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外遇,離婚一定拿的到贍養費嗎?

夫妻緣盡走上離婚一途,過去再怎麼恩愛也一定會碰到談錢的尷尬時刻,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釐清外,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這兩筆錢也務必弄清楚,較弱勢的一方生活才有保障。

前陣子媒體大篇幅報導體壇明星的外遇事件,甚至討論雙方如果離婚,子女監護權該由誰行使、扶養費要怎麼計算,引發大眾熱議。

然而除了子女扶養費,一般人對於離婚後該算清楚的錢有哪些、各有什麼差別,似乎較難分清楚。

請求贍養費 須符合三要件

辦理離婚案件時,除了常見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議外,還有贍養費、扶養費的計算以及負擔比例等相關問題。

而贍養費及扶養費因為僅有一字之差,確實讓許多民眾或者要處理離婚問題的當事人不容易區別。

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簡單來說,贍養費存在於配偶雙方之間,而且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且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才具有請求權。

須注意的是,贍養費的請求,須為法院《裁判離婚》為前提。

倘若雙方是透過協議離婚(包括兩願離婚、調解離婚)而辦理離婚者,則不適用。

若是協議離婚,雙方仍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特別約定贍養費給付條款,要求一方履行給付金額與方式;然而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況,往往是給付贍養費的義務人在離婚後不願遵守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最終導致必須再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扶養費的部分,按照《民法》規定,是因扶養未成年子女預期發生費用而產生。

縱使夫妻離婚,對於原本所扶養的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扶養義務,另外一方仍然需要善盡其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扶養費負擔比例 依雙方經濟能力而定

至於每名子女的扶養費要如何認定,法院大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來裁定,再依照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去判定各自應負擔的扶養費比例,例如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職權請夫妻雙方各自提出最近一年度的所得資料。

實務上也經常發生夫妻離婚後,義務人不再繼續支付扶養費的問題,而須另尋法律途徑解決,例如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

有些人主張,離婚時要求對方一次性給付贍養費或扶養費,就能避免對方耍賴不履行。

雖然法律上並未針對此問題明文規定,但在實務上,也曾發生父母一方取得一次性給付的扶養費之後,沒多久就把錢花光,害得未成年子女沒辦法受到妥善照料。

若想避免這種情形,就必須將該筆扶養費用辦理信託,以保障受扶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