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互不拘束 多數法官認定配偶權

駱姓女獸醫被控偷吃蔡姓人夫,駱女以通姦已除罪,配偶權不存在為由拒絕賠償,卻被法官打臉,且多數法官認為,通姦固然除罪,但大法官解釋理由書卻未否定「配偶權」的存在,並要第三者賠償。

大法官(憲法法庭)前年五月廿九日做出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除罪,導致諸多第三者後來都以元配沒有配偶權為由,拒絕賠償。

雖然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澎湖地院法官陳立祥仍認定,配偶權在釋憲後已非憲法保障的權利,因此判元配敗訴。

但多數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到,大法官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時,國家若透過「刑罰」方式介入,有違比例原則,但並未否認配偶權的存在,況且,釋字第五五二號、第七一二號也分別說明「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等語。

多數法官更提到,這代表大法官肯定婚姻制度,配偶權也應受到憲法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也在判決書中強調,刑事、民事互不拘束,且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第三項都規定必須保障人格權,尤其第三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明確將配偶權明文化,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