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來了,關於婚姻家庭編這些亮點你知道嗎?

中國民法典在今年的1月1日已經生效,而婚姻家事的相關內容,也隨著中國民法典的到來,進行著相關的法律規定變動,我們自然是要清楚的。

那麼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中國民法典來了,關於婚姻法這些亮點你知道嗎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吧!

一、中國民法典來了,關於婚姻家庭編這些亮點你知道嗎?

中國民法典來了

亮點一:離婚冷靜期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亮點二: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原則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亮點三:對轉移夫妻財產一方加強法律制裁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亮點四:疾病從無效婚姻變為可撤銷婚姻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亮點五:分割財產時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原則判決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關於婚姻家庭編這些亮點你知道嗎?

二、中國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編的20個法律要點

1、明確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的基礎上,強調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2、發揮家庭的弱者保護功能,強調對於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和殘疾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保護。

如在離婚制度中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在收養制度中增加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等。

3、明確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4、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同時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5、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在被脅迫而結婚的情況下,受脅迫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6、為保護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利益,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7、增加了夫妻間的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針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難、清償難以及「被舉債」的情況,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範圍。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9、針對婚姻關係之外生育子女、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對於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異議的情況,規定了親子關係的確認和否認之訴。

10、回應離婚率走高的社會現實,針對輕率離婚、「閃婚閃離」等現象,增加了協議離婚時的冷靜期制度。

11、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在離婚理由中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12、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明確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13、將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情形,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在立法中承認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即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14、將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15、擴大被收養人的範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於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凡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16、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將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17、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明確規定「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並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了具有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以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18、強調尊重未成年的被收養人的意願。

在《民法典·總則編》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從十周歲調整為八周歲的前提下,相應擴大了收養、解除收養關係應當遵從其意願的被收養人的年齡範圍,從「十周歲以上」調整為「八周歲以上」。

19、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要求,不再限於男性收養女性的情形。

20、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的規定。

看到這裡,相信你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中國民法典生效之後,就會導致新法舊法有著不同,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新法效力優於舊法的,所以要清楚好中國民法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