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外遇生女妻子請求損害賠償,超過2年時效判決敗訴

台商阿雄(化名)在大陸經商期間,認識張姓女子,進而同居並於4年前產下一女,而阿雄的妻子小蘋(化名)直至去年2月才請求損害賠償,要求2人各賠償250萬元,一審以超過2年的追訴權時效,判決小蘋敗訴;

而二審認為阿雄自女童出生後,即與張女生活在大陸,小蘋無管道得知張女懷孕產女,判決張女賠償小蘋精神慰撫金新台幣30萬元;

而一審請求損害賠償超過2年時效判決小蘋敗訴,免賠小蘋新台幣500萬。

小蘋主張,她與阿雄原是夫妻,2人於1995年結婚,已於2017年8月間離婚,在婚姻存續期間,阿雄在大陸認識張女,2人竟於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間,發生性行為,且張女懷孕於2017年9月間產下一女,侵害小蘋的配偶權

至2019年11月28日,小蘋在臉書看見丈夫為女兒慶生所拍攝全家福照片,始知悉丈夫外遇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阿雄及張女各賠償慰撫金新台幣250萬元。

阿雄及張女承認有發生性行為進而產女,但依小蘋與阿雄離婚判決內容,可知小蘋早已知悉阿雄在大陸與其他女子交往同居,且小蘋與阿雄已於2017年8月離婚,卻遲至2020年2月始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而消滅。

同時,小蘋與阿雄和解離婚時,和解筆錄記載「兩造其餘財產,各歸個人所有,並同意不會就婚姻關係期間如有之任何請求權,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債權,如不當得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扶養費用請求權、代墊款等,及物權請求權,對他方有所主張或請求,且互不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此小蘋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

一審以小蘋既於知悉阿雄與張女於大陸外遇同居十多年並產下女兒,卻未於知悉時起2年內向2人求償,則阿雄與張女拒絕賠償,應屬有據,判決小蘋敗訴。

二審以張女雖抗辯小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惟查,阿雄與張女的女兒是於2017年9月出生,依民法規定推算張女受胎期間應為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3月25日間的某日。

而阿雄所提離婚訴訟,一審於2016年10月判決准予離婚,小蘋無從於離婚訴訟第一審宣判日前,知悉張女與阿雄相姦而懷孕。

此外,阿雄與張女所生女兒,自出生後即與張女生活在大陸,小蘋並無管道得以知悉張女有自阿雄受胎生下女兒,因此合議庭認為小蘋主張於2019年11月28日在臉書上看見阿雄為女兒慶生照片為知悉起始日,請求損害賠償即有理由。

合議庭審酌,阿雄與張女侵害小蘋的配偶權,應各負二分之一賠償責任。

法官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以及小蘋所受精神痛苦,認小蘋請求慰撫,以60萬元方適當,而張女應負承擔責任比例為二分之一即30萬元,因此判決張女賠償小蘋慰撫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