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外遇包二奶要休妻。法官訓:不會讓你如願
配偶在大陸外遇、另有對象,甚至已經長期與家人分居,能不能反過來向法院請求離婚?答案不是「外遇的人永遠不能離婚」,也不是「分居夠久就一定能離婚」。法院會同時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發生重大破綻、破綻形成的原因、雙方責任程度,以及長期限制離婚是否造成個案顯然過苛的結果。
曾有媒體報導,一名長期在大陸經商的台商與妻兒分居,另與其他女性交往,之後以夫妻早已沒有共同生活為由訴請離婚。法院認為婚姻破裂主要源自男方另結新歡、長期疏離妻兒,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這類案例最值得理解的,不是法官是否說過什麼話,而是外遇、分居與婚姻破綻之間,在法律上如何判斷。現行制度也已受到2023年憲法法庭判決影響,不能再只用過去「有責配偶一律不得離婚」的印象理解。
什麼是「有責配偶」?
「有責配偶」通常是指對婚姻重大破綻負有責任的一方,例如外遇、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造成夫妻共同生活無法維持。
但婚姻關係很少只由單一事件決定。法院審理時,會依雙方長期互動與具體事實比較責任程度,而不是只看到其中一方外遇,就停止檢視其他婚姻問題。
常見的判斷事項包括:
- 外遇或另有伴侶是否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 夫妻分居是因工作、照顧子女、協議安排,還是其中一方刻意離開家庭。
- 雙方是否仍維持聯絡、家用、照顧或其他共同生活關係。
- 婚姻問題發生後,是否曾嘗試溝通、修復或恢復共同生活。
- 雙方是否都對婚姻破綻負有責任,以及責任程度是否相近。
我們在整理這類案件時,會把外遇事實放回整段婚姻歷程中,確認它是婚姻破裂的原因、結果,還是與其他長期問題同時存在。
外遇的一方不能用什麼理由請求離婚?
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時,「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這項規定主要保障未外遇的一方。發生婚外性行為的人,不能以自己的外遇行為,反過來依同一款要求配偶接受離婚。
但是,外遇的一方仍可能另外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認為婚姻已經因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此時,法院審理的重點就會轉向婚姻是否客觀破裂,以及請求離婚的一方對破綻應負多少責任。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何限制有責配偶?
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間如有第1項以外的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夫妻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其中一方負責,原則上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這項但書長期形成一個重要限制:如果婚姻破綻主要由請求離婚的一方造成,例如自己外遇後離家並與他人同居,法院通常不會只因雙方已經分居,就立即准許該方離婚。
其目的在於避免造成婚姻破綻的人,利用自己造成的結果迫使無責或責任較輕的一方離婚。
不過,這項限制目前不能再理解成永久、絕對而沒有例外。
2023年憲法判決改變了什麼?
憲法法庭於2023年3月24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仍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但是,如果婚姻重大破綻已經發生或持續相當期間,仍一律永久禁止唯一有責的一方請求離婚,可能在個案中造成顯然過苛的結果。憲法法庭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於兩年內修法;期限屆滿仍未完成修法時,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處理這類案件。
現行民法第1052條的條文文字仍保留原來的有責限制,但法院審理長期破綻案件時,還必須納入憲法判決揭示的因素,不能只用「你有責,所以永遠不能離婚」作為唯一理由。
外遇的一方現在就一定可以離婚嗎?
仍然不一定。112年憲判字第4號並沒有宣布有責配偶可以無條件離婚,也沒有把外遇責任從案件中排除。
法院可能需要綜合判斷:
- 婚姻破綻已經持續多久。
- 夫妻是否長期完全沒有共同生活。
- 雙方是否仍存在恢復婚姻的可能。
- 請求離婚的一方是否仍持續外遇或與第三人共同生活。
- 另一方拒絕離婚的原因是否具有婚姻維持的實質基礎。
- 長期禁止離婚是否對請求方造成顯然過苛的結果。
- 未成年子女、家庭照顧及經濟弱勢一方的權益如何安排。
因此,「外遇者也能離婚」只是一個可能性,並不是訴訟結果的保證。每一個案件仍取決於破綻期間、責任程度與目前婚姻狀態。
夫妻分居多久,就可以認定婚姻已經破裂?
台灣現行民法沒有規定夫妻只要分居滿固定年數,就當然可以裁判離婚。
分居時間是判斷婚姻破綻的重要資料,但還需要了解分居原因與分居期間的實際關係。
例如:
- 因台商工作長期往返大陸,不等於夫妻已經放棄婚姻。
- 為了子女就學而分住不同地點,也不一定代表沒有共同生活意思。
- 一方外遇後自行搬離家庭,不能只靠自己造成的長期分居主張婚姻破裂。
- 雙方多年沒有聯絡、沒有共同財務、沒有家庭互動,也沒有恢復共同生活意願,則可能支持婚姻已客觀破裂的主張。
法院看的不是只有日曆上的年數,而是夫妻關係在分居期間是否仍具有實質內容。
配偶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一定不會判離嗎?
一方表示仍愛對方、希望維持家庭,是法院評估婚姻是否仍有回復可能的資料之一,但不是只要口頭說不願離婚,就能永久阻止裁判離婚。
法院還會觀察:
- 雙方是否仍有實際互動與共同生活安排。
- 拒絕離婚的一方是否曾主動修復關係。
- 婚姻是否只剩法律形式,長期沒有情感、生活與合作關係。
- 雙方對未來是否仍有可以執行的共同生活計畫。
- 維持婚姻是否只是為了懲罰、控制或拖延對方。
希望維持婚姻的一方,應具體說明婚姻仍有哪些實質內容,以及自己曾經如何維持、照顧或嘗試修復,而不只是單純表達不同意。
外遇配偶提出離婚訴訟時,另一方可以準備什麼?
如果配偶以長期分居或婚姻破綻為由訴請離婚,可以依婚姻實際經過整理訴訟所需資料。
婚姻與分居時間軸
- 結婚、共同生活、赴大陸工作及開始分居的時間。
- 分居是因工作、子女、居住安排,還是配偶另有對象。
-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返台、聯絡及共同家庭活動。
家庭責任與共同生活資料
- 家用、房貸、子女教育及醫療費用的負擔情況。
- 主要照顧子女與維持家庭生活的人。
- 夫妻是否仍共同處理財務、節日、親屬或家庭重大事項。
婚姻破綻形成原因
- 配偶與第三人交往、共同生活或另有家庭的時間。
- 外遇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惡化之前或之後。
- 配偶是否因另有對象而減少返台、停止家用或退出家庭。
修復婚姻的實際行動
- 曾經提出的溝通、共同生活或諮商安排。
- 對方是否拒絕修復、持續外遇或明確表示不願回家。
- 目前是否仍有具體可行的婚姻維持方案。
資料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並由家事律師依對方起訴理由與實際爭點整理答辯。
不想離婚和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同時進行嗎?
可以。選擇在訴訟中主張婚姻仍有維持可能,不代表必須忽略財產、家用與子女風險。
面對配偶已經另有對象或長期退出家庭時,可以同步盤點:
- 家庭生活費是否正常支付。
- 夫妻名下財產、存款、股權及債務是否異常變動。
- 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居住及扶養費如何維持。
- 配偶是否正在出售、贈與或移轉重要資產。
- 若法院最終判准離婚,後續財產與家庭安排如何處理。
婚姻是否應維持,是一個決定;如何避免在漫長訴訟期間失去財產與家庭保障,是另一個需要同步處理的問題。
如果雙方都知道婚姻無法繼續,還需要互相指責嗎?
若雙方已經確認沒有恢復共同生活的可能,可以把重點從「誰有資格先提出離婚」轉向離婚條件與後續安排。
協商時通常需要處理:
- 離婚方式與辦理時間。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扶養費與會面交往安排。
- 夫妻財產與債務。
- 住所、物品、保險及其他家庭事項。
- 外遇相關民事爭議是否一併和解。
透過律師或法院調解把條件寫清楚,通常比多年訴訟只爭執「准不准離婚」更能解決實際問題。
我們如何協助調查台商婚姻外遇案件?
台商長期在大陸工作時,婚姻外遇的形成往往跨越多年,單看前幾個月的狀況,可能無法呈現完整經過。
依合法、正當的委任目的,我們可以協助查證與整理:
- 配偶在大陸的工作、居住與主要活動情況。
- 與特定對象接觸及共同活動的時間軸。
- 配偶返台、分居及退出家庭的時間關係。
- 公開資訊與實際生活狀況是否一致。
- 人物、時間、地點與活動紀錄的相互對照。
調查結果用來協助釐清事實,離婚能否成立、有責程度如何比較,以及憲法判決是否適用,仍由律師與法院依完整案件判斷。
外遇配偶訴請離婚案件諮詢
如果配偶長期在大陸工作、另有對象,並已經向法院訴請離婚,可以先整理結婚、分居、外遇、返台、家用與子女照顧的完整時間軸。
如外遇與大陸生活情況仍有重要事實需要確認,我們會依案件地點、現有線索及法律諮詢後的具體需求,評估適合的調查範圍與執行方式。
外遇調查服務:大陸與台灣外遇調查|案件評估及證據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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