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15進行辯論

民法規定,婚姻發生破裂時,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有法官及民眾認為限制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訂於11月15日進行言詞辯論。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採消極破綻主義,婚姻發生破綻時,僅責任較輕或沒有責任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訴求離婚。

舉例來說,如果丈夫有外遇,只有妻子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丈夫則不行。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曾經在1件離婚判決中寫給8歲小孩「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引起討論,朱政坤另審理3件離婚官司,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另有民眾也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離婚自主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疑義,在訴訟確定後聲請解釋案。

憲法法庭受理案件後,民眾日前具狀撤回聲請,憲法法庭裁定准許,合併其他案件訂於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