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有責方不得提離婚,大法官判:違憲!
憲法法庭24日判決,夫妻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長達一定期間,雙方都有權提離婚,不再侷限無責一方。
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有責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外遇人夫質疑違憲,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4日判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但不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多久,都不准有責配偶提離婚,顯然過苛,大法官認為不符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意旨,相關機關兩年內應修正;逾期未修法,依憲法判決意旨裁判。
只要一方想離 不再追究誰責任較大
憲法法庭認為,若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准有責配偶離婚,形同強迫維持失和、痛苦的婚姻,完全剝奪離婚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過苛,不符憲法婚姻自由;在「相當期間」、「過苛」兩要件下,有衡平必要。
至於婚姻難以維持的時間要多久算過苛?大法官認為,由立法院決定。
依大法官最新見解,失和的夫妻,只要有一方想離婚,不會再追究哪一方責任比較大。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有責配偶不准提離婚 違反比例原則
因條件過於嚴格,1985年增列第二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書規定只有在夫妻關係中,過失責任較少的一方有權提出離婚,遭質疑侵害憲法基本權,也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憲法保障婚姻自由 也包括離婚自由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不僅涵蓋結婚、維持婚姻關係的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不過婚姻影響的不只是配偶雙方,也包括子女等,國家有保護義務,在裁判離婚和因離婚所衍生的權利義務法律規範都應妥為設計。
現行民法透過排除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是為防止恣意請求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也與國民感情不合。
憲法法庭認為,有維護家庭與社會責任的功能,立法目的正當。
外遇人夫想離婚敗訴 釋憲後可如願
婚姻關係建立的基礎在於配偶相愛、相互扶持,但財務、感情、個性、生活習慣都可能造成婚姻裂痕。
憲法法庭認為,當一方已無意願繼續維持,法律又規定造成婚姻破裂唯一有責任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保障的往往只有婚姻外在形式,沒實質內涵,不利子女身心健全。
本次聲請釋憲的兩名人夫都外遇,其中方姓男子定居香港多年,和小三育有三名子女;另名高姓男子離家多年還外遇,反控妻子懶散,先前訴請離婚都敗訴。
憲法法庭24日宣告條文部分違憲,但訂有兩年落日條款,在法律修正後,兩名外遇人夫想離婚的願望都可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