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新問題

夫妻雙方關係惡化而分居,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對子女不管不問,子女可否請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答: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規定離婚是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儘管夫妻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

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併支付婚姻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撫養費。

結婚登記時男方未到場卻通過熟人關係領取了結婚證,雙方在當地舉行了婚禮並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後男方意外死亡,其母親到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能否得到支持?

答:結婚登記時一方未親自到場雖然影響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結婚是否屬於自願的審查,但要求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只能是結婚登記的程序條件之一。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結婚登記時不違反結婚的實質條件,僅是一方未到場,後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認定男方系非自願結婚。

因此處理此類糾紛,應當首先審查雙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如果沒有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僅是婚姻登記時一方沒有到場,實際上雙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

重婚是構成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答: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上的重婚。

根據中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复》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應認定為重婚行為並予以法律制裁。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採取了規避法律的方式,在與他人婚外同居時,既不去登記結婚,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針對這種情況,中國《民法典》第1042條特別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因此,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如果夫妻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意味著夫妻購買房屋贈與未成年人,離婚時應作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處理,夫妻雙方無權予以分割。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僅僅按照產權登記情況將房屋一概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請問哪種觀點比較適當?

答:我們傾向於第二種觀點。

雙方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子女尚未常年,如果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不動產登記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後,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當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實的權利人。

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於各種因素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女名下,但這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即為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想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