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出轨,离婚时能要求赔偿吗?
发现另一半出轨以后,如果婚姻最后走到离婚,很多人都会问:“明明是他背叛了婚姻,我除了离婚以外,能不能再要求一笔赔偿?”
答案不是简单的“出轨就赔”,也不是“只要没有重婚就一定不能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有自己的适用条件。普通意义上的“出轨”范围很宽,而法律真正需要判断的是:
对方的行为有没有严重到构成《民法典》所说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遇到婚外情以后,不能只问“有没有出轨”,还要看这段婚外关系到底发展到了什么程度。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其他重大过错。
过去《婚姻法》的规定主要列举前面几种情形,《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项。
也正因为多了这一项,现在判断婚外情能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再机械地认为:
“只要没有重婚、没有长期同居,就绝对不能赔。”
但“其他重大过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词:
重大。
不是任何夫妻争吵、暧昧聊天或者一次越界行为,都一定达到这个程度。
所以只要出轨,就一定可以要求赔偿吗?
不一定。
生活中大家所说的“出轨”,可能包括很多不同情况。
例如:
- 长期和婚外异性保持亲密关系;
- 多次发生婚外性关系;
- 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 在妻子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长期发展婚外关系;
- 只有一些暧昧聊天或者偶发的越界行为。
这些情况的严重程度显然不一样。
法院真正判断时,不只是看有没有一个“出轨”的标签,而是会结合婚外关系持续多久、具体行为、对婚姻造成的影响以及已有证据综合判断。
多次出轨,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
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将较严重、反复发生的婚外关系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所说的“其他重大过错”。
但这仍然不代表从此形成一条公式:
“出轨一次不赔,出轨两次就一定赔。”
法院不会这样机械计算。
真正需要看的仍然是婚外关系的持续时间、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给婚姻造成的实际影响。
因此,同样叫做“出轨”,不同案件最后的法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与他人同居”和一般婚外情也不是一回事
《民法典》第1091条直接列出的一个情形是“与他人同居”。
这里所说的同居,不是偶尔一起住宿,也不是有一次共同旅行就可以直接认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强调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如果只是发现两个人共同进入酒店一次,就直接说:
“已经证明与他人同居,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这种结论下得太快。
一次住宿、婚外性关系和法律意义上的持续同居,需要分开判断。
重婚又比一般出轨严重得多
重婚同样是《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列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但重婚不是简单等于:
“丈夫在外面还有一个女人。”
是否达到法律上的重婚,需要看有没有再次登记结婚,或者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具体事实。
因此,发现另一半长期在外面生活,甚至已经和第三者生育子女,确实需要认真查明实际情况,但不能只因为存在婚外情或非婚生子女,就直接把所有案件都认定成重婚。
离婚损害赔偿,赔的是谁?
这里有一个很容易误会的问题。
《民法典》第1091条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婚姻中的过错配偶。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存在符合第1091条的重大过错,妻子依据这一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向丈夫提出。
不能简单理解成:
“丈夫和第三者出轨,所以按照第1091条,两个人都要一起赔我。”
第三者涉及的其他财产或者法律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另外分析,不能全部塞进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条里面。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包括精神损害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明确,民法典第1091条所说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是:
“只要出轨,法院固定赔多少钱。”
中国大陆没有一张统一的婚外情赔偿价目表。
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具体损害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
所以网上看到某个案件赔了3万元、5万元或者10万元,不能直接拿来套自己的案件。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有一个重要前提:离婚
这一点从名字就可以看出来:
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夫妻仍然维持婚姻关系,只是发现另一半出轨,一般不能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判一笔“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基于第1091条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所以它和一般人理解的:
“我发现你出轨,所以现在先赔我一笔钱,我们还继续做夫妻。”
并不是同一种法律制度。
协议离婚以后,才发现可以要求赔偿怎么办?
如果双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也不代表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一定随离婚证一起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请求,之后再提出就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所以准备协议离婚时,如果已经知道另一方可能存在重大婚姻过错,不要只关注房子、存款和孩子,也要看清楚离婚协议里关于其他权利的内容。
两个人都有重大过错,还能互相要求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保护的是“无过错方”。
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互相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并不只是单独看其中一个人的行为。
双方婚姻中的具体情况,都可能成为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
离婚时多分一点财产,和损害赔偿不是一回事
这一点和上一篇谈到的离婚财产问题要特别分开。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民法典》第1091条则规定,在符合特定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是另外一项请求。
因此,一宗离婚案件中有可能同时出现:
-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 是否因为婚姻过错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
- 是否另外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条件。
不要把三件事情全部理解成:
“他出轨,所以他的钱都要赔给我。”
如果他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婚外关系中还经常出现另一种情况:
一方长期给第三者转账、买车、买房或者赠送大量财产。
这时候重点已经不只是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如果夫妻一方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相关行为无效,并按照具体情况要求返还。
所以:
“要求出轨配偶赔偿”和“追回送给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两条不同的法律路径。
实际案件中不要混在一起。
想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证据要证明什么?
真正有意义的证据,不是单纯越多越好。
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
你准备证明哪一个事实?
例如:
- 对方是否存在长期婚外关系;
- 是否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 是否存在多次婚外性关系;
- 婚外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
- 对方有没有承认相关事实;
- 现有聊天记录、照片和其他资料能不能彼此印证。
不同案件需要证明的重点不一样。
如果只是拿出一张不知道时间、人物和前后情况的照片,通常很难单独说明整个婚外关系究竟发展到了什么程度。
聊天记录、照片、保证书有没有用?
这些资料都有可能成为法院了解案件事实的材料。
例如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转账信息,以及一方自己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或者对婚外关系的承认,都可能具有一定证明作用。
但具体能证明什么,仍然要结合内容本身判断。
例如一句:
“我以后再也不犯了。”
到底承认的是什么事情,需要看前后内容。
所以不要只截取最有利的一句话,尽量保留原始、完整的上下文。
为了证明出轨,也不能什么方法都用
外遇案件发生在私人生活中,取证确实不容易。
但这不代表为了离婚赔偿,可以破解手机账号、私下购买个人住宿信息,或者通过所谓“内部关系”获取他人的非公开个人资料。
证据能不能证明婚外关系是一回事,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又是另一回事。
如果已经掌握合法取得的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资料或者其他线索,可以先把时间、人物和事件顺序整理清楚,再判断究竟还缺什么。
发现另一半出轨,先别急着问“能赔多少钱”
真正需要先弄清楚的,其实是:
- 婚外关系到底到了什么程度;
-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哪些事实;
- 自己是不是已经决定离婚;
- 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流向第三者;
- 离婚时除了赔偿,还会不会涉及房产、存款、孩子等其他问题。
这些事情弄清楚以后,才知道自己的案件主要是普通婚外情、可能达到重大过错,还是已经涉及与他人同居、重婚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被处分等更严重的问题。
出轨能不能赔,真正的关键不是“出轨”两个字
《民法典》增加“其他重大过错”,确实让离婚损害赔偿不再只局限于过去列出的几种情形。
但这也不是把所有婚外关系都自动变成赔偿案件。
真正的分界仍然在于:
行为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以及证据能不能把这些事实证明清楚。
如果已经准备离婚,最好把婚外关系、重要时间、现有证据和财产变化分别整理,不要只盯着“能赔多少钱”。
有时候真正影响结果的,不只是损害赔偿,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有没有财产流向第三者,以及哪些事实已经达到法律所说的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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