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帶小三汽旅開房間車震,法官認同正宮裝GPS追蹤器放錄音筆

林妻在車上放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發現老公和黃女外遇,法院認有證據力

台中林姓人夫和黃姓小三交往,面對妻質問一概否認,林的妻子就就在車上放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蒐集到2人車震、赴汽旅開房間證據,雖林黃抗辯隱私權遭侵害,但法院審酌,林妻雖侵害隱私,但蒐證時間不長,權衡妨害婚姻舉證不易等,仍認有證據力,判2人應給付林妻30萬元,可上訴。

林的妻子主張,黃女明知林男已婚有家室,她去年9月起在先生手機 LINE 對話發現2人各以老婆、老公相稱,還有多張出遊照片、一同去台南溫泉會館紀錄,由於老公常常私自外出旅宿、夜歸,她合理懷疑對方侵害她配偶權

林妻表示,自己今年3月起至4月清明連假期間,在他們夫妻共同使用的汽車內放置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果真發現先生和黃女交往,今年3月還上汽車旅館性交並且在車內車震,4月又去台南、高雄旅遊入住汽車旅館,因此對林男、黃女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林男、黃女抗辯稱,林妻沒有獲得同意就在車內放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已經侵害他們隱私,主張取得的證據違反比例原則,應排除其證據力;而就算有證據力,林和妻子2016年起就感情不睦,多次離婚協議,認為林妻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指出,憲法第12條明文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但訴訟權保障與隱私權保護兩者時有衝突,而民事訴訟程序中,因兩造處於公平地位,同在法院面前針對個人權利攻防,證據取得或提出原則上無不對等,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違法取得證據的可利用性,自應綜合比較衡量。

法院說,妨害他人婚姻行為多屬隱密為之,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且往往涉及隱私,加上民事訴訟原則需由告訴人舉證,所以不法行為人的隱私權、被害人的訴訟權發生衝突時,需合併審酌。

法院查,林妻發現老公 LINE 對話曖昧經質問林男仍否認,林妻這才放錄音筆、裝 GPS 追蹤器,其並非長期置放、GPS 追蹤器也非精準,只能大概得知位置。

法院審酌,林妻雖侵害老公隱私,但蒐證時間不長,取得方式為秘密,對象僅先生、黃女,基於利益權衡原則,仍認林妻以錄音筆、GPS 追蹤器取得證據有證據力,認定林男、黃女侵害配偶權,判2人應給付林的妻子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