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

台商配偶欲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但對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不動產、銀行現金存款、股票基金…等)不清楚,該如何執行?另外,若有法院的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的話,是否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法律?可否進行調查財產清冊?又或有其它調查管道?

一、有關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於中國民法典無相關規定。

但於中國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此亦可供審酌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 因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管轄權及審判權。

故若妻子於台灣地區法院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憑台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與相關書面文件,先經台灣地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為公證該等文書為真正後,再經兩岸文書驗證程序,最後依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裁判相關規定,申請認可台商所在地之中級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再憑該中國大陸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之文書,申請該中級人民法院為強制執行該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財產,前開申請書在中國大陸法院立案前,同樣需經公證及兩岸文書驗證。

三、至於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能否於中國大陸地區財產調查?

在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可申請中國大陸地區執行局法官為財產調查,但因各地電腦連線及自行規範等不同,而有調查財產便利性差異,且恐有疏漏。

但若配偶本身能較清楚了解提供或能透過第三方私人偵探Private Investigator 調查台商的不動產所在地之省市較詳盡地址門牌號碼、在哪一家銀行有現金存款、是否持有股票基金…等,較方便中國大陸地區執行局發函不動產交易中心、銀行、基金…等機關,達到查封目的,更方便日後變賣或收取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