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婚姻法律常識
去大陸抓姦的台灣大老婆,為何會灰頭土臉、鎩羽而歸?
案例:大陸抓姦失敗,證據不足不起訴
61歲彭姓台商十多年前赴大陸工作,鮮少返台。其妻陳婦從丈夫同事口中得知他與大陸女秘書可能有外遇。2024年6月,陳婦帶兒子與徵信社赴大陸抓姦,凌晨2點會同公安闖入彭住處,發現彭與衣著單薄的女秘書同床。公安詢問時,彭否認親密關係,女秘書卻承認曾有性行為。
陳婦返台後向桃園地檢署控告通姦罪。彭應訊時仍否認外遇。陳婦建議傳喚公安作證,但檢方審視公安筆錄僅記載女秘書「曾有性行為」,未明確時間、地點,且當天未捉姦在床。大陸女秘書未應傳訊,現場無其他證據,傳喚公安無實益,最終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解析:通姦罪誤解與大陸法律風險
台灣已宣告通姦罪違憲,大陸亦無通姦罪。台灣風化觀念較開放,大陸則對類似行為處罰嚴苛。陳婦赴大陸抓姦屬「以己度人」,忽略兩岸法律差異。大陸《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不罰通姦,公安無權基於通姦理由搜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陳婦與徵信社會同公安凌晨闖入,未獲搜查證或縣級以上公安批准,行為違法甚至可能犯罪。大陸小三明言「大陸無通姦罪」,讓陳婦無計可施。不肖徵信社若鼓吹大陸抓姦合法,恐誤導客戶,應慎選徵信社業者。
風險:暴力抓姦或判刑
在大陸暴力抓姦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網上新聞案例頻見報導。配偶搜集大陸外遇證據時,切勿擅闖住宅或暴力行事,以免被判刑。若不知如何合法搜證,可委託專業團隊(如 T.P.I. 遠大徵信社)赴大陸調查外遇搜證。
建議:回台提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
★方法★:立即在大陸調查老公外遇證據,回台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求償精神賠償,並於離婚後爭取財產分配。如同《孫子兵法》強調情報搜集,應避免衝動行事。台灣無通姦罪,大陸亦然,但完整證據可在台訴訟中勝訴。
大陸外遇證據調查搜集需無所不用其極,由專業團隊執行。T.P.I. 遠大徵信社透過大陸資源與技術,快速查明外遇對象身份與背景,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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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繼承與非婚生子女權益
大陸繼承人限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大陸人民繼承台灣遺產須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逾期視為放棄。第67條規定,每人繼承總額不得超新台幣200萬元,超額部分歸台灣繼承人或國庫。不動產若為居住用途,大陸繼承人不得繼承。
台商非婚生子女繼承權
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同婚生子女,具遺產繼承權。若元配未收養,非婚生子女無權繼承元配財產。
非婚生子女列報扶養親屬
經海基會驗證身份,大陸非婚生子女可列報受扶養親屬,享免稅額。但小三非合法配偶,無法列報。若元配參與報稅,外遇事實恐曝光。
元配應對策略
兩岸往來頻繁,台商大陸外遇案例屢見不鮮。元配可依《民法》第1052條,以大陸外遇為由提離婚並求償。建議私下對話錄音老公承認大陸有外遇、並委託徵信社進行大陸外遇調查搜證,待非婚生子女入戶籍後更以此為證據,提起訴訟更易勝訴。
台商法律責任與小三權益
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台商若隱瞞婚姻重婚,恐面臨刑責與賠償。通姦不構成犯罪,僅重婚或同居可作為離婚事由。小三無合法權益,除非獲贈與或遺囑,否則無法分財產。
兩岸離婚流程
台灣兩願離婚需協議並登記;判決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
大陸協議離婚設30天冷靜期,訴訟離婚需證明感情破裂。
兩岸均需公證與認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