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離婚房產怎麼判?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真正處理的是這些爭議
夫妻離婚時,房子到底歸誰、父母幫忙買房算誰的、配偶把錢送給婚外關係第三人能不能追回、孩子被另一方突然帶走又該怎麼處理,這些都是大陸婚姻家庭案件中很常見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共有23條,主要針對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經常遇到的房產、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股權、子女撫養與離婚經濟補償等問題,進一步建立較明確的裁判規則。
對在大陸有房產、公司或投資的台商家庭來說,其中有幾項內容尤其值得注意。
婚前房屋婚後加名,離婚時怎麼處理?
夫妻之間最容易發生爭議的財產之一就是房屋。
例如一方婚前已經有房,婚後約定把房屋轉移到另一方名下,或者在房產登記上增加配偶名字,等到離婚時,雙方可能對房屋究竟應該歸誰產生爭議。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5條,專門處理夫妻一方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約定轉移登記給另一方,或者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等情形。
如果離婚時房屋還沒有完成轉移登記,雙方又無法協議房屋歸屬,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予房屋的目的、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是否育有共同子女、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價等因素決定房屋歸屬。
法院如果判房屋仍歸原本所有的一方,也可能依案件情況判決對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房屋已經完成轉移登記,離婚時仍然會依婚姻時間、共同生活、家庭貢獻、過錯及房屋價值等因素處理,不是只看房產證上最後登記了誰的名字。
父母婚後出資買房,房子一定歸自己的孩子嗎?
很多家庭在子女結婚後買房時,父母會支付頭期款,甚至全額出資。等到夫妻離婚,最容易爭議的就是父母出的這筆錢到底算贈與夫妻雙方,還是只給自己的孩子。
司法解釋第8條針對這種情況作了進一步規定。
如果夫妻婚後購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而且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的子女,原則上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父母全額出資,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可以判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同時再依共同生活情況、是否育有共同子女、離婚過錯、家庭貢獻及房屋市價等因素,決定是否需要補償另一方以及補償多少。
如果只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都有出資,法院會以出資來源及比例作為重要基礎,再結合婚姻與家庭實際情況決定房屋歸屬及補償方式。
因此,實際處理這類房產案件時,父母出資證明、轉帳紀錄、購屋付款資料,以及當時是否有明確贈與約定,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配偶把夫妻共同財產送給婚外關係第三人,可以追回嗎?
婚外關係除了涉及感情問題,也經常伴隨財產爭議。
有人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替婚外關係第三人支付生活費、轉帳、購買名牌、支付房租,甚至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或其他高價資產。
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為了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關典型案例中,也有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關係第三人,另一方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而獲法院支持的案例。
所以遇到這類案件時,關鍵不只在於能不能證明外遇關係,更重要的是把財產流向整理清楚。
例如:
- 什麼時間開始出現異常轉帳。
- 款項從誰的帳戶轉出。
-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收款人與配偶之間存在什麼關係。
- 資金最後用於生活支出、購屋、購車或其他財產。
- 是否存在持續性、大額或明顯不合理的財產處分。
如果同時涉及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並嚴重損害共同財產利益,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還可能進一步涉及《民法典》第1092條所規定的少分或不分問題。
大量直播斗內打賞,也可能變成夫妻財產爭議
直播平台斗內打賞是近年婚姻財產案件中出現的新型態爭議。
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在網路直播平台斗內打賞,如果金額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並且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可以被認定為《民法典》所稱的「揮霍」。
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能依法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進入離婚程序後,也可能主張對揮霍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法院實際判斷時,仍會考慮斗內打賞金額、家庭經濟狀況、消費習慣及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的實際影響。
全職照顧家庭,離婚時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有些夫妻在婚姻中會採取明確分工:一方主要工作賺取收入,另一方則負責照顧孩子、老人及家庭生活。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司法解釋第21條進一步說明法院決定補償金額時,可以考慮負擔家務義務所投入的時間與精力、對夫妻雙方造成的影響、給付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因此,離婚經濟補償並沒有一個所有家庭都適用的固定公式,法院會依每段婚姻中的實際家庭分工與經濟情況判斷。
一方突然把孩子帶走或藏起來,另一方可以怎麼辦?
夫妻分居或離婚過程中,有時會發生一方突然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接觸,甚至更換居住地、學校或切斷聯絡的情況。
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如果父母一方或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依法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如果夫妻仍處於分居期間,因為搶奪、藏匿子女造成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法院還可以依第13條,根據案件情況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安排。
到了正式離婚訴訟,如果雙方都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而一方曾經有搶奪、藏匿子女等情形,在另一方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吸毒等嚴重侵害子女權益情況時,法院可以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這些規定的重點,是讓法院能更快介入保護未成年子女及維持正常監護關係。
孩子由誰直接撫養,年齡只是其中一個判斷基礎
大陸《民法典》第1084條本來就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如果父母無法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依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周歲時,法院還應尊重其真實意願。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則進一步處理搶奪、藏匿子女、分居期間暫時撫養及直接撫養權判斷等實務問題。
彩禮爭議另有司法解釋,不只看有沒有結婚登記
如果案件涉及彩禮,適用的另一項重要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院判斷彩禮是否需要返還時,不只看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會考慮是否實際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彩禮金額是否過高、彩禮實際使用情況、嫁妝、是否育有子女、雙方過錯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例如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
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而且彩禮數額過高,法院仍可依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部分返還以及返還比例。
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公司,股權也可能成為離婚爭議
對台商家庭來說,公司股權往往比一般房產更複雜。
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如果夫妻一方轉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不能只以「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為理由,就要求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法院則會依具體事實判斷。
第10條也規定,如果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夫妻雙方都登記為股東,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不能單純依股東名冊或公司章程所記載的出資比例,直接決定夫妻之間最後應如何分配股權。
所以涉及公司股權時,除了工商登記之外,實際出資來源、股權取得時間、公司價值、夫妻間財產關係及後續股權變動都可能需要一起查明。
台商家庭遇到房產、股權或婚外財產爭議,先把事實查清楚
如果夫妻一方長期在大陸工作或經商,離婚案件往往不只是一套房子的問題。
可能同時涉及大陸公司股權、父母出資購屋、不同城市的不動產、婚外關係期間的資金流向,以及婚姻關係惡化前後突然發生的股權或財產變動。
從調查角度來看,我通常會先確認幾件事:
- 房屋購買時間、登記情況及實際出資來源。
- 父母是否曾出資,以及是否留下轉帳或贈與文件。
- 配偶名下或實際控制的公司與股權變化。
- 婚姻關係出現問題前後是否發生異常轉帳或財產處分。
- 是否存在向特定第三人持續轉帳、購屋、租屋或支付高額費用的情況。
- 相關公司、地址、人物與財產之間是否真的存在關聯。
法律最後如何認定,仍要由律師依案件事實及法院程序判斷。
調查工作的價值,是在合法範圍內把人物、公司、房產、股權、資金與時間點之間的關係整理清楚,讓後續法律程序建立在可核對的事實上,而不是只靠夫妻雙方各自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