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在中國婚姻存續期間外遇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夫妻因為感情破滅最終都走向了離婚,而很多人離婚的一大原因就是外遇。

確實,外遇無疑是婚姻的頭號殺手,外遇所給婚姻帶來的傷害也是巨大的、無形的、持續的。

如果外遇者不用對其外遇行為、背叛婚姻的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只會令其氣焰囂張、愈發無法無天,任意踐踏婚姻忠誠,這無疑讓人堪憂、讓受害配偶悲愴!

在過去,中國婚姻法並沒有規定外遇方需要承擔「淨身出戶」的後果,甚至連少分財產的表述都沒有。

過去中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它們分別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而新頒布的中國《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根據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在原有的四種情形下,增加了第五種【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

外遇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

婚姻存續期間外遇,屬於違法與不忠,存在情理上的過錯,在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應少分或不分,同時無過錯方可以主張賠償。

外遇行為嚴格來說還不屬於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五種可請求賠償的過錯行為,雖然明顯存在對無過錯方的不公平,用來維權即請求賠償的法律支持度還不夠硬實。

雖然外遇沒有列入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可請求賠償的過錯範圍,但有外遇是違法行為。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 重婚;
  2. 與他人同居;
  3. 實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 有其他重大過錯。
一般因為外遇的一方在婚姻關係裡面不忠,所以也就是說它在婚姻存續狀態下出現重大過錯,這時候在離婚的時候財產的分配方面是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的情況都是有可能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知道在婚姻關係的維繫上是很重要的,一定要忠誠的對待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