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起反家暴案例|辱罵、社交限制與經濟控制也可能構成家暴
家庭暴力一定要動手打人才算嗎?在中國大陸,答案並不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26年3月30日公布4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除了再次施以肢體暴力的案件,也包括長期辱罵配偶、限制正常社交,以及利用經濟依賴控制配偶就醫等情形。
這批案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法院再次強調:家庭暴力不能只看有沒有留下身體傷痕。
有些行為表面上沒有毆打,卻可能透過長期羞辱、恐嚇、孤立、限制生活或經濟控制,使另一方逐漸失去正常生活、自由決定及對外求助的能力。
不過,也不能反過來理解成夫妻吵一次架、說一句難聽的話,或對家庭支出有不同意見,就一定構成家庭暴力。
是否屬於家暴,仍須依行為方式、持續程度、控制性、造成的傷害及個案整體情況判斷。
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法已施行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法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因此,中國大陸法律從一開始就沒有把家庭暴力限制在「打人」這一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公布這4起案例時進一步指出,家庭暴力的形式相當複雜,除了比較容易看見的肢體傷害之外,精神侵害與經濟控制同樣可能使受害人長期處於被控制、害怕或無法正常生活的狀態。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十年來,全國人民法院已累計簽發3.3萬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也顯示這項制度已經成為中國大陸處理家暴案件的重要法律工具。
案例一:長期辱罵、羞辱配偶,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第一起案例處理的是精神暴力。
案件中的一方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
這種行為雖然不像毆打會直接造成外傷,但如果長期反覆發生,使另一方在精神上失去自主、長期處於恐懼、壓迫或受到控制的狀態,法院可能認定已經構成家庭暴力。
這也是很多人對家暴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例如有人會認為:
「我又沒有打她,只是罵她而已,怎麼可能叫家暴?」
但法律保護的不只有身體安全,也包括精神與人格不受到持續侵害。
如果只是夫妻偶爾爭吵、情緒激動時互有言語衝突,和一方長期利用羞辱、貶低、恐嚇等方式控制另一方,法律上的評價可能完全不同。
案例二:限制配偶正常社交,也可能是家暴
第二起案例更值得注意。
案件中一方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准配偶與其他異性交談,也不允許配偶和異性參加任何活動,導致配偶逐漸無法進行正常的社會交往。
很多人在婚姻中可能把這種行為理解成:
「只是吃醋。」
或:
「因為在乎對方,所以不希望他和其他人接觸。」
但如果控制已經發展到限制一個人正常工作、人際往來、朋友聯繫或參與日常社交活動,而且使對方因害怕而不得不服從,就可能超出一般夫妻摩擦的範圍。
家暴並不一定需要靠拳頭完成。
利用懷疑、威脅、羞辱或其他方式,逐漸切斷一個人和外界的正常聯繫,也可能形成一種精神上的控制。
是不是不准配偶和異性來往,就一定構成家暴?
也不能這樣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有特定背景與具體事實,不能把其中一句話抽出來變成適用所有婚姻的公式。
夫妻可能因外遇懷疑、感情問題或相處界線發生爭執,也可能彼此討論哪些交往方式可以接受。
真正需要區分的是:
- 雙方是在平等狀態下溝通婚姻界線,還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服從?
- 限制是否長期、反覆發生?
- 是否伴隨謾罵、威脅、毆打或其他控制方式?
- 是否已造成另一方不敢正常社交、工作或與親友往來?
- 受害人是否因害怕而失去自由選擇的能力?
一般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的差別,不能只從一次爭吵判斷,而要看整體關係中是否已出現持續性的控制與傷害。
案例三:經濟控制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第三起案例處理的是比較容易被忽略的「經濟控制」。
案件中的受害人有肢體殘疾,而且沒有獨立經濟來源,在生活上高度依賴配偶。
另一方利用自己掌握家庭經濟資源的優勢,透過限制正常就醫等方式迫使配偶服從。
法院認為,這種利用經濟依賴來控制對方的行為,可以構成家庭暴力。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家庭中由其中一方負責管理財務,本身不等於經濟家暴。
夫妻也可能因收入、支出、投資或家庭預算而發生爭議。
真正需要警覺的,是一方把金錢變成控制工具,例如利用另一方沒有收入、身體障礙或生活依賴的狀態,刻意阻止必要醫療、剝奪基本生活需求,藉此迫使對方服從。
這和一般夫妻對家庭支出的意見不同,法律上的意義並不相同。
案例四:拿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再施暴,法院可以直接制裁
第四起案例處理的是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件中的加害人在收到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仍再次前往申請人住處,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毆打,並透過簡訊進行騷擾、威脅。
公安機關接獲報案並處理後,把相關情況通知法院,人民法院最後依法決定拘留該名加害人15日。
這個案例說明,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是只有警告作用的紙本文件。
依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法》,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未構成犯罪,法院可以依法給予訓誡,並依情節處以罰款或拘留;如果相關行為已構成犯罪,則可能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法》設置的一項重要保護制度。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依案件實際情況,保護令可以包括:
-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或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 其他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不是一定要等到離婚訴訟開始之後才能進行。
如果已經面臨家庭暴力或現實危險,可以依相關法律程序尋求保護。
家暴被法院認定後,除了保護令還可能影響離婚
家庭暴力除了可能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能對婚姻訴訟產生實際法律影響。
依中國大陸《民法典》,實施家庭暴力屬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的重要法定事由。
如果家庭暴力經查證屬實,而且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可能成為准予離婚的重要法律依據。
另外,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時,無過錯一方還可能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所以家庭暴力不是單純的夫妻吵架問題,它可能進一步影響:
- 是否准予離婚。
- 離婚損害賠償。
-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未成年子女由誰直接撫養。
- 是否需要人身安全保護令。
- 是否產生行政或刑事責任。
家暴會不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依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說明,離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無法協議時,法院會依財產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其作為婚姻中的過錯方,可能在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處於較不利的位置。
但這也不是「只要有家暴,全部財產都歸另一方」。
法院仍須依個案財產、過錯程度及其他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家暴也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由誰直接撫養
離婚時如果父母雙方都希望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明確說明,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案件中,如果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法院會依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原因並不是利用子女撫養問題「懲罰」加害人,而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心理發展及生活環境本來就是法院必須優先考慮的因素。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保存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常發生在私人生活空間,外人未必能直接看見,因此證據保存非常重要。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也提醒,受害人可以依實際情況保存:
- 公安機關的報警紀錄、報警回執或相關處理資料。
- 家庭暴力告誡書或行政處罰決定。
- 醫院診療、驗傷及相關醫療紀錄。
- 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或其他單位反映、求助的紀錄。
- 能夠合法保存的照片、影音資料。
- 加害人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
- 與家暴事件直接相關的完整聊天紀錄或其他資料。
不同證據可以從時間、人物與事件經過等方面相互印證,比單純依靠事後口頭陳述更有利於法院了解實際情況。
家暴與一般夫妻爭吵,法律上不是同一件事
這批案例發布後,最需要避免的另一個誤解,就是把任何夫妻衝突都直接貼上「家暴」標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徵在於控制與傷害,往往具有一定的週期性、反覆性或長期性。
一般家庭糾紛中,雙方通常仍處於相對平等的狀態,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立場;家庭暴力則可能出現一方透過身體、精神或經濟手段,讓另一方產生恐懼並逐漸失去自由選擇的能力。
因此:
「沒有動手」不代表一定不是家暴;但「夫妻吵架」也不代表一定就是家暴。
最終仍須依具體行為、發生頻率、持續時間、控制程度及造成的實際影響判斷。
台灣配偶在中國大陸生活,也要注意當地反家暴制度
如果夫妻一方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經商或生活,婚姻問題發生在大陸時,不能只用台灣法律的概念理解。
例如家庭暴力發生地、當事人居住地、是否需要在當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後續是否涉及中國大陸的離婚、子女或財產程序,都可能需要依當地法律處理。
如果事件之後又準備回台灣處理離婚、親子或其他婚姻法律問題,則可能進一步涉及兩岸程序及證據使用問題。
因此,遇到跨境婚姻中的家庭暴力時,應先處理人身安全,再依案件發生地、居住地與後續法律目的分別評估。
這4起案例真正提醒的是:家暴不只有看得見的傷
最高人民法院這次公布的4起案例,並不是把所有婚姻摩擦都擴張成家庭暴力。
真正重要的訊息是,家庭暴力除了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比較容易辨認的行為外,也可能以長期精神羞辱、社交控制及經濟控制等形式出現。
如果一段婚姻中,一方長期利用恐嚇、羞辱、暴力、隔離或經濟依賴,迫使另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生活,就不能只因為「沒有明顯外傷」而忽略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同樣地,是否真正構成家庭暴力,也不應只靠一個標籤判斷,而應回到具體事實與證據。
法律說明
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離婚、損害賠償、夫妻財產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等問題,均應依實際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個別判斷。
如果已有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持續暴力或其他緊急危險,應優先向案件所在地公安機關、法院或相關救助機構尋求即時協助,再處理後續婚姻及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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