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離婚與財產分配,程序規定、法律差異及實務解析

兩岸婚姻離婚怎麼處理?

關於兩岸婚姻的離婚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 協議離婚

如果兩岸婚姻中的雙方能夠達成一致,選擇協議離婚,他們需要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 申請時需準備以下資料:
  • 雙方的身份證
  • 結婚證書
  • 戶口簿
  • 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會進行身分確認和婚姻關係確認,並進入為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請。

冷靜期結束後,若雙方仍決定離婚,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明。

2. 訴訟離婚

如果兩岸婚姻中的雙方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一方無法親自回大陸提起離婚訴訟,或無法查找對方下落,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和資料,如離婚起訴書、結婚證書、身分證等。

對於台灣籍當事人的相關證件,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認定,並可能需要通過兩岸公證機關的認證手續。

法院在確定案件管轄後會依法受理並進行審理,視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在處理兩岸婚姻離婚時,需要特別注意法律程序的差異和兩岸法律互助的問題。

如果涉及子女扶養和財產分割,需要妥善處理相關問題,以確保雙方子女的合法權益。

兩岸婚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關於兩岸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可以總結以下幾點。

財產分配原則:

大陸地區,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薪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台灣地區,依照當地法律,夫妻財產制實行〝聯合財產制〞,即婚後財產屬各自所有,需扣除各自負債後的差額進行分配。

兩岸法律的差異:

大陸地區強調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分配,而台灣地區則更注重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的獨立性。

協議與訴訟:

如果兩岸居民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協商處理財產分配問題。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在訴訟方面,如果一方在大陸而另一方在台灣地區,可以透過法院的認可和公證,使判決在兩岸都具有法律效力。

跨國財產分配的複雜性:

由於兩岸財產制度的不同,如果夫妻財產涉及兩岸,分割財產時可能面臨更多的法律和實際操作複雜性。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於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由台灣地區法院審理更為適宜,因為需要考慮到法律的適用和證據的獲取。

兩岸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在面臨此類問題時,建議諮詢兩岸地區專業的法律專家,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合理處理。

台灣地區的法律特別規定,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計入婚後剩餘財產範圍,這一點與大陸地區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