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退休金也可能要分?最高法院最新見解這樣說
最高法院近期判決指出,勞工即使尚未實際退休,只要已達退休要件,且退休金的累積來自婚姻期間的共同協力與貢獻,仍可能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離婚分配範圍。此見解引發關注,也讓離婚時的財產盤點出現新變化。
一、退休金算不算婚後財產?最高法院給出明確方向
當夫妻雙方面臨離婚時,若一方已達《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但尚未實際退休,其「未來可領退休金」是否可列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97 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引發法律界與實務界的高度關注。
該判決同時強調:「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始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換言之,並非所有未領退休金都自動列入,而須視個案中婚姻期間的實際貢獻與財產來源而定。
二、判決核心內容與法律意涵
所謂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在認定上向來存有爭議。特別是婚後工作期間尚未實現、但具有經濟價值的標的(例如退休金、紅利或年終給付),其歸屬常引起爭訟。
「退休金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有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妻之一方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
此見解的核心在於退休金的財產性來自婚姻共同生活的成果。若該部分年資與婚姻期間重疊,並非單純屬於個人。
三、實務不確定性與後續影響
該判決為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評議之見解,並獲其他庭採同樣立場,實質上已具「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然而,未來各法院在個案審理時,仍須根據下列因素判斷:
- 婚姻持續期間與退休金累積年資是否重疊;
- 雙方在經濟、家庭、工作上的協力程度;
- 該退休金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或其他特殊性質。
因此,雖有統一方向,但仍保留一定的不確定性,實務上仍需審慎主張與舉證。
四、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多數夫妻結婚時並未特別約定,因此一般皆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當婚姻關係解除(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即可能適用第 1030 條之 1 所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權利須由權利人主張行使,並非自動發生。若一方婚後有償取得財產淨額較他方少者,可請求差額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配偶死亡時,可能間接影響遺產總額,進而影響遺產稅。不過此為稅務與繼承法的交叉領域,是否真正達到減稅效果需視個案而定,不能作為主要主張理由。
五、離婚協議與財產揭露的重要性
在婚姻關係惡化時,若一方婚後財產明顯較多,可能出現刻意減少財產以降低分配額的情形。實務上亦有夫妻離婚時簽署財產協議,但未完整揭露所有財產,離婚後他方再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案例。
建議離婚協議應盡量明確列示所有婚後財產並採書面證明,必要時諮詢律師以降低日後爭議風險。
六、兩岸婚姻與繼承須注意特別規定
在兩岸婚姻案例中,應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須於繼承開始後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拋棄繼承權。此為跨境繼承之特別程序,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為不同法理,實務上應加以區分與分別處理。
七、夫妻債務與財產清償原則
一般而言,夫妻各自之個人債務應以自己財產清償;但若債務為家庭共同利益所生(例如購屋貸款、家庭經營支出等),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需按具體情況認定。
最高法院的見解,為未領退休金的財產性質提供了新方向,但同時也提醒我們離婚財產分配不僅是數字問題,更是婚姻貢獻的法律認定問題。在面對離婚協商或遺產分配時,及早掌握這項新見解,並做好證據保存與法律評估,將有助於保護自身權益並降低日後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