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外遇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台商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經商或生活,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外遇,所涉及的問題可能不只是夫妻感情。依具體情況,還可能涉及中國大陸重婚罪、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非婚生子女撫養與繼承,以及兩岸裁判認可與執行等法律問題。
需要先說明的是,「外遇」本身是一個生活用語,不代表所有婚外感情或性行為都會成立相同的法律責任。台商的婚姻登記地、夫妻身分、共同生活地、行為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以及子女設籍或生活地不同,都可能影響實際適用的法律。
1. 在中國大陸可能涉及重婚罪
中國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管轄。相關行為如果發生在中國大陸,台商具有台灣身分本身並不代表中國刑法當然不能適用。
不過,一般外遇、婚外性行為、同居與刑事上的重婚並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原本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又與另一人辦理婚姻登記,可能涉及法律上的重婚;沒有再次登記結婚時,是否達到刑法重婚的程度,則還需要檢視是否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及其他能夠相互印證的具體事實。
因此,僅有共同吃飯、旅行、住宿、生育子女或一般婚外同居,不能直接據此認定一定成立重婚罪。
2. 離婚與損害賠償的法律風險
中國大陸沒有針對一般婚外性行為設置與台灣過去通姦罪相同的一般刑事罪名,但婚外行為仍可能在離婚與民事程序中產生法律效果。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能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台灣一般所稱「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並不完全相同。依中國大陸現行司法解釋,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原則上是無過錯方的配偶,而不是直接把第三者當成相同制度下的賠償義務人。
因此,不能把台灣處理外遇民事案件的方式直接套用在中國大陸案件。
3. 外遇不代表一定要支付「較高贍養費」
中國大陸離婚法律並沒有「只要外遇就必須支付較高贍養費」的一般規則。實際上,民法典區分不同制度:
-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等原則判決。
- 離婚經濟補償:如果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家庭義務,離婚時可以依法請求補償。
-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而另一方有負擔能力時,可能依法給予適當幫助。
- 離婚損害賠償:符合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法定重大過錯並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能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台商發生外遇後的財產責任,不能單純理解成「法院會判較高贍養費」或「外遇的人一定少拿多少財產」,仍須依具體請求、財產性質及案件事實判斷。
4. 把夫妻共同財產送給第三者,可能被要求返還
外遇案件中常見的另一個問題,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金錢、房屋、高價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對象。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台商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替婚外對象購屋、購車、匯款或贈送高額財物,合法配偶可能依實際證據與適用法律主張返還。
如果同時存在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情況,還可能進一步影響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這和「第三者因為是外遇對象,所以自然取得台商財產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5.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親子關係與繼承問題
如果台商與中國大陸的婚外對象生育子女,不能因為孩子是在婚姻之外出生,就認為子女沒有法律權利。
依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依法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之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如果親子關係存在爭議,還可能涉及親子關係確認、否認及相關證明問題。
繼承方面,中國大陸《民法典》規定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而其中「子女」明確包括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不過,台商案件通常具有跨境因素。如果父親、子女、遺產或財產分別位於台灣與中國大陸,親子關係、扶養、遺產繼承與財產所在地可能另受台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影響,不能只依中國大陸民法典單獨判斷。
6. 夫妻共同財產、股權與大陸資產可能變得更複雜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商,名下可能同時存在台灣與大陸的房屋、公司股權、銀行存款、投資、債權或其他資產。外遇導致婚姻破裂後,真正複雜的通常不是單純「誰搶到財產」,而是先確認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以及相關資產位於何地、登記在誰名下。
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現隱藏、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以不合理方式處分財產給第三者,也可能產生另外的財產法律問題。
公司股權尤其需要個別處理。股權本身、婚姻財產權益、公司治理與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不能單純將公司持股當成一般銀行存款直接對半分配。
7. 兩岸離婚判決、財產判決可能涉及認可與執行
兩岸婚姻案件另一個常見問題,是法院判決在另一地區如何發生法律效果。
「承認或認可裁判」與「強制執行」不是完全相同的程序。是否需要進行認可或執行,也要看判決內容以及當事人的身分、財產所在地和後續法律目的。
依台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在中國大陸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如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法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其中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經符合相關規定認可後,才可能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反方向,中國大陸也有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司法規定,並已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的新規定。
因此,兩岸離婚、財產或其他民事爭議不能簡單理解為「台灣判了,大陸自然有效」或「大陸判了,台灣一定直接執行」。實際程序仍須依判決種類、財產所在地及個案情況處理。
8. 商業、公司治理與個人聲譽風險
除了法律責任,台商的婚外關係也可能產生商業及聲譽上的影響。例如婚外關係涉及公司員工、供應商、合作夥伴或公司資金時,問題可能進一步延伸至公司治理、利益衝突、公司資產使用及內部人事問題。
如果外遇事件在公司、合作夥伴或社群媒體公開,也可能影響個人及企業聲譽。不過,配偶或其他人即使掌握外遇資料,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公開他人的姓名、照片、私人對話或其他個人資訊;公開方式本身仍可能產生隱私、名譽或其他法律爭議。
台商在大陸外遇,配偶可以先做什麼?
如果配偶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經商或生活,而目前已出現疑似外遇、另有家庭、共同生活、財產異常或非婚生子女等情況,第一步不是急著認定已經構成某一犯罪或一定可以求償,而是先整理目前已合法掌握的事實。
可以先確認婚姻登記及夫妻身分、案件所在城市、重要日期、疑似對象、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與股權資料,以及目前合法取得的照片、對話、公開資料及其他線索。
如需要進一步進行大陸外遇調查或婚姻事實查證,實際可行範圍仍須依委任目的、案件所在地、資料種類及當地相關法律個別評估。不提供非法定位、監聽、帳號破解、非法取得住宿或金融資料,以及侵入住宅或其他非公開場所等調查方式。
涉及重婚、離婚、夫妻財產、非婚生子女或跨境訴訟時,則建議分別由熟悉台灣與中國大陸婚姻家事法律的律師依具體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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