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起反家暴案例|辱罵、社交限制與經濟控制也可能構成家暴
家庭暴力一定要動手打人才算嗎?在中國大陸,答案並不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26年3月30日公布4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除了再次施以肢體暴力的案件,也包括長期辱罵配偶、限制正常社交,以及利用經濟依賴控制配偶就醫等情形。 這批案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法院再次強調:家庭暴力不能只看有沒有留下身體傷痕。 有些行為表面上沒有毆打,卻可能透過長期羞辱、恐嚇、孤立、限制生活或經濟控制,使另一方逐漸失去正常生活、自由決定及對外求助的能力。 不過,也不能反過來理解成夫妻吵一次架、說一句難聽的話,或對家庭支出有不同意見,就一定構成家庭暴力。 是否屬於家暴,仍須依行為方式、持續程度、控制性、造成的傷害及個案整體情況判斷。 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法已施行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法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因此,中國大陸法律從一開始就沒有把家庭暴力限制在「打人」這一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公布這4起案例時進一步指出,家庭暴力的形式相當複雜,除了比較容易看見的肢體傷害之外,精神侵害與經濟控制同樣可能使受害人長期處於被控制、害怕或無法正常生活的狀態。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十年來,全國人民法院已累計簽發3.3萬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也顯示這項制度已經成為中國大陸處理家暴案件的重要法律工具。 案例一:長期辱罵、羞辱配偶,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第一起案例處理的是精神暴力。 案件中的一方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 這種行為雖然不像毆打會直接造成外傷,但如果長期反覆發生,使另一方在精神上失去自主、長期處於恐懼、壓迫或受到控制的狀態,法院可能認定已經構成家庭暴力。 這也是很多人對家暴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例如有人會認為: 「我又沒有打她,只是罵她而已,怎麼可能叫家暴?」 但法律保護的不只有身體安全,也包括精神與人格不受到持續侵害。 如果只是夫妻偶爾爭吵、情緒激動時互有言語衝突,和一方長期利用羞辱、貶低、恐嚇等方式控制另一方,法律上的評價可能完全不同。 案例二:限制配偶正常社交,也可能是家暴 第二起案例更值得注意。 案件中一方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