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男簽切結書「保證斷絕聯繫」否則賠妻600萬 仍食言不守信用法官判決須賠償

在知名科技大廠任職的曾姓男子婚後偷吃林姓女護理師,被抓姦後簽下切結書,保證徹底斷絕與「外遇對象」的任何聯繫,否則賠償妻子600萬元,沒想到仍與林女到台北小巨蛋看蔡依林演唱會。

曾妻依切結書向曾男求償600萬元,一審認為該切結書違反善良風俗,僅判曾男、林女賠償25萬元。

但二審認為曾男因對妻子不忠才簽切結書,若食言不守信用才叫違反善良風俗,改判曾男、林女各應賠償曾妻100萬、15萬元。

判決指出,曾姓男子與妻子郭女於2018年8月結婚,婚後郭女就發現丈夫與林姓女子有不正常往來,曾男遂於2019年5月簽立切結書,內容為「保證徹底斷絕與外遇對象之任何聯繫,並履行同居行房義務,若再損害配偶合法權利,應一次給付伊新台幣600萬元」。

不料,郭女發現,曾男簽下切結書後半年,就在同年11月以信用卡支付林女其母親到日本旅遊的旅費,半年內共以手機通話54次,2020年還相約到台北小巨蛋欣賞蔡依林演唱會,並相約外出、拍攝親密貼臉照片。

郭女依切結書內容向曾男求償600萬元,並要求曾男、林女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該切結書要求曾男徹底斷絕與「外遇對象」之「任何聯繫」,而非「不正當男女關係」,已損及憲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及一般行為自由,而「行房義務」已涉及曾男的性自主決定權,內容已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切結書無效,但曾男、林女確實已侵害配偶權,判決2人應連帶給付郭女25萬元。

雙方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郭女改向曾男求償100萬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曾男因為外遇簽下該切結書,並非無故限制其自由,且所謂的「外遇對象」應僅限林女一人,限制期間僅限於曾男與妻子的婚姻存續期間,手段合理,該切結書要求曾男不再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合於善良風俗,反之曾男若食言不守信用,才是違反善良風俗,因此認定切結書有效,依郭女請求改判曾男應賠償100萬元,林女應賠償15萬元。

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