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怎麼寫?侵害配偶權時效與追訴期多久、怎麼算?
侵害配偶權追訴期是元配向外遇對象提告時最需要注意的事項,小三/小王越來越猖狂,而且現在已無刑法的通姦罪,想要提出民事訴訟反擊,侵害配偶權時效不能不留意!至於三方如果願意坐下來好好談,達成和解共識,那麼侵害配偶權和解書究竟要怎麼寫?
在侵害配偶權和解書上寫清楚配偶的外遇對象、行為程度、被發現的地點時間、因而侵害配偶權等詳細內容。
如果元配想訴請離婚,在侵害配偶權和解書上可以先針對離婚條件、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等離婚事項做一些初步討論、協調。
在和解書上標註配偶與小三/小王要賠償多少和解金,包含哪些項目,例如精神賠償多少錢;另外也可以約法三章,若配偶或小三/小王違反上述條款,應付多少懲罰性金額。
和解不代表原諒!但如果元配打算原諒,可以在侵害配偶權和解書上註明「宥恕」,一旦註明後就代表原諒,元配就不能以「合意性交」這個理由請法院判決離婚;如果同時也想「放棄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權利,也可以特別加註在和解書上。
如果發生配偶權侵權行為,受害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點是從「被害人發現配偶外遇這件事」當天起算的2年內提出請求;而整個外遇事件的發生必須在10年內,才可以提出告訴,否則就算過了侵害配偶權追訴期。
當然元配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但如果外遇方和小三/小王向法官主張侵害配偶權時效已過,即便有確切的外遇證據,元配勝訴的機會還是很渺茫,所以提告前得特別留意侵害配偶權追訴期。
在民法第1053條(註三)有特別規定,如果要以配偶與第三人「合意性交」為理由提出離婚訴訟的話,必須避開以下3種狀況:
註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註二: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註三:民法第1053條:對於前條(1052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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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效果?喊告前不可不知
侵害配偶權是指配偶因結婚所享有的相互扶持、協助、誠實,使婚姻生活美滿的權利。在民法上(註一),侵害配偶權是一種侵權行為,被害當事人可以同時對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提出侵權的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官會依據被害人精神受創的程度,讓被告負擔相對應的金錢賠償責任。如果不告,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怎麼約定?
如果三方都有和解意願,或不願鬧上法庭,可以私底下透過侵害配偶權和解書進行約定、達成共識。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內容要點
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沒有強制固定格式,但該求償、釐清的條款內容還是得寫清楚,避免喪失法律效力或引發日後糾紛,以下列出的幾個要點需要特別注意、協商,建議可以找律師陪同撰寫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將更有保障。1.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基本甲乙方姓名、事由:
2.侵害配偶權和解書─要不要離婚:
3.侵害配偶權和解書─賠償金額:
4.要不要原諒:
侵害配偶權時效多久?怎麼算?
配偶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損害人格權通常是依「慰撫金」作為精神賠償,但必須了解侵害配偶權時效,才能保障權益。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註二)規定:如果發生配偶權侵權行為,受害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點是從「被害人發現配偶外遇這件事」當天起算的2年內提出請求;而整個外遇事件的發生必須在10年內,才可以提出告訴,否則就算過了侵害配偶權追訴期。
侵害配偶權追訴期過了怎麼辦,還能提告嗎?
如果外遇事件的發生時間已經超過10年以上,或者配偶知曉這件事已經超過2年,侵害配偶權時效過久,就會錯過侵害配偶權追訴期。當然元配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但如果外遇方和小三/小王向法官主張侵害配偶權時效已過,即便有確切的外遇證據,元配勝訴的機會還是很渺茫,所以提告前得特別留意侵害配偶權追訴期。
過了侵害配偶權追訴期,那還能以對方外遇訴請離婚嗎?
答案是:不行!過了侵害配偶權時效,也不能以合意性交為理由提出離婚訴訟。在民法第1053條(註三)有特別規定,如果要以配偶與第三人「合意性交」為理由提出離婚訴訟的話,必須避開以下3種狀況:
- 事前同意/事後原諒
- 知情後6個月內沒有提出離婚
- 外遇事情發生已經超過2年
註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註二: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註三:民法第1053條:對於前條(1052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