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放寬、贍養費新規定,民法四項重大修正速看!

婚姻對許多人而言是幸福的象徵,但不適合的婚姻可能成為束縛。

即便再幸福的夫妻也可能面臨分離,這時離婚便成為一種選擇。

根據內政部統計,2022年全台離婚對數約有5萬803對,離婚率為10.0‰。

最近,憲法法庭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部分違憲,法務部也啟動了離婚與贍養費的修正程序。

本文將帶您了解民法這些最新重大修正。

離婚條件放寬

《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和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如果不是雙方合意離婚,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了十項離婚事由,包括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情況。

1. 離婚條件放寬:分居3年即可訴請離婚

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了「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和「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

新增了「5年內分居期間已達3年」的規定,未來只需證明婚姻無法維持分居3年以上,即可訴請判決離婚,這實際上是放寬了離婚條件。

別再被不肖徵信業者框騙要抓姦才能離婚,抓姦一點幫助也沒有,只是滿足了那些不肖業者的口袋。搜集有效證據證明婚姻無法維持或分居3年以上,之後進行離婚訴訟即可。

法官在判決時,若認為判離對其中一方不公平且雙方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可以駁回離婚訴求。

2. 有責配偶亦可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此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

贍養費新規定

3. 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再婚後不能拿

贍養費條文也有修正。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修正草案放寬了請求權,刪除了「無過失」等限制,新增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再婚後也不得繼續請求贍養費。

4. 就業能力減損可索贍養費

新增了因「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等情況可以請求贍養費。

草案也明定,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要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若提出離婚的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配偶親人等行為,可能會減少或免除贍養費。

因此,即便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也不一定能獲得相應的贍養費。

以上是最新的民法修正條文解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