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後就算「和平離婚」,外遇方仍會面臨這些法律問題

通姦除罪!但仍會侵害配偶權

原本與第三者通姦,具有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這個條文在司法院大法官2020年5月29日釋字第791號解釋後,即失去效力。

相當於「通姦罪除罪化」

反對者認為除罪化後就會鼓勵外遇的發生,不可否認因為失去《刑法》處罰的效果,的確會讓通姦的「成本」變低,讓外遇的發生率變高。

儘管如此,外遇並非沒有任何法律問題,如果一方有外遇,實際上是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權,配偶權意思是指配偶結婚後所享有的相互扶持、協助、誠實,使婚姻生活美滿的權利。

侵害配偶權的範圍可比「通姦罪」的範圍大多了!原本通姦罪的認定上,不僅男男通姦可能沒有法律責任,「蓋著棉被純聊天」也可能不構成通姦;

侵害配偶權的情況較廣:包含貼臉、摟肩、吻頸、裸體共眠、牽手、擁抱、進出飯店頻繁約會等,都可能侵害配偶權

只要是超過了普通的社交關係、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在法律上就有構成侵害配偶權的可能。

外遇之後,小心人財兩失

除了侵害配偶權之外,對方也可以據此提起離婚,在《民法》1052條中,有所謂的離婚十大要件,其中第二條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意思就是與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性交(男男、女女均適用)可以訴請裁判離婚。

我們《民法》有規定,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人,可以向離婚對象索取贍養費。

由於贍養費既不是賠償,也不能漫天開價,而是用來保護人們不會因為離婚失去經濟來源、無法支持獨自生活的開銷的一種「生活補助」。

如果是經營法院判決的裁判離婚,己方屬於無過失且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喔。

所以,外遇之後,對方可以據此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據此離婚,還有機會要求支付贍養費。

離婚分配重點:監護權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

除了贍養費之外,離婚還有監護權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小孩歸屬誰?及婚後財產怎麼分的問題?監護權法院會根據「誰能提供小孩最好的成長」作為裁判依據,同時還包含經濟狀況、小孩好惡等等,也會衍生出探視權及扶養費的問題。

夫妻財產分配權則是會依據結婚時的約定來分配雙方的財產。

最壞的情況可能是小孩判給對方、財產還要分對方一半,怎麼想都覺得不太划算,所以要外遇前,請先想想你願意面對這些後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