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新離婚判決,外遇有責方提離婚判准,此判例將影響未來裁判

一名人妻因與丈夫感情不睦分居,訴諸法律要求離婚。歷經多次審理,法院均認定她有外遇,過失責任較丈夫重,因此判決敗訴。

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法官徵詢民事各庭統一見解,推翻了依循17年的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在婚姻破裂夫妻雙方都有責任時,不再需要比較誰的責任輕重,雙方均可請求離婚。此案最終判決准予離婚,成為最新的裁判離婚見解。

最高法院這一離婚判決,將對各級法院的裁判產生深遠影響。未來,若夫妻一方對婚姻皆有可歸責之處,雙方均可請求離婚,但責任較輕者可依法向責任較重者請求賠償,以資平衡。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離婚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可以請求離婚。然而,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規定會導致有責配偶無法請求離婚,剝奪其離婚機會,因此部分條文被判定違憲,應由立法機關修法。

但當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且難以維持婚姻時,誰可以提離婚訴訟?2006年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若夫妻雙方均有責,責任較重者不得請求裁判離婚,這樣的見解影響了各級法院的裁判。

此次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承審的一件離婚案中,妻子主張丈夫長達10年以上對她冷漠無問,兩人在2019年8月分居至今,已形同陌路。丈夫屢次對她進行情緒勒索、精神虐待等行為,導致她與他人交往,對婚姻失望至極。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妻子兩度外遇,責任程度明顯較丈夫重,因此她無法請求判決離婚。然而,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民事第二庭採取了與2006年決議不同的見解,並徵詢其他民事庭的意見後,統一了法律見解。

經過言詞辯論,讓雙方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後,民事第二庭作出終局判決,認定夫妻雙方都有責任時,不需比較責任輕重即可請求離婚。此判決亦遵循了憲法法庭判決的理由,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