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大陸地區的資產?
台灣法院判決配偶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後,如果主要資產位於大陸,不能直接拿著台灣判決要求當地銀行、不動產登記機關或公司配合查封。實際上通常要先確認台灣判決已經確定,再向有管轄權的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取得認可裁定後,才能依當地執行程序查封、凍結、拍賣或扣劃登記在義務人名下的財產。
案件是否能順利執行,往往在台灣訴訟開始前就已決定一半。當事人需要先釐清財產制度、準據法、台灣法院管轄、資產所有權、判決主文內容,以及大陸資產所在地。若只知道配偶「在大陸經商」或「名下可能有公司」,卻沒有公司名稱、城市、房屋地址、銀行線索或股權資料,後續認可與執行都可能遇到困難。
我們協助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把公開可查的公司與商業資料、現場可確認的營業活動、委任人合法持有的財務文件,以及必須由律師透過法院調取的非公開資料分開整理。私人調查人員沒有權限直接查閱他人的銀行餘額、證券帳戶、基金明細、保單、稅務或不動產登記內部資料。
台灣與大陸的夫妻財產制度不同
台灣多數未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分別計算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再比較雙方婚後淨財產差額。
大陸並非沒有離婚財產分配制度,而是採取不同架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經營及投資收益等原則上屬夫妻共同財產;第1063條列出婚前財產、特定人身損害賠償及明確只歸一方的遺囑或贈與等個人財產;離婚時再依第1087條協議或由人民法院處理共同財產。
因此,不能直接說「中國沒有夫妻財產分配」,也不能把台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公式直接套用到大陸的夫妻共同財產。兩地制度名稱、財產歸屬、計算方式及訴訟請求不同。
大陸資產能不能列入台灣剩餘財產計算?
配偶在大陸持有的存款、股權、不動產、投資及其他財產,可能成為台灣夫妻剩餘財產案件中的爭議項目,但是否列入,仍須確認:
- 夫妻適用何種財產制度及準據法。
- 財產是在婚前或婚後取得。
- 財產是否屬於繼承、贈與或其他排除項目。
- 財產真正權利人是配偶本人、公司或第三人。
- 基準日時財產是否仍然存在。
- 財產價值、負債及資金來源能否證明。
一方是台灣人、雙方曾在台灣結婚,或離婚訴訟在台灣進行,都不代表每一項大陸資產必然適用台灣法或必然由台灣法院處理。涉及兩岸因素時,應先由律師確認台灣法院的國際管轄、事件管轄與應適用的法律。
執行大陸資產通常分成三個階段
- 在台灣確認權利與金額:取得內容明確、已確定且具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 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由人民法院審查台灣裁判的真實性、生效狀況及有無不予認可事由。
- 取得認可後申請執行:由執行機構依法調查、凍結、查封、扣劃或處分義務人名下財產。
台灣法院判決確定,不代表該判決已經自動取得大陸的執行力。少了認可程序,通常不能直接進入當地強制執行。
什麼樣的台灣判決比較容易進入執行程序?
若目標是在大陸執行財產,台灣裁判主文是否明確非常重要。
例如,判決明確命對方給付一定金額,通常較容易辨識執行內容。若裁判只確認雙方存在剩餘財產差額,卻沒有具體給付金額、期限或義務內容,後續執行可能發生爭議。
如果台灣判決直接處理大陸境內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分割或登記,還可能涉及大陸人民法院專屬管轄與不予認可問題。訴訟開始前,應由熟悉兩岸執行的律師評估,是否適合將請求設計為明確的金錢給付,而不是直接要求移轉大陸不動產。
2025年起適用的台灣判決認可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現行《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依現行規定,可以申請認可與執行的台灣民事裁判,包括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調解文書。
人民法院能確認裁判真實、已經生效,且不存在法定不予認可情形時,可以裁定認可全部或部分判項。獲認可的部分,與大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之後才能依法申請執行。
應向哪一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可以由下列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 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 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 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
若以財產所在地作為管轄依據,申請人應提出該財產確實存在的相關證據。因此,事前掌握房屋所在城市與地址、公司名稱與股權、可辨識的銀行或投資機構線索,具有實際程序價值。
同一案件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原則上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申請認可通常需要哪些資料?
依現行規定,主要資料包括:
- 認可或認可並執行申請書及所需副本。
- 台灣法院判決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 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分及聯絡資料。
- 判決案號、程序開始日期、判決日期、請求事項及理由。
- 判決目前是否已經部分執行或清償。
- 缺席判決案件中,合法傳喚被申請人的證明文件;判決已清楚記載者除外。
- 委任大陸律師或代理人時所需的授權文件。
各法院對文件形式、份數、翻譯、身分證明及代理手續的實際要求可能不同,送件前應由承辦律師向受理法院確認。
台灣判決如何辦理兩岸文書查證?
台灣製作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授權書及其他文件持往大陸使用時,通常要依用途辦理公證或認證,並透過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管道轉遞副本。
一般流程為:
- 持台灣製作的文件正本,向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或認證,並說明預定使用的大陸省、自治區或直轄市。
- 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將副本函寄海基會。
- 海基會再將副本寄送指定使用地的省級公證協會。
- 依大陸使用單位要求,持正本向當地公證協會辦理核驗後使用。
自2025年起,透過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管道轉遞的台灣法院判決及相關證明文件,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者除外。
可以在認可判決前先保全財產嗎?
現行規定明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之前或之後,可以依申請人的聲請及民事訴訟規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這表示如果已掌握配偶準備出售房屋、移轉股權、解約投資或將資金轉走的具體跡象,可以由大陸律師評估是否在認可程序前後聲請財產保全。
保全不會因為當事人單純懷疑對方可能脫產就必然獲准。通常仍須提出權利基礎、財產線索、急迫風險,並依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
申請認可與執行有多久的期限?
財產給付判決申請認可與執行,原則上適用大陸民事訴訟法所定的兩年期間。
如果只先申請認可,沒有同時申請執行,後續申請執行的期間,會從認可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屬於財產給付問題,不能把身分關係判決不受期間限制的例外直接套用。取得台灣確定判決後,不宜長時間擱置。
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會調查哪些財產?
認可裁定生效並完成執行立案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並視情況採取凍結、查封、扣劃、拍賣及其他執行措施。
可能涉及的財產包括:
- 銀行存款與其他金融資產。
- 證券、基金及股權。
- 不動產與車輛。
- 公司出資額、應收款及對第三人的債權。
- 薪資、租金、分紅及其他可執行收入。
但是,法院的網路查控與調查結果不代表一定完整。帳戶使用他人名義、公司層級複雜、資產已移轉、資料分散於不同地區,或財產並非登記在義務人名下時,仍可能無法直接查封。
配偶名下公司,等於公司資產都能執行嗎?
不等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配偶持有公司股權,不代表公司帳戶、廠房、設備與存貨全部都是配偶個人財產。
一般可執行的標的可能是配偶持有的股權、依法可以分配的收益,或公司對配偶所負的到期債務。若主張公司只是配偶隱匿個人資產的工具、存在借名持股、抽逃出資或其他不正常安排,通常需要額外證據及法律程序。
財產登記在親友、第三者或關係企業名下時,也不能直接以夫妻剩餘財產判決查封第三人的財產。可能需要另行提起撤銷、確認權利、追回財產或執行異議相關程序。
私人調查可以協助哪些資產線索?
依合法、正當的委任目的,我們可以協助整理與查證:
- 公司全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股東及對外投資。
- 關係企業、歷次股權、負責人及地址變動。
- 辦公室、工廠、倉庫及營業場所是否實際存在。
- 配偶與特定公司、地址、車輛或經營場所的實際關聯。
- 公開裁判、執行、抵押、質押及商業風險資訊。
- 委任人合法持有文件中的銀行、投資、房產與資金流向線索。
- 重要日期前後的公司、股權及營業活動變化。
我們交付的是公開資料、現場查證、人物與公司關聯、時間軸及資料限制,不會將未經確認的線索直接寫成財產所有權結論。
銀行餘額、完整交易明細、證券帳戶、基金持有量、保單價值、稅務資料及非公開不動產登記,應由本人合法取得,或由律師透過台灣及大陸法院程序調取。
台灣訴訟開始前可以先準備什麼?
- 確認人物:配偶的正確中文姓名、身分資料、台胞證或大陸居住資料。
- 確認城市:長期居住、工作、公司登記及主要資產可能所在城市。
- 整理公司:公司全名、註冊號碼、股東、法定代表人、地址與關係企業。
- 整理不動產:城市、社區、棟別、門牌、購買時間、付款及貸款線索。
- 整理金融線索:委任人合法接觸過的銀行名稱、匯款帳戶、券商或投資機構。
- 保存財產文件:合約、匯款、對帳單、公司報表、租金、分紅及對話。
- 確認異常移轉:離婚談判前後的股權、地址、負責人、房產與資金變化。
- 由兩地律師協作:在台灣設計可認可、可執行的請求與判決主文,同時確認大陸管轄、保全與執行方案。
最有效的策略不是等台灣判決確定後,才第一次尋找大陸資產。應在台灣訴訟前或進行中,先建立可以辨識財產所在地與權利人的線索,再評估判決認可、保全與執行順序。
兩岸夫妻財產案件的實際分工
這類案件通常需要台灣律師、大陸律師與調查人員分工:
- 台灣律師:處理夫妻財產制度、準據法、台灣訴訟、財產差額計算及判決主文。
- 大陸律師:處理認可管轄、文件要求、財產保全、執行立案及第三人財產爭議。
- 我們的調查團隊:整理公開公司資料、實際營業地點、關係企業、人物活動與資產線索,並清楚標示資料來源及限制。
調查資料本身不能取代法院判決,也不能保證一定查到全部資產;但具體、可核對的公司、地址與財產線索,可以協助律師選擇認可法院、提出保全聲請及縮小執行調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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