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外遇所生的私生子女,如何辦理認領手續?

台商與大陸女子外遇所生的私生子女,想要認祖歸宗,必須生父生母結婚,或由生父認領,或經生父撫育,才能視為婚生子女。

台商與大陸女子外遇所生的子女,因非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不屬於生父的婚生子女,而是「非婚生子女」。該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需經準正(生父母結婚)生父認領或撫育,始能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與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 中國《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 台商認領與大陸女子外遇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適用台灣地區關於認領的規定(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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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灣《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三章父母子女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參照《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

認領條件

台商與大陸女子外遇所生的私生子女若要認祖歸宗,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生父生母結婚,或經生父認領(包括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或經生父撫育,方能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手續流程

台商要認領在大陸的非婚生子女,需先與大陸女子(生母)在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相關公證,包括:小孩出生證明書、認領非婚生子女聲明書、約定行使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子女從姓協議書、生母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書。公證完成後,交由海基會進行文書驗證,驗證通過後,再向生父台灣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完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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