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婚姻法律常識

配偶會同徵信社破門抓姦,取得的外遇證據可以使用嗎?

台灣刑法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因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而失效。以下早年抓姦案例,主要用來說明外遇調查、外遇搜證與違法取證之間的法律問題,不代表現行法律仍以通姦罪處理配偶外遇。

早年抓姦案例:破門取得的證據是否一定不能使用?

早年通姦罪仍有效期間,曾有配偶因懷疑另一半外遇,會同徵信社人員前往現場抓姦,並以破壞門鎖或強行進入的方式取得現場物品及其他外遇證據。

這類案件經常引發兩個不同問題:

  • 破門、侵入住宅或取得物品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
  • 即使取證方式有法律爭議,該證據是否一定完全不能在法院使用?

這兩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私人取得的證據,並不是只要取證方式具有違法疑義,就必然一律沒有證據能力。但是,取證人如果以破壞門鎖、非法侵入住宅、強制取走他人物品或其他違法方式進行外遇搜證,行為本身仍可能產生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

至於取得的照片、錄影、錄音或其他資料能否在訴訟中使用,仍應依證據取得方式、侵害程度、案件性質及具體訴訟程序,由法院個別判斷。


現在配偶外遇,還能破門抓姦嗎?

台灣刑法通姦罪已經失效,因此今天發現配偶外遇,不能再以「正在犯通姦罪」為理由,認為任何人都可以破門進入住宅抓姦。

刑事訴訟法第88條雖然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但這並不代表私人因此取得任意破門、搜索住宅、翻找物品或強制扣取物品的權利。

因此,現代外遇調查的重點,已不是追求傳統印象中的「破門抓姦」,而是在合法範圍內,持續蒐集可以相互印證的外遇事實與活動紀錄。

外遇調查可以蒐集哪些資料?

依案件情況及合法取得方式不同,外遇搜證可以著重整理:

  • 特定對象長期或規律性的接觸情形。
  • 共同進出特定場所的活動紀錄。
  • 共同旅行、住宿或其他具有關聯性的活動資料。
  • 本人合法取得的照片、對話及相關資料。
  • 其他可以與時間、地點及人物關係相互印證的證據。

完整的外遇證據,通常不是依賴單一照片或一次抓姦現場,而是由多項事實與資料相互印證。

如您準備委任我們進行外遇調查,我們會先確認調查目的、現有線索、活動地點及後續需求,再規劃適合的調查方式。


配偶外遇,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嗎?

依民法第1052條,配偶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另一方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除了是否發生性交之外,如果存在其他重大事由而使婚姻難以維持,也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由法院依具體案件事實判斷是否准予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3條,對於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情形,如果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超過6個月,或自該情事發生後已超過2年,即可能受到法律上請求離婚期間的限制。

夫妻如果能夠達成共識,也可以依法律規定辦理兩願離婚,不一定必須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配偶外遇,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嗎?

一般民眾常以「侵害配偶權」稱呼外遇相關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從法律條文而言,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依法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是否成立賠償責任,並不是只要發現配偶與第三人往來就一定成立。

法院通常仍須依個案中的交往情形、行為程度、婚姻狀態、第三人是否明知對方已婚、證據內容及其他相關事實進行判斷。

因此,在外遇調查及外遇搜證案件中,證據的完整性、合法性與相互印證能力非常重要。

單一照片、片段對話或模糊傳聞,與長期、連續且能夠相互證明人物關係的資料,在案件證明力上可能存在很大差異。


配偶外遇所生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或生母的遺產嗎?

這個問題必須區分生父與生母,也必須確認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是否已經成立。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如果有生父撫育的事實,法律上也可能視為認領。

因此,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依法成立親子關係後,原則上會產生相應的親子法律關係及繼承地位。

但是,生父的非婚生子女並不會因為生父另有合法配偶,就當然取得對該配偶個人財產的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另外辦理認領。

因此,子女與生母之間依法存在親子關係,原則上具有相應的親屬及繼承法律地位。


妻子外遇懷孕,孩子在法律上一定是丈夫的小孩嗎?

依民法第1063條,妻子受胎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如果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並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現行法律規定,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原則上應於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子女本身也有依法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如於未成年時知悉,法律另保留其成年後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的機會。

因此,常見的「知道後1年內一定要起訴」說法已經過時,不應繼續使用。


外遇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應該從父姓還是母姓?

現行民法已經不是過去單純以「子女一律從父姓」為原則。

婚生子女的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父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如果未約定或約定不成,則依法律規定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

經生父認領後,可以依法律規定辦理姓氏變更,但並不是一經認領就當然自動改從父姓。

因此,原本常見的「生父認領後子女一定改姓父姓」說法,已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面對配偶外遇,應該先抓姦還是先調查?

台灣通姦罪已經失效,目前配偶外遇案件的重點,已從過去刑事通姦罪的「抓姦現場」,轉向離婚、婚姻關係處理、外遇事實確認及相關民事法律問題。

因此,懷疑配偶外遇時,不建議因情緒激動而自行破門、侵入他人住宅、搶奪手機或以其他高風險方式取得外遇證據。

我們建議您先整理目前已掌握的合法線索,包括配偶生活作息、工作地點、交通工具、可疑對象及其他相關資訊,再由我們評估是否需要進行外遇調查與證據蒐集。

我們提供台灣、大陸及跨境外遇調查、行蹤調查、尋人與其他私人調查案件評估服務。

我們只接受具有合法、正當目的的案件委任。我們進行調查的目的,是協助委任人釐清事實及保存合法取得的相關資料,不會鼓勵使用暴力、非法侵入住宅或其他違法方式進行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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