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大陸外遇怎麼「辦」? 境外通姦與域外通姦之通姦罪適用性

台灣之光王建民驚爆外遇,引發各界探討通姦罪是否該廢除的議題。

刑法通姦罪在國內施行多年,然而早在二、三十年前就有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認為通姦與公益無關,毋須公權力介入,建議廢除。台灣在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因此訴訟中之通姦罪全部免訴,未來也不再有刑法通姦罪。

而王建民外遇事件發生地點為美國,是否適用於台灣的法律?若外遇事件發生在大陸地區,是否會影響其刑責的有無?

配偶在境外外遇(例如美國):不適用我國民法

在國外犯罪罰不罰?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配偶在大陸地區外遇:適用我國民法《侵害配偶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6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因此在大陸地區外遇者,得依照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95條:「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原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提出民事侵權求償。

台灣和大陸都是沒有通姦罪的,別被一些不肖的徵信社騙說要直接在大陸抓姦,台灣人雖然在大陸無法提告通姦,但一樣可以調查配偶在大陸外遇證據證物,回台灣提告民事訴訟侵權求償,所以配偶在大陸外遇的證據要無所不用其極的去調查,證據的取得需要由專業的調查人員花時間調查取得,這方面可委託 TPI 遠大徵信社協助蒐證,我們藉由與大陸朋友合作,輔以運用獨家大陸資源、科技快速協助您釐清配偶在大陸外遇的對象是誰?您不知道不確定的我們通通幫您查出來,並調查配偶在大陸外遇對象的相關身分背景,讓調查配偶在大陸外遇證據的過程更快更有效率。

針對港澳地區,台灣另外制定了較兩岸條例更為寬鬆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規定

1.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2.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

以上法令僅適用台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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