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了,離婚時還能分我的財產嗎?

配偶明明外遇,最後決定離婚時,竟然還可以要求分我的財產?很多人在第一次聽到「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最不能接受的往往就是這件事。

從感情上來看,被背叛的一方很容易覺得:「婚姻是你破壞的,為什麼最後還能從我這裡拿錢?」

但台灣法律處理離婚財產時,並不是只問誰外遇、誰對婚姻有錯,而是另外計算夫妻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以及雙方對婚姻生活究竟有多少付出與協力。

所以,外遇和剩餘財產分配是有關聯、但不能直接畫上等號的兩件事。


外遇的人,為什麼還可能分得到財產?

如果夫妻沒有另外選擇其他夫妻財產制,一般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丈夫的財產原則上還是丈夫所有,妻子的財產也還是妻子所有,並不是一結婚之後,所有東西就自動變成夫妻各一半。

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才會進一步計算雙方符合規定的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雙方還有剩餘,而且金額不同,原則上會把差額平均分配。

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納入這項剩餘財產分配。

所以真正的概念不是:

「離婚後把夫妻所有財產全部拿出來,一人分一半。」

而是先分別確認雙方哪些屬於應計算的婚後財產、有哪些債務、哪些財產依法不列入,最後才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比較容易懂

假設離婚時,丈夫應列入計算的婚後淨財產是200萬元,妻子是800萬元。

雙方差額就是600萬元。

如果沒有其他需要調整的情況,依平均分配原則,丈夫可能向妻子請求其中300萬元。

很多人看到這裡就會問:

「可是如果丈夫就是外遇的人,難道還是可以拿300萬元?」

答案是:不能只靠「他有外遇」四個字直接回答。


外遇不會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動歸零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不是在處罰婚姻中犯錯的一方。

它背後的想法,是夫妻在一段婚姻裡不一定都用相同方式對家庭作出貢獻。

有人主要在外工作賺錢,有人花比較多時間照顧孩子、料理家務、支持另一半工作,這些都可能是婚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因此,一個人後來發生外遇,不代表他過去十幾年或二十幾年對家庭所做的一切,就在法律上全部變成零。

反過來說,也不能因為一個人沒有外遇,就當然認為他對婚姻生活有充分貢獻。

法院真正要看的,是雙方在整段婚姻中的實際情況。


但如果一人分一半真的不公平,法院可以調整

《民法》第1030條之1現在明文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存在其他情況,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判斷時會綜合考慮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所以現在不能再簡單說:

「只要證明他外遇,財產就可以少分。」

也不能說:

「除非他完全不工作、揮霍無度,法院才可以調整。」

真正重要的是,外遇背後有沒有伴隨其他和婚姻生活、家庭付出或財產形成直接相關的事實。


如果他長期把錢花在第三者身上呢?

這就比單純證明「有外遇」更值得進一步確認。

例如一方長期把大部分收入花在第三者、旅遊、贈與或其他與家庭無關的支出上,同時很少負擔家庭生活、孩子教育或其他責任,這些具體情況和單純的感情背叛並不完全相同。

因為這時需要看的,不只是他和誰交往,而是:

  • 婚姻期間實際收入是多少;
  • 家庭生活費主要由誰負擔;
  • 子女照顧和教育主要由誰負責;
  • 雙方對婚後財產形成各自有多少協力;
  • 有沒有大量不明金流或財產異常減少;
  • 夫妻從什麼時候開始分居,以及分居期間的生活狀況。

這些事情比一句「他就是外遇的人」更能讓法院了解,平均分配到底會不會顯失公平。


夫妻一直各管各的錢,就不用分剩餘財產嗎?

也不一定。

很多夫妻結婚幾十年,薪水各自存、帳戶各自管、房子登記在不同人名下,平常彼此也不會過問對方有多少存款。

但這並不代表兩人當然就是採用法律上的「分別財產制」。

即使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律本來就允許丈夫與妻子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

如果夫妻要另外以契約選擇法律上的夫妻財產制,則有另外的法律規定。

因此,不能只因為夫妻平常說過:

「你的錢你管,我的錢我管。」

就直接認定離婚時一定沒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真正容易出問題的,反而是離婚前開始脫產

外遇被發現後,如果一方已經知道婚姻很可能走向離婚,有時候真正需要注意的不是外遇本身,而是財產開始出現異常變動。

例如突然把大筆存款轉走、把財產無償送給別人,或以不合理方式處分原本持有的婚後財產。

有人會以為:

「只要離婚前先把名下財產清掉,離婚時自然就沒有東西可以分。」

法律並沒有這麼簡單。


離婚前五年把財產處分掉,還是可能被算回來

依《民法》第1030條之3,如果夫妻一方是為了減少另一方可以取得的剩餘財產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自己的婚後財產,符合規定時,這些財產仍可能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也就是說:

帳戶裡現在看不到那筆錢,不代表計算剩餘財產時一定就當作它不存在。

如果最後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剩下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應分配的金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甚至可能涉及向受領財產的第三人,在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

不過,這並不是看到任何一筆轉帳,就可以要求第三者全部吐回來。

財產處分的時間、目的、是不是有償取得、對價是否明顯不相當,以及義務人本身是否不足清償,都會影響最後結果。


婚姻還沒結束,發現對方正在轉移財產怎麼辦?

如果婚姻仍然存在,但已經發現另一半正在把婚後財產送人或異常處分,也不是一定要等到離婚以後才能處理。

《民法》第1020條之1對婚姻存續期間有害於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財產處分,另外設有撤銷制度。

但無償處分和有償處分的成立條件不同,而且撤銷權有很短的期間限制。

依第1020條之2,自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相關行為發生後經過一年,撤銷權就會消滅。

因此,真的發現財產正在大量異常移轉時,時間往往比很多人想像中重要。


所以外遇後真正該查的,不只是第三者是誰

如果婚姻已經走到可能離婚的程度,知道第三者身分當然可能有意義,但對財產問題來說,另一條線同樣重要:

婚姻期間的財產到底發生了什麼變化?

例如原本存在的存款是否突然大幅減少、房產是否轉手、是否出現異常贈與或大額轉帳,以及相關財產變化發生在什麼時間。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案件最後真正需要處理的,已經不只是「他到底有沒有外遇」,而是外遇發生之後,有沒有進一步影響夫妻財產。

如果只是為了掌握財產而自行破解配偶帳號、侵入網路銀行或使用其他違法方式取得資料,反而可能衍生新的法律問題。應該先從自己合法持有的帳務資料、財產文件及公開登記資訊開始整理。


剩餘財產分配本身也有時效

離婚後也不能一直放著不處理。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目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五年也是如此。

所以如果已經離婚,或案件正準備進入離婚程序,就不要只注意外遇證據,而忽略財產資料和時間問題。


被外遇的一方,最容易誤會的其實是這件事

外遇會讓人自然把婚姻裡的事情分成「有錯的一方」和「沒錯的一方」。

但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處理的是另一個問題:

這段婚姻走到終點時,雙方多年來累積的婚後財產,以及彼此對婚姻生活的付出,最後應該如何公平處理。

所以外遇的人不是一定可以拿一半,也不是只要證明外遇,就一毛錢都拿不到。

真正會影響結果的,往往是婚姻持續多久、夫妻如何生活、誰照顧家庭和孩子、財產如何形成、分居多久,以及有沒有在婚姻走向破裂時刻意減少財產。

如果已經發現配偶外遇,同時又出現大額轉帳、房產異動或其他不尋常的財產變化,這時就不應該只把注意力放在外遇本身。把時間和財產變化整理清楚,往往會比單純再多找幾張親密照片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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