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侵害配偶權賠三十萬元 小三反告元配違法蒐證也告贏

徐姓婦人懷疑黃姓夫婿與陳姓女同事外遇,將錄音筆放在車內蒐證,2度錄到黃與陳女對話,被控妨害秘密罪。

徐婦否認犯罪,辯稱「不小心將筆留在車內」,台北地院不採,判徐婦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說,徐婦欠缺尊重他人隱私的觀念,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以及陳女因侵害配偶權被判賠30萬元確定等情,判徐婦拘役刑。

徐婦與黃之前為夫妻,2020年6月19日離婚。2019年11月15日前某一天,徐婦懷疑黃與陳女外遇,將錄音筆放在黃的車子右前座下方開啟錄音,陳女11月15日上午8時30分、11月19日晚間6時分別在台北市文山區、新北市新莊區搭黃的車子,徐婦即錄得黃、陳女的行程、談話。

徐婦後來將2個錄音檔存在家中電腦,2020年2月24日晚間邀黃、陳女在住家附近公園調解妨害家庭的事,自稱側錄到黃、陳女在車上的對話,陳女提告,徐婦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起訴。

徐婦稱,車子登記她的名字,她不小心將錄音筆掉在車上,沒有竊錄,錄音的內容她也不清楚。

法官認為,錄音筆有開關,如果要錄製聲音,必須刻意按壓按鍵,徐婦竟然2次將錄音筆掉在車上,且2次掉落都有按下錄音鍵錄而到陳女的聲音,難以2次都是「不小心」來置辯。

法官認為,如果徐婦「不小心」將錄音筆掉在車內,應該也會錄到車內無人時或只有黃1人開車時的檔案,但徐婦電腦裡卻只有陳女、黃的對話存檔,足以證明徐婦2次竊錄都是故意為之。

判決指出,案發時徐婦與黃是夫妻,雙方固然要互負忠貞義務,但不是任何一方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徐婦竊錄目的在窺聽配偶與他人的活動,沒有法律上的正當原因,符合妨害秘密違法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