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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Investigation Services in Taiwan, China and Asia | TPI Yuanda Detective Agency

TPI Yuanda Detective Agency provides professional private investigation, fact-verification and case-assessment services involving Taiwan, Mainland China and selected locations across Asia. We assist individuals, families, companies and professional advisers with infidelity matters, people search, corporate due diligence, commercial investigations, litigation-related documentation and other legitimate investigation needs. Every case is different. Before accepting an assignment, we review the client’s purpose, the information already lawfully available, the jurisdiction involved, the specific facts that need to be clarified, the expected time frame and applicable local requirements. We then explain the proposed scope, limitations, estimated costs and possible next steps. Regional Compliance and Case Assessment Investigation methods and information that may lawfully be obtained can differ significantly between Taiwan, Mainland China and other jurisdictions. Each cross-border m...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正式施行

2025 大陸新婚姻法施行:財產、外遇、孩子三大變化引兩岸關注 自2025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因其內容深遠且具爭議性,吸引兩岸婚姻各界目光。新法聚焦三大核心: 財產分配 、 外遇出軌責任 與 孩子權益 ,直白規定: 夫妻離婚時,房子歸出資者所有 、 全職家務者可獲更多補償 ,以及 外遇一方對小三的私下贈與無效 。 婚姻趨勢:從理想走向現實 新法反映大陸婚姻正處於時代轉型,趨勢明顯: 從理想快速邁向現實 。為何如此?因為當今婚姻與財產緊密相關,而法律的本質在於: 只能保護財產,無法保護感情 。從人性角度看,人們希望顧及傳統情感與面子,但法律條款卻冰冷理性,讓不少人感到不適。 三大變化詳解 1. 財產分配:誰出錢,誰擁有 財產規範是新法焦點。2024年大陸家庭購屋均價為每平方公尺9935元人民幣,買房往往掏空三代積蓄,過去婚內購屋視為共同財產,離婚平分。如今新法明確: 無論婚前婚後,誰出錢買房歸誰所有 ,即使房產證上有對方名字也無效。若父母出資,則歸子女所有。這一改變有效防範 騙婚與閃結閃離瓜分財產 ,尤其保護大城市富裕男性與農村易被騙婚者。 此外, 聘金 也納入規範,自贈與日起屬女方個人財產(騙婚除外),如福建長樂區民政局曾發現女方多次閃婚,提醒當事人避免損失。 2. 外遇出軌責任與家務補償 新法對 外遇出軌 態度明確:若因外遇出軌導致離婚,外遇方財產分配減少甚至無份,且對小三的贈與視為無效, 男性離婚成本大幅提升 。同時, 家務補償 金額不再設限,依據當地平均收入、個人能力與 家庭承受度 計算,意味著 富裕家庭的家務勞動更值錢 ,保障全職家務者的權益。 3. 孩子權益:以人為本 孩子處理更人性化。新法規定: 不滿兩歲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針對離婚常見的 搶奪或藏匿子女 ,另一方可申請保護令,法院可撤銷監護資格、中止探訪或變更撫養關係。過去藏匿孩子無明確懲罰,如今 直接視為犯法 ,讓不法行為付出代價。 新法的影響與反思 整體而言,新婚姻...

三起人妻提告外遇案全敗,法官判決: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引發熱議

台中地方法院近期審理了三起外遇引發的訴訟案,案件中的三名妻子分別指控丈夫與小三發生外遇,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對小三提告求償。 然而,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和爭議。 第一起案件中,一名張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但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業務有外遇,並掌握了兩人親密的LINE對話和性行為證據,她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第二起案件為馮姓女子,她的丈夫與另一名女子從2023年1月起交往,並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馮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 第三起案件中,賴姓女子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並在社交軟體上有親密對話,賴女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然而,台中地院的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引用了《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認為這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基本人權,並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之間互負貞操義務。 法官認為,縱使可以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偶之間應有貞操義務,但其位階仍然低於性自主決定權。 此外,法官還指出,重婚比婚外性行為更為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干擾程度較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不應視為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的判決認定,單純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除非該行為直接導致婚姻的破裂並成為離婚的理由。 在這三起案件中,妻子們僅對小三提告而未向丈夫提出訴訟,法官認為這樣的做法存在不公平之處,若支持這些訴求,可能會變相鼓勵外遇的發展,對婚姻制度的穩定性構成威脅。 這一系列判決引發了法律界的討論,不少法律專家認為,法官的觀點偏離了主流見解。 某些法律人士指出,夫妻間的貞操義務應被視為婚姻的基本責任之一,對小三提起的訴訟也應被認為是維護婚姻秩序的正當行為。 這些案件最終被裁定駁回,但均可上訴,案件結果仍有待進一步審理。

男人外遇後最害怕面對的三個問題,十個男人九個準!

外遇這種事,無論男女都不應該被原諒,但是如果不是事實就另當別論。 如果男人有理由外遇,女人就有理由離開。 如果你連理由都沒有就外遇,那我更有理由離開。 說白了,外遇就是一條不歸路,當初既然選擇了,現在就該承受。 外遇是婚姻中的一種背叛行為,不僅傷害了妻子的情感,也對男人自身的家庭幸福造成了巨大影響。 雖然外遇行為不能被推崇,但我們可以從男人的角度理解他們害怕面對的三個問題。 一、男人害怕離開妻子,跟小三也只是逢場作戲。 不可否認,男人在婚姻中尋求外遇往往並不是要離開妻子。 他們可能只是出於衝動或者生活上的壓力尋找短暫的情感寄託。 大多數男人外遇後內心充滿愧疚和後悔,他們意識到家庭的價值和妻子的重要性。 他們害怕失去妻子,因為婚姻是他們建立起來的穩定基石,也是他們的安全港。 跟小三只是逢場作戲,而妻子才是他們真正依靠的人。 二、男人害怕小三懷孕。 男人外遇時常會與小三發展肉體關係,這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焦慮。 他們擔心小三懷孕會導致家庭破裂,給自己帶來法律和道德上的責任。 面對這種情況,男人無法置身事外。 不僅要繼續承擔家庭責任,還需要面對小三和可能出現的孩子。 這種後果讓男人感到恐懼和無力,使得他們更清楚自己所做之事的嚴重性。 是啊,原諒了外遇的他,卻跨不過心中的那道坎,感覺回不到從前了。 三、男人害怕和小三一起後,若干年後還是和現在一樣的生活。 男人外遇往往是為了尋找新鮮感和刺激,在與小三開始一段新的關係後,他們或許能夠暫時滿足內心的需求。 然而,時間的推移可能會改變一切。 男人害怕在未來幾年或更長時間內,與情人的生活和現在婚姻前所未有地相似。 這種情況會導致他們對外遇行為的價值和意義發生深思熟慮。 他們開始思考自己是否值得冒著一切風險去追求一時的快感。 對於大多數男人來說,和妻子共同度過的歲月遠比外面的誘惑更有意義。 夫妻之間一旦一方有過背叛,就再也回不到從前了,就算為了孩子在一起,心裡的那根刺也永遠拔不掉了,你認同嗎? 總而言之,這三個問題涉及到男人內心的恐懼、責任感和對婚姻的認識。 我們應該教育男性,培養他們對家庭的珍視和婚姻的堅守,使他們意識到忠誠與責任的重要性,以及外遇行為所帶來的巨大代...

男人有外遇基本就不再碰老婆了,原因有三點

根據一份數據顯示,近10年來,男女婚後的外遇率翻了一番,想不到的是女性婚後也有五分之一的外遇情況發生,特別是各種陌生人交友社交APP 的興起,給婚姻增添了一定的不穩定因素。 男人和女人外遇有很大的分別,男人外遇多半是因為身體上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而女人的外遇多半是另一半對自己不聞不問,導致情感空虛,一個長期被忽視的妻子是很容易被花言巧語的渣男給騙走的。 而在夫妻生活中過於保守的女人,另一半也容易被小三所勾引,所以,經營婚姻真的是一門學問。 當然,超過一半以上的人婚後為了自己家庭的幸福而拼盡全力,不存在這些亂七八糟的有違道德的事,這一點是肯定的! 根據一些被外遇的女性自述,男人外遇後是有很明顯的改變的,最重要的一條就是: 長期不碰自己、各種藉口推掉夫妻性生活。 那麼為什麼男人有外遇基本就不再碰老婆了呢?原因有以下幾點: 本身外遇的原因就是對現在的伴侶失去的興趣,找到了更感興趣的人,對現在的人更是看不慣了,所以不會再碰了。 到了一定年紀的男人,睪固酮很難支援隨時對女人的興奮,在外面交完存貨,家裡的沒法交了。 對外遇對象表示身體忠誠,男人一旦對某個女人表現出興趣後,這種興趣會讓男人內心出現短暫的忠誠度,這種忠誠讓其不願意再碰現任妻子。 當然,這樣的忠誠很可笑。

老公外遇找了小三,如何讓他淨身出戶? | 大陸婚姻法律

老公找了 小三 ,離婚時財產怎麼分,是一個很多人都在問的問題。 首先,針對這個情況,如果你確實想要在離婚時佔據有利地位的話,那麼你可能需要認真了解以下幾點: 你是否擁有充分的客觀證據能證明老公外遇? 老公有沒有 外遇 ,是需要證據證明的。 如果只是微信聊天內容很曖昧,還不能證明男的找了 小三 。 受害者女方,還必須找到證據,證明男的有了 外遇 。 外遇的證據能為夫妻感情破裂提供有力證明 男的找了 小三 ,這只能說明一個問題,夫妻感情出了問題。 而更嚴重一點,說明夫妻感情破裂了。 順便提一點, 老公外遇 也許是事實,但是如果離婚打官司, 未必會被法院判決認可,因為法院認可的 外遇 事實, 只能是可作為證據的事實,不是你認為真實的事實。 即便外遇,具體處罰也將視嚴重程度而定 男的找了 小三 ,依 外遇 嚴重程度不同,通常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在離婚的時候,懲罰是不同的。 情況一:確實能證明他外遇 一方 外遇 只能證明夫妻感情有問題,還達不到法院所認可的離婚判定條件: 即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不一定判決離婚。 即使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都很難達到少分財產目的。 情況二:外遇且有私生子 如果老公與 小三 有了孩子,能證明 老公外遇 ,能達到法院認可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決離婚的程度。 在財產分割方面,法院通常也會給男方〝少分財產〞的懲戒。 但依然不能達不到讓男方淨身出戶的目的。 因為,與 小三 有私生子,並不能證明他與 小三 有長期同居的目的(一夜情不小心也有可能有私生子...)。 也就不能起訴男方有 重婚罪 的事實,也達不到通過離婚損害賠償來讓對方淨身出戶。 情況三:外遇且公開與小三同居 此種情況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財產分割,男方可以少分財產,不能達到男方淨身出戶的目的。 雖然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依然難達到起訴重婚罪的目的。 情況四:外遇並公開與小三同居,且對外用夫妻名義 這種情況是婚姻存續期間 外遇 案件中較為嚴重的情形,男方已經構成 重婚罪 。 女方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可以做到讓男方少分財產,但仍舊不能僅以此點確保做到...

另一半出轨,什么情况下才会变成重婚?

发现另一半长期在外和别人交往,甚至已经共同生活、有了孩子,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这已经算重婚了吧?” 但在中国大陆法律里, 出轨、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不是同一个概念 。 有婚外情,不代表一定构成重婚;两个人住在一起,也不代表一定触犯重婚罪。 真正要判断重婚,关键往往不是两个人有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是他们有没有形成法律上所说的另一段婚姻关系,或者实际上已经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先分清楚:“出轨”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定罪名 “出轨”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说法,并不是《民法典》或者《刑法》专门定义的法律概念。 生活中所说的出轨,范围其实很宽。 可能只是长期暧昧,也可能已经发生婚外性关系;有些人会长期和第三者交往,但并没有共同生活;也有人已经在外面另组家庭。 这些情况虽然大家都会称为“出轨”,法律上的后果却可能完全不同。 所以发现另一半出轨以后,不能直接从: “他外面有人。” 直接跳到: “他已经犯重婚罪。” “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标准 《民法典》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这里有几个重点: 不是偶尔住一晚; 不是一次共同旅行; 也不是只证明两个人曾经一起进入酒店; 而是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 所以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长期婚外情”,如果已经发展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可能涉及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 但即使达到这个程度,仍然不一定等于重婚。 “与他人同居”和事实上的重婚,差别在哪里? 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 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有配偶者和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是双方并没有以夫妻身份对外共同生活,这更接近《民法典》所说的“与他人同居”。 如果双方虽然没有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却长期对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情况就可能进一步涉及事实上的重婚。 所以: 共同居住,不一定等于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是判断事实重婚时非常重要的事实。 什么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并不是只看两个人私下互称“老公”“老婆”。 真正判断时,会更重视双方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已经以一个家庭、夫妻的...

老公外遇,小三主動挑釁,妻子到底該怎麼辦?

發現老公外遇已經很難受,如果小三還主動傳訊息、丟照片、炫耀兩人的關係,甚至故意說一些刺激你的話,很多妻子第一時間都會想立刻回擊。 但這種時候,最容易發生的事情就是:原本真正需要處理的是丈夫外遇,最後卻變成妻子每天和小三吵架。 對方一句話,你整晚睡不著;對方傳一張照片,你立刻去質問丈夫;對方再說幾句刺激你的話,夫妻又大吵一次。 到最後,自己的生活全部被兩個人的動態牽著走。 所以小三主動找上門時,我認為最重要的不是想辦法「贏過她」,而是先別讓自己被她帶著走。 小三主動傳親密照片,你一定要回嗎? 不一定。 有些小三在關係曝光後,會主動傳送聊天截圖、照片、旅行紀錄,甚至刻意告訴妻子: 「他根本不愛你。」 或者: 「他說早就想跟你離婚了。」 對妻子來說,這些話當然非常刺激。 但收到之後,第一件事不是急著回罵,而是先問: 這個訊息裡,有沒有真正值得留下來的事實? 例如: 照片能不能確認人物與時間。 對話是不是完整,而不是只有幾句截圖。 對方透露的事情和目前已知狀況是否一致。 有沒有新的時間、地點或人物資訊。 對方可能是來刺激你,但她傳來的東西有時候反而會透露原本不知道的事。 先保存,再判斷。 不需要一收到就立刻跟著對方的情緒走。 最容易踩的第一個陷阱:馬上找丈夫大吵 看到小三傳來的東西,很多妻子會立即把手機拿到丈夫面前: 「你現在給我解釋清楚!」 這種反應很正常。 但如果目前其實還有很多事情沒有確認,過早攤牌有時候反而會讓後面的事情更難釐清。 丈夫可能開始刪除資料、改變說法,或乾脆把所有事情都否認。 所以在真正對質以前,可以先確認自己手上到底有什麼。 不要因為一張照片,就把所有懷疑全部一次丟出去。 第二個陷阱:開始每天和小三對話 有些小三第一次傳訊息之後,妻子一回覆,雙方就開始每天來回。 妻子想問: 「你們到底在一起多久?」 小三可能反問: 「你真的不知道他早就不愛你嗎?」 妻子想確認事實,最後卻逐漸變成互相攻擊。 這時候有一個問題一定要提醒自己: 小三 不是一個中立的證人。 她說的話有可能是真的,也可能只說一部分,也可能帶著自己的情緒和目的。 所以她提供的訊息可以當成線索,但不要因為她說了什麼,就...

大陸劇《完美關係》警醒小三們:你再有手段,遇上這樣的原配也穩輸

圖片
關於破壞別人婚姻這件事,天底下的小三好像總有一番固有的給自己洗白的套詞。 從我不知道他有老婆,到我以為他離婚了,再到我跟他在一起是因為愛情。 小三明知道自己做的是為人所不齒的勾當,但她還是要給自己找借口,裝無辜,想藉此來獲取諒解或躲避追責。 可惜,鱷魚的眼淚,只會讓人覺得虛假且做作。 那點花花腸子,頂多只能讓那笨頭笨腦的男人上當受騙,除此之外毫無用處。 再說了,現在的社會,原配也不是吃素的,遇上高段位的原配,男人的下場就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而小三的下場,那就是名利俱損,甭管你再美化,也得被原配打回原形。 最近熱播的大陸電視劇《完美關係》,就給我們上演了這麼一出原配手撕小三的大戲,讓人看着實在解氣。 劇中陳數飾演的斯黛拉,在無意中得知丈夫外遇之後,一步步跟蹤搜集證據,在到確認事實後,直接走進小三的家正面開撕。 斯黛拉冷靜理智,氣場全開,到了小三家還不忘拍照搜集證據,這般厲害,小三只能是節節敗退。 不難想像,憑着斯黛拉的能力,崔英俊最後保不準真會凈身出戶,沒錢沒名的崔英俊,哪還有能力去養活小三母女,這段婚外情必將走向終結。 到時候,小三的下場也就一種,那就是被扣上破壞別人婚姻的帽子,一切回到原點,從此再也難翻身。 《完美關係》警醒小三們:甭管你再有手段,遇上這樣的原配也穩輸。 作為原配,面對丈夫的背叛,斯黛拉之所以能讓小三穩輸,逃不過這幾個原因,我們一一分析。 首先,不可否認的一點,斯黛拉比丈夫有錢,所以即便面對丈夫背叛婚姻這樣的事,她也不用擔心自己離婚後的生活,所以她才能那般有底氣。 其次,在得知丈夫外遇後,斯黛拉沒有失去理智貿然行動,她一步步找尋證據,完全坐實了丈夫外遇,以及丈夫給小三花錢的事實,這般清醒,不得不讓人佩服。 最後,看得出來,這小三冠冕堂皇說她是知道崔英俊離婚後才跟他在一起的,騙鬼呢!一個男人有家室,你怎麼可能無從察覺,說白了,無非就是想讓崔英俊養活她們母女。 結果呢,等崔英俊離婚了,她怕是連個容身之處都沒有,有這三點,她不輸才怪! 遇上斯黛拉這般厲害的原配,你能破壞她婚姻,她就能把你打回原形,別怪自己可憐,誰讓你不識好歹,非要跟有家室的男人在一起。 坦白說,男人背叛婚姻這樣的事,不少見。 斯黛拉手撕小三的樣子,倒是讓...

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怎麼寫?時效2年、10年與離婚期限一次看

發現配偶外遇後,當事人除了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也可能希望透過和解處理賠償、付款方式、後續聯絡及權利放棄範圍。但侵害配偶權和解書並不是只寫下賠償金額就足夠,條款內容還可能影響日後的民事請求與離婚權利。 一般所稱的「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較精確的說法是 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是否成立損害賠償責任,仍須依第三人是否知道對方已婚、雙方交往程度、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是否情節重大,以及相關證據內容個別判斷。 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有固定格式嗎? 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沒有法律規定的統一固定格式,但內容必須清楚。若只簡單寫下「雙方和解」或「支付多少金額」,日後可能對付款、違約、保密、聯絡限制及權利放棄範圍產生不同理解。 如果案件涉及較高金額、分期付款、離婚、未成年子女或夫妻財產問題,我們建議在簽署前交由律師依個案內容審閱。 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應寫哪些內容? 一、和解當事人的基本資料 和解書應寫明各方姓名、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並確認實際參與和解的人是外遇配偶、第三人,或三方共同簽署。 如果只有其中兩人簽署,和解效力原則上不會當然擴及未簽署的人。因此,和解書應明確說明由誰支付、向誰和解,以及放棄請求的對象與範圍。 二、和解所處理的事實與範圍 可以概括記載雙方欲處理的事件、期間及爭議內容,但不宜為了情緒宣洩而加入過度羞辱、貶抑或與和解無關的私密細節。 重點是讓日後可以辨識:本次和解究竟處理哪一段期間、哪些行為及哪些民事請求。 三、和解金額與付款方式 和解書應清楚記載: 和解金總額。 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每期付款日期與金額。 付款帳戶、現金收據或其他付款方式。 遲延付款如何處理。 是否約定利息、違約金或喪失分期利益。 若約定違約金,金額仍應合理。違約金過高時,日後可能由法院依個案情況酌減,不宜認為只要寫進和解書就一定會全額獲准。 四、權利放棄範圍 「放棄一切民刑事權利」或「雙方從此互不追究」等文字範圍過於廣泛,可能產生超出當事人原本理解的效果。 和解書應具體說明: 放棄的是哪一事件所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是否僅對特定第三人放棄請求。 是否也包含對配偶的相關民事請求。 是否只處理和解日前已知的事實。 和解後若再發生新的行為,是否屬於本...

被小三/小王介入婚姻,能因「侵害配偶權」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嗎?

配偶外遇後,法律上可能同時出現「因外遇行為造成的損害」與「因判決離婚本身造成的損害」,但兩者不是以離婚前、離婚後簡單區分,也不是離婚後就能自動取得兩筆賠償。 一般所稱的「離因損害賠償」,通常是指外遇、同居、親密交往或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行為,直接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所造成的損害;「離婚損害賠償」則是民法第1056條所規定,夫妻一方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到的損害。 兩種請求的法律依據、被告、過失要求及證明事項不同。準備提出請求時,應先把外遇行為造成的傷害,和婚姻經法院判決終止所造成的損害分開整理。 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不是用離婚前後區分 兩種損害的差別,不在於提出請求時是否已經離婚,而在於損害從哪裡發生、依據哪一條法律、向誰請求,以及需要證明哪些要件。 離因損害來自外遇、同居或其他侵害婚姻關係的行為本身,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都可能主張。 離婚損害以法院判決離婚及民法第1056條的要件為基礎,不是所有離婚都當然成立。 離婚損害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不必一律等離婚判決確定後再另外起訴。 兩種請求即使同時提出,仍要分別證明,不能把同一項精神痛苦重複計算兩次。 什麼是「離因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不是民法條文直接使用的名稱,而是實務與學理上用來表示「造成離婚的原因或事實本身所生的損害」。 例如: 配偶與第三者長期維持親密關係。 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住宿、同居或形成另一套家庭生活。 雙方反覆親吻、擁抱、互傳性私密內容或以伴侶方式交往。 明知對方已婚的第三者仍持續介入婚姻共同生活。 外遇配偶長期隱瞞、欺騙,並將家庭時間及資源投入另一段關係。 這類請求通常以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責任,以及第195條第3項所保障的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作為法律基礎。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要求侵害達到「情節重大」。因此,不是任何一次吃飯、聯絡、合照或普通社交互動,都可以直接請求精神慰撫金。 離因損害一定要等離婚後才能請求嗎? 不用。離因損害的重點是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發生,而不是婚姻是否已經終止。 受害配偶可能選擇: 維持婚姻,但向配偶或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先提出離因損害賠償,再考慮是否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一併主張外遇行為造成的損害。 離婚後,在請求權時效...

侵害配偶權也能連同配偶一起告嗎?還是只能告小三呢?賠償要怎麼計算呢?

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案件,不是只能告第三者。依實際行為與證據,受害配偶可以向自己的配偶、第三者,或同時向兩人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把兩人一起列為被告,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判兩人都負責,也不代表可以向兩人各拿一份完整賠償。配偶與第三者的行為、主觀認知及責任基礎,都要分別證明;法院確認兩人共同造成同一損害時,才可能命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們整理這類案件時,會先區分配偶做了什麼、第三者知道什麼,以及兩人的行為如何共同影響婚姻生活,再將證據依被告分開整理,避免只用「他們外遇」一句話概括全部責任。 直接答案:配偶、第三者或兩人都可能成為被告 一般所稱的「侵害配偶權」,較精確的法律表達是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使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3項則保障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遭到重大侵害時,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因此,法院要看的不是被告被稱為「外遇配偶」還是「第三者」,而是每一個人是否以自己的行為參與侵害。 配偶: 可能因隱瞞、親密交往、共同生活或其他嚴重破壞婚姻信賴的行為負責。 第三者: 可能因明知或應知對方已婚,仍發展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關係而負責。 兩人共同: 若雙方行為彼此配合,共同造成同一婚姻身分法益損害,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為什麼自己的配偶也可以被告? 外遇關係中,配偶並不是只扮演一個被第三者吸引的人。配偶對婚姻的重大破壞如果來自自己的選擇與行為,也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基於婚姻所享有的身分法益。 可能列入判斷的行為包括: 長期和第三者保持親密交往或共同生活。 反覆親吻、擁抱、互傳性私密內容或共同住宿。 刻意隱瞞婚姻狀態,協助第三者避開配偶或家人。 把原本屬於家庭的時間與資源長期投入另一段關係。 外遇曝光後仍持續交往,並明確退出婚姻共同生活。 是否成立仍要達到「情節重大」。一次不當言語、短暫曖昧或婚姻中的普通爭執,不宜直接等同重大侵害。 向第三者求償,需要另外證明什麼? 第三者的責任不能只建立在「他與已婚者交往」這一句話上。通常還要確認第三者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已有配偶。 可能用來證明第三者知情的資料包括: 對話中曾提到妻子、丈...

老公外遇生子拒驗DNA 一旦認領私生子女則可再次提告

大老婆懷疑老公跟小三外遇生子,卻因法律不能強制要求驗DNA 而告不成,是否就難以討公道? 大老婆可調查在與老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老公與小三所有曖昧言行、逾越男女間互動分際的證據,據此主張自己的配偶權遭侵犯,要求老公與小三賠償精神慰撫金; 若老公日後認領小三所生的孩子,更可用出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 不論老公外遇或老婆外遇,若跟外遇對象生小孩,驗DNA 比對親子血緣都是最一翻兩瞪眼的證據,但因外遇案件所涉的通姦、相姦罪,是最重判刑1年以下的輕罪,不在《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所定強制採樣範圍內,因此除非當事人同意採樣,否則只能懷疑、無從查證。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又稱為《DNA 採樣條例》,於1999年公布施行,用意是提升犯罪偵查效能、有效防制犯罪,但兼顧人權考量、維護《憲法》對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的保障,所以用正面表列方式,明定應強制當事人採樣鑑定的罪名,包括殺人、妨害性自主、搶奪強盜與擄人勒贖等重罪,但不在上述規定者,當事人可拒絕採樣。 法律審判講究嚴格證據,通姦、相姦罪不但是輕罪,且有應否除罪化的爭議 (台灣通姦已除罪) ,審判實務通常要求「抓姦在床」等足以證明有姦淫行為的證據,如果沒有,外遇的一方又不願做 DNA 鑑定,結局往往是無罪判決。 遭外遇配偶背叛的一方,就算刑事告不贏,訴請民事求償仍有勝算,只要有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遇的一方與外遇對象過從甚密、言行曖昧,已超出正常社交分際, 就可主張自己的配偶權益受侵犯 ,提告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額以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條件衡量,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 外遇所生子女最後常會出現認祖歸宗的需求,若老公否認外遇,之後卻「認領」而非「收養」外遇對象所生子女,因「認領」僅適用於親生子女,此舉等於承認和小孩有親子血緣,即使是在離婚後才認領,前妻仍可主張出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通姦案再次開審。

台商在大陸外遇分手,第三者要求高額分手費,法律上真的要付嗎?

台商在中國大陸結束婚外關係後,第三者開口要求一筆「分手費」或「青春補償費」,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男方已經給了錢,合法配偶能不能要求第三者返還?如果對方手上握有親密照片或私密影片,又以此要求付款,是否就構成敲詐勒索? 這幾個問題看起來都在談「分手費」,法律上卻不能混在一起。 首先要分清楚: 第三者主動提出分手費要求。 一方自願支付金錢給第三者。 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 雙方原本確實存在借款或其他債務。 以公開私密照片、影片或其他事情相威脅,要求對方付款。 這些情況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中國大陸法律有規定「外遇分手費」嗎? 中國大陸法律並沒有規定,一段婚外關係結束後,其中一方可以因為「陪伴多年」「青春受到損失」或「被分手」而當然取得一筆法定分手費。 所以第三者說: 「我跟了你很多年,你浪費我的青春,所以你依法必須賠我一筆錢。」 這種說法本身並沒有一個叫做「分手費請求權」的法定依據。 尤其雙方的補償約定如果是建立在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婚外同居或其他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關係上,法院是否會承認並強制履行,就可能產生很大的法律問題。 因此: 第三者提出分手費要求,不代表另一方在法律上就一定有付款義務。 「青春損失費」也不是想開多少就能向法院請求 婚外關係結束時,常聽到有人主張: 「我最好的幾年都給了你,你應該補償我的青春。」 從感情或個人立場來看,當事人可能認為自己有所付出;但進入法律程序後,不能只因為交往時間很長,就直接把多年青春換算成一筆具有強制力的債務。 如果雙方原本確實存在其他法律關係,例如真實借款、代墊費用、共同投資或其他可以證明的財產往來,當然應依該法律關係另外處理。 但真實債務和單純因婚外關係結束而要求的「分手補償」,不能混為一談。 如果台商自己願意給分手費,法律結果又不同 沒有法定付款義務,不代表現實中沒有人自願付款。 有些人為了結束一段婚外關係,可能自願給對方一筆錢、房屋、車輛或其他財產,希望雙方從此不再往來。 這時真正重要的問題不只是「他願不願意給」,還包括: 給出去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給付的真正原因是什麼? 是否存在書面協議? 是否涉及婚外同居或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關係? 合法配偶是否知道或同意? 尤...

大陸外遇調查資料怎麼整理?照片、重要日期與合法線索準備

準備委任大陸外遇調查時,資料不一定要全部齊全。只要先把目前已合法掌握的照片、人物資訊、重要日期及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線索整理清楚,就能幫助我們較快理解案件重點,減少前期反覆確認與不必要的查證。 我們不會要求您先把所有資料都查完整才接受諮詢。即使目前只有部分線索,也可以先提供案件背景進行評估;但建議將已知資訊依人物、時間、事件及資料來源分類,不要把大量零散截圖、模糊照片及沒有日期的訊息一次混在一起,增加辨識與判讀困難。 請只整理目前已經合法掌握的資料,不需要為了委任調查另外取得原本並未持有的私人資訊。 完整的委任資料項目,可另參考: 大陸外遇調查、外遇搜證與大陸尋人|委任前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第一步:先簡單說明案件背景 建議先用簡短文字說明案件背景,讓我們在查看照片與截圖之前,先了解人物關係與真正希望確認的事情。 可以先整理: 案件地點: 配偶目前在哪一個省市工作或生活。 婚姻狀況: 目前是否同住、分居,或長期往返兩岸。 產生疑問的原因: 例如聯絡方式明顯改變、出差增加、重要日期說法不一致,或出現特定對象。 目前合法掌握的線索: 照片、工作資訊、公開社群資訊、重要日期,或本人合法取得的對話與其他資料。 希望確認的事項: 例如特定日期發生的事情、與特定對象之間的實際關係,或是否存在共同住宿、共同旅行及其他與婚姻爭議直接相關的事實。 重要日期: 已知出差、休假、旅行、返台日期或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特定時間。 不建議以「幫我查他的一切」或「我要知道全部事情」作為委任目的。待查事項越明確,越能判斷哪些資料真正具有案件價值,以及哪些資訊其實沒有必要蒐集或處理。 第二步:把不同人物的資料分開整理 如果案件涉及配偶、疑似外遇對象或其他相關人物,可以為每一個人建立獨立資料夾或訊息段落,避免不同人物的照片與資訊混在一起。 配偶資料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或其他常用名稱。 近期且清楚、可以協助辨識身分的照片。 委任人目前已合法掌握的基本聯絡資訊。 公司名稱、職務、工作城市或其他已知工作資訊。 已合法掌握的居住城市、區域或所在地線索。 如已合法持有與案件相關的車輛照片或其他辨識資料,可一併提供。 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要日期、事件或已知時間線索。 ...

香港呈請離婚的其中一項事實:通姦,如何舉證?

香港離婚制度的唯一法律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配偶共同生活」是用來證明婚姻破裂的其中一項事實,但不是只要發現曖昧訊息、親吻或共同出遊,就當然符合香港法律對通姦的嚴格定義。 以通姦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證明通姦較可能曾經發生,並表明自己無法忍受繼續與配偶共同生活。法院會檢查承認、住宿、照片、影片、對話、證人及其他環境事實能否互相印證,而不是用單張照片或一句曖昧稱呼直接作出結論。 我們協助香港、大陸及其他亞洲地區的外遇調查時,會先確認案件真正需要證明的是通姦、親密關係、共同生活,還是其他足以支持離婚或談判的事實,再依公開場所活動、人物辨識、共同出入及時間軸規劃合法調查。 香港離婚的法律理由是婚姻無可挽救地破裂 香港法院不是把「通姦」本身當成唯一離婚理由。呈請人必須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再以法律列明的一項或多項事實支持。 常見事實包括: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且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其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使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繼續與其共同生活。 雙方連續分居至少一年,並且另一方同意離婚。 雙方連續分居至少兩年,不需要另一方同意。 呈請人遭配偶連續遺棄至少一年。 因此,即使外遇事實難以達到法律上「通姦」的定義,仍可由香港律師評估是否適合使用不合理行為、分居或其他事實提出離婚。 香港法律上的通姦,不等於所有形式的外遇 一般感情出軌、曖昧對話、接吻、擁抱、網路性對話或其他親密行為,可能嚴重破壞婚姻,但不一定符合香港離婚法中通姦的嚴格法律定義。 香港法律所稱的通姦,傳統上是指已婚者自願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只有親密互動、非性交的性行為或同性關係時,可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通姦,但仍可能成為不合理行為或婚姻破裂的相關事實。 文章與調查報告應區分「已確認的公開互動」「可推論的親密關係」及「法律上是否已證明通姦」,避免將調查觀察直接寫成超出證據範圍的結論。 以通姦呈請離婚,需要證明兩項要件 配偶曾與第三者通姦: 由承認、直接證據或環境證據證明。 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配偶共同生活: 這是呈請人主觀上對婚姻共同生活的感受。 兩項要件都要處理。即使能證明配偶曾通姦,如果後續共同生活情況與呈請人的主張互相矛盾,仍可能影響是否可以依...

大陸小三搶老公常用的手段

在 大陸外遇 的婚姻裡,常有 大陸小三 和元配搶老公的明爭暗鬥,在這場無形的鬥爭裡,先敗下來的每每都是妻子,唯獨她們在別人團聚之際,獨自流著傷心無奈委曲的淚水,無辜的不僅僅是她們,還有那些盼父親望眼欲穿的孩子們。 尤其到了長假,諸如五一長假、十一長假、春節如許傳統的節日裡, 大陸小三 又會用哪些手腕手段來爭奪 外遇 的台商返家心思呢? 根據 《TPI 遠大 徵信社 -私人調查團隊》 長期搜證調查經驗統計分析,做了以下總結: 用悲情的手腕: 裝可憐,用眼淚做武器 【在男人要回台灣過年或放長假時,故意在男人目光能看到的角度紅著眼眶含著淚,讓男人心裡感覺捨不得】 用假意的手腕: 欲擒故縱,用假大氣做武器 【故意對男人說沒事的,快回去過年,說自己會另外找朋友一起過年,別擔心】 用動情的手腕: 曉之以理,大打親情牌 【這麼久沒看到老婆孩子了,你肯定很想他們,快回去陪老婆小孩】 用強悍的手腕: 硬逼,拿分手威脅 【你如果要回台灣過年留我一個人在大陸,我們就分手!!】 用柔弱的手腕: 假裝生病自拍上傳朋友圈、微博,故作扭捏 【故意在男人回台後,在朋友圈發自己發燒生病之類的照片,還強調沒力氣爬不起來吃東西吃藥】 用明理的手腕: 提前約定,兩邊照顧 【 小三 會陪著男人一起回台灣過節放長假,讓男人無後顧之憂】 用浪漫的手腕: 計畫同梯次的旅行 【春節或長假旅遊時也跟著訂同一梯次的旅行,如果你在家庭旅行期間總是看到同一個女人或老公常常藉口人不見,那極大可能就是她也跟著你們一起去了】 推薦文章: 調查大陸外遇或委任搜證需提供之資料

台商在大陸外遇生子 反控妻養兒不當想離婚

台北市一名林姓 台商 與詹姓妻子結婚34年,育有一名罹患過動症的兒子,去年林男訴請離婚,宣稱妻子好強,對兒子採取高壓性教育,雙方常因教養問題起爭執,且兩人已分居20多年,毫無感情可言,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但士林地院查出林姓 台商 到 大陸 經商期間 外遇 還 生子 ,才是兩人婚姻破裂的主因,今判林姓 台商 敗訴,也就是不准離婚。 林姓台商提告指稱,兒子患有過動症,在校學習進度落後,時常遭受老師批評,妻子因自尊心甚高、個性剛強,對兒子採取壓迫式高壓教育,與他教養理念不符,雙方因此長年爭吵。 林姓 台商 說,雖然妻子與兒子曾隨他到 大陸天津 定居,但實則是分居一、二樓,之後他因工作再遷居至 大陸北京 居住後,與妻子、兒子更是分居兩地,至今已經分居20多年。 林姓 台商 雖坦承與劉姓大陸籍女子 外遇 交往,且生下一子,但強調此非婚姻破裂主因,他與妻子在分居前感情就已有裂痕。 詹女則表示,她與丈夫是大學同學,兩人婚姻生活可稱和樂美滿,直到兒子6歲時被診斷患有過動症,丈夫一度無法接受事實而與醫生爭執,之後便埋首於工作中,而教養小孩、家事皆由她擔負,夫妻分隔兩地實屬不得已。 1998年時她才知曉,丈夫與劉女已交往3年,但丈夫曾信誓旦旦已與劉女分手,稱「願意用一輩子時間補償」,她為維持家庭圓滿,持續無怨無悔為丈夫付出,直到前年,劉女生下一子,她才知道,原來丈夫與劉女從未斷過聯絡,令她心痛不已。 詹女感嘆地說:「丈夫現在擔任工程公司的財務副總,生活十分優渥,陪他度過苦日子的是我,但享福的卻是他在 大陸外遇 的 小三 」。 詹女說,至今她仍持續繳交丈夫的健保、國民年金,甚至丈夫公司的醫療保險,因為她始終相信丈夫明白,在發生重大事故時,只有糟糠之妻會不顧一切支持他,未料,丈夫現在卻因想與劉女另組家庭而訴請離婚。 士林地院認為,林姓 台商 在 大陸外遇 、違背夫妻忠貞義務,才是導致婚姻破裂主因,林姓 台商 應負責任較大,因此駁回林姓 台商 離婚訴請,可上訴。

發現老公外遇要不要攤牌?要不要去找小三理論?

發現老公外遇後,要不要立刻攤牌,沒有適用所有婚姻的標準答案。真正需要先決定的,是這次談話要確認事實、觀察態度、要求停止關係、討論婚姻去留,還是為後續協商建立清楚界線。 攤牌不是把所有情緒一次說完,也不是逼對方當場選邊站。談話時機、手上掌握的資訊、家庭安全、子女安排與財務狀況,都會影響這次對話能否達到目的。 接受這類案件諮詢時,我們會先協助當事人整理「已知事實、希望得到的答案、可以接受的結果,以及談話後的下一步」,再決定現在是否適合揭穿。 攤牌前,先回答四個問題 一、目前掌握的是懷疑,還是可以確認的事實? 配偶晚回訊息、突然加班、改變密碼或與異性吃飯,可能引起懷疑,但未必足以確認雙方關係。 如果目前只有零散線索,談話可以從「最近有哪些變化」開始,而不是直接宣告「我已經知道你外遇」。如果人物、時間、地點與互動已經能相互印證,談話內容就可以更具體。 二、這次談話最想得到什麼? 不同目的,需要不同談法。常見目的包括: 確認雙方關係是否存在。 了解關係持續多久及目前是否仍在進行。 觀察配偶是否願意誠實面對。 要求停止與第三者的聯絡。 討論婚姻修復、分居或離婚。 確認家庭費用、子女與財產安排。 一次談話不一定能完成所有事情。先設定一至兩個主要目標,通常比同時追問每一個細節更容易得到有用資訊。 三、最不能接受的底線是什麼? 有些人最在意的是外遇是否仍在持續,有些人重視配偶是否說謊、是否把家庭資源轉移到另一段關係,或是否已經對子女與家庭完全退出。 攤牌前先寫下自己的底線,例如: 必須停止與第三者的非必要聯絡。 需要說明目前的居住與財務狀況。 雙方先分開一段時間,再決定婚姻去留。 涉及家庭費用與子女安排時,必須提出具體方案。 底線越清楚,談話越不容易被對方的否認、道歉或反指控帶離主題。 四、談完以後,準備採取什麼行動? 攤牌後可能出現承認、否認、沉默、憤怒、反過來責怪,或要求立即作出離婚決定等反應。 在談話前先準備幾個可能選項: 暫停談話,約定下一次討論時間。 安排婚姻諮商或個別心理支持。 先分居並確認家庭費用與子女安排。 向律師諮詢婚姻、財產或民事問題。 在事實仍不清楚時,再評估是否需要調查。 哪些情...

台商在大陸外遇包二奶要休妻。法官訓:不會讓你如願

配偶在大陸外遇、另有對象,甚至已經長期與家人分居,能不能反過來向法院請求離婚?答案不是「外遇的人永遠不能離婚」,也不是「分居夠久就一定能離婚」。法院會同時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發生重大破綻、破綻形成的原因、雙方責任程度,以及長期限制離婚是否造成個案顯然過苛的結果。 曾有媒體報導,一名長期在大陸經商的台商與妻兒分居,另與其他女性交往,之後以夫妻早已沒有共同生活為由訴請離婚。法院認為婚姻破裂主要源自男方另結新歡、長期疏離妻兒,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這類案例最值得理解的,不是法官是否說過什麼話,而是外遇、分居與婚姻破綻之間,在法律上如何判斷。現行制度也已受到2023年憲法法庭判決影響,不能再只用過去「有責配偶一律不得離婚」的印象理解。 什麼是「有責配偶」? 「有責配偶」通常是指對婚姻重大破綻負有責任的一方,例如外遇、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造成夫妻共同生活無法維持。 但婚姻關係很少只由單一事件決定。法院審理時,會依雙方長期互動與具體事實比較責任程度,而不是只看到其中一方外遇,就停止檢視其他婚姻問題。 常見的判斷事項包括: 外遇或另有伴侶是否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夫妻分居是因工作、照顧子女、協議安排,還是其中一方刻意離開家庭。 雙方是否仍維持聯絡、家用、照顧或其他共同生活關係。 婚姻問題發生後,是否曾嘗試溝通、修復或恢復共同生活。 雙方是否都對婚姻破綻負有責任,以及責任程度是否相近。 我們在整理這類案件時,會把外遇事實放回整段婚姻歷程中,確認它是婚姻破裂的原因、結果,還是與其他長期問題同時存在。 外遇的一方不能用什麼理由請求離婚? 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時,「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這項規定主要保障未外遇的一方。發生婚外性行為的人,不能以自己的外遇行為,反過來依同一款要求配偶接受離婚。 但是,外遇的一方仍可能另外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認為婚姻已經因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此時,法院審理的重點就會轉向婚姻是否客觀破裂,以及請求離婚的一方對破綻應負多少責任。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何限制有責配偶? 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間如有第1項以外的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夫妻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