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雖除罪仍要討公道 外遇爭訟案增加

司法院大法官2020年5月宣告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後,比較2019年及2021年整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公告的侵害配偶權裁判書,裁判件數從86筆增為103筆

顯示「通姦」雖然已不受刑罰究責,但夫妻一方仍對婚姻外遇忍不下去,堅持提告到法院討個公道,並獲得實質的金錢賠償。

台灣刑事處罰中最受爭議,且牽動許多人家庭及婚姻感情生活的通姦罪,實施85年後,2020年5月29日遭大法官認定,因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大於公益,違反憲法保障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作成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刑事訴訟法》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者第三人的規定也違憲且失效。

由於家事相關訴訟屬不公開案件,但主張配偶權受損害的民事爭訟案件,經隱匿當事人身分後,仍可在裁判書網站查詢結果,以管轄北台灣一審上訴案件的台灣高等法院來看,以2020年通姦釋憲前後1年來對比,明顯看出外遇衍生的相關民事爭訟案件,確實因通姦除罪化而增加。

這些案件類型繁多,例如知名的醫師蔡姓男子與已婚的蘇姓女護理師外遇,遭蘇女丈夫提告求償,蔡男辯稱曾救治蘇女父親可少賠,但高院認為,不能合理化其不法行為,去年仍判決蔡男須賠償蘇女的丈夫80萬元確定。

已婚的桃園市消防局陳姓男隊員,多次利用訓練出勤的空檔,與人妻發生性行為,人妻的苗姓老公發現之後提告,去年底高院認定陳男破壞苗男的配偶權,且造成精神上痛苦,判賠40萬定讞。

大部分外遇衍生的求償案,提告一方大都主張配偶權被侵害;法律上的配偶權,是指包括同婚的同性伴侶,在夫妻間可對外主張 「夫」或「妻」的專屬身分權,有婚姻關係的2人可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義務,其他人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