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因為配偶的國籍而有所不同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因為配偶的國籍而有所不同,這主要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而非單純的國籍歧視。跨國婚姻在處理財產分配時,需要確認應適用的法律是臺灣法律還是外國法律。以下是關鍵的影響因素:

法律適用原則(決定用哪國法律)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跨國婚姻的夫妻財產制依據以下順序適用法律:

  • 約定適用: 夫妻可以書面合意選擇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
  • 無約定時: 適用夫妻共同的本國法(如果雙方國籍相同)。
  • 皆無時: 適用共同居所地法。無共同居所地時: 適用結婚時夫(或妻)所屬國之法。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適用的是外國法,而該外國法律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制度,那外籍配偶就無法依照臺灣《民法》來請求分配。

財產類別與所在地(不動產限制)

即使適用同一國法律,外籍配偶取得臺灣的「不動產」會受到限制。

  • 平等互惠原則: 根據《土地法》第 18 條,如果外籍配偶的本國限制臺灣人取得當地土地,則該配偶也無法在臺灣取得土地,這時可能需要以金錢折算剩餘財產的價值,而不是直接分配到房屋或土地。

大陸籍配偶的特殊性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若兩岸配偶在臺灣申請剩餘財產分配,通常參考最高法院的見解,依臺灣的法律(即《民法》)來處理在台的財產,並保障雙方的權益,但實際執行仍需視具體個案中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程度。

  • 國籍直接影響法律適用: 若適用外國法,規定與臺灣不同。
  • 外籍身份影響不動產權利: 不能自由取得臺灣土地(需互惠)。
  • 權利內容相同: 若法規允許適用臺灣《民法》,外籍配偶與本國配偶具有同等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建議在涉及跨國離婚或繼承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所適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