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受侵害要如何求償?
配偶外遇後,民事求償不是拿著幾張照片到法院就會成立。真正需要準備的是: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配偶或第三者做了哪些行為、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整體情節是否重大,以及每項資料能證明什麼事實。
一般所稱的「配偶權受侵害」,較精確的法律表達是「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受害配偶可以依案件情況向自己的配偶、第三者,或同時向兩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我們整理這類案件時,會先把人物、日期、地點、親密互動、第三者知情線索及婚姻影響分開,再依時間順序建立完整事件紀錄,避免將普通社交、委任人的推測與已經確認的事實混在一起。
第一步:先確認民事求償的法律基礎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使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即使沒有財產損失,也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法院通常需要確認:
- 相關行為發生時,婚姻關係是否仍然存在。
- 配偶或第三者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
- 雙方互動是否已逾越一般朋友、同事或商業往來的界線。
- 整體行為是否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
- 受害配偶是否因此承受精神痛苦及婚姻生活損害。
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失效,但刑事除罪不代表婚姻中的民事責任一併消失。民事案件也不以證明性交為唯一條件,仍可從完整互動與生活事實判斷。
第二步:決定要向誰求償
向自己的配偶求償
配偶若長期與第三者發展親密關係、共同生活、反覆欺瞞或將家庭時間及資源投入另一段關係,可能因自己的行為重大侵害婚姻身分法益。
可用來整理配偶責任的資料包括:
- 配偶與第三者的親密活動及持續期間。
- 共同住宿、旅行、固定見面或共同生活情況。
- 配偶對外遇關係的承認、隱瞞及後續態度。
- 配偶返家、家用、子女照顧及家庭參與的變化。
向第三者求償
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時,除了親密交往與情節重大,通常還需要證明第三者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已有配偶。
可能具有判斷價值的資料包括:
- 對話中曾提到妻子、丈夫、子女或家庭。
- 第三者曾見過配偶、家人或共同朋友。
- 公開社群、婚戒、工作或生活情況足以顯示婚姻狀態。
- 雙方刻意避開返家時間、家庭活動或重要節日。
- 第三者曾要求離婚、談論取代配偶或規劃共同未來。
- 事情曝光後,第三者仍明知婚姻存在而繼續交往。
如果外遇配偶一直以單身或已離婚身分交往,而第三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法院可能認為第三者欠缺故意或過失。
同時向配偶與第三者求償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若認定配偶與第三者各自具有可歸責行為,並共同造成同一婚姻身分法益損害,可能判命兩人連帶賠償。
連帶責任不代表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判決所認定的全部損害一旦清償完畢,就不能再向另一名被告重複取得同一筆款項。
第三步:證明互動已超過一般社交
已婚者仍有正常工作、交友與社交自由。一起吃飯、搭車、出差或在多人場合合照,通常不能單獨證明民事侵權。
法院會從整體情境判斷雙方關係。常見資料包括:
- 牽手、親吻、摟抱、依偎及其他伴侶式互動。
- 互傳裸照、性暗示內容或高度親密的對話。
- 共同進出汽車旅館、飯店或固定住所。
- 反覆旅行、過夜或在重要節日共同活動。
- 以老公、老婆、伴侶等稱呼互動。
- 共同採買、接送、照顧及其他生活化活動。
- 討論同居、離婚、生育或共同未來。
單一資料的意義有限。一次聚餐只能先證明兩人曾共同用餐;一次進入同一棟建築,也只能先證明雙方曾出現在該地。不同日期的親密活動、住宿、對話與共同生活情況彼此印證時,才能更完整呈現關係。
第四步:確認是否達到「情節重大」
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是只要出現任何不當互動,就能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依整體案件判斷侵害是否已達重大程度。
常見考量包括:
- 關係持續的時間及見面頻率。
- 親密互動的程度與內容。
- 是否共同住宿、同居或形成固定生活。
- 第三者是否明知婚姻存在仍持續交往。
- 行為是否反覆、長期、刻意隱瞞或在曝光後繼續。
- 配偶是否退出家庭生活、停止負擔家用或忽略子女。
- 對夫妻信賴、安全及共同生活造成的實際影響。
婚姻原本有爭吵、短期分居或感情不佳,不代表婚姻身分法益一定不存在。法院仍可能檢視外遇關係發生前,夫妻是否維持共同生活、家庭合作及婚姻實質內容。
第五步:依待證事實整理證據
婚姻資料
- 結婚登記或戶籍資料。
- 外遇行為發生時婚姻仍存續的證明。
- 分居、離婚或婚姻狀況的時間紀錄。
人物資料
- 配偶與第三者的姓名、照片及可辨識資訊。
- 第三者的住所或可供法院送達的地址。
- 社群帳號、公司及其他公開身分線索。
親密關係資料
- 照片、影片與公開活動紀錄。
- 完整對話、帳號、日期與時間。
- 共同住宿、旅行及住居活動。
- 配偶或第三者對關係的承認。
第三者知情資料
- 曾談論婚姻、配偶及子女的對話。
- 避開家庭時間、隱瞞關係或要求離婚的內容。
- 第三者接觸家人、住處或家庭生活的情況。
婚姻影響資料
- 返家、家用、子女照顧及家庭參與的變化。
- 外遇曝光前後的夫妻生活與溝通情況。
- 協商、攤牌、和解或關係持續的紀錄。
每一項資料都應保留完整來源及前後文。只留下裁切畫面、轉傳多次的檔案或沒有日期的截圖,日後容易發生真實性、人物及情境爭議。
第六步:避免使用高風險取證方式
外遇事實難以查證,不代表可以使用任何方式取得資料。
應避免:
- 破解或未經授權登入手機、電子郵件及社群帳號。
- 把錄音設備留在車內、房間或辦公室偷錄他人談話。
- 非法安裝定位、竊聽或監控設備。
- 破門進入住家、飯店房間或其他非公開空間。
- 冒用身分取得住宿、通訊、金融或其他受保護資料。
- 偷拍裸體、性行為或其他高度私密活動。
- 將姓名、照片、對話及私密影像公開到社群或公司群組。
法院是否參考某項資料,和取得資料的人是否另負刑事或民事責任,是不同問題。即使資料最後被法院參考,也不代表取得方式因此合法。
第七步:法院如何決定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價目表,也不是依照片張數、道歉次數或外遇天數直接計算。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
- 實際侵害行為的性質、期間與嚴重程度。
- 對婚姻共同生活造成的影響。
- 受害配偶所受精神痛苦。
- 原告、配偶與第三者的年齡、職業、收入及資力。
- 婚姻維持時間、家庭狀況及有無未成年子女。
- 雙方在事件曝光後是否停止關係、道歉、協商或持續行為。
- 其他足以反映個案損害程度的情況。
道歉可能反映事後態度,但不是以「道歉幾次」作為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媒體報導中的判賠金額也不能直接套用到另一件案件。
第八步:注意兩年與十年的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亦同。
準備求償時,可以先整理:
- 何時第一次知道相關親密行為。
- 何時確認第三者的正確身分。
- 每一項行為發生的日期。
- 雙方關係是否持續到較近時間。
- 過去是否已和解、調解、收款或拋棄請求。
模糊懷疑和已經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可能是不同時間。涉及長期交往、多次行為或較晚確認第三者時,時效應由律師依完整時間軸判斷。
第九步:正式提出民事求償
實際程序會依案件內容與法院要求不同,一般可能包括:
- 律師評估:確認法律依據、被告、法院管轄、時效及證據缺口。
- 整理訴狀:分別寫明配偶與第三者的行為、知情程度及損害。
- 提出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狀並繳納裁判費。
- 送達被告:法院將訴狀送達配偶或第三者。
- 調解或審理:雙方提出答辯、證據及和解條件。
- 法院判決:法院判斷侵權是否成立、被告責任及慰撫金金額。
第三者居住在大陸或其他地區時,還要確認其正確姓名、住所、法院管轄、法律適用及文件送達方式。人物與地址資料不足,可能直接影響程序進行。
可以先協商或和解嗎?
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法院調解或訴訟進行中協商,但和解書應清楚記載:
- 由誰支付和解金。
- 金額、期限及付款方式。
- 是處理全部損害還是部分損害。
- 是否保留對另一名行為人的請求。
- 是否包括離婚、財產、保密或停止聯絡等條件。
- 未依約付款時如何處理。
只寫「雙方互不追究」,可能連原本希望保留的請求也一併受到影響。簽署前適合交由律師確認條款範圍。
外遇調查如何協助求償資料準備?
依合法、正當的委任目的,我們可以協助確認:
- 配偶是否與特定對象固定或反覆見面。
- 共同用餐、接送、旅行及公開場所互動。
- 是否在不同日期共同進出同一住宅或住宿地點。
- 公開場合可觀察到的牽手、摟抱、親吻或依偎。
- 工作、出差或休假說法是否與實際活動一致。
- 人物、車輛、時間、地點、照片及影片能否相互核對。
案件完成後,我們會依實際查證結果整理時間軸、人物、地點、照片、影片及資料限制,供委任人了解實際情況,並交由律師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第3項的要件。
外遇調查的功能是查明事實與整理資料,不是保證法院採用、保證獲得特定金額,或依委任人的期待製作結論。
外遇調查服務:大陸與台灣外遇調查|案件評估及證據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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