正面臨類似情況,建議尋求專業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我們分享透過已判決的因素、判決理由和法律規定等資訊,希望能幫助正在經歷婚姻危機的夫妻,更清楚理解分居離婚的法律認定標準,做出最適合的決定。

台商在大陸外遇生子 侵害配偶權判賠120萬

吳姓台商於大陸外遇並產子,還辯稱妻子身體產生異味,導致他興趣缺缺,一審與二審判決他與小三應賠償原配120萬元確定。 台灣劉姓女子與吳姓男子結婚20多年,吳男到大陸經商,卻與大陸賀姓小三外遇,他並把兩人的私生子帶到台灣,劉女於2022年得知後控告吳男與賀姓小三索賠200萬元。 吳男辯稱,妻子劉女身體有異味,他興趣缺缺,一審認定外遇屬實,判決吳男與賀姓小三應賠償50萬元。 原配劉女上訴二審,指2人侵害她的配偶權情節重大,應再賠償70萬元,二審認為有理由,判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共120萬元,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原配劉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她指控丈夫吳男,於2008年間到大陸發展事業,與賀姓小三外遇並生下兒子,吳男還把兒子帶到台灣,設籍於吳男的戶籍地。 另外,吳男還出錢給賀姓小三於大陸設置公司,顯示吳男與賀姓小三有通姦的不法侵權行為,導致她精神受相當痛苦,兩人應賠償200萬元。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男答辯說,他在大陸經商多年,妻子劉女不願共同前往,也不願到大陸探視,夫妻情分已薄弱;另外,妻子劉女於2010年起,「身體產生異味」,卻拒不治療,導致他興趣缺缺而分居長達12年,兩人婚姻觸礁、情誼已盡。 賀姓小三則強調自己是產子之後才知悉吳男已婚,劉女請求200萬元賠償過高,兩人僅同意賠償10萬元。 一審認定,吳男與賀姓小三外遇且生下兒子,足以認定兩人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所能容忍的範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衡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等狀況,以賠償50萬元為適當。 劉女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聲明2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120萬元),理由是丈夫吳男與大陸籍賀姓小三,不但生下兒子,還於2018年5月起同居至今,侵害她的法益且情節重大,應再賠償她精神慰撫金。 吳男答辯則與一審相同,都是指稱劉女身體有異味,拒不治療等倆人分居逾10年以上,夫妻情分淡薄等;賀姓小三則答辯說,她不知吳男已婚,生下兒子才知道,且兩人同居卻未同床共眠,聲明駁回劉女上訴。 針對賀姓小三辯稱不知吳男已婚,二審法官認為,兩人交往發生外遇時,吳男已經40多歲,賀姓小三豈有不查證吳男是否結婚之理?辯詞不足採信。 至於吳男辯稱髮妻劉女有異味,這與是否侵害配偶權無關,兩人侵害劉女配偶權,造成劉女精神痛苦,判決兩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應賠償120萬元,全案確定。 相...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整指南,財產調查方法與惡意脫產因應之道

現代婚姻關係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往往是離婚過程中最複雜的議題之一。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制度、計算方式,以及如何因應惡意脫產等問題。 離婚財產分配制度概述 三種財產制度比較 1. 法定財產制(最常見) 婚前婚後財產分開計算 僅就婚後財產進行分配 扣除各自負債後平均分配剩餘財產 2. 分別財產制 婚前婚後財產完全分離 婚姻關係結束後不得請求分配 3. 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皆為共有 離婚時各自取回原有財產 剩餘共同財產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 財產計算時點認定 依離婚方式區分 1. 協議離婚 以戶政機關登記日為計算時點 離婚協議簽署後需完成登記才生效 2. 裁判離婚 以起訴時財產價值計算 後續財產變動不影響計算結果 3. 調解或和解離婚 同時提起財產分配訴訟:多採起訴時點 先調解後提起訴訟:多採調解成立時點 財產調查方法 透過法院發函調取資料 1. 國稅局資料 個人財產總歸戶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2. 其他單位查詢 勞保投保紀錄 人壽保險資料 集保帳戶明細 車籍資料 銀行存款與基金資訊 防範惡意脫產措施 法律保障機制 1. 撤銷權行使 知悉後6個月內可請求撤銷 處分行為發生後1年內有效 2. 財產追加計算 離婚前5年內的脫產行為可追加計算 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 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如孝親費)除外 實務建議 及早蒐集對方財產資料 善用法院調查服務 留意可疑的財產異動 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離婚財產分配是一項複雜的法律程序,需要充分了解自身權益並善用法律工具。若發現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應即時採取行動,運用法律賦予的保障機制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在進行相關法律程序時,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婚後外遇率最高的五個星座男,另一半注意了!

天秤座 要說在十二星座中,誰的心最容易蠢蠢欲動,天秤座絕對是當仁不讓!天秤座的男人,就像是行走的荷爾蒙發射器,他們不僅外表英俊,風度翩翩,更重要的是,他們懂得如何用甜言蜜語去打動女人的心,要命的是,他們和女人相處極度沒有分寸感,所以很容易擦槍走火。 面對桃色誘惑,天秤座有著自己的「三不政策」-不主動(劈腿)、不拒絕(誘惑)、不挽回(婚姻)。 聽起來好像他們很被動,其實不然。天秤座的男人不想得罪任何人,只想維持一個和諧、平衡的關係。 所以,當你看到新聞裡,兩個女人為了一個男人爭風吃醋,而男人卻一副置身事外的模樣,那這個男人十有八九是天秤座! 雙子座 雙子座的傢伙們,他們就像一個永遠不會長大的小孩,能和任何人聊得投機,輕鬆結交朋友。他們有著強烈的自由慾望,反感任何形式的束縛。 基本上來說,很多雙子座是傾向不婚的,就算結婚了,他們也不會甘願窩在家裡,全心全意變成一個顧家又痛老婆小孩的好男人。 雙子座的男人因為他們的幽默感和智慧,頗受大家喜愛,這讓他們經常無意中就能吸引一堆異性圍繞。 對於身邊一堆紅顏知己,坦白說他們是有點暗自得意的,因為這正是他們即便婚後魅力依然不減的證明。 然而,面對外遇的質疑時,雙子座總是喜歡狡辯說自己和她們「真的只是朋友」,但往往虛實間,一不小心越了界,朋友變情人,這樣的例子在雙子座身上還真是屢見不鮮呢! 雙魚座 雙魚座的男人在婚前對愛情充滿浪漫的幻想,他們以為婚姻生活會像電影裡那樣浪漫無比。 但當婚姻生活變成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瑣碎時,他們往往會感到失望和沮喪。這時,負面的雙魚座會選擇逃避,而不是溝通。 雙魚座的善良多情,很容易引起女人的愛憐,當他們在家裡得不到老婆的關愛時,他們就會很容易被另一個女人的溫柔所吸引。 射手座 射手座的男人天生就喜歡追求新鮮感,即使自己的老婆長得再漂亮,身材多性感,時間久了,他們也會覺得膩。 於是,他們的注意力就會轉移到其他美女的身上。射手座的男人不只會肉體外遇,他們更可怕的是精神外遇。 射手男的精神外遇可以持續數年,甚至更長,他們喜歡腳踏兩條船,享受被兩個女人愛的感覺。 獅子座 獅子座的男人在外打拼事業談生意時,常免不了要光顧一些成人的娛樂場所。即便有著堅如磐石的意志力,也難保不被誘惑動搖。 他們或許也會陪著商業夥伴盡情享樂,但通常只是逢場作戲,並不會動真情。獅子座的男人若在外頭「走腎」了,回到家中對你的關懷真的是無微不...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

台商配偶欲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但對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不動產、銀行現金存款、股票基金…等)不清楚,該如何執行?另外,若有法院的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的話,是否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法律?可否進行調查財產清冊?又或有其它調查管道? 一、有關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於中國民法典無相關規定。 但於中國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此亦可供審酌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 因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管轄權及審判權。 故若妻子於台灣地區法院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憑台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與相關書面文件,先經台灣地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為公證該等文書為真正後,再經兩岸文書驗證程序,最後依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裁判相關規定,申請認可台商所在地之中級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再憑該中國大陸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之文書,申請該中級人民法院為強制執行該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財產,前開申請書在中國大陸法院立案前,同樣需經公證及兩岸文書驗證。 三、至於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能否於中國大陸地區財產調查? 在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可申請中國大陸地區執行局法官為財產調查,但因各地電腦連線及自行規範等不同,而有調查財產便利性差異,且恐有疏漏。 但若配偶本身能較清楚了解提供或能 透過第三方 私人偵探Private Investigator 調查台商的不動產所在地之省市較詳盡地址門牌號碼、在哪一家銀行有現金存款、是否持有股票基金…等 ,較方便中國大陸地區執行局發函不動產交易中心、銀行、基金…等機關,達到查封目的,更方便日後變賣或收取等程序。 推薦關聯文章: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