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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essional Investigation Services in Taiwan and China | TPI Yuanda Detective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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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兩岸婚姻其中一方外遇,無過失方可以拿到的補償

大陸、兩岸婚姻其中一方外遇,無過失方可以拿到的補償 在現今社會,婚姻關係面臨諸多挑戰,婚內外遇是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婚內外遇行為不僅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也對家庭的穩定和成員的情感造成了巨大的衝擊。 一旦遭遇婚內外遇,對於無過失方而言,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成為了關鍵所在。 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無過失方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搜集證據 無過失方應搜集外遇方的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照片影片等證據,以證明外遇行為。 注意搜集證據時要合法,避免侵犯他人隱私。 要求精神損失費和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外遇方在離婚時可能面臨精神損失費和補償金的賠償。 財產分割優勢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無過失方可以主張照顧,外遇方可能會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監護權優勢 在爭取孩子監護權時,無過失方處於優勢地位,可以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追回財產 無過失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外遇方給小三/小王的財產,維護夫妻共同財產權益。 證明感情破裂 婚內外遇通常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在確認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協商賠償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要求外遇方進行賠償,並解除婚姻關係。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透過法院訴訟解決。 了解法律後果 了解婚內外遇在離婚中的法律後果,包括可能面臨的賠償、財產分割和監護權等問題。 對方耍無賴,玩失踪,不同意,可以選擇以下離婚方式: 雙方同在戶籍地且都同意離婚 可直接去民政局冷靜期三十天協議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但不在戶籍地 不想來回跑的話,可以網路提起訴訟,申請影片調解離婚,沒有三十天冷靜期。 一方耍無賴不同意離婚 直接在網路上提起離婚訴訟,同樣沒有三十天冷靜期,即使對方玩失踪,只要下定決心離婚,也一定能離掉。 遭遇婚內外遇是一場痛苦的經歷,但無過失方不應默默承受。 透過合理運用法律武器,採取正確的策略,無過失方不僅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對這種破壞婚姻的行為予以回擊, 讓婚姻中的過錯方承擔應有的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和婚姻關係的嚴肅性。

2025年大陸民法典外遇新規定,這3種情況不用賠錢,你怎麼看?

2025年大陸民法典外遇新規定,這3種情況不用賠錢,你怎麼看? 根據大陸《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若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忠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無過失方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一、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1. 明確規定的過失行為 當外遇行為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指存在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關係)時,無過失方可直接援引大陸《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 若外遇行為雖未達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但屬於「其他重大過錯」(例如長期頻繁外遇、與他人生育子女、嫖娼等嚴重損害夫妻關係的情形),法院在審查後,亦可能認定其構成重大過錯,並支持無過失方的賠償請求。 2. 特殊情境下的賠償權利 離婚後發現的外遇行為:即便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外遇行為,只要無過失方在知曉之日起三年內提起訴訟,仍有權主張賠償。 欺詐性養育情形:若經證實子女並非親生,無過失方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不適用損害賠償的情形 輕微外遇行為 :對於偶爾的婚外性行為(如通姦),若未達到同居或重大過錯的程度,通常不支持無過失方的賠償請求。 雙方均有過失 :在雙方均有外遇行為的情況下,雙方均無權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缺乏充分證據 :若無過失方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如聊天記錄、保證書、證人證言等)證明外遇事實,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其賠償請求。 三、賠償的範圍與判定標準 物質損害賠償 :涵蓋搜證調查費用(如聘請 私家偵探/ 徵信社的費用 )、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直接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 :依據過失方的行為嚴重性、無過失方的精神損害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及當地生活水準等因素綜合判定。 四、主張損害賠償的程序 證據蒐集 :無過失方需收集直接證據(如外遇方的保證書、悔過書、聊天記錄、親密照片或影片等)及間接證據(如證人證言、開房記錄、共同消費記錄等),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證據(如私生子女出生證明)。 訴訟程序 :無過失方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或在離婚後三年內單獨起訴。...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正式施行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正式施行 2025 大陸新婚姻法施行:財產、外遇、孩子三大變化引兩岸關注 自2025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因其內容深遠且具爭議性,吸引兩岸婚姻各界目光。新法聚焦三大核心: 財產分配 、 外遇出軌責任 與 孩子權益 ,直白規定: 夫妻離婚時,房子歸出資者所有 、 全職家務者可獲更多補償 ,以及 外遇一方對小三的私下贈與無效 。 婚姻趨勢:從理想走向現實 新法反映大陸婚姻正處於時代轉型,趨勢明顯: 從理想快速邁向現實 。為何如此?因為當今婚姻與財產緊密相關,而法律的本質在於: 只能保護財產,無法保護感情 。從人性角度看,人們希望顧及傳統情感與面子,但法律條款卻冰冷理性,讓不少人感到不適。 三大變化詳解 1. 財產分配:誰出錢,誰擁有 財產規範是新法焦點。2024年大陸家庭購屋均價為每平方公尺9935元人民幣,買房往往掏空三代積蓄,過去婚內購屋視為共同財產,離婚平分。如今新法明確: 無論婚前婚後,誰出錢買房歸誰所有 ,即使房產證上有對方名字也無效。若父母出資,則歸子女所有。這一改變有效防範 騙婚與閃結閃離瓜分財產 ,尤其保護大城市富裕男性與農村易被騙婚者。 此外, 聘金 也納入規範,自贈與日起屬女方個人財產(騙婚除外),如福建長樂區民政局曾發現女方多次閃婚,提醒當事人避免損失。 2. 外遇出軌責任與家務補償 新法對 外遇出軌 態度明確:若因外遇出軌導致離婚,外遇方財產分配減少甚至無份,且對小三的贈與視為無效, 男性離婚成本大幅提升 。同時, 家務補償 金額不再設限,依據當地平均收入、個人能力與 家庭承受度 計算,意味著 富裕家庭的家務勞動更值錢 ,保障全職家務者的權益。 3. 孩子權益:以人為本 孩子處理更人性化。新法規定: 不滿兩歲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針對離婚常見的 搶奪或藏匿子女 ,另一方可申請保護令,法院可撤銷監護資格、中止探訪或變更撫養關係。過去藏匿孩子無明確懲罰,如今 直接視為犯法 ,讓不法行為付出代價。 ...

兩岸婚姻離婚與財產分配,程序規定、法律差異及實務解析

兩岸婚姻離婚與財產分配,程序規定、法律差異及實務解析 兩岸婚姻離婚怎麼處理? 關於兩岸婚姻的離婚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 如果兩岸婚姻中的雙方能夠達成一致,選擇協議離婚,他們需要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申請時需準備以下資料: 雙方的身份證 結婚證書 戶口簿 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會進行身分確認和婚姻關係確認,並進入為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請。 冷靜期結束後,若雙方仍決定離婚,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明。 2.訴訟離婚 如果兩岸婚姻中的雙方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一方無法親自回大陸提起離婚訴訟,或無法查找對方下落,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和資料,如離婚起訴書、結婚證書、身分證等。 對於台灣籍當事人的相關證件,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認定,並可能需要通過兩岸公證機關的認證手續。 法院在確定案件管轄後會依法受理並進行審理,視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在處理兩岸婚姻離婚時,需要特別注意法律程序的差異和兩岸法律互助的問題。 如果涉及子女扶養和財產分割,需要妥善處理相關問題,以確保雙方子女的合法權益。 兩岸婚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關於兩岸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可以總結以下幾點。 財產分配原則: 在 大陸地區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薪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在 台灣地區 ,依照當地法律,夫妻財產制實行《聯合財產制》,即婚後財產屬各自所有,需扣除各自負債後的差額進行分配。 兩岸法律的差異: 大陸地區強調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分配,而台灣地區則更注重夫...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及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4〕14號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 (2024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修改和司法實踐,現決定對《最高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法釋〔2015〕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引言修改為:「為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三、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台灣地區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履行相關公證或查明手續,但授權委託書經人民法院法官線上視頻或線下見證簽署,或經中國大陸公證機關公證證明是在中國大陸簽署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委託中國大陸執業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者履行相關查明手續。 」 五、將第七條第一款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並依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二)判決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三)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依據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不需另行出具證明書的調解筆錄等除外; (四)身分證明資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分證、台灣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分證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提交註冊登記證的影印件...

台商在大陸外遇生子 侵害配偶權判賠120萬

吳姓台商於大陸外遇並產子,還辯稱妻子身體產生異味,導致他興趣缺缺,一審與二審判決他與小三應賠償原配120萬元確定。 台灣劉姓女子與吳姓男子結婚20多年,吳男到大陸經商,卻與大陸賀姓小三外遇,他並把兩人的私生子帶到台灣,劉女於2022年得知後控告吳男與賀姓小三索賠200萬元。 吳男辯稱,妻子劉女身體有異味,他興趣缺缺,一審認定外遇屬實,判決吳男與賀姓小三應賠償50萬元。 原配劉女上訴二審,指2人侵害她的配偶權情節重大,應再賠償70萬元,二審認為有理由,判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共120萬元,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原配劉女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她指控丈夫吳男,於2008年間到大陸發展事業,與賀姓小三外遇並生下兒子,吳男還把兒子帶到台灣,設籍於吳男的戶籍地。 另外,吳男還出錢給賀姓小三於大陸設置公司,顯示吳男與賀姓小三有通姦的不法侵權行為,導致她精神受相當痛苦,兩人應賠償200萬元。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男答辯說,他在大陸經商多年,妻子劉女不願共同前往,也不願到大陸探視,夫妻情分已薄弱; 另外,妻子劉女於2010年起,「身體產生異味」,卻拒不治療,導致他興趣缺缺而分居長達12年,兩人婚姻觸礁、情誼已盡。 賀姓小三則強調自己是產子之後才知悉吳男已婚,劉女請求200萬元賠償過高,兩人僅同意賠償10萬元。 一審認定,吳男與賀姓小三外遇且生下兒子,足以認定兩人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所能容忍的範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衡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等狀況,以賠償50萬元為適當。 劉女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聲明2人應再賠償70萬元(與一審合計120萬元),理由是丈夫吳男與大陸籍賀姓小三,不但生下兒子,還於2018年5月起同居至今,侵害她的法益且情節重大,應再賠償她精神慰撫金。 吳男答辯則與一審相同,都是指稱劉女身體有異味,拒不治療等倆人分居逾10年以上,夫妻情分淡薄等; 賀姓小三則答辯說,她不知吳男已婚,生下兒子才知道,且兩人同居卻未同床共眠,聲明駁回劉女上訴。 針對賀姓小三辯稱不知吳男已婚,二審法官認為,兩人交往發生外遇時,吳男已經40多歲,賀姓小三豈有不查證吳男是否結婚之理?辯詞不足採信。 至於吳男辯稱髮妻劉女有異味,這與是否侵害配偶權無關,兩人侵害劉女...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大陸地區的資產?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大陸地區的資產? 台商配偶欲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卻不清楚台商在大陸的資產(如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該如何執行? 若有台灣法院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是否適用於大陸法律?能否調查財產清冊?以下逐一解答並提供調查建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夫妻財產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明確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相關條文可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有: (一)薪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受贈財產(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三項除外);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則規定下列為個人財產: (一)婚前財產; (二)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指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二、台灣法院判決在大陸的執行流程 台灣法院對台商夫妻財產分配具管轄權與審判權。 若配偶在台灣勝訴,獲得確定判決書及證明書,可按以下步驟在大陸執行: 憑台灣法院確定判決書及證明書,經台灣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為真。 通過兩岸文書驗證程序。 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向台商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台灣民事判決。 獲裁定認可後,再向該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台商在大陸資產。 注意:申請書立案前需再次公證並完成兩岸文書驗證,流程繁瑣但合法...

台商在大陸外遇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台商在大陸外遇可能要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重婚罪的法律風險 如果台商在大陸與他人建立類似夫妻關係或進行重婚登記,可能會被控以重婚罪。 根據大陸刑法,重婚是一種刑事犯罪,對於有配偶而重婚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可以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民事責任 如果台商的大陸外遇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他可能需要面對來自配偶的民事訴訟,包括離婚訴訟和贍養費、損害賠償等請求。 在這種情況下,台商可能需要支付較高的贍養費,並在財產分配上可能會對配偶作出較多的讓步。 3.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和繼承權問題 如果台商與大陸的外遇對象有了非婚生子女,這些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可能會有撫養權和繼承權。 台商可能需要承擔對這些非婚生子女的經濟責任,並在繼承問題上可能會面臨複雜的法律爭議。 4. 財產爭奪 如果台商的大陸外遇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配偶可能會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請求。 此外,如果台商在大陸的外遇對象或所生子女對台商在大陸的財產提出主張,可能會導致財產爭奪戰,這在法律上可能會非常複雜和耗時。 5. 法律程序的繁瑣 由於台灣與大陸的法律制度存在差異,台商在處理兩岸婚姻問題時可能需要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 例如,離婚判決可能需要在兩地都得到承認和執行,這可能需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投入。 6. 社會和名譽風險 除了法律風險之外,外遇行為可能還會對台商的社會聲譽造成影響,這可能對其在商業和社交活動中的地位產生負面影響。 總之,台商在大陸外遇可能會面臨多重法律風險,這些風險不僅涉及法律責任,還可能對個人財務和名譽造成長期影響。 此外,台商配偶應該充分了解自身相關法律權益規定,並在必要時尋求 專業調查公司 ,調查台商在 大陸外遇的證據 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配偶在大陸有外遇,怎麼辦?如何調查搜證?

配偶在大陸有外遇,怎麼辦?如何調查搜證? 發現配偶在大陸有 外遇 ,首先應冷靜下來,避免立即質問或攤牌。沒有證據的您只會處於劣勢。外遇是婚姻中最令人痛苦的背叛之一,搜集證據是確認事實的首要步驟,但需要耐心與專業知識。 大陸外遇調查搜證的實用方法 若配偶在大陸有 外遇 ,您可考慮以下調查搜證方式: 1. 委任我們 Taiwan Private Investigators 大陸當地偵探行業不合法,多為詐騙風險高。建議委任我們跨海前往大陸進行 外遇調查 。這是我們最常承攬的委任類型,專業且可靠。 2. 利用徵信社的搜證服務 受大陸法律限制, 徵信社 若避免侵入式違法行為,仍可取得足夠證據,合法性有保障。 3. 網路與社交平台調查 無需聘請專業人員,但需熟悉網路搜尋與社交APP操作,自行搜集線索。 調查時務必遵守大陸隱私相關法律,避免觸法。搜集證據後,確保其合法性並遵循法律程序,才能用於後續行動。 自行搜證的具體建議 若懷疑 配偶外遇 並想自行確認,可嘗試以下方法: 監控每日行程: 追蹤配偶行蹤,記錄去處、會面對象與活動。 查看通訊記錄: 若可行,檢查通話與訊息記錄,了解聯繫對象。 檢查電腦與社交APP: 檢視配偶的數位足跡,尋找異常聯繫。 委任我們: 若自行搜證困難,可委任我們赴大陸代為調查 外遇 。 法律與隱私注意事項 搜證過程中,必須遵守大陸法律規定,避免侵犯他人隱私。若不確定合法界限,建議尋求我們Taiwan Private Investigators 協助。我們擁有專業調查人員與器材,通過監控、錄影、追蹤等方式獲取證據,並整理成清晰調查報告,依客戶需求量身定制方案。 委任調查的成本考量 跨海...

大陸人夫外遇還生一女,法院:男女皆構成重婚罪,均獲刑。

大陸人夫外遇還生一女,法院:男女皆構成重婚罪,均獲刑。 大陸常州的李女向法院起訴,稱自己的老公張男外遇一名女子,而且兩人不僅生育一女,還長年同居在一起,到底怎麼一回事呢? 大陸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周成誠表示,自始自終,張男和李女並沒有離婚,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還是存續的,被告人王女明確知張男跟李女之間的婚姻關係,還與之發生一夜情,直至後來生育一女,並且共同居住生活。 法院刑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男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告人王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之共同生活,均構成重婚罪。 大陸在司法實務過程中,重婚者很少進行二次登記,大多數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形式存在,關於是否認可事實婚姻, 大陸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而於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按照重婚罪定罪量處。 法院刑庭認為,根據相關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兩被告人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育養育女兒,現實中也給周圍鄰居等社會大眾造成認為兩人是夫妻關係的認知,兩被告人的行為已對既有的婚姻家庭關係造成實質性的傷害。 被告人張男、王女的行為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並非較小,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刑庭最終判決,被告人張男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人王女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TPI 小編:終於有構成重婚罪被判刑的新聞,有人猜到被告王女為什麼可以緩刑一年嗎? 推薦文章: 調查大陸外遇或委任搜證需提供之資料

已婚副總大陸外遇生女 出差大陸上海時偷吃老婆閨密

已婚副總大陸外遇生女 出差大陸上海時偷吃老婆閨密 原本在某公司上班的小美與同公司的小帥結婚後,便放棄月薪20萬的經理職位,回歸家庭,卻沒想到情同閨密的已婚下屬翠花,竟勾搭上自己的先生,兩人趁著出差上海時發生大陸外遇,還因此生下女兒。 翠花去年寫給小帥的情書遭小美發現,情緒崩潰的小美憤而對翠花提告,經新竹地院審理後,判決翠花應給付50萬元給小美。 小美與擔任副總經理的先生於2001年任職同間公司,兩人在2005年結婚後,為了專心照顧家庭,小美便辭去經理職務。 未料當時為小美下屬的翠花,竟趁機與小帥發生外遇關係,兩人共赴大陸上海出差時大陸外遇發生性行為,翠花因而懷孕生女,也讓翠花元配先生綠雲罩頂,還幫小帥撫養女兒。 翠花與小帥交往完全隱瞞雙方配偶,兩人偷來暗去感情十分甜蜜,翠花還在去年春天小帥生日時,親筆寫下情話綿綿的生日卡片送給小帥,不幸遭到小美發現,兩人的閨密情也因此破裂。 小美得知先生與閨密外遇關係發展得如此蓬勃,已無法再與先生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去年8月兩願離婚,深覺遭受背叛的小美也身心受創嚴重,需服用多種藥物才能入睡,並向年收入高達330萬元的翠花提告,要求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翠花坦承侵權行為,一再表示希望與小美和解,但雙方就和解金額仍無共識,翠花認為300萬元金額過高,應以減為50萬元為適當。 新竹地院審理後,判決翠花應給付小美新台幣50萬元精神撫慰金。 推薦文章: 調查大陸外遇或委任搜證需提供之資料

辦公室婚外情?大陸公司發「關於禁止婚外情和出軌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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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婚外情?大陸公司發「關於禁止婚外情和出軌通知」公告 有時候職場是愛意萌芽的溫床,根據網路調查數據指出,台灣最常 外遇 對象的第2名是職場同事,對婚姻觸礁的人們來說,不小心和同事發生 外遇 更可能是新奇的體驗,但是公司能管這些事嗎? 近日在大陸,就有一家公司發佈公告,嚴禁員工婚外情和出軌,否則一律辭退! 根據新聞報道,近日大陸浙江溫州樂清市一家企業發佈「關於禁止 婚外情 和 出軌 通知」的公告,表示公司已婚員工如有 外遇 、 婚外情 、 出軌 、 包養小三 的不良情況,將辭退處理。 內容顯示:「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宣揚忠於家庭、忠於夫妻愛情、愛護家庭而全心工作的企業文化,公司在職已婚員工,禁止有 婚外情 、 出軌 、 包養小三 的不良現象,凡被發現者,均做辭退處理。有關通知由企業行政人事部2023年6月9日公佈。」 公司也對外證實上述通知屬實,公司的初衷是想宣導員工家庭和諧穩定,避免因為上述情況出現狀況、導致影響工作,家庭和諧才能穩定工作。 消息一出網友笑翻,這家公司到底有多少人 婚外情 。

探究在大陸外遇案件中徵信社的調查方式及其正面影響

探究在大陸外遇案件中徵信社的調查方式及其正面影響 近日,一段關於配偶在 大陸外遇 的委任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據傳,一位台商在大陸駐守出差期間發生了 外遇 ,妻子得知後委任了一家 徵信社 進行長期調查,最終發現了 外遇 事實。 徵信社作為一種特殊的調查機構,以調查婚姻家庭糾紛為主要業務,能夠提供專業的調查報告和相關證據,為客戶解決問題。 對於這位台商的妻子而言, 徵信社 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途徑,讓她能夠找到丈夫的 外遇 證據,並進一步透過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然而, 徵信社 在 大陸外遇調查 行為也引發了一些爭議。 有人擔心, 徵信社 的調查方式及行為可能涉及到個人隱私的侵犯,需要更嚴格的監管和管理。 這也促使台灣加強了對 徵信社 的監管,要求 徵信社 在調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倫理標準。 對於配偶面臨大陸外遇這樣的家庭糾紛,徵信社的調查行為仍然能夠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 但同時,人們也需要關注 徵信社 的調查行為方式是否合法合理,以確保調查過程中不會侵犯任何人的權益。 總之,在 大陸外遇調查 事件引起了人們對 徵信社 和調查搜證方式的關注。 我們需要建立更加嚴格的監管機制,加強 徵信社 的自律和規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也提醒人們要謹慎對待自己的行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和糾紛。

徵信社產業其作用和如何選擇徵信社

在現代社會中,徵信社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行業。 徵信社主要為人們提供外遇調查、搜證、追蹤、海外搜證調查…等相關服務,幫助人們獲取必要的資訊,保護自己的權益和隱私。 徵信社的服務對於許多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一些企業、個人、律師、保險公司等等。那麼,徵信社到底是如何幫助人們的呢? 徵信社可以幫助人們解決各種問題。 例如,一些企業可能需要徵信社來進行競爭對手的 背景調查 ,以便制定相應的商業策略;一些個人可能需要徵信社來尋找失蹤的親人或者追蹤外遇的配偶;一些律師可能需要徵信社來搜證,以證明某些事實,支持自己的訴訟案件。 總之,徵信社可以為人們提供各種必要的 調查和取證服務 ,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問題,保護自己的權益。 徵信社可以提供專業的技術和設備。 徵信社通常擁有專業的技術和設備,能夠進行各種調查和搜證工作。例如,徵信社可以通過監控攝影機、GPS 追蹤器、手機側錄器等高科技設備,幫助客戶追蹤、監視目標對象的行蹤和行為,搜集相關證據。 此外,徵信社也擁有專業的業務人員,能夠提供專業的建議和協助,交由專業的調查人員幫助客戶執行相應的行動方案,保護自己的權益。 由於徵信社所處的行業特殊性,也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和問題。 例如,一些不良的徵信社可能會非法搜集、利用客戶的私人資訊,或者使用不當手段進行調查和搜證工作,恐嚇威脅被調查方,或侵犯客戶的權益和隱私。 因此,選擇無負面評價、無負面信譽新聞的徵信社非常重要。 在選擇徵信社時,委任人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了解徵信社的評價和有否發生背信及負面新聞事件,可以通過網上評論或者搜尋新聞等方式獲取相關資訊,可使用該徵信社名稱或負責人姓名、接洽之業務人員姓名進行新聞搜尋或司法判決搜尋。 其次,和徵信社的業務人員進行充分溝通和了解,確認相關調查服務的細節和流程,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和風險。 再次,確認徵信社在該調查服務的收費標準和調查服務內容,避免出現額外費用或者糾紛等問題。 最後,查看徵信社知悉或持有的相關高科技器材和隱密型設備,確保其委任能勝任、完成。 總之,徵信社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行業,可以為人們提供必要的外遇調查、搜證、追蹤、行蹤調查、海外搜證調查等相關服務,幫助人們解決各種問題,保護自己的權益。 但是,不能只會販售隱私資訊和抓姦,這是台灣和大陸的私人調查機構同...

工程師帶著小三全台趴趴走,到大陸出差還買春,遭法院判賠兩次

工程師帶著小三全台趴趴走,到大陸出差還買春,遭法院判賠兩次 高雄一名許姓科技工程師和老婆結婚後感情不睦,他不但帶著邱姓小三全台趴趴走,同住民宿,還牽手、挽手、搭肩、摟腰,大方放閃,還趁到大陸出差時買春,楊姓正宮得知後氣炸,對許男和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判許男外遇部分應賠償24萬元,買春部分應賠償16萬元。 許男針對買春部分上訴,二審法官發現,許男買春結束後傳微信抱怨「只做了一次就叫我穿衣服」,還被洗臉「大哥,本來就是一次」,認定他買春屬實,駁回他的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和正宮是2016年結婚,育有一女,但兩人感情不睦,許男被正宮指控,結婚的隔年就跑到大陸出差還買春,到了2020年兩人分居後,許男就直接和邱姓小三交往,在2020年11月間,許男帶著小三跑到臺東縣旅遊,有牽手、挽手、搭肩、摟腰等親密行為,還同住民宿,去年1月間又跑到台北神旺飯店住宿,後來正宮得知後,氣得提告兩人 侵害配偶權 ,損害求償1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許男說老婆提出他到大陸買春的影片和相片都是假的,就算是真的,也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他和邱姓女子牽手、挽手、搭肩、摟腰僅是純粹友誼的表現,並沒有同宿,而且他和老婆從2020年1月起分居,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應優先於配偶權,沒有侵害正宮的配偶權,還說老婆事前已經同意他的行為。 但法官根據相關事證,認為許男的確有到大陸買春,應賠償16萬元,也的確和邱姓小三到台東、台北等地同宿,因此認定許男已破壞楊姓正宮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判許男賠償24萬元。 許男不服買春的部分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根據許妻在許男手機的微信對話記錄中,發現他2017年到大陸出差時,在回國前一天曾經花了400元人民幣(約台幣1800元)買春,許男完成交易後,還傳微信給名叫「阿楚」的女性抱怨「才做一次就叫我穿衣服」,沒想到竟遭「阿楚」譏笑不懂行情,回覆洗臉說「大哥,本來就是一次好不!」,認定許男買春屬實,駁回他的上訴,仍須賠償正宮16萬元。

老公在大陸外遇生兒子報戶口離婚 要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今年三月,芳怡順利產下一女,想為孩子去戶政機關報戶口,卻遍尋不著戶口名簿,問婆婆,婆婆說過年時先生拿走了,打電話給先生,先生才支支吾吾說,原來先生在大陸有外遇,大陸小三早在去年產下一子,他拿戶口名簿去報戶口了。 崩潰的芳怡約我碰面,滿腹委屈說,為了婆婆一句話,她把工作辭了,為他撐起公司,讓先生去顧大陸分公司,她忙到沒日沒夜,婆婆還跟親友抱怨說她不孝,都不會回家做晚餐給公婆吃,先生在大陸外遇生子,婆婆說因為是生男的,更應該讓孩子認祖歸宗,登記入戶口,她哭到斷腸,說她這些年為這個家做的,完全不值,她說她要提告離婚,因為她不想哪天死了,大陸小三的小孩繼承她的遺產。 芳怡經過一些時日的心情沈澱,決心走出這段婚姻,找上從事徵信業的我,並提到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詢問相關法令及計算方式。 與芳怡碰面後她繼續詢問: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我有利嗎?」 我告知她,民法第1030-1條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認定是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負債後,已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她關切地問: 「他在大陸有置產及銀行有存款和投資,這些都會算進去嗎?」 我說: 「原則上來說是的,大陸房產的部份,只要能調查到所有地址,拍下外觀請估價師估出市價沒什麼問題,但銀行存款和投資的部份,除非請人調查或拿到他的存褶和投資對帳單,否則以目前兩岸司法互助確有事實上之困難。」 「所以,如果要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端看夫妻雙方在婚後新增多少財產而定!」 推薦文章: 調查大陸外遇或委任搜證需提供之資料

離婚,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兩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但必須要拿出證據來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 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搜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 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是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三、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雙方來往的書信...

大陸離婚協議怎麼寫及注意事項

大陸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除了寫明雙方姓名、證件號碼等基本資料外,還需注意以下四點: 寫明雙方自願離婚。防止一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被欺詐或被脅迫的情形。 寫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撫養費是多少、撫養費支付方式、支付截止時間;同時,盡量約定清楚探視的時間,探視的具體方式。 寫明財產分割,首先寫明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其次寫明這些財產具體怎麼分配。 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等。 下面附上大陸離婚協議書範本,請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參考修改: 男方:______,西元    年  月  日出生。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女方:______,西元    年  月  日出生。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男女雙方於西元    年  月  日在___民政局(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西元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女,取名:______。 因協議人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孩子______由男方/女方撫養,由男方/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______元,在每月  號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為止。(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學畢業,將成年改為大學畢業即可,否則成年後就無需支付撫養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女方可隨時探望孩子。(注: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更改探望時間、次數。但探望一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對方應保證探望一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各自名下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___路___小區_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___萬元,現協商歸男方/女方所有,由男方/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女方現金$______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後的__天內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歸男方/女方所有。 (注:傢俱清單可另行簽訂附件。)房產證的業主姓名變更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女方必須協助另一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兩岸婚姻戀愛財產金錢糾紛處理的25個法律要點

兩人在一起時濃情密意,互贈禮物、財產的情況十分普遍,可一旦婚姻戀愛關係結束,金錢財產糾紛也隨之而來 以下25個大陸婚姻戀愛關係終止時金錢財產糾紛法律處理要點,希望對兩岸婚戀關係有所幫助。 1、戀愛交往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範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係終止後,贈與方要求退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戀愛交往期間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金錢支出的消費活動,一般屬於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 戀愛交往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1314之類的微信紅包、周年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退還。 雖然對戀愛交往期間男女雙方基於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退還的認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交往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後反悔要求退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付出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心意。 2、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結婚為目的,自願贈與另一方財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失效,贈與人要求對方退還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贈與財物已用於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減後返還。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交往並贈送財物,如該財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事無權處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該財物屬於「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與有配偶者戀愛並贈與個人財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