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提告侵害配偶權QA

婚姻關係期間,最讓另一半配偶傷心(或憤怒)的事情,想必是外遇通姦。

面臨外遇的時候,該如何追究侵害配偶權的另一半以及小三/小王?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該蒐集哪些證據資料?

如何對外遇配偶及小三/小王,提告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的類型,因此對於外遇的另一半及小三/小王,可以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

以往外遇通姦的情況中,尚有刑事「通姦罪」的處罰規定,但在廢除通姦罪後,要追究外遇通姦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便是透過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

而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依據,則主要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標準為何?

關於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法院實務上多是以「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來判斷。(將來也同性之間也可能構成)

所謂的逾越男女正常交往,通姦(也就是性行為)固然屬於侵害配偶權的情況之一。

其他的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例如曖昧對話、肢體接觸)則取決個案中的情況變化,甚至法院的「主觀上」認定,也會在個案中發揮影響。

追究外遇通姦等侵害配偶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時,需有哪些證據?

承前,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既是判斷「是否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則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時,相關的證物資料,也是主要能凸顯有發生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的情況。

至於相關證據資料或形式,其實不拘,舉凡 LINE 對話、錄音、錄影、照片、行車紀錄、書信等,都有可能用來作為證據資料。(堪稱五花八門)

配偶權值多少?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獲得多少?

外遇通姦、或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基本上主要侵害的是配偶的精神。

關於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法院實務上判決的金額,其實範圍大不相同,小至數萬,大至數十萬,均有可能,一切都是取決於個案中外遇情況。

在通姦除罪化之後,法院是否以提高精神賠償金額來降低衝擊,則是將來值得觀察或思考的方向。

依照過往我們承接調查的案例經驗,有發生「性行為、親密肢體接觸」的情況,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是可能比「單純曖昧對話」的情況來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