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三/小王介入婚姻,能因「侵害配偶權」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嗎?
配偶外遇後,法律上可能同時出現「因外遇行為造成的損害」與「因判決離婚本身造成的損害」,但兩者不是以離婚前、離婚後簡單區分,也不是離婚後就能自動取得兩筆賠償。
一般所稱的「離因損害賠償」,通常是指外遇、同居、親密交往或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行為,直接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所造成的損害;「離婚損害賠償」則是民法第1056條所規定,夫妻一方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到的損害。
兩種請求的法律依據、被告、過失要求及證明事項不同。準備提出請求時,應先把外遇行為造成的傷害,和婚姻經法院判決終止所造成的損害分開整理。
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不是用離婚前後區分
兩種損害的差別,不在於提出請求時是否已經離婚,而在於損害從哪裡發生、依據哪一條法律、向誰請求,以及需要證明哪些要件。
- 離因損害來自外遇、同居或其他侵害婚姻關係的行為本身,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都可能主張。
- 離婚損害以法院判決離婚及民法第1056條的要件為基礎,不是所有離婚都當然成立。
- 離婚損害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不必一律等離婚判決確定後再另外起訴。
- 兩種請求即使同時提出,仍要分別證明,不能把同一項精神痛苦重複計算兩次。
什麼是「離因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不是民法條文直接使用的名稱,而是實務與學理上用來表示「造成離婚的原因或事實本身所生的損害」。
例如:
- 配偶與第三者長期維持親密關係。
- 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住宿、同居或形成另一套家庭生活。
- 雙方反覆親吻、擁抱、互傳性私密內容或以伴侶方式交往。
- 明知對方已婚的第三者仍持續介入婚姻共同生活。
- 外遇配偶長期隱瞞、欺騙,並將家庭時間及資源投入另一段關係。
這類請求通常以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責任,以及第195條第3項所保障的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作為法律基礎。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要求侵害達到「情節重大」。因此,不是任何一次吃飯、聯絡、合照或普通社交互動,都可以直接請求精神慰撫金。
離因損害一定要等離婚後才能請求嗎?
不用。離因損害的重點是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發生,而不是婚姻是否已經終止。
受害配偶可能選擇:
- 維持婚姻,但向配偶或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 先提出離因損害賠償,再考慮是否離婚。
- 在離婚訴訟中,一併主張外遇行為造成的損害。
- 離婚後,在請求權時效內另行提出。
婚姻是否存續,可能影響損害程度與法院量定金額,但不是離因損害請求權成立的唯一條件。
離因損害可以向誰請求?
依個案事實,可能向自己的配偶、第三者或同時向兩人提出請求。
向配偶請求
需要證明配偶以自己的行為重大破壞婚姻信賴及共同生活,例如長期外遇、共同生活、持續欺瞞或在事情曝光後仍維持另一段關係。
向第三者請求
除了親密交往與情節重大,通常還要證明第三者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已有配偶。
如果外遇配偶刻意冒充單身或聲稱已經離婚,而第三者確有合理理由相信,第三者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仍須由法院依證據判斷。
同時向兩人請求
配偶與第三者各自具有可歸責行為,並共同造成同一身分法益損害時,可能依共同侵權規定負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不代表可以就同一損害取得兩倍賠償。全部損害獲得清償後,不能再向另一名被告重複請求同一筆款項。
什麼是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時,可以向有過失的另一方請求賠償。
它所處理的不是外遇行為本身,而是婚姻經法院判決終止後,受害配偶因離婚而發生的損害。
可能涉及:
- 因判決離婚所生的財產上損害。
- 因婚姻身分經判決終止而產生的非財產上痛苦。
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律特別要求受害人對離婚事由「無過失」。
離婚損害只能在離婚後另行提告嗎?
不必一律等離婚完成後再另案提出。當事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並以法院判准離婚作為請求成立的前提。
例如在訴請離婚的同一程序中主張:
- 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 如果法院判准離婚,請求有過失的配偶賠償因離婚所受損害。
真正重要的是法院最後是否判決離婚,以及民法第1056條的其他條件是否成立,而不是一定要等離婚後才開始準備。
協議離婚也能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嗎?
民法第1056條的文字明確寫的是「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因此,夫妻自行簽署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和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不同。
協議離婚時,可以由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 外遇損害賠償。
- 一次性和解金。
- 財產分配與債務處理。
- 贍養、家用或其他金錢給付。
- 是否保留對第三者的請求。
協議內容是否有效、是否已包含全部損害,以及日後還能否提出其他請求,應依條款文字與簽署經過判斷。
離婚損害可以向第三者請求嗎?
民法第1056條的請求對象是「有過失的他方」,也就是婚姻中的另一名配偶,不是第三者。
若要向第三者求償,通常仍應回到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第3項的侵權行為規定,證明第三者知情、親密行為、情節重大及損害等要件。
因此,同一件外遇事件可能出現:
- 向配偶及第三者主張離因損害。
- 法院判決離婚時,再向有過失配偶主張離婚損害。
- 第三者只涉及離因損害,不是民法第1056條的被告。
「受害人無過失」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1056條第2項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要求請求者對離婚事由沒有過失。
這裡所稱的過失,不只限於通姦、虐待或惡意遺棄等法定離婚事由,也可能包括對婚姻破裂具有可歸責性的其他行為。
法院可能檢視:
- 外遇發生前,夫妻關係是否已經嚴重破裂。
- 雙方是否都長期拒絕溝通或履行家庭責任。
- 是否存在暴力、羞辱、惡意遺棄或其他重大行為。
- 請求者是否也對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具有可歸責性。
即使另一方過失較大,只要請求者對離婚事由也有法律上可歸責的過失,就可能不符合第1056條第2項的非財產上損害請求條件。
但這不代表有婚姻過失的人,就一定不能主張外遇行為所造成的離因損害。兩種請求的過失要件不同,仍應分別判斷。
兩種損害可以同時請求嗎?
在同一件外遇導致判決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同時提出:
- 外遇行為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的離因損害。
- 因法院判決離婚而發生的離婚損害。
但「同時提出」不等於「一定同時成立」,更不代表法院會把相同精神痛苦重複計算。
法院仍會分別確認:
- 外遇或第三者介入是否已達情節重大。
- 各被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
- 婚姻是否由法院判決離婚。
- 請求離婚非財產損害的一方是否對離婚事由無過失。
- 兩項請求所主張的損害內容是否真正不同。
- 已取得的和解金或賠償是否應予扣除。
訴狀中應具體說明每一項請求所對應的行為、損害與法律依據,不能只寫「因外遇及離婚受到精神痛苦」後要求法院給付兩筆相同慰撫金。
外遇沒有性交證據,還能主張離因損害嗎?
可以依其他事實判斷,不以取得性交畫面為必要。
可能具有證明價值的資料包括:
- 親吻、擁抱、牽手及其他伴侶式互動。
- 互傳裸照、性暗示訊息或親密對話。
- 共同住宿、旅行及反覆進出固定住所。
- 以夫妻或伴侶方式對外活動。
- 第三者明知婚姻存在仍持續交往的資料。
- 外遇關係對家庭生活與婚姻信賴造成的實際影響。
法院會綜合關係期間、互動程度、頻率、第三者知情及整體情節判斷,不是看到單一照片就直接認定成立。
兩種請求的時效相同嗎?
不一定。離因損害通常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亦同。
離婚損害則以法院判決離婚及民法第1056條的成立要件為基礎,起算與請求方式可能和外遇侵權時效不同。
準備資料時,至少應整理:
- 何時開始懷疑及確認外遇。
- 何時確認第三者身分。
- 各項親密行為發生日期。
- 離婚訴訟提出及判決確定時間。
- 是否已和解、收款或簽署拋棄請求條款。
案件涉及多次行為、長期外遇或較晚才確認第三者時,時效應交由律師依完整時間軸判斷。
外遇證據應如何依兩種請求分開整理?
同一批照片、對話及活動紀錄,可以同時和外遇行為、婚姻破裂及離婚損害有關,但整理時仍應區分用途。
用來證明離因損害
- 配偶與第三者的親密關係內容。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 共同住宿、同居或固定見面的時間軸。
- 行為對婚姻信賴及家庭生活造成的影響。
用來證明離婚損害
- 法院判決離婚所依據的事由。
- 另一方對離婚結果的過失。
- 請求者對離婚事由是否無過失。
- 因婚姻經判決終止所發生的具體損害。
我們進行外遇調查及資料整理時,會依實際查證結果建立人物、時間、地點與活動紀錄。律師確認請求方向後,也可以再針對外遇關係、第三者知情、婚姻破裂原因或其他爭點補充資料。
常見問題
還沒離婚,可以先告第三者嗎?
可以由律師依現有證據評估離因損害請求,不必以先離婚為條件。
協議離婚後,可以依第1056條向配偶求償嗎?
第1056條明文以判決離婚為前提。協議離婚的賠償、財產及和解內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或依其他法律基礎個別判斷。
外遇導致離婚,就一定能同時拿到兩筆賠償嗎?
不一定。兩項請求要分別符合要件,法院也會避免同一損害被重複填補。
我在婚姻中也有過失,就完全不能求償嗎?
不一定。這可能影響第1056條第2項的非財產上離婚損害,但離因損害仍須依外遇行為、雙方過失及整體情節另外判斷。
第三者可以成為離婚損害的被告嗎?
民法第1056條的對象是有過失的配偶。向第三者求償,通常應依侵權行為與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規定處理。
外遇損害賠償與調查諮詢
如果您正在考慮維持婚姻、訴請離婚、向第三者求償,或同時處理外遇與離婚損害,可以先整理婚姻資料、第三者身分、親密行為時間軸、外遇對家庭造成的影響,以及是否已有和解或收款。
需要補充外遇調查時,我們會依律師確認的查證重點,評估適合的日期、地點與執行方式,再將配偶、第三者及共同活動分別整理,避免把所有資料混成一句「外遇導致離婚」。
外遇調查服務:大陸與台灣外遇調查|案件評估及證據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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