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算通姦 高雄地院首例

口交算通姦!林姓男子去年7月深夜與陳姓女助理在辦公室口交,林妻以手機連線辦公室監視器當場直擊兩人口交畫面,高雄地院不採法界普遍認定通姦需以性器接合論點,依妨害婚姻判林男徒刑4月、陳女3月創下雄院第1例。

去年高雄高分院審理林姓警員與小三妨害家庭案件,曾打破通姦需性器接合為構成要件慣例。

本案雄院法官郭任昇也由一般社會觀感出發認為,與配偶以外之人藉口交、肛交為性行為,客觀上均已侵害夫妻互負忠誠義務。

判決指出,林男曾因金融詐欺被判刑,在新興區開公司並在中正路某大樓租樓當辦公室,去年7月31日晚上11時許,林妻因丈夫沒回家,打電話找人又沒接,於是以手機連線林男辦公室監視器,查看丈夫是不是還在忙。

結果林妻遠端直擊,丈夫與陳姓女助理在辦公室職員區,以口含男性生殖器方式替林男口交,事後怒告2人通姦,高雄地檢署起訴後,林男與陳女雖坦承確有口交,但信心滿滿辯稱「口交不構成法律上通姦及相姦」。

1999年修正後刑法通過性交範圍,為此2002年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討論,最後決議該修正雖將部分刑法條文中的姦淫改為性交,但通姦罪條文並沒擴及修正為性交,口交不算通姦。

法官郭任昇以大法官解釋及刑法未以專條定義通姦及相姦具體內涵,其立法目的是為約束夫妻互負忠誠義務。

若認同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性器接合於法不容,卻又允許性器可供他人吸吮,顯然已違背立法目的。

判決認為,座談會決議只是法官辦案參考,客觀上足以認定侵害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即已構成通姦,林男為有配偶之人,陳女明知卻未克制情慾與之發生外遇關係,破壞對方家庭圓滿,依法各判徒刑,但得易科罰金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