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離婚能得到贍養費?離婚後財產可以不分嗎?離婚你該懂的那些權益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還有贍養費,網路上很多似是而非的言論,今天就來分享一點台灣法律知識。

首先要講的是夫妻財產制其實不只一種,但因為大部分人都沒去登記,所以以下就以「法定夫妻財產制」來說明:

Q:夫妻財產分配是離婚後財產要分對方一半嗎?

A:不是直接分對方一半,是要雙方的婚後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後除以二,一人一半。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相當可能誰也不用分誰。

而且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只有婚後財產,也就是婚前買的房子、買的車子都不列入計算。

舉個例子:夫婚後有1000萬,妻婚後有200萬,加起來是1200萬。

1200/2=600,所以夫妻雙方各分得600萬,所以夫須拿給妻400萬

Q:結婚之後我父親過世,我有繼承到一棟房子,這樣會列入計算嗎?

A:繼承跟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計算。

所以不要隨便把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因為對方可能會主張這是你送的、是無償取得,到時候離婚也沒辦法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Q:聽說離婚可請求一筆贍養費?

A:這應該是最多人會誤解的了,這前陣子新聞一堆贍養費贍養費的。

根據台灣法律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簡單來說第一必須在婚姻中是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第二必須是法院判決裁判離婚,合意離婚是不用給贍養費的(但如果你很想給也是可以給,可在協議離婚時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第三,必須要因判決離婚導致陷於生活困難。

而根據實務看法,這個「陷於生活困難」最重要的就是這個生活陷於困難了,因為台灣最高法院認定的「生活陷於困難」,必須要是沒有財產也沒有工作能力。

所以一般來說除非真的臥病在床、生活無法自理,才有可能達成這個條件。 

Q:可是我看新聞很多名人、藝人離婚以後都說每個月都要付贍養費?

A:新聞報導裡面看到的贍養費很多都是記者誤繕,通常都是給小孩的扶養費或者是前面說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Q:我老公婚後是廢物,這樣我離婚還要給他錢?

A:其實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目的,是因為如果配偶其中一方都在家裡操持家務,為家庭付出而長年沒有收入,結果離婚的時候反而一無所有,所以才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個制度。

但你一定聽過那種廢物老公不務正業賭博喝酒,老婆辛辛苦苦一人兼三份工,好不容易小孩長大了想離婚,結果恁祖罵辛苦賺的錢還要分給廢物老公。

所以民法修法後,讓法官可以綜合審視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去權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

Q:聽起來好麻煩,可以完全不要分配嗎?

A:離婚時雙方可以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更直接的方法,在結婚的時候就去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就一勞永逸了,但幾乎沒有人會放棄這個權利