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重婚」標籤的文章

台商在大陸外遇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台商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經商或生活,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外遇,所涉及的問題可能不只是夫妻感情。依具體情況,還可能涉及中國大陸重婚罪、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非婚生子女撫養與繼承,以及兩岸裁判認可與執行等法律問題。 需要先說明的是,「外遇」本身是一個生活用語,不代表所有婚外感情或性行為都會成立相同的法律責任。台商的婚姻登記地、夫妻身分、共同生活地、行為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以及子女設籍或生活地不同,都可能影響實際適用的法律。 1. 在中國大陸可能涉及重婚罪 中國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管轄。相關行為如果發生在中國大陸,台商具有台灣身分本身並不代表中國刑法當然不能適用。 不過, 一般外遇、婚外性行為、同居與刑事上的重婚並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原本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又與另一人辦理婚姻登記,可能涉及法律上的重婚;沒有再次登記結婚時,是否達到刑法重婚的程度,則還需要檢視是否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及其他能夠相互印證的具體事實。 因此,僅有共同吃飯、旅行、住宿、生育子女或一般婚外同居,不能直接據此認定一定成立重婚罪。 延伸閱讀: 大陸重婚罪是什麼?成立要件、證據與合法調查重點 2. 離婚與損害賠償的法律風險 中國大陸沒有針對一般婚外性行為設置與台灣過去通姦罪相同的一般刑事罪名,但婚外行為仍可能在離婚與民事程序中產生法律效果。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能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台灣一般所稱「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並不完全相同。依中國大陸現行司法解釋,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原則上是無過錯方的配偶,而不是直接把第三者當成相同制度下的賠償義務人。 因此,不能把台灣處理外遇民事案件的方式直接套用在中國大陸案件。 3. 外遇不代表一定要支付「較高贍養費」 中國大陸離婚法律並沒有「只要外遇就必須支付較高贍養費」的一般規則。實際上,民法典區分不同制度: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

感情「確定已經」破裂的離婚認定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近年來,隨著社交 APP 拉近人與人的距離以及人們對婚姻這一制度的重新認定、重新定義,離婚率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 同時,大陸的朋友、客戶卻屢屢抱怨離婚難,離婚時間少則半年,多則兩三年。 在1980年大陸婚姻法明確「 確定已經 」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標準, 2001年大陸婚姻法繼承1980年大陸婚姻法的精髓, 新時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和完善2001年大陸婚姻法。 不管是哪一部婚姻法,都把夫妻感情「確定已經」破裂作為離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認定夫妻感情「確定已經」破裂的外在表現形式如下: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同居,對外不以夫妻名義。 外遇 是指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但並未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以上均屬於嚴重違背夫妻忠誠義務。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折磨摧殘侮辱的行為。 對需要撫養的家庭成員在經濟上不撫養、生活上不照顧,一人吃飽、全家不餓的行為;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活的行屍走肉,不僅消耗家庭積蓄,正常的家庭生活無法繼續,害人害己, 還有一些家庭成員,愛好喝酒,酒後鬧事,雖然沒有把酗酒作為感情破裂的一個認定, 但是我們認為長期酗酒,也是害人害己,如果一方以另一方長期酗酒為由提起離婚,應當作為一個參考標準。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並非因為上學或者工作分居滿兩年。 對分居滿兩年的認定通常要有租賃合同,兩年內雙方沒有在一起生活過,不再履行夫妻義務。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條即兜底條款,比如一方因犯罪判處時間較長的刑期,一方犯罪影響到夫妻感情的;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大陸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雙方分居又滿一年的。 以上就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夫妻感情破裂時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如果您有相關搜證調查需求,歡迎直接透過網站上電話、LINE、WhatsApp…等聯繫方式諮詢。

另一半出轨,什么情况下才会变成重婚?

发现另一半长期在外和别人交往,甚至已经共同生活、有了孩子,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这已经算重婚了吧?” 但在中国大陆法律里, 出轨、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不是同一个概念 。 有婚外情,不代表一定构成重婚;两个人住在一起,也不代表一定触犯重婚罪。 真正要判断重婚,关键往往不是两个人有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是他们有没有形成法律上所说的另一段婚姻关系,或者实际上已经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先分清楚:“出轨”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定罪名 “出轨”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说法,并不是《民法典》或者《刑法》专门定义的法律概念。 生活中所说的出轨,范围其实很宽。 可能只是长期暧昧,也可能已经发生婚外性关系;有些人会长期和第三者交往,但并没有共同生活;也有人已经在外面另组家庭。 这些情况虽然大家都会称为“出轨”,法律上的后果却可能完全不同。 所以发现另一半出轨以后,不能直接从: “他外面有人。” 直接跳到: “他已经犯重婚罪。” “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标准 《民法典》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这里有几个重点: 不是偶尔住一晚; 不是一次共同旅行; 也不是只证明两个人曾经一起进入酒店; 而是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 所以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长期婚外情”,如果已经发展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可能涉及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 但即使达到这个程度,仍然不一定等于重婚。 “与他人同居”和事实上的重婚,差别在哪里? 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 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有配偶者和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是双方并没有以夫妻身份对外共同生活,这更接近《民法典》所说的“与他人同居”。 如果双方虽然没有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却长期对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情况就可能进一步涉及事实上的重婚。 所以: 共同居住,不一定等于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是判断事实重婚时非常重要的事实。 什么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并不是只看两个人私下互称“老公”“老婆”。 真正判断时,会更重视双方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已经以一个家庭、夫妻的...

另一半出轨,离婚时能要求赔偿吗?

发现另一半出轨以后,如果婚姻最后走到离婚,很多人都会问:“明明是他背叛了婚姻,我除了离婚以外,能不能再要求一笔赔偿?” 答案不是简单的“出轨就赔”,也不是“只要没有重婚就一定不能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有自己的适用条件。普通意义上的“出轨”范围很宽,而法律真正需要判断的是: 对方的行为有没有严重到构成《民法典》所说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遇到婚外情以后,不能只问“有没有出轨”,还要看这段婚外关系到底发展到了什么程度。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过去《婚姻法》的规定主要列举前面几种情形,《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项。 也正因为多了这一项,现在判断婚外情能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再机械地认为: “只要没有重婚、没有长期同居,就绝对不能赔。” 但“其他重大过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词: 重大。 不是任何夫妻争吵、暧昧聊天或者一次越界行为,都一定达到这个程度。 所以只要出轨,就一定可以要求赔偿吗? 不一定。 生活中大家所说的“出轨”,可能包括很多不同情况。 例如: 长期和婚外异性保持亲密关系; 多次发生婚外性关系; 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在妻子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长期发展婚外关系; 只有一些暧昧聊天或者偶发的越界行为。 这些情况的严重程度显然不一样。 法院真正判断时,不只是看有没有一个“出轨”的标签,而是会结合婚外关系持续多久、具体行为、对婚姻造成的影响以及已有证据综合判断。 多次出轨,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 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将较严重、反复发生的婚外关系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所说的“其他重大过错”。 但这仍然不代表从此形成一条公式: “出轨一次不赔,出轨两次就一定赔。” 法院不会这样机械计算。 真正需要看的仍然是婚外关系的持续时间、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给婚姻造成的实际影响。 因此,同样叫做“出轨”,不同案件最后的法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与他人同...

大陸外遇調查資料怎麼整理?照片、重要日期與合法線索準備

準備委任大陸外遇調查時,資料不一定要全部齊全。只要先把目前已合法掌握的照片、人物資訊、重要日期及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線索整理清楚,就能幫助我們較快理解案件重點,減少前期反覆確認與不必要的查證。 我們不會要求您先把所有資料都查完整才接受諮詢。即使目前只有部分線索,也可以先提供案件背景進行評估;但建議將已知資訊依人物、時間、事件及資料來源分類,不要把大量零散截圖、模糊照片及沒有日期的訊息一次混在一起,增加辨識與判讀困難。 請只整理目前已經合法掌握的資料,不需要為了委任調查另外取得原本並未持有的私人資訊。 完整的委任資料項目,可另參考: 大陸外遇調查、外遇搜證與大陸尋人|委任前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第一步:先簡單說明案件背景 建議先用簡短文字說明案件背景,讓我們在查看照片與截圖之前,先了解人物關係與真正希望確認的事情。 可以先整理: 案件地點: 配偶目前在哪一個省市工作或生活。 婚姻狀況: 目前是否同住、分居,或長期往返兩岸。 產生疑問的原因: 例如聯絡方式明顯改變、出差增加、重要日期說法不一致,或出現特定對象。 目前合法掌握的線索: 照片、工作資訊、公開社群資訊、重要日期,或本人合法取得的對話與其他資料。 希望確認的事項: 例如特定日期發生的事情、與特定對象之間的實際關係,或是否存在共同住宿、共同旅行及其他與婚姻爭議直接相關的事實。 重要日期: 已知出差、休假、旅行、返台日期或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特定時間。 不建議以「幫我查他的一切」或「我要知道全部事情」作為委任目的。待查事項越明確,越能判斷哪些資料真正具有案件價值,以及哪些資訊其實沒有必要蒐集或處理。 第二步:把不同人物的資料分開整理 如果案件涉及配偶、疑似外遇對象或其他相關人物,可以為每一個人建立獨立資料夾或訊息段落,避免不同人物的照片與資訊混在一起。 配偶資料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或其他常用名稱。 近期且清楚、可以協助辨識身分的照片。 委任人目前已合法掌握的基本聯絡資訊。 公司名稱、職務、工作城市或其他已知工作資訊。 已合法掌握的居住城市、區域或所在地線索。 如已合法持有與案件相關的車輛照片或其他辨識資料,可一併提供。 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要日期、事件或已知時間線索。 ...

大陸外遇調查委任流程|諮詢、資料準備、報價與查證安排

懷疑配偶在大陸外遇,準備委任徵信社調查前,應先整理哪些資料?大陸外遇調查如何諮詢、評估、報價、簽約及安排後續查證?以下說明 TPI 遠大徵信社的大陸外遇調查委任流程。 TPI 遠大徵信社 提供大陸外遇調查、外遇事實查證及其他大陸私人調查案件評估服務。部分委任人會將特定期間的活動查證稱為「大陸行蹤調查」,實際可行範圍仍須依委任目的、案件所在地、現有合法資料、待查事項、時間範圍及相關法律個別評估。 我們不預設案件立場,而是以客觀查證事實、保護委任資料、評估合法可行的查證方式及忠實整理案件紀錄為原則。 跨境案件承接原則: 中國大陸及其他跨境私人調查案件,均須依案件所在地、委任目的、資料來源及適用規定個別評估。實際可提供的服務範圍並非在每一地區都完全相同,亦不提供未經授權定位或監控、非法取得受保護個人資料、破解私人帳號、侵入非公開場所或其他違法調查方式。 委任流程一:初步諮詢並說明調查需求 委任人可先透過電話、LINE、WhatsApp 或其他約定方式聯繫,簡要說明案件背景、配偶所在城市、工作情況、目前已知的基本資訊及外遇疑慮。 初步諮詢時, 建議 先說明以下事項: 案件所在地: 配偶目前位於中國大陸哪一個省市或主要活動城市。 調查目的: 希望確認婚外關係、特定對象之間的實際關係、共同生活情形或其他具體事實。 已知資料: 目前已合法掌握的照片、公司資訊、基本聯絡資料、重要日期及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線索。 疑似外遇對象: 姓名、照片、工作資訊、公開資料或其他已合法取得的已知線索。 時間需求: 是否有已知出差、休假、約定事項或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要日期。 初步諮詢的目的,是確認案件基本條件、委任目的及目前資料是否足以進行下一階段評估,而不是在資訊不足或尚未確認可行性以前直接承諾調查結果。 委任流程二:整理並檢視案件資料 完成初步諮詢後,可以整理目前已合法掌握且與案件直接相關的資料。資料不完整仍可先討論,不需要為了委任調查另外取得原本並未合法持有的私人資訊。 常見案件線索包括: 配偶近期清楚照片。 目前已知的居住城市、區域或其他所在地線索。 公司名稱、工作城市、工作地點或其他基本工作資訊。 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要日期、出差時間或特定事件資訊。 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