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賣淫卻反控夫非法取證落敗 民、刑事認定不一樣

林姓女子2019年結婚後與邱姓男子外遇交往親密,且疑似利用「微信」社交工具與其他男子聯絡性交易時間、價碼及方式,被丈夫提告求償,她竟反控丈夫非法從其手機取證;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其丈夫取得的事證都是真實,可以採認;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屬於私人權益糾紛,縱使是私人違法取得,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排除原則」,是指將可以當作證據的東西,因屬於違法取得,所以排除,法官就不能使用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立法目的是要遏止公權力機構出現違法偵查或警察機關的不法舉證,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的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

但有關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部分,這是屬於私人之間的權益糾紛,並非是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若對於民事案的證據也採取刑事證據排除法則,反而會讓私人逍遙法外,結果反倒顯得失衡。

所以,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的「不法」取證,是屬於不同的取證態樣。

私人涉及違法取得的證據,除非是屬於使用暴力、刑求違反任意性的狀況外,這類暴力非法取證是一定不能使用,否則縱使是私人違法取得,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的適用,所以法官在民事程序上仍可以使用這類證據來認定事實。

但違法取得的證據,若與公益性比較衡量,有重大公益需求(例如軍火、重大毒品工廠等),法官可以例外認定具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