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外遇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台商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經商或生活,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外遇,所涉及的問題可能不只是夫妻感情。依具體情況,還可能涉及中國大陸重婚罪、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非婚生子女撫養與繼承,以及兩岸裁判認可與執行等法律問題。 需要先說明的是,「外遇」本身是一個生活用語,不代表所有婚外感情或性行為都會成立相同的法律責任。台商的婚姻登記地、夫妻身分、共同生活地、行為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以及子女設籍或生活地不同,都可能影響實際適用的法律。 1. 在中國大陸可能涉及重婚罪 中國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管轄。相關行為如果發生在中國大陸,台商具有台灣身分本身並不代表中國刑法當然不能適用。 不過, 一般外遇、婚外性行為、同居與刑事上的重婚並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原本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又與另一人辦理婚姻登記,可能涉及法律上的重婚;沒有再次登記結婚時,是否達到刑法重婚的程度,則還需要檢視是否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及其他能夠相互印證的具體事實。 因此,僅有共同吃飯、旅行、住宿、生育子女或一般婚外同居,不能直接據此認定一定成立重婚罪。 延伸閱讀: 大陸重婚罪是什麼?成立要件、證據與合法調查重點 2. 離婚與損害賠償的法律風險 中國大陸沒有針對一般婚外性行為設置與台灣過去通姦罪相同的一般刑事罪名,但婚外行為仍可能在離婚與民事程序中產生法律效果。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能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台灣一般所稱「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並不完全相同。依中國大陸現行司法解釋,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原則上是無過錯方的配偶,而不是直接把第三者當成相同制度下的賠償義務人。 因此,不能把台灣處理外遇民事案件的方式直接套用在中國大陸案件。 3. 外遇不代表一定要支付「較高贍養費」 中國大陸離婚法律並沒有「只要外遇就必須支付較高贍養費」的一般規則。實際上,民法典區分不同制度: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