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婚姻法律常識|外遇、離婚、損害賠償與非婚生子女

配偶外遇之後,真正需要處理的通常不只有「有沒有抓到外遇」這一件事,後續還可能牽涉離婚、民事損害賠償、證據取得方式、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繼承及子女姓氏等問題。

台灣通姦罪已經失效,因此我們現在處理外遇案件的重點,也和早年以刑事通姦罪為主的「抓姦」方式不同。

以下整理台灣婚姻與外遇案件中較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實際個案仍應依當事人婚姻狀況、案件事實、證據來源及訴訟目的評估。


配偶會同徵信社破門抓姦,取得的外遇證據可以使用嗎?

台灣刑法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因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而失效。以下早年抓姦案例,主要用來說明外遇調查、外遇搜證與違法取證之間的法律問題,不代表現行法律仍以通姦罪處理配偶外遇。

早年抓姦案例:破門取得的資料是否一定不能使用?

早年通姦罪仍有效期間,曾有配偶因懷疑另一半外遇,會同徵信社人員前往現場抓姦,甚至以破壞門鎖或強行進入的方式取得照片、現場物品或其他資料。

這類案件其實涉及兩個不同問題:

  • 破門、侵入住宅、翻找或取走物品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
  • 即使取證方式具有法律爭議,相關照片、錄影、錄音或其他資料在後續訴訟中會如何被法院看待?

這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取證方式有違法疑義,不代表所有案件都會得到完全相同的證據處理結果;法院是否採用、如何評價及證明力如何,仍須依訴訟種類、取得方式、侵害程度、案件目的及具體情況判斷。

但是,如果取證者以破壞門鎖、非法侵入住宅、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強制取得他人物品或其他違法方式搜證,行為本身仍可能另外產生刑事或民事責任。

所以不能因為「最後可能拿去法院使用」,就反過來認為取得資料的方法一定合法。


現在配偶外遇,還能破門抓姦嗎?

台灣刑法通姦罪已經失效,因此今天發現配偶外遇,不能再以「正在犯通姦罪」為理由,認為配偶、親友或徵信社可以任意破門進入住宅或旅館房間抓姦。

刑事訴訟法第88條雖然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但這並不代表一般人因此取得搜索住宅、翻找手機、扣取物品或進入他人非公開空間的權利。

現在處理外遇案件,更重要的是在合法範圍內,針對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要事實,整理可以相互印證的資料,而不是追求戲劇性的「破門抓姦」現場。


外遇調查可以整理哪些資料?

依案件目的及資料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先整理:

  • 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要日期及事件。
  • 疑似相關人物的基本線索。
  • 本人合法持有的完整對話、照片、文件或其他資料。
  • 公開可以查證的人物、公司或其他相關資訊。
  • 特定日期或特定事件中,依法可以確認的公開可觀察事實。
  • 其他可以用來確認人物關係或事件經過,且來源合法的資料。

外遇案件通常不應只依靠一張照片、一段片段對話或單一事件下結論。

比較重要的是資料來源是否清楚、內容是否完整,以及不同資料之間能不能相互印證。


外遇搜證有哪些法律界線?

合法調查並不代表可以無限制掌握另一個人的私人生活。

例如刑法第315條之1對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錄音、照相或錄影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設有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監視、觀察、跟蹤、守候、尾隨或掌握行蹤,並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定的其他要件,也可能產生法律問題。

因此,外遇調查不能因為委任目的涉及婚姻,就忽略隱私、住宅、個人資料及其他法律界線。

我們不提供非法侵入住宅、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帳號破解、非法取得通訊或金融資料、暴力威脅或其他明顯違法的取證方式。


配偶外遇,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嗎?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時,另一方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除了這項法定事由之外,如果存在其他重大事由而使婚姻難以維持,也可能依同條第2項,由法院依具體婚姻狀況判斷是否准予離婚。

另外,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指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憲;但如果婚姻重大破綻已發生或持續相當期間,仍完全禁止其請求離婚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法院應依該判決意旨處理。

外遇離婚還有6個月與2年的期間限制

依民法第1053條,對於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情形,有請求權的一方如果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超過6個月,或自該情事發生後已超過2年,即不得再依該款事由請求離婚。

實際案件如果同時存在其他婚姻重大破綻,是否仍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則是另一個需要依個案判斷的問題。

夫妻雙方如果能夠達成共識,也可以依法辦理兩願離婚,不一定必須透過法院裁判。


配偶外遇,可以請求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損害賠償嗎?

一般民眾常把這類案件稱為「侵害配偶權」。

較精確地說,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時,可以依法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並不是只要配偶和第三人來往,就當然成立賠償責任。

法院仍會依個案中的人物關係、交往內容、行為程度、婚姻狀態、第三人是否知道對方已有婚姻,以及整體證據等因素判斷。

所以不能簡化成:

「拍到牽手就一定判賠」或「共同進旅館就一定可以拿到固定金額」。

實際是否成立與賠償多少,都應依案件事實與法院判斷。

民事求償也要注意時效

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外遇案件中何時算「知道」、不同時間的行為如何計算,以及是否已經超過時效,都可能需要依具體資料判斷。


配偶外遇所生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或生母的遺產嗎?

外遇案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必須把夫妻關係和親子關係分開處理。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

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如果有生父撫育的事實,法律上也視為認領。

依法成立親子關係後,原則上會產生相應的親子、扶養及繼承法律關係。

但生父的非婚生子女不會因為生父另有合法配偶,就因此當然取得對該配偶個人財產的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

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另外經過認領程序。

因此,子女與生母之間依法存在親子關係,原則上具有相應的親屬及繼承法律地位。


妻子外遇懷孕,孩子在法律上一定是丈夫的小孩嗎?

依民法第1063條,妻子受胎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如果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並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法提起否認之訴。

現行法律規定,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並非婚生子女時起,原則上應於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子女本身也有依法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如果在未成年時已經知悉,法律仍保留其成年後2年內提起訴訟的機會。

因此,網路上仍可看到的「知道後1年內一定要起訴」已經是舊規定,不應再當成現行法律。


外遇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應該從父姓還是母姓?

台灣現行法律已經不是過去單純以子女一律從父姓為原則。

婚生子女的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則由戶政事務所依法抽籤決定。

子女出生登記後,在未成年以前,父母也可以依法律規定,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成年後,子女本人也有依法變更父姓或母姓的空間。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

經生父認領後,姓氏可以依法律規定處理,但並不是只要生父完成認領,子女就會自動改成父姓。

因此,「生父一認領,孩子就一定改姓父姓」並不是現行法律。


面對配偶外遇,應該先抓姦還是先確認事實?

通姦罪失效之後,目前外遇案件的處理重點已經從過去刑事通姦罪的「抓姦現場」,轉向婚姻是否繼續、外遇事實確認、離婚、民事賠償、親子及財產等問題。

因此,懷疑配偶外遇時,不建議因情緒激動而自行破門、進入他人住宅或旅館房間、搶奪手機、破解帳號或使用其他高風險方式取得資料。

比較適合的第一步,是先整理自己目前已經合法掌握的線索,例如:

  • 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要日期及事件。
  • 疑似相關人物的基本線索。
  • 本人合法持有的完整對話或照片。
  • 公開可以查證的相關資訊。
  • 目前哪些事情已經確認,哪些仍然只是懷疑。
  • 真正希望確認的是什麼問題。

整理完成後,再依案件目的、現有資料、發生地點及法律界線,判斷是否仍有進一步事實查證的必要。


外遇調查不是掌握另一個人的全部生活

外遇調查真正的目的,是協助委任人釐清與婚姻案件直接相關的事實,而不是無限制掌握另一個人的所有日常生活。

因此,案件開始前應先確認:

  • 委任人與被查事項之間是否具有正當關係。
  • 真正需要確認的具體問題。
  • 目前已經合法掌握哪些資料。
  • 還缺少哪些對後續決定真正重要的事實。
  • 可能採取的查證方式是否涉及隱私、住宅、個資或其他法律限制。

如果案件已經準備進入離婚或民事訴訟,也可以先由律師確認法律爭點,再決定是否仍有補充事實資料的必要。


調查與法律界線說明

我們只接受具有合法、正當目的的案件委任,並依案件所在地、調查目的、資料來源及實際情況評估可行範圍。

不提供非法侵入住宅、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帳號破解、非法取得通訊或金融資料、暴力威脅、騷擾,或其他明顯違法的調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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