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偵探沒有「特權」可以侵犯個人信息|大陸法律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開始施行,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個人信息安全始終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近日,大陸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打著偵探公司名義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
這是一起並不複雜的案件,但結果卻可能出乎所有當事人的預料。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三名婦女各自懷疑自己的丈夫外遇,分別委託私家偵探調查丈夫的日常社交、行踪軌跡。
接到任務的私家偵探很快就行動起來,跟踪、拍照、錄影、安裝 GPS 追蹤器……十分盡責盡力。
然而萬萬沒想到的是,其行為被發現並被告到了法院,三名私家偵探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6個月、8個月、9個月有期徒刑,並處以不同數額的罰金。
這幾位私家偵探可能覺得冤枉,「調查取證」是他們經營項目、本職工作,跟踪、拍照、錄影、安裝 GPS 追蹤器則是他們必要的調查手段,這是一樁你情我願的生意,怎麼會被法律制裁?
實際上,從法律角度看,判決一點毛病也沒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的司法解釋則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便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本案三名被告非法提供的被調查人的行踪軌跡(安裝 GPS 追蹤器)都已經達到五十條以上,可見被處以刑罰並不冤枉。
私家偵探怨不得法院,要怨得怨自己沒學好法律。
此案例不僅給了當事人一個深刻的教訓,也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一方面表明國家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安全的嚴格保護是全方面的,沒有給所謂的「家務事」留下死角,只要違法違規,無論目的如何正確甚至正義,都不是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理由,必然會受到法律的責任追究。
另一方面也警示人們,無論是私家偵探還是其他什麼調查機構、網絡平台,在法律面前都沒有法外特權,不能藉職務之便違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去牟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之後,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更加嚴格。
這部法律總則的第二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這裡指的任何組織、個人包括了「委託調查配偶外遇、接受委託的私家偵探,同時也包括了企業單位、國家行政機構」。
換言之,任何組織、個人都沒有侵犯個人信息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