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婚姻中關於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重婚是構成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上的重婚。
大陸《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實踐普遍認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會對合法的婚姻關係造成嚴重損害,都是重婚罪處罰的範圍。
可見,構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採取了規避法律的方式,在與他人婚外同居時,既不去登記結婚,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針對這種情況,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特別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大陸《刑法》予以處罰的範圍,而屬於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禁止的行為。
當然,重婚的含義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處,事實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這種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義相稱,而不是以所謂的秘書、親戚、朋友相稱。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得很明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