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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起反家暴案例|辱罵、社交限制與經濟控制也可能構成家暴

家庭暴力一定要動手打人才算嗎?在中國大陸,答案並不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26年3月30日公布4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除了再次施以肢體暴力的案件,也包括長期辱罵配偶、限制正常社交,以及利用經濟依賴控制配偶就醫等情形。 這批案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法院再次強調:家庭暴力不能只看有沒有留下身體傷痕。 有些行為表面上沒有毆打,卻可能透過長期羞辱、恐嚇、孤立、限制生活或經濟控制,使另一方逐漸失去正常生活、自由決定及對外求助的能力。 不過,也不能反過來理解成夫妻吵一次架、說一句難聽的話,或對家庭支出有不同意見,就一定構成家庭暴力。 是否屬於家暴,仍須依行為方式、持續程度、控制性、造成的傷害及個案整體情況判斷。 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法已施行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法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因此,中國大陸法律從一開始就沒有把家庭暴力限制在「打人」這一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公布這4起案例時進一步指出,家庭暴力的形式相當複雜,除了比較容易看見的肢體傷害之外,精神侵害與經濟控制同樣可能使受害人長期處於被控制、害怕或無法正常生活的狀態。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十年來,全國人民法院已累計簽發3.3萬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也顯示這項制度已經成為中國大陸處理家暴案件的重要法律工具。 案例一:長期辱罵、羞辱配偶,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第一起案例處理的是精神暴力。 案件中的一方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 這種行為雖然不像毆打會直接造成外傷,但如果長期反覆發生,使另一方在精神上失去自主、長期處於恐懼、壓迫或受到控制的狀態,法院可能認定已經構成家庭暴力。 這也是很多人對家暴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例如有人會認為: 「我又沒有打她,只是罵她而已,怎麼可能叫家暴?」 但法律保護的不只有身體安全,也包括精神與人格不受到持續侵害。 如果只是夫妻偶爾爭吵、情緒激動時互有言語衝突,和一方長期利用羞辱、貶低、恐嚇等方式控制另一方,法律上的評價可能完全不同。 案例二:限制配偶正常社交,也可能是家暴 第二起案例更值得注意。 案件中一方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

抓姦可以闖進民宿房間嗎?近期一宗屏東案例談侵入住宅與外遇搜證界線

懷疑配偶和第三者入住民宿或旅館,知道房間在哪裡之後,可以直接衝進去抓姦嗎? 很多人發現配偶外遇時,第一個念頭是:「只要親眼看到、拍到兩個人在房間裡,事情就證明了。」 但外遇搜證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往往不是有沒有找到人,而是為了取得證據採取了什麼方法。 屏東曾發生一宗抓姦案件。一名男子懷疑妻子與另一名男子交往,在得知兩人入住恆春民宿後前往現場。隔天清晨,房門打開時,他以腳卡住門縫並進入房內拍攝,最後不但沒有因為「抓到外遇」取得法律上的當然優勢,自己反而因進入房間的方式被法院依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55日。 這個案件很適合提醒正在面對配偶外遇的人: 懷疑外遇、想保存證據,並不代表因此取得破門、強行進入旅館房間或任意拍攝他人私密活動的權利。 這案件發生了什麼事? 依這宗案件公開的事實,夫妻當時婚姻關係已經出現問題並處於分居狀態,妻子也已向法院訴請離婚。 丈夫懷疑妻子與另一名男子存在婚外關係,因此掌握相關線索,之後得知兩人入住屏東恆春一間民宿。 隔天清晨,丈夫與同行人員來到房門外。房內男子聽到敲門聲後將門打開一道縫隙,丈夫隨即以腳卡住門,再進入房內並使用手機拍攝。 丈夫在法院中主張,對方曾以動作表示同意他進去,因此自己並不是強行闖入。 但法院從現場影像及整體過程判斷,沒有採信這項說法,最後依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55日。 對我來說,這個案例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新聞標題裡「抓到誰躲在棉被裡」,而是: 一個原本想替自己的婚姻案件取得證據的人,最後為什麼反而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 民宿、旅館房間也有居住與隱私保障 有些人會認為:「那又不是他的家,只是住一晚的民宿,我為什麼不能進去?」 這種想法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刑法第306條所保護的並不只有一個人長期居住的自有住宅。旅館、民宿等住宿空間在房客合法使用期間,同樣涉及居住安寧與空間控制。 因此,即使知道自己的配偶就在房間內,也不能因此推論自己當然有權進入。 尤其房內還有其他住宿者時,更不能因為其中一人是自己的配偶,就忽略另一個使用房間者對該空間的權利。 對方把門打開,不代表同意你進去 這也是這宗案件非常值得注意的地方。 「開門」和「同意他人進入」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有人聽到敲門聲,把房門打開看看外面是誰,不能因此直接理解成: 「我同意...

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退休金也可能要分?最高法院最新見解這樣說

最高法院近期判決指出 ,勞工即使尚未實際退休,只要已達退休要件,且退休金的累積來自婚姻期間的共同協力與貢獻,仍可能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離婚分配範圍。此見解引發關注,也讓離婚時的財產盤點出現新變化。 一、退休金算不算婚後財產?最高法院給出明確方向 當夫妻雙方面臨離婚時,若一方已達《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但尚未實際退休,其「未來可領退休金」是否可列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97 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引發法律界與實務界的高度關注。 該判決同時強調:「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始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換言之,並非所有未領退休金都自動列入,而須視個案中婚姻期間的實際貢獻與財產來源而定。 二、判決核心內容與法律意涵 所謂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在認定上向來存有爭議。特別是婚後工作期間尚未實現、但具有經濟價值的標的(例如退休金、紅利或年終給付),其歸屬常引起爭訟。 「退休金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有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妻之一方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 此見解的核心在於 退休金的財產性來自婚姻共同生活的成果 。若該部分年資與婚姻期間重疊,並非單純屬於個人。 三、實務不確定性與後續影響 該判決為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評議之見解,並獲其他庭採同樣立場,實質上已具「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然而,未來各法院在個案審理時,仍須根據下列因素判斷: 婚姻持續期間與退休金累積年資是否重疊; 雙方在經濟、家庭、工作上的協力程度; 該退休金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或其他特殊性質。 因此,雖有統一方向,但仍保留一定的不確定性,實務上仍需審慎主張與舉證。 四、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多數夫妻結婚時並未特別約定,因此一般皆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當婚姻關係解除(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即可能適用第 1...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正式施行

2025 大陸新婚姻法施行:財產、外遇、孩子三大變化引兩岸關注 自2025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因其內容深遠且具爭議性,吸引兩岸婚姻各界目光。新法聚焦三大核心: 財產分配 、 外遇出軌責任 與 孩子權益 ,直白規定: 夫妻離婚時,房子歸出資者所有 、 全職家務者可獲更多補償 ,以及 外遇一方對小三的私下贈與無效 。 婚姻趨勢:從理想走向現實 新法反映大陸婚姻正處於時代轉型,趨勢明顯: 從理想快速邁向現實 。為何如此?因為當今婚姻與財產緊密相關,而法律的本質在於: 只能保護財產,無法保護感情 。從人性角度看,人們希望顧及傳統情感與面子,但法律條款卻冰冷理性,讓不少人感到不適。 三大變化詳解 1. 財產分配:誰出錢,誰擁有 財產規範是新法焦點。2024年大陸家庭購屋均價為每平方公尺9935元人民幣,買房往往掏空三代積蓄,過去婚內購屋視為共同財產,離婚平分。如今新法明確: 無論婚前婚後,誰出錢買房歸誰所有 ,即使房產證上有對方名字也無效。若父母出資,則歸子女所有。這一改變有效防範 騙婚與閃結閃離瓜分財產 ,尤其保護大城市富裕男性與農村易被騙婚者。 此外, 聘金 也納入規範,自贈與日起屬女方個人財產(騙婚除外),如福建長樂區民政局曾發現女方多次閃婚,提醒當事人避免損失。 2. 外遇出軌責任與家務補償 新法對 外遇出軌 態度明確:若因外遇出軌導致離婚,外遇方財產分配減少甚至無份,且對小三的贈與視為無效, 男性離婚成本大幅提升 。同時, 家務補償 金額不再設限,依據當地平均收入、個人能力與 家庭承受度 計算,意味著 富裕家庭的家務勞動更值錢 ,保障全職家務者的權益。 3. 孩子權益:以人為本 孩子處理更人性化。新法規定: 不滿兩歲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針對離婚常見的 搶奪或藏匿子女 ,另一方可申請保護令,法院可撤銷監護資格、中止探訪或變更撫養關係。過去藏匿孩子無明確懲罰,如今 直接視為犯法 ,讓不法行為付出代價。 新法的影響與反思 整體而言,新婚姻...

外遇不給生活費?法律教你保護自身財產與權益

婚姻中遭遇外遇與經濟壓迫,許多人面臨是否要離婚的兩難。 即便不想離婚,法律仍提供多種途徑保護受害配偶的權益。 家庭主婦該如何因應丈夫外遇還不給生活費?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消滅事由不僅限於離婚,還包括: 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法院裁定改變財產制 夫妻約定變更財產制 二、可請求分配財產的具體情況 依《民法》第1010條,以下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未經同意處分重要財產 共同財產管理不當 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虞 其他重大事由 三、特別提醒的重要情節 夫妻不同居已達6個月 大量移轉財產給第三者 明顯侵害另一方權益 四、具體法律保護途徑 請求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 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保留日後索賠和求償的法律權益 重要建議: 搜證並保留相關證據 及時尋求專業諮詢 理性面對,依法維自身權益 面對婚姻危機,不要盲目激進。 瞭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理性應對,才是最佳策略。 每個人每件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建議尋求專業諮詢,制定最適合自身的解決方案。

離婚財產怎麼分?夫妻剩餘財產計算、財產調查與惡意脫產處理

離婚財產分配不是把夫妻名下所有財產直接各分一半。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結束時,會分別計算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再比較雙方淨額差距,原則上由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婚前財產仍屬各自所有,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原則上也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通常是財產取得時間、資金來源、債務真實性、公司股權、保單價值、資金流向,以及離婚前是否有刻意移轉或隱匿財產。 我們協助處理財產線索與商業查證時,會先把公開可查資料、委任人合法持有的文件,以及必須透過法院或律師聲請調取的資料分開整理。徵信社沒有權限直接調閱他人的銀行帳戶、所得、保單、證券或稅務資料,這些資料仍須依法透過法院程序取得。 先確認夫妻適用哪一種財產制度 夫妻可以依法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沒有另外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時,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夫妻婚前與婚後財產原則上仍由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雙方剩餘婚後財產差額。 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各自獨立,財產制消滅時,原則上沒有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過,借名登記、共同出資、代墊款項及其他債權債務,仍可能另外處理。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有自己的財產歸屬、管理及分割規則,不能直接套用法定財產制的計算公式。夫妻若曾簽署財產制契約,應先確認契約內容及登記狀況。 剩餘財產分配不是把每項財產切成一半 民法第1030條之1採用的是「差額金錢請求」概念。法院通常不是把房屋、股票、存款及車輛逐項切半,而是先計算雙方各自的婚後淨財產,再比較差額。 簡化計算方式如下: 計算甲方現存婚後財產。 扣除甲方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計算乙方現存婚後財產。 扣除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比較雙方婚後淨財產差額。 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 例如,甲方可列入分配的婚後淨財產為新臺幣1,200萬元,乙方為400萬元,差額為800萬元。若沒有調整或免除分配的特殊情形,乙方原則上可以向甲方請求400萬元。 這不代表乙方取得甲方名下房屋的一半所有權。實際請求通常是金錢;雙方也可以協議以特定房屋、股票或其他財產抵付。 哪些財產通...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大陸地區的資產?

台灣法院判決配偶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後,如果主要資產位於大陸,不能直接拿著台灣判決要求當地銀行、不動產登記機關或公司配合查封。實際上通常要先確認台灣判決已經確定,再向有管轄權的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取得認可裁定後,才能依當地執行程序查封、凍結、拍賣或扣劃登記在義務人名下的財產。 案件是否能順利執行,往往在台灣訴訟開始前就已決定一半。當事人需要先釐清財產制度、準據法、台灣法院管轄、資產所有權、判決主文內容,以及大陸資產所在地。若只知道配偶「在大陸經商」或「名下可能有公司」,卻沒有公司名稱、城市、房屋地址、銀行線索或股權資料,後續認可與執行都可能遇到困難。 我們協助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把公開可查的公司與商業資料、現場可確認的營業活動、委任人合法持有的財務文件,以及必須由律師透過法院調取的非公開資料分開整理。私人調查人員沒有權限直接查閱他人的銀行餘額、證券帳戶、基金明細、保單、稅務或不動產登記內部資料。 台灣與大陸的夫妻財產制度不同 台灣多數未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分別計算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再比較雙方婚後淨財產差額。 大陸並非沒有離婚財產分配制度,而是採取不同架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經營及投資收益等原則上屬夫妻共同財產;第1063條列出婚前財產、特定人身損害賠償及明確只歸一方的遺囑或贈與等個人財產;離婚時再依第1087條協議或由人民法院處理共同財產。 因此,不能直接說「中國沒有夫妻財產分配」,也不能把台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公式直接套用到大陸的夫妻共同財產。兩地制度名稱、財產歸屬、計算方式及訴訟請求不同。 大陸資產能不能列入台灣剩餘財產計算? 配偶在大陸持有的存款、股權、不動產、投資及其他財產,可能成為台灣夫妻剩餘財產案件中的爭議項目,但是否列入,仍須確認: 夫妻適用何種財產制度及準據法。 財產是在婚前或婚後取得。 財產是否屬於繼承、贈與或其他排除項目。 財產真正權利人是配偶本人、公司或第三人。 基準日時財產是否仍然存在。 財產價值、負債及資金來源能否證明。 一方是台灣人、雙方曾在台灣結婚,或離婚訴訟在台灣進行,都不代表每一項大陸資產必然適用台灣法或必然由台灣法院處理。...

三起人妻提告外遇案全敗,法官判決: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引發熱議

台中地方法院近期審理了三起外遇引發的訴訟案,案件中的三名妻子分別指控丈夫與小三發生外遇,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對小三提告求償。 然而,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和爭議。 第一起案件中,一名張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但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業務有外遇,並掌握了兩人親密的LINE對話和性行為證據,她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第二起案件為馮姓女子,她的丈夫與另一名女子從2023年1月起交往,並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馮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 第三起案件中,賴姓女子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並在社交軟體上有親密對話,賴女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然而,台中地院的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引用了《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認為這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基本人權,並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之間互負貞操義務。 法官認為,縱使可以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偶之間應有貞操義務,但其位階仍然低於性自主決定權。 此外,法官還指出,重婚比婚外性行為更為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干擾程度較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不應視為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的判決認定,單純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除非該行為直接導致婚姻的破裂並成為離婚的理由。 在這三起案件中,妻子們僅對小三提告而未向丈夫提出訴訟,法官認為這樣的做法存在不公平之處,若支持這些訴求,可能會變相鼓勵外遇的發展,對婚姻制度的穩定性構成威脅。 這一系列判決引發了法律界的討論,不少法律專家認為,法官的觀點偏離了主流見解。 某些法律人士指出,夫妻間的貞操義務應被視為婚姻的基本責任之一,對小三提起的訴訟也應被認為是維護婚姻秩序的正當行為。 這些案件最終被裁定駁回,但均可上訴,案件結果仍有待進一步審理。

離婚條件放寬、贍養費新規定,民法四項重大修正速看!

離婚條件放寬、贍養費新規定,民法四項重大修正速看! 婚姻對許多人而言是幸福的象徵,但不適合的婚姻可能成為束縛。 即便再幸福的夫妻也可能面臨分離,這時離婚便成為一種選擇。 根據內政部統計,2022年全台離婚對數約有5萬803對,離婚率為10.0‰。 最近,憲法法庭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部分違憲,法務部也啟動了離婚與贍養費的修正程序。 本文將帶您了解民法這些最新重大修正。 離婚條件放寬 《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和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如果不是雙方合意離婚,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了十項離婚事由,包括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情況。 分居三年即可訴請離婚 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了「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和「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 新增了「5年內分居期間已達3年」的規定, 未來只需證明婚姻無法維持或分居3年以上 ,即可訴請判決離婚,這實際上是放寬了離婚條件。 別被不肖徵信業者框騙要抓姦才能離婚,抓姦現在已經一點幫助也沒有,只是滿足了那些不肖業者的口袋。 搜集有效外遇證據證明婚姻無法維持或分居3年以上 ,之後進行請求裁判離婚即可。 法官在判決時,若認為判離對其中一方不公平且雙方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可以駁回離婚訴求。 有責配偶亦可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此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 贍養費新規定 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再婚後不能拿 贍養費條文也有修正。《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修正草案放寬了請求權,刪除了「無過失」等限制,新增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再婚後也不得繼續請求贍養費。 就業能力減損可索贍養費 新增了因「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等情況可以請求贍養費。 草案也明定,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要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若提出離婚的一方有羞辱、虐待...

最高法院最新離婚判決,外遇有責方提離婚判准,此判例將影響未來裁判

一名人妻因與丈夫感情不睦分居,訴諸法律要求離婚。 歷經多次審理,法院均認定她有外遇,過失責任較丈夫重,因此判決敗訴。 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法官徵詢民事各庭統一見解, 推翻了依循17年的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在婚姻破裂夫妻雙方都有責任時, 不再需要比較誰的責任輕重,雙方均可請求離婚。 此案最終判決准予離婚,成為最新的裁判離婚見解。 最高法院這一離婚判決,將對各級法院的裁判產生深遠影響。 未來,若夫妻一方對婚姻皆有可歸責之處,雙方均可請求離婚,但責任較輕者可依法向責任較重者請求賠償,以資平衡。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然而,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規定會導致有責配偶無法請求離婚, 剝奪其離婚機會,因此部分條文被判定違憲,應由立法機關修法。 但當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且難以維持婚姻時,誰可以提離婚訴訟? 2006年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若夫妻雙方均有責, 責任較重者不得請求裁判離婚,這樣的見解影響了各級法院的裁判。 此次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承審的一件離婚案中, 妻子主張丈夫長達10年以上對她冷漠無問,兩人在2019年8月分居至今,已形同陌路。 丈夫屢次對她進行情緒勒索、精神虐待等行為,導致她與他人交往,對婚姻失望至極。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妻子兩度外遇,責任程度明顯較丈夫重,因此她無法請求判決離婚。 然而,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民事第二庭採取了與2006年決議不同的見解, 並徵詢其他民事庭的意見後,統一了法律見解。 經過言詞辯論,讓雙方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後,民事第二庭作出終局判決, 認定夫妻雙方都有責任時,不需比較責任輕重即可請求離婚。 此判決亦遵循了憲法法庭判決的理由,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的意旨。

外遇,最終都逃不開這三種結局

有多少人的婚姻、家庭、幸福,都敗給了外遇。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婚姻,則各有各的不同」很多家庭也因為外遇的出現,被蒙上了一層陰影,糾結、痛苦、傷心,難以從中擺脫。 遠離外遇吧,不然你既傷害了愛你的人,也會最終傷到你自己。你該知道,你已經中年了,再也玩不起了。 人生中不只有愛情,還有事業和名聲。如果放任自己的想法,會讓自己後悔莫及。 你要知道,為了一時的新鮮刺激,守不住自己的心,毀掉的是你餘生的幸福。 外遇,其實無非就這三個結局,別不信。遠離外遇,保護自己的婚姻,是每一個已婚之人最基本的責任。 外遇暴露,家庭破裂。 在婚姻中,最不能讓人接受的就是夫妻間的背叛行為。如果婚姻中出現了這種情況,那麼這段婚姻是很難持久下去的,會最終破裂。 這樣的人,最後會失去了婚姻,失去了父母和子女的信任,就算你想要重頭再來,也注定了只能是淒涼的結局。 貪戀外遇的人,都有僥倖心理。 如果一開始知道自己背叛婚姻的結局,是家庭破裂,孩子無依無靠的後果,還會這樣去做嗎?有些人在面對外遇時,他曾經以為可以隨時懸崖勒馬。 可是到最後大多都是覆水難收,伴侶無法做到真正的原諒,最後以離婚收場。 痛改前非,回歸家庭,卻回不到從前。 很多婚姻都是這樣,熬過了貧窮,熬過了生活中的種種艱辛,卻在日子開始好過一些時,有人外遇了。 有些人為了尋求新鮮感,不知不覺之間背叛了自己婚姻,覺得玩一玩,然後回歸家庭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正所謂,和好容易、如初太難。 外遇或許是能夠帶給你快樂,但那些快樂都是一時的,更多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再也回不到幸福的家庭氛圍。 因為你辜負了自己的愛人,不是說一句對不起,就能換來一句沒關係的。 和原配離婚,和第三者再婚卻並不幸福。 你以為遇到的婚外情人,是遇到了真愛,覺得比自己的愛人不知要好上多少倍。 可是你有想過生活嗎?如果把這樣假想的完美,放在一地雞毛的婚姻生活裡,還會那樣嗎? 多半是等到荷爾蒙褪去,新鮮感消散,在現實的衝擊下,那所謂的真愛,也顯得是那麼蒼白無力的。 不管在哪裡,總是會有人對你指指點點,讓你無法安生過日子。 因為兩個人在天長日久的相處中,非常熟悉的缺點也就自然暴露了。 就這些最現實的東西,都能讓你對婚外情...

配偶和異性吃飯、同車出遊,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嗎?

配偶私下和異性吃飯、搭同一輛車出遊,未必就一定構成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但我們也不會只因為表面上是吃飯、接送或出遊,就直接認定雙方只是一般朋友。 我們在評估這類案件時,會把人物關係、互動內容、接觸頻率、時間、地點、是否刻意隱瞞,以及其他可以相互印證的資料一起檢視。 如果目前只有一兩張共同用餐或搭車照片,通常仍需要更多資料才能判斷雙方關係是否已經超過一般社交往來。但如果再結合長期密集聯絡、親密稱呼、共同住宿、擁抱親吻、規劃同居或其他具體行為,整體證明力就可能不同。 配偶和異性吃飯、同車出遊,一定可以求償嗎? 我們不會把單純吃飯、接送、工作往來或一般朋友出遊,直接等同於外遇或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必須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才可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因此,我們在檢視案件時,不只看「有沒有一起吃飯」或「有沒有坐同一輛車」,還會進一步了解: 雙方是否只是工作、朋友或正常社交往來。 聯絡及見面的頻率是否明顯異常。 是否刻意隱瞞行程、身分或雙方關係。 是否存在親密稱呼、示愛、擁抱、親吻或其他親密互動。 是否共同進出住宅、飯店、汽車旅館或其他具有關聯性的場所。 是否有共同住宿、旅行、看屋、規劃同居或其他長期關係跡象。 第三人是否知道對方已有配偶。 相關照片、對話、活動紀錄及其他資料能否相互印證。 我們會提醒委任人:法院不是只看單一行為,而是依整體事實判斷雙方互動是否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以及是否已達情節重大程度。 只有吃飯或同車照片,證據通常夠嗎? 如果目前只有單次用餐、同車、接送或一般出遊照片,我們通常不會直接告訴委任人這些資料一定足以求償。 這些照片仍然可能具有線索價值,例如用來確認: 雙方是否在特定時間見面。 是否共同前往某個地點。 是否與原本說明的行程不一致。 是否存在反覆、固定或長期的接觸情況。 是否能與其他對話、住宿、旅行或活動資料相互印證。 我們會把單一照片放回整體時間軸中檢視。若同樣的人在不同日期、不同地點反覆共同活動,再搭配其他親密互動或關係資料,證明力可能比單張照片高。 相反地,如果照片只能證明同事聚餐、多人出遊、正常接送或其他合理社交活動,且沒有其他資料支...

感情「確定已經」破裂的離婚認定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近年來,隨著社交 APP 拉近人與人的距離以及人們對婚姻這一制度的重新認定、重新定義,離婚率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 同時,大陸的朋友、客戶卻屢屢抱怨離婚難,離婚時間少則半年,多則兩三年。 在1980年大陸婚姻法明確「 確定已經 」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標準, 2001年大陸婚姻法繼承1980年大陸婚姻法的精髓, 新時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和完善2001年大陸婚姻法。 不管是哪一部婚姻法,都把夫妻感情「確定已經」破裂作為離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認定夫妻感情「確定已經」破裂的外在表現形式如下: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同居,對外不以夫妻名義。 外遇 是指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但並未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以上均屬於嚴重違背夫妻忠誠義務。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折磨摧殘侮辱的行為。 對需要撫養的家庭成員在經濟上不撫養、生活上不照顧,一人吃飽、全家不餓的行為;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活的行屍走肉,不僅消耗家庭積蓄,正常的家庭生活無法繼續,害人害己, 還有一些家庭成員,愛好喝酒,酒後鬧事,雖然沒有把酗酒作為感情破裂的一個認定, 但是我們認為長期酗酒,也是害人害己,如果一方以另一方長期酗酒為由提起離婚,應當作為一個參考標準。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並非因為上學或者工作分居滿兩年。 對分居滿兩年的認定通常要有租賃合同,兩年內雙方沒有在一起生活過,不再履行夫妻義務。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條即兜底條款,比如一方因犯罪判處時間較長的刑期,一方犯罪影響到夫妻感情的;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大陸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雙方分居又滿一年的。 以上就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夫妻感情破裂時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如果您有相關搜證調查需求,歡迎直接透過網站上電話、LINE、WhatsApp…等聯繫方式諮詢。

老公外遇找了小三,如何讓他淨身出戶? | 大陸婚姻法律

老公找了 小三 ,離婚時財產怎麼分,是一個很多人都在問的問題。 首先,針對這個情況,如果你確實想要在離婚時佔據有利地位的話,那麼你可能需要認真了解以下幾點: 你是否擁有充分的客觀證據能證明老公外遇? 老公有沒有 外遇 ,是需要證據證明的。 如果只是微信聊天內容很曖昧,還不能證明男的找了 小三 。 受害者女方,還必須找到證據,證明男的有了 外遇 。 外遇的證據能為夫妻感情破裂提供有力證明 男的找了 小三 ,這只能說明一個問題,夫妻感情出了問題。 而更嚴重一點,說明夫妻感情破裂了。 順便提一點, 老公外遇 也許是事實,但是如果離婚打官司, 未必會被法院判決認可,因為法院認可的 外遇 事實, 只能是可作為證據的事實,不是你認為真實的事實。 即便外遇,具體處罰也將視嚴重程度而定 男的找了 小三 ,依 外遇 嚴重程度不同,通常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在離婚的時候,懲罰是不同的。 情況一:確實能證明他外遇 一方 外遇 只能證明夫妻感情有問題,還達不到法院所認可的離婚判定條件: 即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不一定判決離婚。 即使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都很難達到少分財產目的。 情況二:外遇且有私生子 如果老公與 小三 有了孩子,能證明 老公外遇 ,能達到法院認可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決離婚的程度。 在財產分割方面,法院通常也會給男方〝少分財產〞的懲戒。 但依然不能達不到讓男方淨身出戶的目的。 因為,與 小三 有私生子,並不能證明他與 小三 有長期同居的目的(一夜情不小心也有可能有私生子...)。 也就不能起訴男方有 重婚罪 的事實,也達不到通過離婚損害賠償來讓對方淨身出戶。 情況三:外遇且公開與小三同居 此種情況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財產分割,男方可以少分財產,不能達到男方淨身出戶的目的。 雖然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依然難達到起訴重婚罪的目的。 情況四:外遇並公開與小三同居,且對外用夫妻名義 這種情況是婚姻存續期間 外遇 案件中較為嚴重的情形,男方已經構成 重婚罪 。 女方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可以做到讓男方少分財產,但仍舊不能僅以此點確保做到...

侵害配偶權行使時效多長?需要搜集什麼證據?

侵害配偶權追溯期的計算方式? 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賠償2年內沒行使就會失效,所以侵害配偶權的追溯期(也就是時效),是從 「知道對方外遇開始2年內沒有行使侵權賠償就會失效;或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外遇事實發生沒有行使侵權賠償也會失效」 所以知道外遇的時效是2年內,不知道是10年內。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 時起, 逾十年 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搜集什麼證據? 「如果要提告就一定要證據,才能證明你說的是真的,而侵害配偶權的證據當然是搜集越多越好。」 像是兩人擁吻、牽手的照片影片、互稱公婆的訊息、單獨約會或過夜的影片證據,這些都可以做為請求賠償的證據,且越多越能證明雙方的曖昧或交往關係,當然如果有證明能力強,或是情節嚴重的畫面證據就能賠得更多,比如拍到他們性交的畫面,金額就會跟沒性交證據的完全不同檔次!所以 「證據多可提高外遇可信度、證據嚴重可提高賠償金額」 不過越嚴重的外遇,行為就越私密,搜證也更容易違法,而且觸犯的大多都是刑法,因此搜證要盡量避免觸法,如果想要證明對方外遇情節嚴重,建議先詢問 專業調查人員 意見,讓專業調查人員幫你衡量比例原則,或是如何搜證不違法,才不會告民事卻換來刑罰,得不償失。 過了侵害配偶權的追溯期還能提告嗎? 如果外遇已經是10年前的事,或是你已經知道超過2年了,就會錯過法律追溯期,但是!你不一定要告2年前外遇的事實,如果你能針對2年內發生的外遇行為提告,並提出當時外遇行為的證據,就沒有失效的問題。 當然, 對方可能也會主張已得到配偶「事前允許或事後原諒」 ,反駁說您早已經知道這件事超過2年都不採取動作,是故意事前默許了這件事,但對方不見得會請律師或做法律諮詢,所以不太可能會知道這些方法。 即便有,也不代表他的證據或主張就一定有用,這也是法律諮詢所帶來的巨大影響。 侵害配偶權錯過時效的證據能訴請離婚嗎? 根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如有以下3種情形,就不能以「與...

另一半出轨,离婚时能要求赔偿吗?

发现另一半出轨以后,如果婚姻最后走到离婚,很多人都会问:“明明是他背叛了婚姻,我除了离婚以外,能不能再要求一笔赔偿?” 答案不是简单的“出轨就赔”,也不是“只要没有重婚就一定不能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有自己的适用条件。普通意义上的“出轨”范围很宽,而法律真正需要判断的是: 对方的行为有没有严重到构成《民法典》所说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遇到婚外情以后,不能只问“有没有出轨”,还要看这段婚外关系到底发展到了什么程度。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过去《婚姻法》的规定主要列举前面几种情形,《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项。 也正因为多了这一项,现在判断婚外情能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再机械地认为: “只要没有重婚、没有长期同居,就绝对不能赔。” 但“其他重大过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词: 重大。 不是任何夫妻争吵、暧昧聊天或者一次越界行为,都一定达到这个程度。 所以只要出轨,就一定可以要求赔偿吗? 不一定。 生活中大家所说的“出轨”,可能包括很多不同情况。 例如: 长期和婚外异性保持亲密关系; 多次发生婚外性关系; 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在妻子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长期发展婚外关系; 只有一些暧昧聊天或者偶发的越界行为。 这些情况的严重程度显然不一样。 法院真正判断时,不只是看有没有一个“出轨”的标签,而是会结合婚外关系持续多久、具体行为、对婚姻造成的影响以及已有证据综合判断。 多次出轨,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 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将较严重、反复发生的婚外关系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所说的“其他重大过错”。 但这仍然不代表从此形成一条公式: “出轨一次不赔,出轨两次就一定赔。” 法院不会这样机械计算。 真正需要看的仍然是婚外关系的持续时间、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给婚姻造成的实际影响。 因此,同样叫做“出轨”,不同案件最后的法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与他人同...

老公外遇,小三主動挑釁,妻子到底該怎麼辦?

發現老公外遇已經很難受,如果小三還主動傳訊息、丟照片、炫耀兩人的關係,甚至故意說一些刺激你的話,很多妻子第一時間都會想立刻回擊。 但這種時候,最容易發生的事情就是:原本真正需要處理的是丈夫外遇,最後卻變成妻子每天和小三吵架。 對方一句話,你整晚睡不著;對方傳一張照片,你立刻去質問丈夫;對方再說幾句刺激你的話,夫妻又大吵一次。 到最後,自己的生活全部被兩個人的動態牽著走。 所以小三主動找上門時,我認為最重要的不是想辦法「贏過她」,而是先別讓自己被她帶著走。 小三主動傳親密照片,你一定要回嗎? 不一定。 有些小三在關係曝光後,會主動傳送聊天截圖、照片、旅行紀錄,甚至刻意告訴妻子: 「他根本不愛你。」 或者: 「他說早就想跟你離婚了。」 對妻子來說,這些話當然非常刺激。 但收到之後,第一件事不是急著回罵,而是先問: 這個訊息裡,有沒有真正值得留下來的事實? 例如: 照片能不能確認人物與時間。 對話是不是完整,而不是只有幾句截圖。 對方透露的事情和目前已知狀況是否一致。 有沒有新的時間、地點或人物資訊。 對方可能是來刺激你,但她傳來的東西有時候反而會透露原本不知道的事。 先保存,再判斷。 不需要一收到就立刻跟著對方的情緒走。 最容易踩的第一個陷阱:馬上找丈夫大吵 看到小三傳來的東西,很多妻子會立即把手機拿到丈夫面前: 「你現在給我解釋清楚!」 這種反應很正常。 但如果目前其實還有很多事情沒有確認,過早攤牌有時候反而會讓後面的事情更難釐清。 丈夫可能開始刪除資料、改變說法,或乾脆把所有事情都否認。 所以在真正對質以前,可以先確認自己手上到底有什麼。 不要因為一張照片,就把所有懷疑全部一次丟出去。 第二個陷阱:開始每天和小三對話 有些小三第一次傳訊息之後,妻子一回覆,雙方就開始每天來回。 妻子想問: 「你們到底在一起多久?」 小三可能反問: 「你真的不知道他早就不愛你嗎?」 妻子想確認事實,最後卻逐漸變成互相攻擊。 這時候有一個問題一定要提醒自己: 小三 不是一個中立的證人。 她說的話有可能是真的,也可能只說一部分,也可能帶著自己的情緒和目的。 所以她提供的訊息可以當成線索,但不要因為她說了什麼,就...

另一半出轨了,离婚时我能多分财产吗?

发现另一半出轨,最后又走到离婚,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明明是他背叛了婚姻,离婚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 实际并没有这么简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出轨,确实可能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但“出轨”本身并不会自动产生一个固定的分割比例,更不等于法院一定会让过错方净身出户。 遇到这种情况,至少要把三个问题分开来看: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能不能另外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出轨期间给第三者的钱或者财产,能不能追回来。 这三件事看起来都和钱有关,法律上却不是同一回事。 一方出轨,离婚时真的可以多分财产吗?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双方谈不拢,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如果婚姻中一方确实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提出相应主张。 但这不代表: “只要证明对方出轨,我就一定能拿70%,他只能拿30%。” 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固定比例。 法院仍然会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出轨就一定要净身出户吗? 不是。 “净身出户”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说法,但并不存在一条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时所有共同财产自动归另一方。” 即使一方存在婚姻过错,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仍然要依法分割。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时给予适当照顾,但“照顾无过错方”和“让过错方什么都拿不到”不是一回事。 所以,如果有人告诉你: “只要抓到出轨证据,就能让对方净身出户。”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是不是所有“出轨”都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过错? 也不能一概而论。 日常生活里大家说的“出轨”,范围其实很宽。 有人把暧昧聊天叫出轨,有人指长期婚外情,也有人已经发展到和第三者持续共同生活。 但《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明确列出的情形包括: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普通意义上的“出轨”和法律上达到重大过错程度,并不能完全画等号。 是否达到相应程度,要看双方关系持续时间、具体行为以及已有证据等实际情况。 财产多分一点...

妻子外遇後,婚姻還能繼續嗎?

發現妻子外遇後,到底該離婚,還是再給這段婚姻一次機會?很多丈夫真正痛苦的,往往不是不知道有哪些選擇,而是不知道自己做了選擇以後,會不會後悔。 剛知道外遇的時候,憤怒、羞辱、不甘心、捨不得,常常會同時出現。 有時候前一天想離婚,隔天看到孩子又動搖;決定原諒之後,一想到妻子和另一個人的事情,又重新陷入憤怒。 所以妻子外遇之後,要不要繼續婚姻,其實沒有一個適合所有人的答案。 但有幾件事情,最好在做決定以前先弄清楚。 第一個要確認的,不是原不原諒,而是事情到底到什麼程度 有些丈夫發現幾則曖昧訊息,就認定妻子已經長期外遇。 也有人其實已經知道妻子和第三者交往很久,甚至有共同旅行、住宿或其他明顯親密的事實,卻一直說服自己只是普通朋友。 這兩種情況都容易讓自己做出錯誤判斷。 在考慮婚姻還要不要繼續以前,先把目前知道的事情分清楚: 哪些是已經確認的事實? 哪些只是自己的懷疑? 婚外關係大約持續多久? 兩人的關係現在是不是已經結束? 妻子願不願意把事情說清楚? 如果連發生什麼事都還不確定,就急著決定原諒或離婚,很容易過一段時間後再次翻盤。 她說「已經沒有聯絡了」,你真的相信嗎? 婚姻要不要繼續,其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婚外關係到底有沒有真正結束。 如果第三者仍然存在,彼此還有私下聯絡,只是把聯絡方式藏得更深,那麼討論「如何重新建立婚姻」往往還太早。 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曾經發生外遇,就把之後每一次晚回家、每一通電話、每一個工作應酬全部解讀成再次背叛。 婚姻如果要繼續,最基本的條件之一,就是雙方至少願意對現在的狀況說實話。 你想留下來,是因為還想要這段婚姻,還是不敢離開? 有些人選擇不離婚,是因為兩人仍然有感情,也都願意處理造成婚姻破裂的問題。 但也有人留下來,只是因為: 擔心孩子受到影響。 不知道怎麼跟父母交代。 害怕財產重新分配。 已經習慣兩個人的生活。 不知道離婚以後自己會過得怎麼樣。 不甘心讓第三者得到想要的結果。 這些顧慮都很現實。 但「暫時不想離婚」和「決定重新經營婚姻」其實不是同一件事。 有時候一個人只是還沒有準備好離開,並不代表已經原諒。 為了孩子不離婚,就一定比較好嗎? 孩子往往是夫妻遇到外遇後最難放下的一件事。 很多父...

大陸劇《完美關係》警醒小三們:你再有手段,遇上這樣的原配也穩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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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破壞別人婚姻這件事,天底下的小三好像總有一番固有的給自己洗白的套詞。 從我不知道他有老婆,到我以為他離婚了,再到我跟他在一起是因為愛情。 小三明知道自己做的是為人所不齒的勾當,但她還是要給自己找借口,裝無辜,想藉此來獲取諒解或躲避追責。 可惜,鱷魚的眼淚,只會讓人覺得虛假且做作。 那點花花腸子,頂多只能讓那笨頭笨腦的男人上當受騙,除此之外毫無用處。 再說了,現在的社會,原配也不是吃素的,遇上高段位的原配,男人的下場就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而小三的下場,那就是名利俱損,甭管你再美化,也得被原配打回原形。 最近熱播的大陸電視劇《完美關係》,就給我們上演了這麼一出原配手撕小三的大戲,讓人看着實在解氣。 劇中陳數飾演的斯黛拉,在無意中得知丈夫外遇之後,一步步跟蹤搜集證據,在到確認事實後,直接走進小三的家正面開撕。 斯黛拉冷靜理智,氣場全開,到了小三家還不忘拍照搜集證據,這般厲害,小三只能是節節敗退。 不難想像,憑着斯黛拉的能力,崔英俊最後保不準真會凈身出戶,沒錢沒名的崔英俊,哪還有能力去養活小三母女,這段婚外情必將走向終結。 到時候,小三的下場也就一種,那就是被扣上破壞別人婚姻的帽子,一切回到原點,從此再也難翻身。 《完美關係》警醒小三們:甭管你再有手段,遇上這樣的原配也穩輸。 作為原配,面對丈夫的背叛,斯黛拉之所以能讓小三穩輸,逃不過這幾個原因,我們一一分析。 首先,不可否認的一點,斯黛拉比丈夫有錢,所以即便面對丈夫背叛婚姻這樣的事,她也不用擔心自己離婚後的生活,所以她才能那般有底氣。 其次,在得知丈夫外遇後,斯黛拉沒有失去理智貿然行動,她一步步找尋證據,完全坐實了丈夫外遇,以及丈夫給小三花錢的事實,這般清醒,不得不讓人佩服。 最後,看得出來,這小三冠冕堂皇說她是知道崔英俊離婚後才跟他在一起的,騙鬼呢!一個男人有家室,你怎麼可能無從察覺,說白了,無非就是想讓崔英俊養活她們母女。 結果呢,等崔英俊離婚了,她怕是連個容身之處都沒有,有這三點,她不輸才怪! 遇上斯黛拉這般厲害的原配,你能破壞她婚姻,她就能把你打回原形,別怪自己可憐,誰讓你不識好歹,非要跟有家室的男人在一起。 坦白說,男人背叛婚姻這樣的事,不少見。 斯黛拉手撕小三的樣子,倒是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