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在大陸外遇生子,求償為何敗訴?外遇賠償2年時效要注意
發現配偶在大陸外遇,甚至已經和第三者生下孩子,很多人的第一個念頭是:「證據這麼明確,我一定可以求償。」但外遇民事案件除了證據,還有一個非常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就是請求權時效。
曾有一宗早年案件,妻子發現丈夫旅居大陸期間與當地女子發展外遇關係,之後甚至生下非婚生子女。妻子雖然掌握相關事實,後來也向丈夫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其民事請求已經超過法定時效,因此未獲賠償。
這個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當年新聞中的婚外情細節,而是:
外遇事實再明確,如果依法可以主張的權利沒有在適當期間內行使,最後仍可能因時效問題而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這是一宗當時通姦罪仍存在年代的舊案例
先說明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背景。
這宗案件發生在台灣刑法通姦罪仍然有效的年代,因此原新聞中會出現丈夫因外遇性行為遭刑事判決的內容。
但是,台灣刑法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因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而失效。
所以今天發現配偶外遇,已經不能再依照過去的通姦罪方式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通姦除罪並不代表外遇關係完全沒有民事法律效果。如果相關行為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仍可能產生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外遇民事求償,最常被忽略的是2年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原則上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有法律上的時效限制。
因此,外遇案件不能只問:
「事情是哪一年發生的?」
還需要進一步確認:
- 什麼時候知道外遇關係?
- 什麼時候知道因此受到損害?
- 什麼時候知道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是誰?
- 準備向配偶本人、第三者,還是兩者主張?
- 之後是否還有新的行為或不同時期的事實?
這些時間點對時效判斷都可能非常重要。
不是「發現外遇後2年」這麼簡單
一般人在網路上看到「外遇求償2年時效」,很容易直接理解成:
發現外遇那一天開始算2年。
但實際案件未必這麼單純。
民法第197條的文字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因此真正的起算時間,可能需要依當事人何時掌握相關事實、何時知道對方身分,以及當時已經知道到什麼程度來判斷。
例如只是懷疑配偶可能外遇,與已經掌握足以知道外遇關係及第三者身分的資料,法律評價可能不同。
所以,不建議只靠自己在日曆上往後加兩年,就直接認定「一定還來得及」或「一定已經不能告」。
如果外遇關係持續多年,時效怎麼算?
這也是外遇案件非常常見的問題。
有些外遇關係並不是只有一次事件,而是持續數月甚至數年。
這時不能簡化成:
「只要兩個人還在一起,全部時效就永遠重新計算。」
也不能反過來認為:
「第一次發現已經超過2年,所以後面所有事情一定都不能主張。」
不同時期是否存在新的侵權行為、各行為之間的關係、當事人何時知道,以及目前主張的究竟是哪一些事實,都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斷。
因此,遇到持續多年的外遇關係時,最好把事件依日期整理,而不是只用「他們已經交往很多年」一句話概括。
向丈夫或妻子求償,還有夫妻間時效的特別規定
外遇求償還有一個很多文章沒有提到的問題。
如果損害賠償是配偶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除了民法第197條之外,還要注意民法對夫妻彼此權利時效另有特別規定。
依民法第143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的權利,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夫妻仍處於婚姻關係期間,因為顧慮夫妻情誼、家庭關係等因素而難以及時行使權利,最後反而直接受到時效不利益。
所以,如果求償對象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不能只看到「知道外遇已經超過2年」就立刻下結論。
實際日期仍需要把:
- 侵權行為時間;
- 知道損害的時間;
- 知道賠償義務人的時間;
- 婚姻關係何時消滅;
- 何時正式起訴;
放在一起判斷。
向第三者求償,又和向配偶求償不同
如果求償對象是外遇關係中的第三者,因為第三者並不是自己的配偶,就不能直接把夫妻間的特別時效規定套用在第三者身上。
因此,同一宗外遇案件中:
向配偶求償與向第三者求償,即使事實相同,時效問題也可能需要分開判斷。
這也是為什麼外遇案件不能只說:
「這件事還沒超過2年,所以兩個人都可以一起告。」
真正處理時,應該把每一個可能的賠償義務人分開檢查。
有非婚生子女,不代表外遇賠償時效永久存在
外遇關係如果已經生下非婚生子女,確實可能成為判斷雙方關係的重要事實之一。
但孩子的存在,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不同的法律問題。
不能因為非婚生子女仍然存在,就認為配偶永遠可以在任何時間重新提出當年的外遇損害賠償。
同樣地,孩子本身的親子、扶養、戶籍及繼承權,也不能和夫妻之間的外遇求償混為一談。
非婚生子女本身不應被當成「外遇證據」工具
過去新聞經常使用「私生子」這個詞,但現行法律與較適當的表達是「非婚生子女」。
孩子的出生不是孩子自己的選擇,其法律地位也不應因父母之間的婚姻問題受到貶抑。
外遇案件真正需要處理的是成年人的婚姻、行為及法律責任,而不是把孩子本身當成責難的對象。
如果涉及生父認領、扶養、繼承或兩岸親子關係,則應另依相關親子法律規定處理。
時效重要,證據也同樣重要
沒有超過時效,不代表提起訴訟就一定會勝訴。
法院仍然要判斷:
- 相關人物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 行為是否已達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有婚姻。
- 資料來源是否合法。
- 照片、對話、文件及其他事實能否相互印證。
- 當事人主張的損害與相關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關聯。
因此,外遇案件真正需要同時注意的是:
證據是否足夠、資料是否合法,以及權利是否仍在可以依法主張的期間內。
發現多年前的大陸外遇,不要先自己認定已經不能求償
有些人是在多年後才發現配偶曾經在大陸發展外遇關係。
例如直到:
- 發現非婚生子女;
- 看到過去完整對話;
- 取得相關文件;
- 第三者主動聯絡;
- 整理財產時發現異常資料;
才第一次知道過去曾經發生的事情。
這時不應只因為「事情已經是三、五年前」就直接認為一定超過時效。
反過來,如果早在多年前就已經知道外遇關係、知道相關人物,也不能因為最近重新找到一張照片,就當然認為2年期間一定重新開始。
真正重要的還是「何時知道什麼」以及現在準備主張的是哪些具體行為。
如果懷疑配偶還在大陸持續發展外遇關係,可以先做什麼?
如果目前掌握的是多年前的資料,但懷疑外遇關係直到現在仍然存在,可以先把舊資料與目前的新線索分開整理。
例如:
- 已確認的舊事實:過去已經知道的照片、對話、文件或重要事件。
- 新發現的資料:最近才依法取得、以前並不知道的資訊。
- 目前尚未確認的懷疑:例如懷疑雙方仍維持關係,但暫時沒有足以確認的資料。
整理之後,再判斷真正需要確認的是過去事件、目前關係是否仍存在,還是其他財產、親子或婚姻問題。
這樣比把十年前到現在所有事情混成一句「他一直都在外遇」更有利於後續法律評估。
外遇案件不要等到準備起訴才第一次整理資料
這宗早年案件最大的提醒,就是時間本身也是法律問題的一部分。
如果已經發現配偶可能有外遇關係,又正在考慮離婚或民事求償,可以及早整理:
- 第一次發現異常的日期。
- 第一次知道外遇關係的時間。
- 何時知道第三者身分。
- 目前合法掌握哪些照片、對話或文件。
- 婚姻目前是否仍然存續。
- 是否已經諮詢律師。
先把時間軸做清楚,可以讓律師更快判斷是否可能涉及時效問題,也可以避免多年後只剩下模糊記憶,難以確認究竟在什麼時間知道哪些事情。
大陸外遇案件,調查和法律時效要一起考慮
如果配偶長期在大陸工作、經商或生活,案件往往同時具有跨境因素。
我們在評估大陸外遇案件時,會先了解委任人目前已合法掌握的資料、重要日期、疑似相關人物及真正希望確認的問題,再評估是否仍有進一步事實查證的必要。
但是,調查工作不能取代律師對時效的法律判斷。
如果案件已經接近可能的請求權期限,應優先由律師確認是否需要立即採取法律行動,而不是為了等待更多資料,反而錯過依法可以主張權利的時間。
法律與調查說明
外遇損害賠償是否成立、時效如何起算,以及個別資料能否作為訴訟證據,都應依實際案件事實判斷。
網站案例屬一般法律與調查資訊說明,不構成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若已準備提起離婚、民事損害賠償或處理兩岸親子、財產問題,建議先由律師依實際日期及資料確認法律上的處理方式。
跨境調查案件則依委任目的、案件所在地、資料來源及相關法律限制個別評估,不提供非法定位、監聽、帳號破解、非法取得住宿或金融資料、侵入住宅或其他非公開場所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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