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還能分配剩餘財產!被背叛婚姻的人如何自保?

外遇是可以向被拋棄的配偶討財產,但有2種方式可以讓你得到公平。

小陳與小美節婚10多年,但2人個性差異極大,再加上生活習慣不同,小陳的輪班工作有時必須日夜顛倒,直到兩人漸行漸遠後,小美發現小陳有外遇跡象,這個問題已經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了,直到去年小美訴請離婚,沒想到小陳也反訴離婚且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事實上,這起案件是發生在今年2月一對桃園陳姓夫婦的故事,媒體也報導過此事。

男方外遇還討財產 法官斟酌調整分配額

當時兩人雖然後來都和解離婚,但小陳堅持自己對家庭有貢獻,且財產比小美少600萬元,因此他向法院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300多萬元。

法院審理時,雖然夫妻倆3年多前就協議過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但沒有特別作申請,即便小美說自己為了扶養兒子,經營店面生意,曾向朋友借2000多萬元周轉,婚後財產扣除借款後已無餘額,且丈夫花心,外遇不斷,把所得都貢獻在小三及玩樂上,對家庭貢獻度低,應免除其分配額。

但小美沒辦法拿出2千多萬的借款證明,因此法官無法認定這筆借款。

最後,法官認為,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即使發生違反婚姻忠實的外遇行為,仍不能抹滅小陳對家庭的貢獻,所以法官斟酌把1/2的請求權調整為1/3,判小美應付200多萬元給小陳。

外遇的一方能分到財產 什麼情況下可以打折?

這起判決代表的重要意義則是-「外遇的一方雖然能分配剩餘財產,但還是可以打折的!」

依台灣民法規定,在幾種狀況下,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均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而,為什麼可以打折呢?

雖然,小陳跟小美結婚時有協議過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但沒有特別作申請,所以只能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就是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但《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換句話說,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仍有的債務,剩下的部分再扣除雙方之差額,除了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其餘均須平均分配,但顯失公平者,法院是可以調整分配額的。

假設,小陳婚後財產300萬,婚後債務200萬;小美婚後財產3000萬,經商失敗損失了2700萬,計算方式如下:

小陳:300萬-200萬=剩餘財產100萬
小美:3000萬-2700萬=剩餘財產300萬
兩人的剩餘財產差額:300萬-100萬=200萬

照規定,小陳外遇,若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他可以向小美拿到100萬元。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顯失公平,會讓法院判決可以調整分配額呢?

前提必須建立在其中一方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於財產的增加無貢獻之上。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都有工作,且在財務上都有貢獻,即便雙方有一人因外遇而把錢花在小三、小王身上,都還是可以向財務多的一方拿到錢的!

所以,只要能提出證明對方在家庭財務上毫無貢獻又揮霍無度,甚至能證明資金流向都是你在付出,法院還是會斟酌調整分配額。

自保還有一招

在此更要提醒大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跟「婚姻關係破裂」是兩碼子事!除了可以向法院證明「顯失公平」之外,但還是有方法可採取法律行動自保。

如果先生外遇、有離婚打算,可能會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送給小三,這樣即使太太申請剩餘財產之分配,可分配的財產就變少了,不過還是有辦法反制。

法律上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所以如果有這種狀況發生,你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樣的贈與或買賣,把這些財產重新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內計算,如果脫產之後的實際財產不足以支付其分配額時,亦可以向受益的第三人在受益範圍內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