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婚姻法律常識|外遇、重婚、離婚、子女與兩岸繼承
台灣人與中國大陸往來交流頻繁,婚姻問題一旦跨越兩岸,經常不只是「有沒有外遇」這麼簡單,還可能牽涉離婚、重婚、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文件驗證以及不同地區的法律適用。
尤其配偶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經商或生活時,事情發生在大陸,但婚姻、家庭與財產關係又可能同時存在於台灣,處理方式和單純發生在台灣的案件並不完全相同。
以下整理我在大陸外遇與兩岸婚姻案件中,較常遇到的幾個法律問題。實際案件仍應依當事人身分、婚姻登記地、行為發生地、財產所在地及訴訟目的個別判斷。
赴大陸「抓姦」,為什麼看到兩個人在一起仍可能不夠?
過去曾有台灣配偶得知另一半可能在中國大陸發展外遇關係後,直接帶著家人前往當地,希望在現場確認事實。
但婚姻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通常不是「有沒有看到兩個人在一起」,而是目前掌握的資料究竟能證明什麼。
例如兩個人共同吃飯、出現在同一個地方,能證明的首先只是雙方曾經接觸;如果案件進一步涉及離婚、民事賠償或其他法律主張,仍然要看人物身分、關係內容、重要時間與其他資料能不能彼此印證。
因此:
「親眼看到」和「取得足以支持法律主張的資料」並不是同一件事。
處理大陸外遇案件時,與其追求戲劇性的所謂「抓姦現場」,更重要的是先確定自己究竟需要證明什麼,再評估現有資料是否足夠。
台灣通姦罪已經失效,但外遇仍可能有民事法律問題
台灣原刑法通姦罪已經失效,因此配偶發生外遇性行為,不能再依過去的通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這不代表外遇關係完全沒有法律後果。
依台灣民法,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仍可能成為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另外,如果相關行為已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達到情節重大程度,也可能產生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實際是否成立、第三者是否需要共同負責、賠償金額多少,都不是看到某一種親密動作就能直接決定,而要依案件整體事實與證據判斷。
中國大陸沒有一般性的「通姦罪」,但外遇和重婚是兩回事
中國大陸法律並沒有把所有一般婚外情都規定成「通姦罪」。
但是,中國《刑法》第258條仍有重婚罪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與其結婚,符合犯罪要件時可能產生刑事責任。
司法實務中,除了再次辦理婚姻登記之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可能涉及重婚罪的判斷。
因此:
一般外遇 ≠ 一般同居 ≠ 一定構成重婚罪。
三者不能直接混為一談。
中國民法典也禁止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除了刑事上的重婚罪之外,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也禁止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法律上所稱「與他人同居」,重點在於有配偶者與外遇對象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並不是偶爾見面或一般社交接觸就能直接認定。
如果因此導致離婚,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在符合條件時也可能涉及中國大陸的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調查外遇時,取證方式本身也可能產生法律風險
不論委任人的目的多麼正當,都不能因為懷疑配偶外遇,就認為任何取證方式都可以使用。
例如中國《刑法》第245條對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設有刑事責任規定。
配偶關係本身也不代表可以任意進入第三者住宅、旅館房間或其他由他人合法控制的非公開空間。
除此之外,定位資訊、行蹤軌跡、通訊內容、金融帳戶及其他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在中國法律下也受到較嚴格的保護。
因此,大陸外遇案件不能以「取得證據」為理由,使用非法定位、監聽、帳號破解、非法取得住宿或金融資料、侵入住宅或其他非公開場所等方式。
真正有用的證據,不只是內容要能證明案件事實,取得方式本身也必須考慮法律界線。
懷疑配偶在大陸外遇,可以先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目前只是懷疑,不需要一開始就蒐集大量行蹤、地址或生活規律資料。
比較實際的方式,是先把自己已經合法掌握的資訊整理清楚,例如:
- 配偶目前主要工作或生活的城市、地區。
- 公司名稱及已知的基本工作資訊。
- 疑似相關人物的姓名或其他合法取得的基本線索。
- 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要日期或事件。
- 本人合法持有的完整對話、照片或文件。
- 可以公開查證的公司或人物資料。
- 哪些事情已經確認,哪些仍只是懷疑。
- 真正希望確認的具體問題。
這些資料整理完成後,再依案件目的、所在地、資料來源及適用法律,評估哪些事項具有合法及實際查證的可能性。
大陸外遇調查的重點,不應是長期追蹤一個人的日常生活
中國大陸對個人資訊、位置資訊及行蹤軌跡有相應法律規範,因此婚姻案件不應把「完整掌握一個人的每天行程」當成當然的調查目標。
比較適合的做法,是先明確界定案件真正需要確認的事實,再判斷有哪些合法來源或合法方式可以提供支持。
例如案件真正想知道的可能是:
- 某一特定人物是否與案件有實際關聯。
- 某一重要事件是否確實發生。
- 目前掌握的照片、文件或對話是否能相互印證。
- 某些公開可查的身分、公司或法律事實是否正確。
- 現有資料是否值得交由律師進一步評估。
不同城市、人物、資料來源及案件目的的法律風險都可能不同,因此不宜把同一種調查方法套用到所有中國大陸案件。
回台灣後,外遇證據資料可以怎麼使用?
如果夫妻婚姻及法律關係與台灣有關,依法取得的相關資料可能可以提供律師評估後續用途,例如:
- 裁判離婚。
- 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受到重大侵害的民事損害賠償。
- 婚姻、子女或財產爭議中的相關事實整理。
- 其他家事或民事程序。
不過,資料能否作為法院證據,仍須考慮取得方式、真實性、完整性、與待證事實的關聯,以及整體證明力。
因此,調查結果不是「拿到照片就一定勝訴」,也不應承諾任何固定的訴訟結果。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要注意3年期限
兩岸婚姻除了外遇及離婚,也經常延伸出繼承問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原則上應自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
逾越法定期間,可能被視為拋棄繼承權,因此不能只依一般台灣繼承人的觀念處理。
大陸繼承人的200萬元限制,不是所有人都一樣
依同條例第67條,一般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在台灣的遺產時,每人所得財產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
但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是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法律有特別規定,並不適用一般200萬元上限。
不動產又有另外的規則。
例如一般大陸地區繼承人涉及台灣不動產時,原則上可能須將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在符合相關條件時可能可以直接繼承不動產。
所以「大陸人民只能繼承台灣200萬元」這句話並不完整,必須先看繼承人的身分。
台商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孩子的法律地位怎麼看?
外遇案件如果進一步涉及非婚生子女,就會從夫妻關係延伸到親子與繼承問題。
依台灣《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在法律規定下也可能視為認領。
如果生父為台灣人、子女出生於中國大陸,實際辦理認領時還可能涉及出生證明、母親婚姻狀況、認領文件、DNA親子鑑定及兩岸文書驗證等問題,應依個案情況準備。
親子關係依法成立後,可能進一步影響扶養、戶籍及繼承等法律關係。
但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成立親子關係,並不等於孩子因此自動成為生父配偶的法律上子女,也不會因此當然取得生父配偶個人財產的繼承資格。
中國大陸也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中國《民法典》第1071條明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依法負有相應的撫養義務。
因此,不能再以過去「私生子沒有法律保障」的舊觀念理解今天的兩岸親子問題。
大陸地區子女可以列報台灣扶養親屬嗎?
符合台灣所得稅法扶養親屬條件的大陸地區子女,可以依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例如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後仍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者,應依當年度稅法條件判斷。
申報時,大陸地區核發的親屬關係、在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通常還需要依規定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後,提供國稅局審查。
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離婚程序並不相同
台灣
台灣離婚主要包括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須依法完成書面、證人及戶政登記等程序;如果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合意,則可能須依民法第1052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由法院判斷是否符合裁判離婚條件。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則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適用《民法典》規定的30日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可以撤回申請;期間屆滿後,雙方還須在法定期間內親自申請發給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是針對「協議離婚」,不是所有訴訟離婚都必須先經過30日冷靜期。
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相關法定事由審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因素。
兩岸婚姻文件為什麼經常需要公證與驗證?
兩岸婚姻、離婚、出生、認領、親子、繼承等案件,常會出現「文件是在大陸製作,但需要拿到台灣使用」或「文件在台灣製作,要拿到大陸使用」的情況。
例如大陸製作的結婚證、離婚證、出生證明、親屬關係文件等,在台灣使用時,通常會依文件種類及用途辦理大陸公證及海基會驗證。
台灣製作的戶籍謄本、法院判決或其他文件拿到中國大陸使用,也可能須先辦理公(認)證,再依實際使用機關要求完成後續程序。
因此,實際辦理前最好先確認:
- 文件要在哪一地使用。
- 要提供給哪一個法院或行政機關。
- 對方要求的是正本、影本、公證書還是驗證文件。
- 文件是否有有效期限或其他特別要求。
兩岸婚姻案件,先把法律問題和調查問題分開
如果配偶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而您目前正在面對外遇、第三者、非婚生子女、財產或離婚問題,我會建議先把事情分成兩部分:
第一部分:目前已經知道什麼?
整理自己合法掌握的照片、文件、重要日期、人物與公司基本資料,以及已經確認的事件。
第二部分:真正需要確認什麼?
例如是否存在特定外遇關係、是否已有非婚生子女、是否涉及重婚、財產是否出現異常處分,或目前資料是否足以交由律師進一步評估。
把問題界定清楚之後,再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查證,比一開始就追求完整掌握另一個人的所有生活動態更實際,也更能控制法律風險。
中國大陸及跨境案件的法律與合規說明
中國大陸及其他跨境案件,會依案件目的、所在地、資料來源、委任人與被調查事項之關係,以及當地適用法律個別評估。
不同類型的調查可能涉及個人資訊、隱私、住宅、通訊、數據跨境、國家安全或其他法規限制,因此並非所有委任目的或查證方式都能接受執行。
我們不提供非法定位、監聽、帳號破解、非法取得金融或住宿資料、侵入住宅或其他非公開場所、冒用身分、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明顯違法的調查方式。
本頁內容屬一般法律與調查資訊整理,不代表對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涉及離婚、損害賠償、親子、繼承或刑事責任時,仍建議由具有相關地區執業資格的律師依具體案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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