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配偶外遇換告民事侵害配偶權

日前網紅空姐與攝影師爆外遇風波,空姐丈夫一怒之下,對空姐及攝影師提告妨礙家庭(即通姦罪),兩人也隨後離婚。

經法院判決,空姐與攝影師二人皆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丈夫尚對攝影師請求80萬元民事損害賠償,最後法院判准20萬。

事情並非就此落幕。

離婚後,空姐隨即針對前夫於臉書公開貼文提告誹謗罪。

近期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因其前夫犯後態度還算良好且願意坦承犯行,一審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至此,法庭上呈現出「三敗俱傷」,看不清是誰傷得比較重。

通姦罪,復仇者的狼牙棒?

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由於傳統道德中,對女性性自主的容忍遠低於對男性性自主的寬容,台灣現況下因通姦罪被起訴、定罪的女性比例,歷年來都高於男性。

除外,證明通姦需「抓姦在床」,調查與提告的過程中,往往充斥著難度與激烈的衝突,最終使得關係更加崩裂乃至於無法修復。

上述例子只是冰山一角。

當關係走到盡頭,許多人不惜對簿公堂,只為懲罰外遇不忠者、小三、小王,出一口惡氣或是挽回關係,作為男性尤是如此。

由於成長過程中更容易接觸「不應表達脆弱情感」的教育,男性在面對婚姻破滅時,無論內心如何天崩地裂,也只能有苦難言,滿腔憤怒卻不知所措,腦海閃過的就是「告你們通姦罪!讓你們都坐牢!」──更甚者,過往我國法院大量承認丈夫「抓姦在床」時,當場殺害配偶與小王適用刑法「義奮殺人罪」,其刑度較普通殺人罪更輕,可說是過去社會對於男性向「不貞」妻子施用暴力,採取較為寬容態度的表現。

然而現行實務上,因通姦罪入獄者並非多數,往往得易科罰金(而且罰金是向國家繳納,而非賠償通姦者之配偶),實令人不禁想問:如此費盡心思、不惜代價的讓對方受傷,他/她究竟能得到什麼呢?痛苦的心情又真能因此而獲得填補嗎?

被「男性雄風」逼到跳腳的丈夫們

在異性戀的脈絡下,台灣過去的倡議模式往往是向女性喊話,例如丈夫發生外遇時,提供受到打擊的女性支持或庇護資源,以對抗社會中許多不友善的聲音(如「丈夫會外遇,太太也要負責」、「老公外遇不代表不愛這個家,為什麼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好?」等耳語)適時提醒太太們:先生要不要外遇是他個人行為,不需要歸咎於身為妻子的自己,反而更應好好愛護自己,為自己開創人生新的階段。

但或許長久以來我們也忽略了,當妻子外遇時,社會上對於丈夫亦存在著「不友善」:嘲笑他們「被綠了」、質疑其男性功能「你是不是不行?」,即對男性在性能力上的羞辱。

社會預設了被外遇的男性是無用的;無法讓太太好好地待在關係中,維持完美家庭的丈夫是可恥的。

如此邏輯,無形間也逼著男人使用更憤恨、暴力的手段去為一段關係的畫下終止。

另種解法──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其實,若想走法律途徑,除了提通姦罪還有另種解法:「民事訴訟」。

在台灣,許多婦女團體倡議通姦除罪化已超過二十年,因認為婚姻關係應「始於民法,終於民法」,不該將國家刑罰作為威脅與報復的工具。

反觀民事侵害配偶權事件中,如果配偶之一方外遇,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配偶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該第三人及外遇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他方配偶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又因為侵害配偶權並不以「性行為」為限,舉證門檻低於刑事的通姦罪,且用民事賠償的方式進行訴訟,得到的金錢賠償是給自己的。

何必以報復面對破碎婚姻的結束

但我們終究得回到處理失落的課題:當愛已逝去、婚姻破碎,受傷的一方走上法院,無論希望對方回到關係中、又或能紓心中的痛苦,都無非是緣木求魚。

感情是勉強不來的,親密關係需要時間、耐心以及意願;倘若真有第三者出現,不要衝動的發狂發怒直接攤牌,建議都先找第三方專家諮詢,先做個心理諮商,有了心裡情緒平靜後,再討論進行如何調查提告或想方法挽回。

當然,前提是得先清楚還要不要這段婚姻,透過向我們諮詢來釐清配偶是否真有外遇及與該如何調查、或挽回彼此的關係。

站在婚姻的盡頭,人終要面對如何填補心中的空缺,若是被情緒牽引氣急攻心,在悲憤交加之下傷害對方或提起通姦罪,不但得不到任何賠償,更是讓彼此受傷。

為一段關係畫下句點並不可恥,還是選擇好好替自己往後生活打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