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重婚罪是什麼?成立要件、證據與合法調查重點

什麼是大陸重婚罪?

中國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條進一步明文規定禁止重婚,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依民法典第1051條,重婚也是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之一。

需要特別區分的是:外遇、婚外同居與重婚罪並不是同一件事。配偶與第三者發展感情關係、發生婚外性行為或共同居住,並不代表刑法上的重婚罪一定成立。是否構成重婚,仍須回到刑法第258條的構成要件及具體證據判斷。


大陸重婚罪常見的兩種情形

一、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如果原本的合法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又與另一人辦理婚姻登記,可能構成一般所稱的「法律上的重婚」。

這類案件的核心之一,是確認原婚姻關係是否仍然有效,以及後來是否又存在另一個婚姻登記。

二、已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罪並不一定要求第二段關係也完成婚姻登記。有配偶者如果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無配偶的一方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符合刑法構成要件及相關證據要求的情況下,也可能涉及重婚罪。

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與一般外遇、短期同居或普通婚外同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案件通常需要綜合雙方對外如何表示彼此身分、共同生活狀況、持續情形及其他客觀資料判斷。

因此,不能只因兩人經常見面、共同吃飯、住宿、旅行、發生性關係或育有子女,就直接認定重婚罪成立。


大陸重婚罪如何調查證據?

重婚罪屬於刑事犯罪。刑事案件最終是否成立,必須依犯罪構成要件及完整證據判斷,不能只依單一照片、傳聞或推測作結論。

中國大陸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相關筆錄、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1. 涉及再次登記結婚的案件

如果懷疑配偶在原婚姻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第三者辦理婚姻登記,案件通常需要確認原婚姻關係及後一婚姻登記是否存在。

婚姻登記紀錄、依法取得的婚姻證明、法院文書或其他具有公信力的資料,通常比單純照片或傳聞具有更直接的證明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偽造的結婚證本身並不能證明存在合法婚姻登記;子女出生資料也通常只能協助確認人物、親子或共同生活背景,不能單獨據此認定重婚罪成立。

2. 涉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案件

如果沒有第二次婚姻登記,真正需要查明的核心通常不是「兩個人是不是外遇」,而是雙方是否具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

可能具有參考價值的資料包括依法取得的照片、影片、完整對話、公開社群資訊、共同生活相關資料,以及確實了解雙方對外身分與生活情況之知情人的證言或陳述。

例如,雙方是否長期對外以夫妻身分相稱、是否向親友或其他人公開表示夫妻關係、是否具有穩定共同生活狀態,以及其他能夠相互印證的事實,都可能成為案件判斷的一部分。

相反地,親密短信、共同吃飯、旅行、單次住宿或一般婚外同居,即使能證明雙方關係密切,也不等於單獨就能證明重婚罪。


調查大陸重婚罪證據時要注意什麼?

先確認真正需要證明的法律事實

案件開始前,應先區分懷疑的是「再次登記結婚」,還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種情況的待證事實與需要確認的資料並不完全相同。

如果目前只有外遇、親密交往或一般同居的線索,不宜先下結論認定對方已構成重婚罪。

只整理目前合法掌握的線索

委任人可以先整理目前已合法掌握的姓名、照片、工作資訊、公開資料、重要日期、對話及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線索。

不需要為了證明重婚而自行破解帳號、非法購買個人資料、未經授權取得定位或行蹤紀錄,或以其他違法方式取得受保護資訊。

證人應陳述自己真正知道的事實

如果房東、鄰居、同事、親友或其他知情人確實了解雙方對外身分或共同生活情況,其依法提供的證言或陳述可能具有證據價值。

證人的作用是如實說明自己親自知道或觀察到的事實,不應為了案件需要而誘導、影響或要求證人作出特定內容的陳述。

婚姻登記與其他非公開資料應依法取得

涉及婚姻登記、戶籍、住宿、通訊、金融、定位或其他依法受保護的非公開資料時,不應透過非法購買、冒用身分、內部關係或其他非正式管道取得。

案件確有調取婚姻登記資料或其他受限制資料的必要時,應依適用法律及程序,由當事人、律師、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發現疑似重婚,要報警還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重婚案件可能涉及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能涉及刑事自訴程序,實際應採取何種方式需要依案件證據及具體情況判斷。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案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之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如果現有證據不足而案件適合由公安機關偵查,也可能需要先向公安機關報案或由法院依法處理。

因此,已掌握疑似重婚資料時,不宜只以「證據夠不夠多」自行判斷。可以先將目前合法取得的資料交由熟悉中國大陸刑事與婚姻法律的律師評估,再決定報案、自訴或其他適當法律程序。


重婚和一般婚外同居有什麼不同?

中國大陸民法典本身就將「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分開規定,這也說明兩者在法律上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有配偶者與第三者持續、穩定共同居住,可能涉及婚姻家庭法律上的「與他人同居」問題;但刑事上是否進一步成立重婚罪,仍須判斷是否達到再次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等程度。

因此,大陸外遇調查、婚外同居調查與重婚罪證據調查雖然可能涉及部分相同事實,但法律目的並不相同。案件一開始就應先確認究竟希望處理婚姻問題、民事爭議,還是已經存在可能涉及刑事重婚的具體線索。


大陸重婚罪案件的調查與法律評估

TPI 遠大徵信社可就具有合法、正當目的的大陸外遇、婚姻事實查證及相關跨境私人調查案件進行初步評估。

私人調查所能處理的範圍,應以合法取得的公開資訊、委任人現有合法資料,以及經個案評估可合法進行的事實查證為原則。涉及只有公安、法院、婚姻登記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才能依法調取的資料,不會以非法或非正式管道取得。

如果案件可能涉及中國大陸重婚罪,建議同步諮詢中國大陸執業律師,由律師依婚姻關係、人物身分、行為地、證據內容及刑事程序判斷是否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以及應採取何種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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