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出轨,什么情况下才会变成重婚?
发现另一半长期在外和别人交往,甚至已经共同生活、有了孩子,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这已经算重婚了吧?”
但在中国大陆法律里,出轨、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不是同一个概念。
有婚外情,不代表一定构成重婚;两个人住在一起,也不代表一定触犯重婚罪。
真正要判断重婚,关键往往不是两个人有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是他们有没有形成法律上所说的另一段婚姻关系,或者实际上已经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先分清楚:“出轨”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定罪名
“出轨”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说法,并不是《民法典》或者《刑法》专门定义的法律概念。
生活中所说的出轨,范围其实很宽。
可能只是长期暧昧,也可能已经发生婚外性关系;有些人会长期和第三者交往,但并没有共同生活;也有人已经在外面另组家庭。
这些情况虽然大家都会称为“出轨”,法律上的后果却可能完全不同。
所以发现另一半出轨以后,不能直接从:
“他外面有人。”
直接跳到:
“他已经犯重婚罪。”
“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标准
《民法典》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有几个重点:
- 不是偶尔住一晚;
- 不是一次共同旅行;
- 也不是只证明两个人曾经一起进入酒店;
- 而是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
所以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长期婚外情”,如果已经发展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可能涉及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
但即使达到这个程度,仍然不一定等于重婚。
“与他人同居”和事实上的重婚,差别在哪里?
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
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有配偶者和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是双方并没有以夫妻身份对外共同生活,这更接近《民法典》所说的“与他人同居”。
如果双方虽然没有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却长期对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情况就可能进一步涉及事实上的重婚。
所以:
共同居住,不一定等于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是判断事实重婚时非常重要的事实。
什么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并不是只看两个人私下互称“老公”“老婆”。
真正判断时,会更重视双方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已经以一个家庭、夫妻的状态共同生活。
例如可能需要结合:
- 双方是否长期共同居住;
- 是否对外以夫妻身份相处;
- 亲友、邻居或者其他人如何认识两人的关系;
- 是否以夫妻身份共同处理日常家庭事务;
- 是否存在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开支等事实;
- 其他能够反映双方实际关系的资料。
不能只拿其中某一个行为,就直接认定已经构成重婚。
已经有了孩子,就一定构成重婚吗?
不一定。
婚外生育子女当然可能说明双方关系已经非常深入,但孩子本身并不会自动把一段婚外关系变成重婚。
真正还要继续看的是:
双方有没有长期共同生活?
有没有对外以夫妻身份相处?
第三者是不是明知对方已经有合法婚姻?
以及其他事实能不能共同证明两人实际上已经形成另一段夫妻式的共同生活。
所以:
“外面有孩子=一定重婚”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但如果婚外生子同时伴随着长期共同居住、对外以夫妻身份生活等事实,当然就需要进一步认真判断是否已经触及重婚问题。
另外登记结婚,是最直接的一种重婚情形
如果一个人的合法婚姻仍然存在,又再次和其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这属于比较典型的法律上的重婚。
《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可以依法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这里也要注意,承担法律风险的不一定只有已经结婚的一方。
如果第三者明明知道对方已有配偶,仍然和对方形成法律所认定的重婚关系,也可能涉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没有再次登记结婚,也可能涉及重婚罪
这是很多人最容易误解的地方。
有人认为:
“他们又没有领结婚证,所以不可能构成重婚。”
这也不一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人在合法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又长期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没有再次登记结婚,仍可能涉及事实上的重婚。
所以重婚罪并不是只查“有没有第二张结婚证”。
只是长期包养或者婚外同居,也一定是重婚吗?
也不能这样说。
如果一个已婚者长期和第三者共同居住,但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法律上更可能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
这种行为本身已经可能影响离婚、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夫妻财产问题,但不代表一定达到重婚罪的刑事门槛。
这也是为什么:
出轨、同居、重婚,一定要分开判断。
一起住酒店,能证明重婚吗?
通常不能只靠这一项事实。
即使能够合法证明两个人曾经共同住宿,也只能说明特定时间发生过某种共同活动。
要证明重婚,真正重要的仍然是:
两个人是否形成持续、稳定,而且以夫妻名义存在的共同生活状态。
所以单纯的酒店住宿记录和重婚之间,还有很大距离。
同样地,一次共同旅行、几张亲密照片或者一段暧昧聊天,也不能直接完成重婚罪的全部证明。
证明重婚,真正该找的是“共同生活”的事实
如果怀疑另一半不仅是普通出轨,而是已经在外面另外组成家庭,取证方向就不应该只围绕两个人有没有发生性关系。
真正更有意义的,是能够反映双方长期关系和共同生活状态的资料。
例如依法掌握的:
- 能够反映双方长期共同居住的资料;
- 双方公开以夫妻身份相处的相关信息;
- 能够反映共同家庭生活的聊天记录或者其他电子资料;
- 亲友、邻居等了解双方生活状态人员所能证明的事实;
- 双方对外公开关系的社交平台信息;
- 当事人自己承认双方关系和共同生活情况的资料。
这些资料仍然需要彼此印证,而不是只依靠其中一项。
保证书、悔过书有没有用?
如果出轨一方自己写过保证书、悔过书或者其他书面材料,其中明确说明了和第三者共同生活的时间、关系以及其他具体事实,这些资料可能具有证明价值。
但真正重要的是内容本身。
如果只写:
“我承认自己以前犯了错误,以后绝不再犯。”
那么“错误”到底指什么,就未必能够直接证明重婚。
相比一句模糊的道歉,能够明确反映人物、时间和共同生活情况的原始资料更有意义。
微信聊天记录也不是只截几句话就够了
微信、短信以及其他电子数据在婚姻案件中很常见。
如果依法持有相关资料,保存时最好保留完整上下文、账号信息、时间和原始设备。
例如两个人长期互称夫妻的聊天,可以成为了解双方关系的一个线索。
但如果他们只是在私下聊天时称“老公”“老婆”,并不能只靠这一点就直接认定已经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
仍然需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事实。
证明重婚,不需要去偷拍性行为
原本很多人一谈到婚外情取证,就把注意力放到性爱照片、视频或者酒店房间里的画面。
但要判断重婚,真正需要证明的重点本来就不是性交行为本身。
尤其私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空间高度涉及个人隐私。
为了取得更直接的画面而侵入私人空间、偷偷安装设备、破解手机账号或者利用非正常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可能让原本想处理的婚姻问题又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与其追求最刺激的证据,不如先确认:
案件真正缺的是不是能够证明长期共同生活和夫妻身份的事实。
开房记录、行踪信息也不能通过“内部关系”私下查
酒店住宿、个人行踪、金融账户以及其他能够识别个人生活情况的信息,都受到越来越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
特别是行踪轨迹等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所以即使正在处理离婚或者重婚问题,也不能认为可以通过酒店工作人员、所谓内部关系或者其他非正常渠道私下查询个人资料。
案件进入诉讼或者刑事程序后,确有必要调取的资料,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
法院看证据,也不是只看“有没有”
民事案件进入法院以后,证据还要接受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
简单来说,就是:
这个资料是真的吗?
和准备证明的事情有关系吗?
资料是怎么取得的?
所以证据数量很多,并不代表证明力一定更强。
如果来源不明、被剪辑、缺少上下文,或者取得方式本身存在严重问题,都会影响最后的使用。
如果最后证明的只是出轨,不是重婚,就完全没办法处理吗?
当然不是。
没有达到重婚罪的程度,并不代表婚姻法律上什么问题都没有。
如果已经存在与他人同居、其他重大婚姻过错,或者婚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仍可能涉及离婚、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出轨期间还把夫妻共同财产大量赠与第三者,目前司法解释对这类财产返还问题也已经有更加明确的处理规则。
所以不要把所有婚外情案件都理解成:
“只要告不成重婚罪,就什么都没有了。”
真正需要分清楚的,其实就是三种情况
普通意义上的出轨:
这是日常语言,范围很宽,本身不等于重婚罪。
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制的情形。
重婚:
除了婚姻关系未解除又再次登记结婚外,如果长期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可能进一步涉及事实重婚及重婚罪。
三者最大的差别,并不是有没有拍到性行为。
真正重要的是:
两个人到底以什么关系、什么方式共同生活,以及现有证据能不能把这些事实证明清楚。
中国大陆婚姻法律:中国大陆婚姻法律|外遇、重婚、离婚与两岸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