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外遇生子拒驗DNA 一旦認領私生子女則可再次提告

大老婆懷疑老公跟小三外遇生子,卻因法律不能強制要求驗 DNA 而告不成,是否就難以討公道?律師表示,大老婆可調查證據在與老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老公與小三有曖昧言行、逾越男女間互動分際的證據,據此主張自己的配偶權遭侵犯,要求老公與小三賠償精神慰撫金;

若老公日後認領小三所生的孩子,更可用出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

不論老公外遇或老婆外遇,若跟外遇對象生小孩,驗 DNA 比對親子血緣都是最一翻兩瞪眼的證據,但因外遇案件所涉的通姦、相姦罪,是最重判刑1年以下的輕罪,不在《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所定強制採樣範圍內,因此除非當事人同意採樣,否則只能懷疑、無從查證。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又稱為《 DNA 採樣條例》,於1999年公布施行,用意是提升犯罪偵查效能、有效防制犯罪,但兼顧人權考量、維護《憲法》對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的保障,所以用正面表列方式,明定應強制當事人採樣鑑定的罪名,包括殺人、妨害性自主、搶奪強盜與擄人勒贖等重罪,但不在上述規定者,當事人可拒絕採樣。

法律審判講究嚴格證據,通姦、相姦罪不但是輕罪,且有應否除罪化的爭議(台灣已除罪化),審判實務通常要求「捉姦在床」等足以證明有姦淫行為的證據,如果沒有,外遇的一方又不願做 DNA 鑑定,結局往往是無罪判決。

遭外遇配偶背叛的一方,就算刑事告不贏,訴請民事求償仍有勝算,只要有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遇的一方與外遇對象過從甚密、言行曖昧,已超出正常社交分際,就可主張自己的配偶權益受侵犯,提告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額以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條件衡量,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

律師並指出,外遇所生子女最後常會出現認祖歸宗的需求,若老公否認外遇,之後卻「認領」而非「收養」外遇對象所生子女,因「認領」僅適用於親生子女,此舉等於承認和小孩有親子血緣,即使是在離婚後才認領,前妻仍可主張出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通姦案再次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