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小三免賠不承認配偶權 被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陳姓婦人向介入婚姻的洪姓小三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八十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去年依大法官解釋認定憲法重視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承認配偶權存在,駁回元配陳婦的請求,引起各界討論;
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洪女,程序有瑕疵,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技巧地迴避配偶權爭議性問題。
因一審已作實體判決,並非程序裁定駁回,二審廢棄發回一審重新審理後,依規定,北院將分案由不同法官審理。
法界分析,吳佳樺論點與實務界長期的主流見解不同,一般認為屬於「少數派」,但大法官這幾年常有過去的少數不同意見、如今成為主流的解釋,外界關注未來判決結果。
吳佳樺在判決中指出,根據大法官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的釋字七九一號解釋,憲法過去強調保障婚姻家庭制度,如今變為重視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
她在判決中引述大法官解釋論點,指配偶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忠誠義務,而能支配另一方的意志或自主決定,在憲法典範變遷脈絡下,不應承認配偶權存在,一審判洪女免賠。
吳佳樺的父親是大法官吳陳鐶,也是釋字七九一號解釋中唯一寫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釋憲後曾幽幽地說「潘朵拉的盒子已經打開了」,父女各自的觀點也引發熱議。
陳婦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高院由審判長王怡雯、受命法官王育珍、陪席法官呂綺珍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高院指出,一審審理時定去年十一月廿三日言詞辯論,向洪女屏東戶籍地址、新北市地址寄送通知書,但是兩地均無人受領,通知書寄存於派出所;
法院囑託兩地警局查訪,發現洪女已久未居住戶籍地,另新北市也僅是為子女就讀學區而暫時借遷入的地址,從未實際居住。
高院認為一審通知書未送洪女應收受的地址,不能以寄存派出所就當作合法送達,且洪女實際上也未收到通知書,認定一審送達有瑕疵,仍准一造辯論判決,訴訟程序不合法,陳婦也認為若送達瑕疵即違法。
判決指出,因洪女收受文書的地址不明,高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五一條第二項規定,詢問洪女是否同意自為裁判,為維護洪女的審級利益,判決廢棄發回北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